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就业工作调查报告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调查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25 17:43:57 作者:紫薇儿 工作报告 最新就业工作调查报告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调查报告(优秀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就业工作调查报告篇一

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臧恩富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现行的征地制度具有三个立法缺陷:1、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3、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用法律1、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2、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3、明确被侵权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司法救济程序。以防止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土地征用量逐年攀升,因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一、现行征地制度的立法缺陷

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依法只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获得赔偿权和要求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的权利。但由于征地范围太宽、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模糊以及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补偿措施,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征地权的滥用则导致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其结果是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现行征地制度的三大主要立法缺陷简要分述如下:

缺陷之一: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

依据现行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现行一级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由国家垄断,用地单位采用与政府签约的方式委托政府出面征地,政府再将征后变为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导致各级政府在政绩工程或财政利益的驱动下,以建开发区、大学城、大广场、大项目的名义广泛征用土地。若农地进一步大量减少,将可能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还将导致部分农民可能陷入“种地无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三无困境。

缺陷之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单一个体农民并不享有独立的农地所有权。所以尽管农民享有相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却不能依此对抗国家的行政强制征地权。在被征地及相关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民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因农民没有议价权及相关补偿标准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在是否征地以及给予多少补偿方面农民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由于农民没有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的,往往是乡和村的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往往在出让土地问题上没有发言权”。

缺陷之三、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是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负责的,在具体征地的过程中,先征地后办手续、征地过程中不进行公告、不及时给付征地补偿款,以种种手段强迫被征地农民拆迁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被征地农民没有拒绝征地权、没有议价权和征地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产生争议后又没有公开、透明的可以诉诸的法律救济手段和司法评价标准,导致农民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冲突和矛盾。

二、对现有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

如上所述,现有征地制度的弊端不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无法推进,而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如何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是当务之急,只有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办法,才能从法律的角度限制和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法律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是与政府实施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履行的义务相对应的。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征地权的滥用。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和部门规章、不统一的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应当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中,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体系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定的拒绝被征地权

该权利是指在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目的、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相关土地,有权拒绝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有权提起要求停止非法征地的侵权之诉。

现行的征地制度中缺少关于被征地的农民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被征地的规定,相反,对于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政府强制征地的推进、征地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规定的很明确,同时,拒绝被征地的'农民还可能被以防碍公务或寻畔滋事等罪名被拘留、逮捕,所以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征地行为的国家强制力表现得非常充分,而如何制约和规范这种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却规定的不明确,这种立法现状也是造成征地权被滥用的一个原因,所以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拒绝被征地权,这样才能从事前防止和限制征地权的滥用。在下列情况下,应赋予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被征地的权利:

(1)、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征地目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国家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合法的征地目的的范围。包括明确现有的“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和征地类型,同时将商用目的的征地从现有的征地制度中分离出来加以区别对待,即在商业目的征地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同时还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自行议价的权利。在征地机关的征的目的不符合法定征地目的的情况下,明确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2)、征地机关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征地行为法律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行政行为时除应具备职权依据外,还应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依现行的征地制度,征地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手续,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其中“两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是指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

(3)、征地机关未及时足额地支付补偿费时,被征地农民有拒绝征地的权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7号)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4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2、法定的议价评估权

依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虽然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关于征地补偿价格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决定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公正、足额的补偿。建议区分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和因商业目的的征地分别建立不同的价格机制。

2.1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即公益性用地),应建立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由政府在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开、公正的补偿价格,该补偿价格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划定价格区域;

即推行“区片综合价”,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2)、确定最低保护价;

(3)、确定公开有效的价格评估办法

将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确定价格的考虑因素。

(4)、最低保护价与市场价格指数变动而周期性更新;

(5)、明确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开听证程序;

(6)、明确征地为行政行为并确定对征地补偿价格的异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2对于出于商业目的的征地(即经营性用地),则按市场规则运作,授予农民自行议价和评估权。同时应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协商交易的试点工作。上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004]27号)中已明确规定:“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3、法定的争议不影响受偿的权利

在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征地机关因征地补偿产生纠纷时,被征地农民往往面临“要么接受政府所给的补偿额,要么一分钱不给,愿意找谁就找谁”的困境和压力。在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即无权对征地行为说不的情况下,要么接受征地机关的标准,要么陷入漫长的打官司的选择将进一步剥夺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价格异议权。从公平的角度讲,在争议不影响征地推进的情况下,争议也不应影响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即在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就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征地机关应将依其主张的补偿标准所计算的补偿额先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然后由征地机关为原告就征地补偿异议提起诉讼以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这种诉讼机制降低了被征地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该诉讼机制为美国模范公司法中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时所采用)。

4、行政裁决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详见后面论述

(二)用法律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不同角度完善非法征地及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三)、用法律明确被侵权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司法救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因征地引发的纠纷,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救济途径就只有这一点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亟待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加以完善:

1、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依什么程序进行裁决?

