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通用5篇)

时间:2023-09-09 14:48:52 作者:雨中梧 条据书信 2023年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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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篇一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燃气管道作为压力管道的一种,其特点为多埋于地下,经过人口密集区,施工与检验、检修难度大,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及外界原因的影响,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目前,北京市外管网燃气管线已达7 000千米。因此,对燃气管道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确保北京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燃气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道腐蚀近几年,随着首都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市设施的不断加强,地下金属燃气管道大量增加。地下金属燃气管道的寿命多则20余年,少则只有2~3年,腐蚀穿孔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通过多次对腐蚀穿孔漏气事故抢修,可以归纳出燃气管线的腐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年限过长由于燃气内存在焦油、萘等杂质,对管壁常年腐蚀,造成内腐蚀穿孔。2.电化学腐蚀由于管线穿越不同类型的地质,沿线土壤透气性等物理化学参数有较大变化,导致管段两端存在明显的电位差,造成电化学腐蚀。3.杂散电流腐蚀近几年由于电信业的大规模发展,地下电力、电信管道猛增,漏气电流以管线作为回流通路,导致流出点的局部坑蚀。4.防腐层破坏由于施工人员在管道施工中不遵守操作规程,在下管时破坏了管道外的防腐层,防腐层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致使管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造成腐蚀穿孔。

(二)野蛮施工对燃气管道的破坏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施工项目、建设工地越来越多,野蛮施工行为屡禁不止,构成对地下燃气设施安全的巨大威胁。燃气管道遭受损坏,会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及燃气供应中断等恶性事故,影响极其恶劣。

(三)燃气管道位于交通要道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三环路、四环路的建成使用,许多原来敷设在便道、绿地上的燃气管道,在新的道路建成,老的道路拓宽后,变成了敷设在城市主路、辅路上的燃气管道。如东三环高压线就敷设在三环路的辅路上。目前,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共计约917千米。这些燃气管道敷设在道路上,运行管理极为不便。北京市目前有机动车185万辆,非机动车近100万辆。白天,大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管线运行人员很难正常维护道路上的燃气管线。当运行人员对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时,经常造成交通堵塞。而一旦发现燃气管道漏气,进行紧急抢修时,就要通知交通管理局断路,给交通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目前,历史遗留的各类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较多。这些违章建筑影响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正常维护检修和紧急抢修,形成了极大的隐患。尤其是这些违章建筑大部分都有人居住,且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形成了密闭空间,一旦燃气泄露,极易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还有新发生的违章行为,它们绝大多数是由新工程验收通气带来的。有些煤改气的供暖用气工程在验收时,就在未通气的管线上建有房屋、市政设施,栽有绿化树木等,由于急于给老百姓供暖,往往在违章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通气,而事后相关单位对违章却漠不关心,推来推去,无人协助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解决,从而造成新的违章行为发生。

(五)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主要表现在对压力管道安全知识缺乏和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天然气)安全知识贫乏。

(六)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六)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七)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二、防范措施

(一)加强压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燃气管道作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正式列入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只有9年时间,许多人因此而对燃气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已发生的多起事故已经给人们敲了警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输配分公司作为主要负责北京市燃气外管网的输送单位,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管网运行、维修、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各管网管理所还设置了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公司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2005年上半年共举办公司级安全教育2次,受教育人次达4000余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燃气)管道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检验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督安装单位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质量,使之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一项综合性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监督检验人员既要熟悉有关设计、安装、检验的技术标准,又要了解安装设备的特点、工艺流程。这样才能在监督检验中正确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通过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可以控制事故的发生。从锅炉、压力容器的监检的成功经验来看,实施公正的、权威的第三方监督检验,对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监督检验控制内容有两方面: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实践证明,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制定压力(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在燃气管网运行中,我们对在用管道进行管龄鉴定,按投产年限,有计划地安排停输检查、大修,包括对管道的清洗、通球、加电保护(防止电化学腐蚀)、加装绝缘接头等保护措施及加装内衬等方法,延长管道寿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校验,对调压器、过滤器进行检修。为降低因腐蚀造成的燃气管道泄露事故,我公司制定了阴极保护测试桩检测制度。每年对所有的测试桩进行全面检测,每个季度至少抽查20%,各管网管理所的运行人员每月对检测桩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将检测结果报防腐公司,进行分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清除违章,减少不安全隐患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犹如城市的命脉,地下燃气一旦泄露,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在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线的运行管理,努力消除外来的不安全隐患。加强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不仅是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根据建设部1998年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市政府1998年第10号令(《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动燃气设施,或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建设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堆料、爆破、钻探或从事其它妨碍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燃气管道施工和检修时与周围的建筑物、管道等互不干扰,也是为了避免漏出的燃气影响相邻管道的正常运行,或溢入建筑物内,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目前,在煤气、天然气管网中,违章行为主要以在安全防护带内建筑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水池、烟筒、水塔等实体)为主。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占压燃气管道;

