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工劳动法合同(优秀5篇)

时间:2023-10-08 17:33:57 作者:影墨 合同 最新农民工劳动法合同(优秀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农民工劳动法合同篇一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老龄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按照我市老龄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优势,坚持用好、用活、用足上级政策,不遗余力地为全市老龄同志办实事、解难题,努力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和医疗参保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确保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满足了老年人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赞扬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挖掘工作潜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年来,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为老龄同志办实事、解难题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提升老龄工作管理层次,强化老龄工作服务措施,使我局为全市老龄工作服务的总体水平得到了切实的提高。

三是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取得省里的帮助支持。20××年争得了省里的2.5亿元的资金支持,弥补了我市养老金发放的缺口。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我们从我市实际出发,把适时提高老龄群体待遇问题放在首位,坚持用好、用活、用足上级政策,千方百计为老龄群体办实事、解难题。自去年7月1日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已按新办法为4800人办理了退休手续,使养老金待遇水平得到了切实的提高,人均提高养老金达45元。并为136011名职工做实了6的个人养老金计发账户。目前全市所有参保的.178290名职工个人账户已全部输入微机,实现了现代化管理。

二、堵塞管理漏洞,严格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程序

在做到应收尽收养老费的同时,我们狠抓了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工作,堵塞了漏洞。一是建立了通报制度,对全市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进展情况逐月通报,详细掌握底数。二是加大了督促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采取了严谨的定期巡检手段,严防养老资金被挪用或挤占,指定了专人负责,加强了督促指导。三是全面进行了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工作,实行了养老金支付申报制度,杜绝了养老金超期支付现象。四是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规范稽核流程,明确稽核职能,全方位的开展了稽核工作,确保了养老金发放的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社会化管理体系,促进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按照省厅的工作布署,我们加大了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触角向社区延伸的工作力度,选择部分破产企业、停产无能力缴费企业,退休和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在先行社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全市180个社区,每个社区选派了一名劳动保障和低保协理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市社区的老年人进行逐门逐户的认真登记,初步掌握了老龄群体的基本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逐步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做好了前期的工作准备。

四、注重服务的实效性,突出对老年人的关爱

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参保前,离退休职工医疗难的突出问题,我们积极采取了加大宣传力度、发督促函、降低缴费比例等多种有效措施,不断扩大离退休人员参保面,实行了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化统筹。目前现已有3983名(其中市区2325名)离休干部,参加了医疗费社会统筹。全市参保率已达到95,使这一突出矛盾基本得到了消除,有力地保障了全市老年群体享受医疗保险优惠待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我们本着老同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竭力为老年人办实事。

五是增加了门诊慢性病的统筹支付范围,降低了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先后调整了5次待遇,把16个病种纳入了门诊慢性病的统筹支付范围,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额度。目前,退休职工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可达到80以上,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可达到60以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参保患者的待遇,受到了全市老龄群体的普遍欢迎。

农民工劳动法合同篇二

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

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7年02月05日实施日期:1997年02月05日(中央法规)

农民工劳动法合同篇三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农民工劳动法合同篇四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及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三、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如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一致,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办发〔1996〕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人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22条,分别按《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的解释口径执行。

附件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附件一: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附件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农民工劳动法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止年月日止。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幼儿园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

3、乙方在工作上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办公,活动及休息场所,供乙方使用。

劳动报酬:

合同期间,甲方按双方协商内容,为乙方发放工资、奖金。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婚嫁,公休假等福利待遇,按双方协商内容执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1、甲方对乙方的培训,乙方必须按时参加,实行签到制度,并且做好培训记录。

2、甲方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岗前培训。

3、乙方应该刻苦专研业务,达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4、乙方的继续受教育经费由乙方自付。

5、放假后期(幼儿放假离园之后与开学幼儿来园之前),教师培训无工资。

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园规章制度的;

(2)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的;

(4)连续两月考核最差的;

(5)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一次性缴纳500元作为下学期任职的保证金,因行业特性,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管因任何理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乙方一个月工资及全部奖金并且不退还保证金。

2、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待合同期满后方可离园。

3、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按照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处理。

4、乙方解除合同后,上交甲方提供的园服、备课本、教学资料等。若有丢失或者损坏,照价赔偿。

5、未经幼儿园允许,不得私自将幼儿园资料外传,转借,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幼儿园损失。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涂改及他人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