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

时间:2023-08-24 22:12:36 作者:WJ王杰 合同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篇一

承包方(乙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六台塔式起重机的.操作、指挥、检查、维修等工作。

施工期间每月15号至25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为月结算价的50%,由乙方自行分配塔吊司机及指挥的生活费。乙方在甲方正常发放生活费情况向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余款在农历年底发放结清。

1、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向承包方下达作业指令,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2、发包方有关业务管理人员有权对承包方的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奖罚处理。

3、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人工工资

1、服从发包方的管理,遵守发包方的施工现场的所有规定和指示,向发包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操作证等证件。

2、承包方必须24小时值班,有事请假必须经工程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替换值班。

3、施工过程中,必须保障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工期,每拖一天罚款500元。

4、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卫生、治安等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工种的现场安全工作,并对由承包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自身或他人的人员伤亡、机械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负全责(机械本身原因或断电引起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违规操作及指挥。

5、承包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6、发包人认为承包方不能按协议完成工作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应在三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费用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扣除经济损失后给与计算。

发包方代表(签章)承包方代表(签章)

签订时间: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篇二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的使用地点及使用方法: 工地现场,用于垂直运输至结构封顶。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程结束,具体租赁期限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开始使用日期以承租人的书面启用通知为准。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升降机报检合格后交项目正常使用,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进行,验收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规范,但承租方的验收期间不免除出租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六条. 租赁物的保管与维修

1. 承租人对租赁物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丢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

2.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条. 出租人的变更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八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 。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丢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丢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逾期三天后,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未按约定质量提供租赁物、租赁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 无 ,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出租人全部赔偿。

3. 未按约定数量提供租赁物,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无 。

4. 标准节顶升、锚固等费用已含在月租金费用中,不再另外计算。

5. 施工升降机安拆、升节、锚固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拆装。

二、承租人违约责任:

1. 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付款项的1/10000的违约金。

2. 逾期不返还租赁物,应按逾期天数的日租金支付出租人。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承租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2. 出租方应保证机械维修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机组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周检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存档。承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周检、月检记录。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_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民生民心工程,也是积极应对城市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惠民便民举措。然而在老旧小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实施加梯工程,一定程度上对于低楼层业主的行径空间和居住状况会产生影响,致使高、低楼层业主之间利益冲突对立、矛盾纠纷显现,进而成为既有多层住宅加梯引发诉讼的主要成因。既有住宅加梯纠纷类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涉到小区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由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主体多,参与诉讼能力与整体水平参差,在立案登记时案件审查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归纳梳理涉加梯纠纷的类案情况,分析如何统一立案登记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厘清审查要点,有助于裁量权规范行使、促进“类案同判”,也更有利于推动加梯纠纷妥善化解,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标准、高品质、高水平推进。

二、案件类型分析

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一般需经过开展前期评估、业主意愿提出、业委会征询意愿、公示公告结果、行政规划审批、建筑方案设计等六个环节。对近年来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相关涉加梯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别从纠纷产生的加梯环节、起诉人主体身份及诉讼请求等角度分析,涉加梯纠纷主要可归类为排除妨碍型、经济赔偿型、程序瑕疵型、产权人或使用人变更型等四种类型。

原、被告均为某花园小区12号楼业主。原告周某等七人分别为三至六楼业主,被告王某等四人分别为101、102、201室业主。2018年4月花园小区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在征询12号楼意见时,除202室业主在国外无法投票,101、102室业主表示不予同意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2021年1月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被告提出反对。后小区业委会签订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王某等人阻挠,致使施工停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被告等人对12号楼加装电梯妨碍,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

原告殷某等12人均系某街坊65号楼业主,被告董某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2017年7月,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就65号楼申请加装电梯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该决议已通过。2018年6月业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加装电梯项目服务及管理合同》,原告支付万元。后加装电梯事宜经区房管局、区规资局审批发文同意。然董某作为新一届业委会主任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业委会拒绝签署相关后续文件,也拒绝对项目进行申报,阻碍电梯加装工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执行业主大会关于加梯的决议,配合办理签章等相关手续。

排除妨碍型加梯案件在涉加梯纠纷中较为普遍,所占比例最高。该类案件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排除被告对加装电梯实施的妨碍行为或要求被告配合施工方实施加梯工程、继续履行加装电梯工程协议等。从原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支持加装电梯一方的所有业主或大部分业主,如上述两件案件中原告均为所在楼栋支持加梯的大部分业主;亦有案例原告为所在楼栋的个别业主提起诉讼,其作为所在楼栋的楼组长,在加梯过程中代为收取了加装电梯费用,故作为代表提起诉讼(见案例四)。从被告主体身份来看,主要为所在楼栋反对加装电梯并实施妨碍一方的业主(见案例一);而案例二中被告为所在小区业委会主任,因业委会换届后,被告作为本届业委会主任因不同意继续加装电梯,拒绝签署相关文件而引发诉讼。

