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工作总结(模板6篇)

时间:2023-09-10 15:49:32 作者:HT书生 工作总结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模板6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一

本学期,我担任实二(1)的班主任。按照学校和少先队总部的工作要求,结合班级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体验教育,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矩集—学生篇》为管理、教育主线,开展班级各项工作,使班级学生之间团结友爱,每个学生都能做到积极向上,个性充分的发展,班级凝聚力不断增强.

一、组建班级干部组织,真正实行自主管理

号召力的班干组织。开学初,我就在班上进行了一次民主选举,通过竞选演讲、自主投票,学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选出了他们信任的小干部,并且根据这些小干部的特点,给他们明确职责,让他们进行班级自主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这样既减轻了老师的负担,又锻炼了学生的能力,班级秩序井然。

二、常规工作常抓不懈,促进班风学风建设

通过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矩集》,让每个学生明确他们的行为准则,教育他们在学习上做到互帮互助,人人争先;在生活中做到相亲相爱,情如手足;在活动中做到团结一致,发挥集体的力量,为班为校争荣誉。同时,利手班级舆论的力量,对一些行为不合规范的.同学进行教育,让他们明白做人的道理,促使他们在校成为真正的好学生。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全面发展学生素质

了各项班级活动:算24点比赛、查字典比赛、写字比赛、跳绳比赛等,学生在活动中不仅体验到了无穷的乐趣,而且锻炼了能力,更重要的是学生从此爱上了学校生活,班组凝聚力大大增强。

回首本学期工作,有喜有忧,取得了一些成绩,孩子们的茁壮成长令我欣喜,但同时,本人也能清醒地看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有时工作缺乏耐心,有时对学生的错误过于苟责,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这些将在今后的工作得以改正,以期来年的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二

民事案件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从证据证明力、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确认定。

案情

2016年7月29日,陈焕堂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高志辉借款100万元。同日,陈焕堂出具借条一张给高志辉收执。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应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即于每月29日前支付3万元,如逾期应多支付每月2%的违约金,以款项到达双方约定账户为准。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盖章担保。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责任方式。陈焕堂出具借条后,高志辉于2016年9月8日通过陈慧通的中国银行漳州古雷支行账户,向陈焕堂的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浦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转入50万元;同年9月12日,高志辉再次通过陈慧通的上述银行账户向陈焕堂的上述银行账户转入50万元。借款后,陈焕堂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志辉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款合计18万元,余款经高志辉多次催讨未能归还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陈焕堂偿还高志辉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2.判令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焕堂辩称,涉案借款100万元已经归还,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条项下的借款本息陈焕堂已经偿还,其也已履行了保证义务,请求判决驳回高志辉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高志辉可随时向借款人陈焕堂催讨,经高志辉催讨后陈焕堂仍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志辉据此起诉请求判令陈焕堂偿还借款本息及判令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利率约定偏高,应予以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高志辉该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陈焕堂、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一、陈焕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高志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焕堂追偿;三、驳回高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审理中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漳州中院制作(2017)闽06民终207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认为,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从证据证明力考量,被告抗辩理由明显证据不足。原告高志辉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陈焕堂由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借条向其借款100万元,约定按月息3%每月29日之前支付利息的事实;2.中国银行转账交易凭证2张,证明借款100万元已于2016年9月8日、9月12日通过陈慧通在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支付给陈焕堂的事实。高志辉提交的两份证据能够与其陈述相互印证,并且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而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证明力应予以确认。陈焕堂围绕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7张,证明陈焕堂与高志辉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从而欲证明高志辉起诉的借条中的借款100万元本息已经偿还完毕,而2016年9月8日借款50万元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继续进行担保,该借款已经分六次归还本金18万元,至今实际尚欠借款本金82万元的事实。陈焕堂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情况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之后已经支付款项18万元的事实,对于其要证明涉案借条项下的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明显证据不足,应不予采纳。

其次,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考量,被告抗辩理由缺乏说服力,也有悖常理。本案借款10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陈焕堂辩解还款后借条没有收回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陈焕堂还辩解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借款100万元没有约定计付利息,这也与之前双方交易习惯和商事活动不符。当前,企业融资相当困难,本案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所需,如果没有特殊的私人关系,个人为企业提供大额的无息借款,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原告高志辉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焕堂仅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因此,陈焕堂、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不予采信。

本案案号:(2017)闽0623民初2412号;(2017)闽06民终2078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三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1、调查取证;

2、起诉;

3、答辩;

4、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5、提出申请事项;

6、签署、收取法律文书;

7、代为追加、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8、提起反诉;

9、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10、(其他授权事项):

代理人的代理权自本授权委托签字之日起产生,至之日终止。

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交受书法院一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各持一份。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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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279件,调解、撤诉1858件,调撤率达到了,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1至8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又创新高,达到了,涉诉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

——县法院党组认识到,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从目前看,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手段,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基于此,该院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近年来,该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五一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该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该院坚持在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该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纪委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该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该案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该院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该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助理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该院由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21,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2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该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一是人员全理配置。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并通过合理调动,实现了人民法庭正副庭长全部异地任职,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副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该院的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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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五

请求追加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的纠纷案件(案号:民一初字第号)的共同原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该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若该诉争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申请人理应作为共同继承人,但被告却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亲情。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予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三: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 )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 年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v^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范文四:追加被告申请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民事案件工作总结篇六

一、着眼认识提高,加强领导,健全民兵工作组织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半年来,我队在民兵工作中从抓思想认识入手,加强领导,深入宣传,使民兵工作意识不断增强,民兵工作组织不断健全。一是队领班班子高度重视,把民兵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我队在矿武装部的指导下,依据政策法规,本着“编为用,建为战”的原则,组建了以队长宋建听为连长、支部书记冯福现为指导员的对口民兵专业分队。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我队积极开展以民兵性质、任务和职能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民兵的法制意识,切实增强了民兵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参加民兵组织的自觉性,为组建民兵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

二、着眼人本理念,结合实际,狠抓民兵工作落实

1、抓教育训练,提高民兵队伍素质。教育训练目的是提高民兵队伍

杂志下发到个人。二是抓军事训练增强实战经验。我队根据矿武装部民兵军事训练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训练课程表,定期开展训练。在训练过程中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确保训练任务完成。通过训练,切实提升了民兵综合能力,确保执行任务时能拉得出、靠得住、用得上、打得赢,有力地促进民兵战斗力的快速生成和提高。同时也锻炼了职工队伍的体能和意志,增强了纪律,转变了作风,加快了职工队伍向准军事化建设的步伐。

2、抓制度建设,提升民兵建设质量。民兵组织建设上台阶,既需要具体的活动来体现,也需要有一套正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制度来保证,推动我队民兵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队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民兵组织整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民兵活动制度,即政治教育、检查考评、经常性活动制度。同时,对照《民兵训练与考核大纲》标准,制定民兵应急行动、抢险救灾等紧急预防方案。

三、着眼增强活力,发挥作用,展示民兵风采

要想有地位,必须有作为。我队从锻炼民兵队伍、发挥民兵作用入手,积极组织民兵参与“三个文明”建设,使民兵队伍不仅是处理应急抢险的突击队,更是安全生产建设的主力军。

半年来,我队的民兵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更好做好下半年我队民兵工作,特制定以下目标。

继续坚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领导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自觉服从矿党委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