二是建筑物、构筑物进入防护带,距管道过近。前一类违章危害尤其大,已列入北京市2005年整改规划。因为目前敷设燃气管道一般采用直埋的形式,长期承受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重量,很容易使管道疲劳,形成裂缝,甚至断开,这样,泄露的燃气必将严重威胁周围居民及建筑的安全。至于日常工作中,燃气输配分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由于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了空间,会使正常的维修工作难以展开。另外,还有一类违章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户外燃气管道或设施。此类违章相对前一类违章而言,数量上虽少,但更容易发生意外,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在安全检查中,我们就曾发现某平房住户在附近天然气管道上钻孔,接出软管后,非法使用天然气。幸亏及时发现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针对上述违章行为,我们加强了管线巡视力度,严格执法,消除违章,强化管理。对违章建筑、违章摊点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同时,我们还定期对管网进行“主动查漏法”,即:查漏计划、查漏队伍、多种仪器综合使用(查漏车、探管仪、钻孔机、检漏仪),而不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才到那里检测。

(五)制定应急方案及措施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为确保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应制定燃气设备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燃气输气设备和储气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和北京燃气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预案内容分为实施抢修作业和抢修方案两部分,包括适用范围,人员组织结构,抢修流程及说明,实施方案和抢修抢险器材配备等内容,还要开展多次安全演习,以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奔赴现场,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近年来,北京市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全面启动奥运工程,天然气供应量迅猛增加。按照北京市规划目标,2005年的天然气用量将达到30亿m3,2008年要达到40~50m3。由此可见,在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将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为此,我们要围绕“安全供气”中心任务,加大科技投入,以强化管理为主题,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主线,强化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由传统、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模式变为现代、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模式,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篇二

承租方: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v^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出租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二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 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v^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求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篇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管道燃气的使用需求也快速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是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道输配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气态)仿天然气等。

第四条 管道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道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道燃气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 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国内外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过街燃气管道,以免重复开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区域内,仍使用煤、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应经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管道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交纳燃气管道入网费和入户安装费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燃气管道入网费、入户安装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用户不同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按国家有关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

(二)不得擅自改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

(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五)对燃气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计量抄表及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按期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恢复供气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更名、过户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结清的燃气表读数应由新用户认可。

管道燃气用户停止用气,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设施部分由用户承担;

(三)其它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维修、抢修专用电话,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超型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行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或管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联动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同时将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恢复原状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建设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临时堆放物品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或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没收单据和罚款收据。物、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二、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四、发现漏气怎么办?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五、发现漏气应注意那些安全禁例?

如遇燃气支管漏气,用户自己无法断绝气源时,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格禁止各种火种入内,亦不要开或关电灯,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篇四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新郑市已建成经营性的液化石油气站3家,总储量550立方,销售点近50家,年销售额达1200余万元;天然气公司1家,现已辐射供气管网70多公里,完成庭院入户9500多户,管网已基本覆盖整个主城区,入户率达29%;汽车加气站1座,现正在试运行。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夯实基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经过努力,我市燃气企业不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分工明确、网络图清晰,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配备燃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气站日常安全管理,逐年在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值班管理、人车进站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充实了气体充装、电气、烃泵等各岗位操作人员,员工安全培训教育面达100%。06年11月份,由我处组织相关企业还专门参加了河南省在郑州市召开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为确保燃气行业无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我处还不断会同安监、质监、消防等燃气安全专责小组成员对燃气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坚持实施安全日、安全生产月活动,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检查方式对气站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燃气管理基础,从源头上确保燃气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我处向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历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黄金周、“两会” 等期间,我们坚持由局主管领导带队,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飞行式”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夜间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