原告荣某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8月,荣某所在楼房申请加梯。由于荣某居住于底层,其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其居住环境的采光与通风,故不同意加装;而楼上住户均予同意。加梯工程启动后,荣某以其不同意加装电梯且未对其达成加装电梯补偿方案为由,将楼上住户王某等29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安装电梯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5万元。

原告李某系某小区4号楼顶层业主,被告甲公司系加梯施工企业,被告夏某等四人系4号楼业主,第三人分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及4号楼其余业主。2020年5月经多次协商,某小区4 号楼19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同年11月,相关业主、业委会与甲公司共同签订4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协议,对项目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签订后,原告李某等业主积极推进加梯事宜,并依约支付加梯协议约定的万元。后由于被告夏某等四名业主推翻其各自同意加梯的签名,多次向政府部门信访阻挠履行加梯承包协议,甲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停滞。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夏某等人继续履行加梯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00元。

经济赔偿型加梯案件根据原告主体身份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低楼层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起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要求赔偿其因加装电梯对其底层房屋贬值、跌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见案例三),或者因加装电梯出现的影响采光、通风、噪音、侵私等对低楼层业主侵害相邻权造成的损失;另一类是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对反对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施工停滞造成的损失和提起诉讼如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等(见案例四)。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例三中原告系基于相邻权纠纷提起;而案例四中原告系基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加梯施工企业签订的加梯承包协议提起。

原告洪某系某小区22号101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年该小区启动加装电梯程序并进行意见征询。经征询,101室业主洪某与102室业主提出反对,其余二至七楼业主均表示同意或弃权。原告认为征求意见时201室、302室业主非本人签字,应属无效,另除意见征询环节外,其他签订施工协议等流程只有业委会、代建方及三楼以上业主参与,其并不知晓。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22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恢复原状。

原告魏某等5人均系某北路228弄116号业主,被告杨甲系116号101室产权人(系美国籍,在美居住),被告杨乙等2人系101室同住人。2019年起,116号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加装电梯事宜发函征询,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获许可证明。2020年5月电梯施工开工,后遭到被告杨乙等人阻挠,致施工停滞。被告杨甲等人认为申请施工许可并非其本人签字,系他人代签,加装电梯破坏绿化,产生的噪音影响房屋价值,故坚决不同意加装电梯。协商未果,原告等人提起诉讼。

对于程序瑕疵型加梯案件,原告的主体身份主要为反对加梯业主,其将业主委员会列为被告,以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为由要求业委会撤销加装电梯的决定或决议(见案例五)。在反对加梯业主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其应诉时较多以加梯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规等理由作为反对加装电梯的抗辩意见。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主要集中于前期评估、意见征询、公示公告等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1)未征询低楼层业主意见;(2)意见征询时业主本人未签名或由他人代签、冒签;(3)业主征询意见比例不达标;(4)加梯流程、设计方案等未公示;(5)加装费用政府补贴不透明;(6)公示公告期限不足等。

某小区某号107室原权利人为案外人沙某。2020年11月,该房屋经核准变更权利人为原告陈某。某电梯公司于2019年9月制作《加装电梯业主联建协议书》,包括沙某在内所有28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小区业委会书面征集小区居民意见,确认加装电梯申请获得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支持同意,之后完成审批手续,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原告陈某得知加梯施工后,以其在购买107室房屋时并不知晓原业主已同意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需占用小区道路和绿地、该决定所依据的表决人数和同意人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业委会关于某号加装电梯的决定。

产权人变更型加梯案件,主要是在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受让房屋所有权,以其对于房屋加装电梯的情况不知晓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类似的情况还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时,通过差价换房等方式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情况等。

通常情况下,房屋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加装楼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加装电梯的申请方,负责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若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加梯申请人。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重要主体,在涉诉时主要分为同意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高楼层业主)、反对加梯业主一方(主要为低楼层业主)以及部分商户业主(主要为底层沿街业主)。此外,可能还会涉及房屋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加装电梯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参与诉讼。

依据《^v^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栋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建设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均需要建设项目合同中的业主全额自筹出资,出资比例由加装幢业主协商确定。因此,在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大部分案例中,加装电梯所在楼栋的绝大部分业主均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诉讼,诉讼参与人人数众多。

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加梯所在楼栋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主体,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为加装电梯申请方,代建企业作为加装电梯实际施工方,电梯交付使用日常运行维护企业;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协商平台,积极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加装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批、监管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加装电梯流程专业、环节较多,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首先,高低楼层业主间需求各异,对于加装电梯意愿不同;其次,部分业主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工程安全保障及房屋建筑安全存在顾虑,因加梯导致的采光、通风、通行、隐私权等业主相邻权益矛盾较为突出;最后,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业主经济利益补偿意见不一,以及存在业主出于对自身房价降低等因素的考虑等。以上种种考量因素,导致利益各方意见相左,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介入调解工作收效甚微,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调解难度增大。

