最新国企混改问题研究 国企混改评估报告(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10:20:48 作者:笔砚 工作报告 最新国企混改问题研究 国企混改评估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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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问题研究篇一

上世纪80年代初,法国四分之一的工业和90%的银行都在国家监督之下,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产值占到法国工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86年开始第一次国有股权转让运动后,到1990年,法国拥有国家直接控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58家,国家控股的大型混合股份公司50家,包括由这些企业派生的子公司在内的国有企业共2268家。在全国企业中,其数量占24%。此后,1993、1998年又相继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国有股权转让运动。经过十年的国有股权转让运动后,法国仍然拥有1600多家国有企业,主要隶属于70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年营业额达2500亿欧元,分布在电力、煤气、核能、邮政、电信、航空、军工等重点行业,并在这些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法国正在继续进行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的国有股权转让。为了规范国有股权转让,法国先后颁布了多个法令,明确了产权交易实施的具体办法,对决策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股票购买者之间资本分配等有关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人治和偏差。

国有股权转让是实现资本有序、合理流动的表现,是我国国有中小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当前,我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正在进行,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甚至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法国国有产权转让进程中的很多经验都值得借鉴:

第一,必须尊重本国历史,改革只有在原社会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发展。理性地对待历史和现实、继承和发展,是一个民族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决不是私有化,私有化并非就是灵丹妙药。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令全世界震惊,但这并不否定改革开放之前30年的伟大成就。统计数据表明,1949-1979年的30年间,中国经济总量增长了25倍,这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形势下取得的。如果没有这30年的积累 ,即使实行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也会因经济基础不牢、实力不足而进展乏力。国有企业通过改革与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相适应,并不是否认和割断历史,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承认国有企业在历史上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其次,承认国有企业在历史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最后,国有企业改革与过去国有化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它们的交替是历史进程的正常演变。只有有了这种理性判断,才能客观地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遗留下的各种问题,避免“甩包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有企业员工感情上的伤害。

第二,国有股权转让应立法先行,建立规范的国有资本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转让是法国的一项重要改革,各政党、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开始并不认同。为了统一认识,规范操作,法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有股权改革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并专门成立了国家股权转让委员会,成员由经济财政部部长从社会专业、知名人士中直接选择聘任。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估报告、了解转让股权企业的情况、评定企业价值等工作。对国有股权转让通过立法明确了原则:第一,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二,转让程序要公开透明。同时,转让价格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法国的国有股权改革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楚,透明度高,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整个过程比较平稳。特别是法国的股权转让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核工作,机构级别上升至国家层面,不仅对转让价格下限有决定权,而且有单独立法权。同时,法国对转让价格还建立了公开的监督机制。我国与法国虽然国情不同,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和目标相同,法国的这些经验和做法都很值得我们各级_研究、学习和借鉴。

第三,国有股权转让要有国家战略,总体规划,循序渐进。法国国有企业改制不是一开始就全面铺开,而是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在开放资本前,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包括市场准备、企业准备和法规准备。市场准备就是要培养一批有竞争力的非国有竞争对手,提前准备好国有企业改制的市场;企业准备就是当条件具备的时候向市场推出准备进行改制的企业名单;法规准备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前制定并公布与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则。推进的顺序,一是对处于完全竞争性领域的企业最先退出;二是对国有命脉企业和垄断性企业经过调整后创造条件退出,退出的股权比例由小逐步加大;三是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不急于退出。我国国有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行业,成立于不同的年代,情况比较复杂,数量庞大,改革的难度很大,这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和相应的配套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家改革一家,条件不成熟的要么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要么采取关、停、并、转等其它方式解决,不宜硬性要求必须改完。否则,即使改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第四,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职工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在法国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一般将股权分为四部分出售,分别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基金、社会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其中最重要的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安置员工。股权出让给战略投资者,主要目的是避免企业股权的过度分散,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法国政府用出售国有企业收回的资金偿还企业债务和为新企业追加资本金,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解决员工身份由准公务员变为企业职工问题。对于年龄偏大的老职工,保留现有身份直到退休;对于同意改变身份的,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并留有后路,如果两年内反悔的,允许其回到原来身份。二是引导员工持股。国家规定,本企业职工认购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总额的10%,每一名职工认购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每年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数额的5倍。国家以低于其他同时购股人20%的价格,并将付款期延长到三年等优惠条件,将企业股权出让给本企业职工,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当前,我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支付改革成本是国有资本退出必须面对且不可回避的问题。要坚持照顾多数人利益的原则,使得大多数人分享到国企改革的成果而不单单是“管理层收购”或“一并了之”,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从实际出发,转让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产权转让为主;有的则以股份制改造为主;有的以资本开放、资产重组为运作重点;有的则与大型跨国公司联姻;有的把民营化当作对国有企业结构的一种常规性调整等。至于具体的改革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在改变所有权的形式下,有的全部出售所有权,有的则部分出售所有权;有的一次性出售,有的则分期、分块出售;有的上市运作,有的则有条件地向公众和本企业职工优惠出售;有的出售部分所有权而不放弃控股权,有的则根本不考虑保留控股权;有的则通过“金股”,在必要时对企业有损国家利益的决策进行强行干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形式下,有的国有企业只是出让管理权和经营权,或者只是引进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机制;有的则由私人经营,或由私人租赁;还有的引入民营资本,以增强企业活力。除了改革形式各不相同之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取向也有差别。因此,我们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改革形式来确保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取得成功。