1、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我们在燃气管理中重点针对液化石油气行业进行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有抽查,每重大节假日有联合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无证经营户8家等问题,规范了行业经营。其中,5月份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培训人数达56人,使从业人员懂政策法规、提高了安全意识。要求企业对配送点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通报经营情况和安全隐患检查情况,不断改进安全工作的会议制度。同时,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配送点进行考核评比,做到了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效,极大地减少了安全隐患,城镇液化气全年无安全事故。

2、天然气管理方面。我处根据检查和群众中调查反应的情况,要求企业作好检查维修记录,上门宣传服务登记制度等。树立企业抓安全和创优质服务的标杆,切实抓好安全管理规范化、行业服务优质化。此外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天然气管网辐射工程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在为企业搞好服务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工程建设,保障我市天然气普及率逐年提高。

(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硬件过硬。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确保“硬件”过硬,抓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是燃气安全管理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各气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贮罐进行了检测,对压缩机、烃泵、消防水泵等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也都能按期校验,各站都按规定配足和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安装了紧急切断阀,配备了抢险堵漏专用工具。同时,我们每年都要求企业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把安全投入作为企业一项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四)抓企业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教育。为认真做好燃气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我处以“通告”为主题在电视上经常播放安全用气公益广告,多次在炎黄广场等公共场所宣传了如何安全使用燃气炉具和热水器,防止因错误使用燃具而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各燃气企业也采用上街道、进学校、办专栏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这些年来进行了电视宣传35次、街道、学校宣传400多次、发放了资料近10万份。通过广泛持久的宣传,大大增强了市民安全正确用气的意识,为防止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用户,各企业制定了回访制度,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每日派专人回访客户用气情况,解决客户投诉,及时处理气瓶漏泄和用户炉具、热水器等燃具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我市燃气行业市场管理受政府行政编制影响,事多人少,责任重,非法经营行为仍有发生,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6-8次,采取了专人放线、明查暗访等多种执法方式,不断组织执法行动,近几年来共出动执法检查400多次,查获违法经营行为22起,暂扣气瓶67多个(其中充气过期钢瓶31个),对天然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等情况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达6次,拆迁违规建筑2处,最终都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行政处罚。有效打击了一批非法经营行为,使群众投诉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效地维护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供气和用气的安全。

(六)健全应急措施,保障信息畅通。我们按照新郑市有关要求,制定了新郑市燃气应急预案,设立了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燃气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公布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要求企业安全责任人电话24小时开机,一有燃气事故迅速传递信息。同时,我们还适时组织开展各企业应急队伍演练,锻炼队伍应急机动能力,极大地将预案事故损失做到降到最低。

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近几年总体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安全宣传仍有不到位和不足之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活泼,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宣传少,外来务工的安全意识相对较薄弱;二是燃气执法人员少、范围广、难度大,市场上无证经营仍然存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抢瓶、堵车等暴-力抗法事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优服务”的管理标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储配站充气过程的监管和检测站不按程序检测气瓶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存在;二是严厉打击燃气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责,加强燃气安全操作、管理、抢险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四是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让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贯穿千家万户。

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大项目带动大建设,大机遇带来大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在规住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相关单位和全办人员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断探索燃气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大燃气管理力度,燃气管理工作已逐步步入常态化、有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路子,形成了应管尽管、以管理促安全的新格局,建立健全了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1年我县燃气行业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工作情况

1.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燃气行业是一个高危特种行业,涉及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始终把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作为办上重点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召开全办及各燃气经营企业法人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会,在提高我及全办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同时,也强化了各燃气经营企业法人懂法、遵法、守法和合法经营的意识。

2.应对行业变化、加强安全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燃气行业不断扩大、燃气使用率逐步提高,我县用气人口迅速增加,指导居民安全用气、查处违法违章用气行为及规范燃气器具维修经营市场已成为我办的中心工作。我每季度及时组织召开燃气经营企业法人参加的安全运行分析会,对前段时间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3.加强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燃气工程建设质量事关居民安全用气和我县燃气安全,我从抓管理入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掌握工程质量,通过有效的监督,规范施工程序,确保了燃气工程建设质量。

