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实施方案(热门16篇)

时间:2024-01-09 08:39:19 作者:纸韵 方案

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明确定义目标,明确实施步骤,确定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深入研究实施方案的方法和技巧,有助于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再生资源回收宣传标语

1、能量与你我相连。节约能源取决于每个人。

2、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扩大消费需求。

3、实施资源战略,保障经济安全。

4、我们将大力减少消费,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

5、为了更好的明天,请节约使用你的资源。

6、珍惜能源,创造更好的环境。

7、做好节能工作,就不会有麻烦。

8、节约能源做得越多,未来就越美好。

9、所有的人一起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10、关灯是一小步,节能是一大步。

11、有办法买到电器,节能标识真的.不错。

12、节约能源聚在一起,生活节电真的很方便。

13、从我做起,节约一滴水,节约用电。

14、买电器要记住,用电效率第一。

15、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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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材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废电池及报废运输工具、报废机电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监督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需要,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置规划。

第六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检时,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日常考核情况。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于15日内向原备案的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在区、县(市)级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沿线、机场、军事重地等地域200米内设立,也不得在一、二级街路两侧和运河、明渠两岸、水源保护区设立。

本市二环内不得新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旧物名

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废旧供电等公用设施和专用器材实施收购许可证制度,定点收购。出售单位必须由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有收购许可证的回收站(点)出售。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公用设施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再生资源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扰民扰校、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的废旧物资应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经营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统一管理。从事流动回收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大声叫买叫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回收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到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焚烧、拆解加工、排放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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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电子电器、废玻璃、废橡胶、废纸、废旧木料、废旧建材及废渣、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轻化工原料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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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餐厨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第五条 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建立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点、回收站为基础,以分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利用基地为核心,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住建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

第八条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行业联合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市区主次干道、河流、明渠两侧(两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条 新报规划住宅区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 —2—

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街道办(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

已建成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街道办(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城市主要商业区,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街道地段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

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原则上每个工业园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

社区居民、商业店主等应自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初分类,有条件的回收网点对回收物资进行“二次分类”。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选址、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招标条件另行制定,并由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 —3—

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辖区内的区级经济促进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级经济促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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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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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

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市、区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部门统称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管理等工作,并对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五、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军事、市政等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九、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指具有再生资源集中存储、分拣、整理或者初加工和交易等多种功能的场所。 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十、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并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批准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设立的具体地点和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十一、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二)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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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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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经营回收管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公司、回收站(点)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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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营。全县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品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

(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八)三分之一的职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各乡镇及社区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设一处回收点。站(点)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三)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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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回收再利用成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最佳方式之一。作为一名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实习生,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从中收获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有较高的责任感和耐心。在回收过程中,往往需要与不同的人群进行沟通和交流,有时还需要做好解释工作。有些人可能对回收工作并不了解,甚至对我们的工作持有怀疑和质疑的态度。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责任感和耐心去解答他们的疑虑,让他们了解到再生资源回收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回收过程中还需要细心地分类和处理各种物品,以确保能够有效地再利用。

其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我。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物品虽然看似可以回收,但实际上并不适合再利用。这就需要自己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在与其他同事的交流中,我也学到了很多关于回收工作的技巧和经验。我们经常会相互分享彼此的发现和心得,这种经验的交流和分享也是非常宝贵的。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完成回收工作,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有团队合作的精神。在回收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和其他同事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有时我们需要一起搬运较重的物品,有时我们需要一起解决难题和困难。团队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在团队合作中,我了解到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和价值,并且也体会到了协作所带来的力量。

此外,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虽然回收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比如,我们需要学习如何正确进行分类和处理各种物品,以及如何使用相应的设备和工具。只有具备了这些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完成回收工作,确保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实习期间,我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与其他同事的指导和交流,我逐渐掌握了回收工作的要领和技巧。

综上所述,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需要我们有责任感、耐心、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技能。通过参与这项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收获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议书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环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生产性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

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处置企业或者接受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时,应当持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委托处置合同,并注明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进行查验时,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材质及时分拣、整理、打包、运输、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依托现有收购网点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登记。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社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站(亭)。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建立收购台帐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登记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三)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物品的;。

(二)处置企业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未持有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后,未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1日兰政发〔1993〕7号《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议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区供销社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保、市容、财政、房产、国土、税务、经贸、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七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回收管理。

第八条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的设置。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市容等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其选址、场所和场地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规范提出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体系以及重要的废旧物资集散市场、再生资源加工中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取谈判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第十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

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的电子数据平台,实现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

(三)不得占道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规范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规范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管理单位需要处理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或者特殊行业单位需要处理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出售给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及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中公开招标选定。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生产企业需要以再生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经营者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培训工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实施。