第六,政策措施配套,进展平稳有序。即使法国这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仍然把国有产权转让视为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对待。首先,针对民众有关改革的种种疑虑和问题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其次,针对改革立法,如何实施改革,首选什么样的企业进行改革,如何评估和确定国有企业的售价,对哪些企业需要继续掌握控股权,某类企业出售给外资会带来什么问题等,都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进行充分的论证,尽量避免决策和实际运作上的失误。最后,垄断和公用事业型的国有企业改革后,对它们设有监督机制,如果它们滥用垄断力量,或者产品和劳务价格不合理、服务不到位,均会受到干预。这些周密的配套措施,使国企改革确实成为一项真正的系统工程,而不是打乱仗,不是对民众信心与国有资产的任意践踏。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民族利益始终在各国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范围内,比如前面提到的“金股”。

第七,逐步放开市场,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原动力。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依赖是共性的问题,国有竞争性企业逐步退出的同时,还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公共服务领域承担责任。政府的职能首先是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对国外企业能够开放的行业首先要对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开放,不应该直接参与和管理投资。应该借鉴法国政府投资次要性原则,有效益的投资优先民营化或股份化,政府主要投资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_代表国家利用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积极有力地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首先,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指导和监控,使企业的战略符合国家的整体布局。其次,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使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相分离并有机统一。最后,建立_内部部门之间、各地各级_之间、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降低行政成本,形成对我国国有大型、中小型企业的监管合力,有效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与有关部委对企业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机配合,形成对国有企业高效管理的体系。

国企混改问题研究篇二

成本

力。

对十大要素的调查及问题的回答,是选择并最终确定改制方案的基础和前提。其中1-4是基础分析调查,5-7是改制关键问题,8-10为改制决定因素。三顾咨询认为,混改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企业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视角来看待,回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上来看,不能是为了混改而混改。通过内部资源能力与外部机会的综合分析,提出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判断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与关键驱动力,阐明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与逻辑。即通过混改,彻底激活内部机制与活力,吸引人才,培养队伍;引进战略资源,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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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问题研究篇三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2005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国企混改问题研究篇四

【摘要】 国有企业混合所制改革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现有的混合所有制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尤其是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推动着企业混合所有制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和方法上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环节,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出发,进一步探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更好的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和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 改革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提高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国有企业发展的规模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和完善工作比较难以进行,所以在采取改革途径和方法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便于更好的参与世界竞争。

一、混和所有制的涵义

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首先要从混和所有制的涵义入手。

(一)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在社会所有制的结构方面多种所有制共存,这是两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其主体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然后其他多种所有制成分随之共同发展,这就是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状态。

(二)混合所有制在中国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发展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二者在国有经济中所占比例较大,这样的发展状态导致我国的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难以发展和扩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改革的过程中,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现有的混合所有制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尤其是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推动着企业混合所有制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国有企业与非公资本的有效融合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过程中,与非公资本的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目标不一致。我国的国有企业大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盈利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更加注重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而非公资本在所有权主体上具有明确性。同时所有者拥有自主的企业管理和决策权力,追求效益最大化是其生产经营决策的主要动力。那么由此就可以推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公资本是国有企业的附属物;二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一味坚持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将会偏离经济与社会效益协同发展的改革目标,有这两点可以看出,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综合发展,国有企业与非公资本的有效融合成为改革的重要环节。

其次,领导体制不同。非公资本主要采用的是所谓的“家长领导体制”,但实际上并未脱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框架,而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上采用的则是“家族式管理体”,由此看出在管理和领导体制上是不同的。