4.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运行。我们通过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查找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协助企业解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把各站点的安全设置,人员持证上岗,液化气钢瓶检测等问题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常识宣传,对存在问题及时下达《违章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整改后进行核查,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加强对燃气器具产品的.检测管理。一方面我们要求经检测过的质量合格产品,必须按规定回贴“检测合格”标示,另一方面坚决查处未检测的产品,对违反政策的经销商,主要从教育入手,责令期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将按规定清理出我县燃气器具经销市场。

6.加大稽查力度、保证燃气安全。为了彻底杜绝使用过期未检钢瓶,我们一方面向用户大力宣传使用此类钢瓶的危害,另一方面深入到夜市、饭店、人口稠密的地方,对钢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给过期未检钢瓶充气的气站,予以处罚。加大稽查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对用户反映的掺杂使假,缺斤少两的,如调查属实,我们将给气站予处罚。2011年我办根据群众举报对楼观、马召等六处无证经营的液化气换气点,予以取缔。

7.积极支持配合局中心工作。我办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始终把局中心工作放在首位,从年初就抽调一名同志参加在镇丰村开展的征地工作。并积极督促玉祥天然气公司对天然气门站进行搬迁,为北大门顺利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局协调解决的问题 燃气办承担局赋予的全县燃气行业经营、使用、储存和管道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燃气行业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和液化气供应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对县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依法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存储燃气等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燃气经营点(站),引导用户购买合格站点燃气。

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县城天然气使用引导工作,牵头负责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于人员少,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度大,还需局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还需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需组织人事科与上级编制部门衔接落实燃气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需规划办、村镇站在办理新建燃气经营项目“一书两证”时应征求燃气管理办公室意见,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周至燃气发展规划;需市政工程处、建管处办理道路开挖、基础开挖许可证时应征求燃气管理办公室意见,防治出现燃气管道损坏,确保燃气安全;在查处违法经营,违法用气行为时,还需监察大队协助配合。只有相关单位大力支持、通力配合,我县燃气管理工作才能更加规范,才能确保我县燃气安全。

三、工作打算

我们将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方针,不断规范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和供应点的规模、布局、数量及服务标准,取缔、查封无证经营的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储罐站、液化气供应点和液化气营运车辆,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我县燃气管理安全无事故。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燃气安全始终是我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不断学习行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完成局里赋予的各项任务。

燃气管道保护应急预案篇五

乙方:: 天然气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安装内容及收费

安装材料类别安装方式收费标准备注

商品房(元/套)私房(元/套)

铝塑复合管

12/16标准暗埋240240不含打(扩)孔、开槽

明管180320

多头暗埋400350

明管300450

镀锌管

dn15标准明管480640

多头800800

不锈钢波纹管

dn13标准暗埋、明管600700

多头800900

每套含20米内燃气管。超出以上各类型长度的加收委托安装服务费。

米、不锈钢波纹管40元/米。

具用户。

暗管口)

铝塑复合管口 镀锌管口 不锈钢波纹管口

二、安装内容及收费

三、工程质量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城镇燃气室内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收费方式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委托安装服务费,如材料超出类型规定长度的以实 际安装长度收取。

五、安装范围

燃气表至甲方户内燃器具之间的燃气管道及阀门安装。

六、材料供应

1、本次安装所需的燃气管、阀门由乙方提供。

2、套管、报警器连接线、燃气具间的专用连接管由甲方自行选购提供。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并配合乙方按规范完成燃气设施安装,有权对乙方安装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合理化意见。

2、甲方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及质量规定的燃气器具。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安装,为乙方施工无偿提供水、电及其它辅助安装器具。同时应协调与周围业主的关系,如因周围个人或单位阻挠安装或其他原因影响安装的,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如因甲方原因延误安装进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燃气管道设施安装验收完毕后,需迁移、拆除、增减燃气管道及管件的,应向乙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如由乙方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相关规定。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交于甲方签字确认,若日后通气检测不合格原因是由甲方原因导致的,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管材、管件、工时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对所安装的燃气管道免费保质期为安装完成之日起1年(人为损坏、第三方破坏除外)在燃气管道使用年限内保修。

3、如甲方安装场所或燃气具不符合安全用气规范,乙方有权拒绝安装。

九、工程工期

乙方确保根据服务承诺的工期完成安装,但非乙方原因除外。

十、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附则: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或代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甲方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