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

时间:2023-08-02 14:58:44 作者:曹czj 方案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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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篇二

凡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再生资源企业,纳入扶持范围,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方面

1.设立退税周转基金。县财政设立1000万元退税周转资金,对已经*驻专员办批准但因其它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由县财政临时拆借等额资金给企业,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压周转问题。

2、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

(1)对再生资源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或技改投入。

(2)对设在县城区、镇、县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额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或技改投入。

3.设立贷款贴息基金。再生资源企业凭入库税单,由和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可到银行办理相当于其入库税额的50%的贷款,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其贷款贴息全额补助,补助时间到其批准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手续时为止。贴息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信用担保方面

1.减免担保抵押费用。凡办理担保抵押缴纳的相关费用,按其低限标准的50%收取。

2.免缴担保业务手续费。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再生资源企业,免缴担保业务手续费,减免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三)金融方面

对再生资源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二)加强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再生资源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考核。对再生资源企业的项目补贴资金、贷款使用、政策享受及产生效益情况,县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对综合效益明显提高,纳税增长幅度大的企业将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各相关乡镇、园区、部门要全力做好服务和政策兑现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凡是未按要求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篇三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回收资源、改善民生,而且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造福社会,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市“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发展战略。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短,废旧商品数量不断增长加快,由于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生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据此状况,会同县商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家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20xx年6月1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将一年来再生资源回收建设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会同县在工商部门办证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企业(个体)共79户(其中乡镇38户),报废汽车回收站1户,分布在县城和各个乡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乡镇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靠租赁门店回收废品维持生计,收购品种主要有废钢铁、废铝、废塑、废纸等国家允许的废旧收购。

从收购的种类情况来看,年收购收购量为1330吨,其中废钢铁800吨、废铝120吨、废塑110吨、废纸300吨。

拆解报废汽车12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经营。

1、成立了以副县长兰利华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黄丽辉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工商局等13个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和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

2、制定了会同县20xx—20xx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区9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规划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或企业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回收率达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备适用、功能齐全的既完整又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会同县再生资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无害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这一商品化目标进军。

在筑构健全街道回收网点和乡镇回收站的基础上,会同县规划设置11个再生资源分炼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镇5个,广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团河各设置1个,占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

4、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者加强走访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在火灾隐患、环保、盗窃物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资源的违章回收。

三、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精神;二是强化已建成的便民回收点的.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三是积极参与配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四是继续做好基层收购人员的从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刘奇葆书记关于“必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城乡综治办、省供销社《加快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城乡[2011]6号)的安排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原则,我市各县(区)形成了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强力推进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到目前止,我市共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3个,各类固定回收经营网点573个,年购销各类废旧物资30余万吨,年销售额达24亿多元。

尤其是今年初川城乡[2011]6号文件下发后,再次掀起了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新高潮。

在市、县(区)农整办、供销社的大力组织实施下,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1. 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形成。

今年1-8月,我市共新建较为规范的农村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173个,其中乡镇网点67个、村级105个,规范乡镇网点达到60%以上(其中,**区的乡镇网点规范建设已达100%),全市各县(区)

利用新机制覆盖全市所有乡镇、村。

同时对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制定了**市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机制建设规范和**市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

尤其是在建设资金方面,市财政将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扶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回收体系建设。

要求各县(区)要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回收体系建设运行的资金投入,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回收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各县(区)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确保了全市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

三是分解落实责任。

根据遂委办[2011]57号《通知》的精神,“市供销社负责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站点建设工作”。

全市供销社系统既把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站点建设作为服务“三农”的有效举措,更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党委、政府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市、县(区)供销社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把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落到了实处。

既开拓了业务,增强了供销社成员企业的实力,又达到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率的目的。

同时,赢得了民心,重塑了供销社系统的新形象。

2、 狠抓措施落实。

一是抓好舆论宣传。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积极更新宣传理念,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发动基层组织、群众、学校和社会团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可利用垃圾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意识,有效引导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彻底改变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陋习,激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垃圾收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全市共印发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知识宣传资料18500余份。

二是抓好目标规划。

在抓网络体系建设过程中,各县(区)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密切结合市、县(区)年度目标规划,通过对县(区)域范围**(镇)、村网点的调查摸底,以整合现有网络资源为基础,制定了具体的发展目标,促进网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三是加强网络建设。

(1)培育壮大县级再生资源龙头企业。

各县(区)供销社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本和资源为纽带,整合系统及社会资源,通过联合合作等方式,培育壮大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此为带动,有效推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好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市场)的统一规划,逐步完善集散中心(市场)的储存、交易、分拣、初加工功能。

(2)改造完善乡(镇)级再生资源回收站。

充分利用整合现有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整合包装,纳入龙头企业连锁经营网络。

统一制作具有供销社标识的店堂招牌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职责》、《废品经营管理制度》、《废品收购管理制度》、《经营服务承诺制度》、《废品收购可追溯制度》、《废品收购安全消防制度》六项管理制度并规范上墙。

各县(区)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与乡(镇)业主签订了连锁经营协议和安全责任书,货源实行统一回收;加盟连锁店实行自负盈亏和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业主负责制。

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站实行“五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收购指导价格、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回收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标准。

加强经营业务指导。

各县(区)供销社及再生资源企业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协调做好乡(镇)回收站的规划布局;指导乡(镇)回收站业主按照相关文件政策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规范发展。

(3)规划建好村级回收点。

在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建立建立固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点;不具备建固定回收点的行政村,纳入乡(镇)回收站的村级流动回收点范围。

把建村级回收点与其他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其他经营业主实行多业经营。

同时把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员与农村生活垃圾保洁员有机结合起来,有效节约了农村劳动力资源。

由乡(镇)回收站挑选有经验、懂业务、能吃苦的乡村流动回收员作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分片包村回收员。

包村回收员必须定期到所包村回收点回收废品。

村保洁员可电话通知回收员上门回收。

流动回收员联着乡(镇)回收站和村回收点两头,确保可利用垃圾合理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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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方案篇五

受托方:______________开发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受托方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废包装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处置费用:桶装及半固态_______元/吨、固态________元/吨(不含运费)。

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方应提前/天通知受托方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天内对委托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支付处置费的受托方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方的通知,受托方在一周之内完成处置。

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六、委托方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七、委托方应如实告知受托方危险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八、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方之前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如实告知给受托方后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但委托方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

十二、备注:受托方(危险废物专用车辆)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