(二)国有企业接纳非公资本的意愿问题

首先,国有企业一些领域与行业开放程度不高。在经济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有一部分的国有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允许非公有资本的融入,但是在整体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仍是有大部分的国有企业排斥非公资本的进入,从根本上追究就在于部分国有企业仍希望凭借其占有的政府行政资源对市场形成垄断,享受高额垄断利润。还有,并非所有的领域都能够吸引非公资本的参与。因为非公有制在发展的过程中毕竟有大部分的结构是与国有企业经济结构有冲突的部分,所以在融合二者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急于一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其次,非公资本技术创新不足、逐利性强、资金实力不强。非公资本具有较强的逐利性,存在很强的短期行为倾向。而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通常是建立在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上出发的,在基金的筹备和流通方面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非公有制在短期时间内,在资金和技术上都存在着不足的严重问题。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制定以“壮大国有经济、释放企业活力”为目标的发展战略,通过壮大自身实力、控制力及影响力来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在认清市场层面的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优势成为经济市场的发展主体,且改革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避免“肆意妄为”的方式,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确保非公资本真正参与到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运行机制灵活多变、经济效率高的优势。其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在改革中,应营造出“公平、透明、竞争”的改革环境。这一原则的制定,与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环境下的体制有着直接联系,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国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因而改革的透明度、开放性、竞争力等都需要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只有从根本上理顺市场化体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消灭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现象,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将市场在混合所有制中的资源分配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方面,转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与完善运营代表报告制度,来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在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准则更新、监督法律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加强行政监管;在资格准入和退出、评估能力提升、评估报告鉴定、行业内部监督、违规问题检举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强化资产评估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资产评估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合法化手段。

二是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为非公资本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受国有企业体制的影响,非公资本在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时,其相关权利若得不到保障,将直接影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行,因此,退出非公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范围的基本前提在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制度政策,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等硬性措施来消除非公资本融资中存在的顾虑,在保证非公资本相关权益的同时,还能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破除垄断弊端,打破“玻璃门”、“旋转门”。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快取消对部分领域的不当准入限制,并真正解决实施中的“玻璃门”、“旋转门”等问题。建议加快对各行业准入的改革研究和实施进度,积极引入竞争推动各行业大踏步前进。同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从思想和机制上打破大局观不强、聚焦利益的行政弊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投资环境的持续提升和优化。

四是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指定中,应安装“试点先行、由易到难、逐步深入、分层推进”的原则稳步进行,避免操之过急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且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其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围绕部分竞争领域强的地区,在取得一定成效后逐步扩展到非竞争性领域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除国家政策明确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迫在眉睫。面对当前经济市场的发展形势,国有企业在经过改革后议程成为拥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的经验实体,然而在实际发展中,受相关制度因素的影响,其改革过程中仍面林诸多困难。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场经济形势,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确保改革策略的落实,同时制定出完善各改革战略发展,在完善企业整体管理的同时,还能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企混改问题研究篇五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被称之为第三利润的物流行业也逐渐崛起,国内很多物流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其他的现代企业相同,财务管理工作也属于现代物流企业中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现代物流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始终,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流企业的经营与决策。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按照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先后顺序,探讨了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反馈的财务管理系统的构建策略。

关键词:国有资产 评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中央对国有企业的新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在此过程中,资产评估以其价值发现、价值判断、价值管理专业功能,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如何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以便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价值,发挥资产评估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价值管理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关重要。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

1991年11月16日_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令第91号),确立了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该《办法》对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项目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效力最高的资产评估专门法规。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理局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不断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2003年_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出资人的身份管理企业国有资产。2005年8月25日,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_令第12号,简称“暂行办法”),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指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有:(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法规体系、行业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基本资产评估法律。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走过20余载春秋,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虽在2006年6月已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_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2013年8月提交十二届_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但时至今日,资产评估法尚未形成,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责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评估行业的发展。

二是评估机构规模小,实力不强。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4年4月22日公示的《2013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看,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中,年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仅有6家;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仅有4家;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32家;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58家。总体来看,虽然达到了《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提出的发展目标,但距离“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求、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仍然有不少差距。

三是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目前我国对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管主要依靠财政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由于受自身素质影响,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求数量轻质量,造成评估执业质量不高。在评估报告中出现数据累加错误、前后数据不一致、文字表达不完整等低级错误。更有甚者,为了某种利益驱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出具虚假或不合规的评估报告,严重扭曲资产价值。

四是执行资产评估规范存在偏差。资产评估规范是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约束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称,为评价评估工作提供客观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受评估师个人素质、对资产评估规范的理解差异、评估目的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在评估准则的应用、执行中存在偏差。

四、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措施

一是选好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的高低是决定评估质量的关键因素。只有评估机构建立起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保证评估质量。企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建立评估机构库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较强执业实力、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这是保证评估估质量的前提。

二是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两方面的准备工作,是顺利开展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的基础。评估前,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委托方向评估机构讲明评估的目的、评估的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机构向委托方介绍资产评估的原则、双方责任等。

三是认真审核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的审核包括评估机构的内部审核及委托方的审核,是提高评估质量的有力保障。评估机构应按照内部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做好评估业务内部审核,保证评估业务质量。同时,委托方也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要求,在评估项目备案前的审核工作。

四是做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保证评估质量的防线。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关于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严格审核,确保评估质量。

五、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内完成相应的经济行为,实现资产评估的价值功能。

在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资产评估价值发现、价值判断、价值管理的专业功能,做好资产评估,提高评估质量,积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实践,防止借改革之机,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2013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