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土保持工作计划(优秀5篇)

时间:2023-09-11 17:33:05 作者:JQ文豪 工作计划 最新水土保持工作计划(优秀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篇一

自实施“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以来,我局组织实施了**河、**河、**河等11条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共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平方公里,完成工程量万立方米,总投工万个,完成投资万元,其中国家补助万元,地方匹配万元。组建了水保管理机构2个,从业人员10名;组建推广及技术服务机构15个,从业人员108名。

办事机构,建立了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制度。同时加强部门协作,搭建水保生态建设平台,形成了一套“水利水保搭台,政府导演,统一规划,各投其资,各尽其责,各记其功,合唱一台生态建设大戏”的工作思路。在工程施工期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工地,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乡把工程指挥部移到工地,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脱产干部一齐抓的良好工作运行机制,全县自上而下,做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了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持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对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模范单位、个人和依靠水土保持致富的典型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在宣传方法上,既面向社会,又重点针对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单位,做到一般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引起了社会共鸣,唤醒了全社会对水土流失的忧患意识,增强了广大干群保护水土资源的紧迫感和搞好水土保持的使命感,使人们保持水土、保护环境意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对重点治理区,我们还举办各种治理技术培训班,组织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乡、村、社基层干部和骨干农户进行定期培训。去年全县累计出动水保宣传车14车次,直接听众达万人次,书写标语4000余幅,广播电视宣传58次,报刊宣传36篇,水土保持简报20期,举办各类培训班5次,落实宣传经费15万元。

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篇二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关于北京市的水土保持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市和区、县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为查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刊播水土保持公益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防治进展和监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九条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款。

第十条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区、县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水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划定水土保持功能区,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专项论证。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根据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用地竖向控制的要求,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时附具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并将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林下植被保护、修建梯田和树盘、蓄水保墒、节水灌溉、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并对退出种植的主体给予补助。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围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湿地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沟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将建设和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明确实施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范围,采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对污水、垃圾、厕所、沟道和面源污染进行同步治理。

平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以调控地表径流、涵养地下水为重点,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

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流域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协商一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可以按照规定承接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应当做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列明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和设施清单,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清单和管护协议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监督,由区、县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的管护,由管护协议确定的主体负责。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条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

第二十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相关批准文件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明确表土利用率、土石方利用率、雨水利用率、施工降水利用率、硬化地面控制率、林草覆盖率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并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列明水土保持设施清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第二十六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表土和废弃的砂、石、土等,应当采取现场堆放、适度调配、集中存放、临时防护等措施,对土石方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减少土石方转运。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优先用于农业种植和园林绿化等生产建设活动。

生产建设单位承担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石方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本市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信息服务平台,为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提供信息服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帷幕隔水等技术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施工降水应当综合利用,并在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监测情况。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跟踪检查制度,对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的实施或者重大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本市加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公园、绿地、道路、下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势低洼场所等区域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对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等场所进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当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重要指标监测情况和预防、治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违法作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的;

(五)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监测情况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支付。

3.支付方式为如下第_________种: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第八条?保密条款

第九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3.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4.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5.验_____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十三条?保证期为_________(年/月)。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篇四

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将各项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茂化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

二期工程总投资209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74万元,自治区配套212万元,市配套212万元。二期工程于10月1日开工建设,截至__年6月24日,已完成投资189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计划于__年9月30日完工。

主要建设内容有:主坝加固、溢洪道改建与加固、封堵原施工导涵管、管理房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等。

(二)六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六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293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350万元,自治区配套295万元,本级财政配套294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工程于9月30开工,分为两个标段建设。截至__年6月24日,完成投资约2560万元,占总投资的。计划于__年9月30日完工。

六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有:大坝加固、溢洪道加固、输水设施加固、新建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机电及金结工程等。

(三)六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市农业综合开发六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分两个年度实施,第一年度项目于12月30日开工,目前已完成65%左右,完成投资310万元。其中总干渠加固防渗长度,已全部完成;东干渠加固防渗长度,已完成;东一支渠加固防渗长度,已完成。

(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

我市共有__年中央预算内第一批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41项,总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436万元,地方配套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工程于__年4月30日下达投资计划,5月30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投资85万元,计划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项目前期工作成绩显著

2、完成分水水库、佛子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申报、审批工作,该两项工程计划投资分别为1300万元和2300万元。

3、完成六麻河防洪整治工程申报、审批工作,该工程计划投资428万元。

(六)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在抓防汛工作上,一是市、镇两级主要领导对防汛工作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担当防汛第一责任人;二是认真落实防汛各项工作责任制,签订防汛工作责任状;三是在汛前、汛中和汛末组织技术人员多次到各水库进行安全巡查;四是实行领导和干部职工挂点联系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方法,明确领导和干部职责,全面负责所包镇内的水库、山塘和高山渠道等排查工作;五是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在暴雨、大雨前、中、后,我局干部职工分别到各水库检查值班情况和落实水库“五有”情况,确保全市58座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在抓抗旱工作上,做到水库合理贮水、科学调水。

(七)加强水资源管理,维护正常水秩序

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上,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秩序,上半年征收水资源费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万元。

(八)抓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放松

1.加强领导班子管理。一是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为民,能以大局为重,不计个人得失,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事先在班子成员间通气,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小车管理问题均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二是局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挂帅,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工作能深入实地,靠前指挥。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局认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在全系统内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站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公开等。在政务公开栏上对水利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水利经济、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二是对系统内的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按有关规定申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投标。防汛物资、办公用品采购等全部由政府采购中心操作。

二、存在问题

1.农业水费征收难。国营水管单位征收农业水费一年比一年难,影响了国营水管单位的经济收入和职工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2.国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还未按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彻底完成,国营水管单位没有实行管养分离。

3.群众对水利设施建设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够强,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__年下半年,我局将继续按市委、市政府

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水利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标准,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继续夯实我市的水利基础设施

1.续建蟠龙抽水站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义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计划投资1300万元,建设分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3.计划投资2300万元,建设佛子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4. 计划投资428万元,完成六麻河防洪整治工程;

(二)抓好民生工程,完成41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41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436万元,地方配套万元,受益人口万人。工程于__年5月30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投资85万元,计划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

水土保持工作计划篇五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保护率24%。

(七)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措施万元,植物措施万元,临时措施万元,独立费用万元,基本预备费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在总体投资中,主体已列投资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