自“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转变以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然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无需进行审查,而是需要在立案受理环节对是否符合法院管辖、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

涉加梯纠纷案件因主体涉及业主、同住人、业主委员会、加梯企业等,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相邻关系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撤销决议、履行合同等。在立案受理环节中,需根据案件请求权基础予以分类审查。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使用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关系纠纷是重要的物权纠纷类型,在既有多层住宅涉及加梯单元的业主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是最为常见、最为主要的矛盾(见案例6)。主要由同单元业主作为诉讼当事人,可能涉及全部或部分业主。因此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为房屋产权人,需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同意加梯方起诉不同意加梯方排除妨害(见案例1);不同意加梯方起诉同意加梯方赔偿损失(见案例3)。

相邻关系类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又是加梯类案件两种主要的诉讼形式:(1)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加梯纠纷类案中因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排除妨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财产损害赔偿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加梯案件中表现为物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确定案件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在加梯类案件中可能涉及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住宅加梯决议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加梯决议的前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另有部分案件涉及主体签名真实性(见案例5)、房屋产权变更后前产权人签名效力的问题(见案例7)。在立案登记制审查中,原告为小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应提供相应房屋所有权登记凭证;被告应为加梯决议作出主体,亦应注意业主撤销权诉讼范围仅限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需与小区业主自治内容予以辨析区分(见案例2)。若在加梯决议的过程中,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业主撤销权纠纷应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未能获取小区加梯决议或诉讼相关依法应当公开的资料和情况,可单独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也可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一并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加梯的合同纠纷发生于加梯施工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加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对照审查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与案件诉讼请求。也有部分案件(如案例4)因涉案合同由同意加梯业主、业委会、加梯企业共同签订,在加梯因故暂停时,同意加梯业主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亦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应优先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若合同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要结合主合同与案件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予以认定,对照结合原告的诉请与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只有诉请为给付之诉,且与主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一致时,才可依据诉请类型导入对应合同履行地,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涉加梯纠纷类案件立案审查指引

纠纷类型

主要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管辖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权、恢复原状纠纷等

排除妨害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

业主撤销权

业主纠纷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

撤销小区加梯决议等

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等

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

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随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全面开展,涉及加梯纠纷类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呈现增加趋势,为切实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在对加梯类案立案登记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查,关注涉诉主体之间的关系、请求权基础及相应诉讼请求,明确案件的管辖依据;同时,充分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参与基层治理职能作用,加大非诉争议解决力度,妥善化解加梯纠纷,大力倡导和谐包容、互信互助的邻里风尚。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篇四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德诚·时代广场

2、工程地点:梓潼县崇文街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1、2、3楼的所有电梯门套安装。

三、承包方式:

1、电梯门套按实际个数结算。

四、工程期限

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竣工。

五、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

1、承包单价:固定单价,电梯门套按每个门套150元计算。

2、工程款的支付:花岗石到处付材料款和加工费,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收方结算,结算完成后15天内凭发票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的税款由甲方支付。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甲方负责对材料颜色、花纹的确定。

2、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二)、乙方

1、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方案施工。

2、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防火安全规定。

3、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所用材料的质量、颜色以及工序等。

4、乙方负责验收、存档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七、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已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0)、《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0)的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原材料进场时,必须抽检送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若验收不合格,返工费用有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八、安全生产责任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应符合《_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装操作规程》、《_消防条例》和其它的相关法规及规范。

3、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不能按时交工则每天向甲方赔偿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十、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过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施工电梯司机职责 塔吊施工电梯劳动合同(五篇)篇五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按照*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遵循公*、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内容条款。

一、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前提情况下生效。

二、 本合同所述及的“电梯设备”是指在本合同中列出的、由甲方委托乙方保养的、已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的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甲方设备的总称。

三、 服务对象

甲方委托乙方对于 年 月安装的、位于***的名为建筑物内的共计两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

四、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乙方的服务内容

六、 双方责任

乙方的责任:

1、 在提供服务时,当甲方保证提供实施服务条件的前提下,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配件。

3、 配合*主管部门对有效服务期内的电梯设备实施年检,对*主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养方式,提供确保整机正常和安全的运行所需的备品门提出的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

4、 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甲方的责任:

1、 负责按照*主管部门对电梯设备日常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 在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负责给予乙方合理和充争的停梯时间并协助和管理设备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3、 在有效服务期内,甲方若需对本合同电梯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实施,因非乙方实施的上述工程而影响到乙方保养电梯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属甲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或非保养范围内的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需要修理、更换的,应由甲方负责。在甲方与乙方签订《产品修理合同》后,由乙方实施修理、更换。

七、 服务费用:每台每年 元,合计每年壹万壹仟元。

八、 支付方式:甲方每半年支付合同额的50%,乙方必须出据正式税务发票。

九、 本合同不承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