目前可供参考的只有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安徽省的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的事项中包括(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安徽省的做法是政府裁决并不终局,可继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应明确被征地人享有如下诉权:

(1)、要求非法征地机关停止非法征地行为的侵权之诉;

(2)、非法征地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不服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额之诉;

(4)、诉请政府征地机关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之诉;

5、在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或没有机构或部门加以受理时,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

6、因征地补偿合同产生争议适用何种程序?如何看待征地补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综上所述,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征地办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以便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解决因征地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就业工作调查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海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因累计征地失去2/3以上农用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实施后,因被征地失去农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标准的农业人口,也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农业人口所在村人均耕地面积来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

(一)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负责实施征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土地数量、被征土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被征地单位被安置人口总数,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对象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二)被征地安置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批,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或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失业或下岗等原因停止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办法实施前,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前,年满35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就业工作调查报告篇三

随着20xx年我校xx级大二同学的实习生涯拉开帷幕,各种各样的就业情况也摆在了我们面前。针对这一情况,特作出一份毕业生就业情势分析报告。

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从而使毕业生能够看清当前社会的就业现象、认清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找工作的时候能有所准备,很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1、调查地点:校园内

3、调查对象:淮北职业技术学院xx级实习生及在校生

4、调查方法:抽样调查

今年3月份刚来到学校就已经感觉到那种就业的气氛了,学校开始向我们介绍一些以前我校毕业生的实习单位并且零星的`有一些企业来我校招聘了。但一开始的招聘会最终被招走的人很少。通过了解原因有以下几点:

(1)那时候的我们大多数其实还是没太在意的,反正知道了这学期就要出去实习了那就在学校多呆一些日子吧,而且也从上届学长、学姐那里听说不管在哪,后来都觉得还是在学校。所以,就多享受一下当学生的好吧。

(2)开始的招聘会对于我们来说只能像是一个对以后找工作所做的一个铺垫吧,知道找工作是怎么回事,涨点找工作的经验。

(3)对于校园招聘,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从一些人口中知道,其实是把没有一点工作经验的我们当苦力,根本学不到一点东西。所以,我们都在等,等有好一点的工作。就像买东西“货比三家”一样。

(4)还有的是因为家里面可以帮忙找到工作、或是嫌远,还有的就是要有一些考试等。

就业工作调查报告篇四

了解各企业设置哪些会计工作岗位,各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职称及工作年限等。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以便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进行改进。

主要在xx市区和星沙地区,设有会计岗位的各大中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

通过现场试书面问卷调查和现场交流了解近50名会计从业人员相关情况以及他们的主要看法。共发放问卷25份,收回16分,本调查问卷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详见调查附表)。

从调查结果看,我们调查的企业类型比例如下:

(1)从表一看,大专学历占的比例较大,其次是本科。这说明会计专业对学历的要求相对还不是很高。大专生在这一领域竞争力相对较强。男女比例方面,男女比例为2:3。可以看出,女性占了大半江山。但男性担任会计主管的要多,而女性担任出纳和一般会计人员的较多。工作年限方面,一年的很少且基本都是担任出纳,2-3年的所占比例较多,其次是3-5年的。其中,会计年限越久一般担任的岗位级别越高。这印证了那句“会计越老越吃香”。职称方面,一般会计人员和初级职称较多,中级次之,高级和注会较少,这反应出当今社会还是缺乏高端顶尖人才和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另外,从表五可以看出,会计专业还是一个比较对口的专业,在这些被调查的会计人员中有百分之六十以前是会计专业的。因此,同学们以后从事会计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2)调查中,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业务处理能力应用是异常突出的,而其它的经济业务处理能力、税务业务处理能力、统计分析能力、审计能力等相应地应用较少。它们的应用比例如下图所示:

(3)在调查问卷中问到会计在部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地位这一题时,很多人在比较重要这一项打钩,这说明,我们会计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分析经济形势,经济决策的能力。另外,有45%的人认为会计专业前景为较有前途,15%的人认为无前途,13%较无前途,20%的人认为因人而异。10%认为很有前途。在会计工作稳定方面,有55%的人认为会计工作的稳定性为一般稳定,15%的人认为不稳定,30%的人认为因人而异。

(4)通过对会计人员的交流,他们认为在任职的基本要求中,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就是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以及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态度,由此可以说明,现在大多数的会计从业人员中,都是具备了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为主的。下面是对会计知识结构的总结。

六、调查体会

1、总结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需具备以下几点:

(1)一定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

(2)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

(2)牢固的财务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把基础理论知识学扎实

(3)广泛的知识面要坚持学习。但不能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

(4)掌握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英语水平

(5)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综合素质。

2、对学院教学的建议

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强化电算会计,专业课每门课程配套模拟实训,与企业联合办学。

就业工作调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5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政策,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实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事项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373号)的要求,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征地材料的相关说明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区和乡(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村集体、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划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