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供销合作社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及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固定场所的经营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流动经营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于两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或者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办法所称“特殊行业专用器材”,是指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等行业的专用器材。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换发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

根据区长批示,区商务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北京市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按照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指示精神,对×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我区目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有50多家。其中:较大型的企业有6家:元盛天鸿公司、星宇公司、安之洁、广学金、西部强龙、海泰京安。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5个街道(社区)的辖区范围内。×区再生资源主体回收企业和较大型的回收企业的回收量大约占全区回收总量的40%,其余都被各类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占有,零散个体回收占有较大比例。

(二)社区回收站点情况。

×区共有141个居民社区。20xx年至20xx年,再生资源主体企业完成了100个社区回收站点的规范建设,主要分布在等街道的部分社区。

近几年,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被拆除或停业。目前,海泰京安科技发展有限承担着×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北京海泰京安科技发展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3月与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15年和8年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原首钢料场共同开发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50亩,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占有土地110亩,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土地140亩。该地块位于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规划的第7#用地,用地性质为f类多功能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按照首钢的总体规划,该地块最早也要在20xx年或以后才能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图及协议书附后)。

该企业总体项目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已投资20xx多万元完成了2万平米再生资源规范市场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期项目预计投资2500万元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将于20xx年11月建设完成。

确保落实。根据市商务委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坚持因势利导,在提高既有回收企业资源回收和分拣加工能力的同时,促进其规范发展,理顺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升级。并按照“一刻钟社区服务圈”的社区规范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回收网络。

建设“以社区回收点为基础、以分拣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期间,建设1个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培育1家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使我区回收人员规范化管理率、社区规范回收点设置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连锁化率均达到90%。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要求,成立由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商务委、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市政市容委、集体经济办、卫生局、安监局、环保局、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1、规范站点建设。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区再。

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制定《×区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时序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确保年内完成32个社区回收站点。

2、培育主体企业。海泰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区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该企业用地为首钢规划建设用地,5年内不会启动开发建设。该企业分拣中心将会有效承担近几年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区商务委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重点培育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规范化建设。

3、强化行业监管。区商务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备案管理,提高回收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治安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资源制假造假、无照经营、非法回收加工等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回收站点、加工店和集散市场。目前,我区50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0%都是租用农工商公司的集体土地,且环境脏乱、安全隐患多。针对这一现状,结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整合零散经营方式,逐步清理非法回收经营企业,力争到期末,实现工作目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秩序,服务于城市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4、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培育专业化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企业,理顺物资回收流通通路,支持专业化再生资源运输绿色车队建设;二是鼓励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提高组织化程度,整合回收资源,完善回收网络,扩大经营规模;三是加强回收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再生资源回收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其纳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管理体系;四是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再利用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产业链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五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网上预约交售废品功能平台,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与规划等职能部门沟通,共同遴选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布局,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2、区域合作,形成联动。依托周边区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争取市级或其它区县分拣中心的支持,加强区域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同时,结合实际,重点做好我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中转站点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市商务委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关系城市运行管理和居民生活服务、具有一定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系统工程。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资源的日益匮乏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员,我深刻感受到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现代社会的消费水平不断攀升,大量的物品被使用一次后被丢弃,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将这些被丢弃的物品回收利用,并再次投入到生产和消费流程中。这不仅可以降低资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为社会节约大量的能源和资金。因此,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广泛宣传与普及。目前,中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率还比较低,这与人们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和意识不足有关。因此,宣传与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的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度。同时,媒体也可以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为社会树立榜样,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再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提供相关的技术和经济支持。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动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公众则应当主动参与到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来,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只有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最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要科学规划与系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涉及到很多环节,需要对资源回收的整个流程进行科学规划和系统管理。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回收网络和配套设施,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回收标准和准则,确保回收的再生资源符合质量要求。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打击非法回收与走私行为,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总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既关乎我们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和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环保志愿者和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发展,为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而努力!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议书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从业者,我深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下文将从自身角度出发,分别从拓展资源回收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立法和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在拓展资源回收渠道方面,我们要积极与企业和社区合作,共同创建回收点和回收站。深入了解企业的废料丢弃情况,争取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使回收率得到提高。与此同时,我们可以与社区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垃圾分类设施,将回收点设置在容易触达的地方,方便居民参与回收。此外,还可以与学校、超市等合作,开展回收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回收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其次,在提高群众参与度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互动,提供便利的回收服务。可以通过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化的形式,向群众传递回收知识和政策。在回收点设置时,我们应考虑到居民的需求,比如在居民楼下、小区门口等方便居民与回收人员进行交流和投放废品的地方设置回收箱。此外,我们还可以定期组织活动,号召居民参加回收活动,激励大家积极投身其中。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资源回收的认知和重视程度。我们需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宣传。对于年轻人,可以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进行宣传;对于老人和孩子,可以通过社区广播、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广大居民对资源回收的重视程度,调动他们积极性参与到资源回收工作中来。

第四,推动立法,为回收资源提供法律保障,形成长效机制。政府部门应与相关机关密切合作,完善回收资源的立法法规,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此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回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回收资源的安全、有效和合法。

最后,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率和安全性。在技术创新方面,我们可以引进更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以提高回收效率和品质;我们还可以探索利用生物技术等新技术,将废料转化为有价值的再生资源。此外,我们还应不断促进技术创新的转化与应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也是一项人民群众参与的公益事业。通过拓展回收渠道、提高群众参与度、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立法和加强技术创新等一系列措施,我们能够有效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社会做出贡献。大家应意识到,爱护环境、节约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应当一起努力,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做得更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协会严格遵照协会宗旨、密切联系企业、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企业的支持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较好地发挥了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无照经营排查工作

今年上半年,协会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无照经营排查工作,排查采用地毯式推进、逐一查访、询问详情并登记造册的方法。

共查获无照无证回收点56个,对经营业主、经营地址、经营品种及范围全部进行登记,并对其中规模较大或环境污染严重的15个无照无证回收点下发了查处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在15日内凭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若在取得上述证照前仍在违法、违规收购,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二、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协会于3月28日在岳林大酒店召开三届三次会员大会暨行业培训会议,市安监局副局长董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基础中队中队长竺稽华、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周安康、市消防大队参谋刘智岩分别为会员代表作了《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环评审批及从业过程中注意事项》、《再生资源回收业消防安全》等内容的精彩讲课,市政法委副书记马雄、供销社副主任王静波等领导作了重要讲话。

三、做好示范站建设工作

根据《**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创办的再生资源示范站经工商、公安、财政、供销社等部门或再生资源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我们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共建设了**宏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家示范站。

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对全市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点共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5次,并将安全生产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

特别是6月下旬,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6.8”爆燃事故的紧急通报》及**市供销社《关于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供经[2016]16号)文件精神,由市供销社副主任王静波、李江带队,分成二个检查组,组织办公室、职能科室、行业协会成员冒着酷暑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突击检查。

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灭火器具过期、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废品堆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已责令这些企业立即整改。

检查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是无照回收点,存在无消防水源、无消防器材、无安全意识等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区“6.8”爆燃事故的回收站就属于无证经营,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严查无照经营,彻底取缔无照经营。

五、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针对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不景气,许多回收点处于歇业、停业状态,回收数量、价格及产值均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协会专门对全市回收行业进行一次行业统计,统计内容包括:全市照、证齐全家数,公司、个人独资、个体户分布情况,目前正常经营家数,歇业停业家数,无证经营家数及名册,废钢、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品种的年回收量、回收价格、总产值等。

并根据统计数据作出行业经营情况分析,通报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制订和调整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市场检查,重点查处了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和无照证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今年协会共出动检查200多人次。

七、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全年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业务合作共30余次,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纠纷9次,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50余次,修改和把关经济合同10份。

为完善会员单位企业管理制度,协会还出资定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营业守则》各200份,一一送到各回收点并上墙。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会同县在工商部门办证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企业(个体)共79户(其中乡镇38户),报废汽车回收站1户,分布在县城和各个乡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乡镇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靠租赁门店回收废品维持生计,收购品种主要有废钢铁、废铝、废塑、废纸等国家允许的废旧收购。

从收购的种类情况来看,年收购收购量为1330吨,其中废钢铁800吨、废铝120吨、废塑110吨、废纸300吨。

拆解报废汽车12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经营。

2011年12月,怀化市召开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议后,会同县按照会议精神,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1、成立了以副县长兰利华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黄丽辉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工商局等13个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和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

2、制定了会同县20xx—20xx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区9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规划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或企业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回收率达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备适用、功能齐全的既完整又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会同县再生资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无害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这一商品化目标进军。

在筑构健全街道回收网点和乡镇回收站的基础上,会同县规划设置11个再生资源分炼加工中心,其中林城镇5个,广坪、朗江、坪村、堡子、若水、团河各设置1个,占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

4、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者加强走访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在火灾隐患、环保、盗窃物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有效地控制了再生资源的违章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议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处理、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环保、城管、行政执法、房产、服务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标准化回收站(点),促进再生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培训服务,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报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