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效果评价总结 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实用

时间:2023-06-01 18:49:15 作者:曹czj 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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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篇一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1、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值周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教务处主任、综治办主任、学生处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1、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责任体制,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基层人员岗位负责。

3、探索建立稳定有序的安全运行机制:

(1)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安排。

(2)在编排校历、园历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编排。

(3)在布置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布置。

(4)在检查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检查,同步评价。

(5)在全年工作考核、总结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考核、同步总结。

(6)在全年工作表彰、奖励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表彰、同等奖励。

(7)校内、园内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内容同等重要,教师、教材、课时、课酬等与教育、教学同等标准。

(8)校外、园外安全学习培训与教育、教学外出学习培训同样需要,同等政策。

4、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警钟长鸣,坚决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

3、依法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层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4、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全过程,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安全制度和规则。

5、建立学生安全保障领导机构,并指导和督促其有效运作。

6、落实安全经费,改善安全设施,提高物防水平。

7、主持召开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对重大安全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做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8、对学校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险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整改和处理。

9、对学校的财务资产安全承担责任,指导分管校长、园长做好财务资产安全管理工作。

10、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申请获得支持。

分管安全副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协助校长抓好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

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制度落实,考核评价落实效果。

5、组织校级安全检查,研究制订隐患整改措施,督促职能部门、岗位整改落实。

6、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校舍维修与管理,安全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和事故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调查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

8、按时选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规范管理。

9、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经常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0、做好各处室、岗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其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益,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11、协助校长做好财务、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抓好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12、协调、协助辖区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13、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服从校长的指挥,沉着冷静,组织力量积极稳妥地作好师生员工的撤离工作,稳妥处理善后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对分管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2、布置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指导工作时同时指导安全,检查工作时同时检查安全,评价工作时同时评价安全。

3、督促分管领域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做好本领域安全基础工作。

4、严格要求分管领域落实安全工作的月检、周检、日检制度,及时整改隐患,健全资料台帐。

5、随时与校长和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沟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合力。

6、支持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的工作,协调落实分管领域的细节安排,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7、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安全培训,具有明确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安全技能。

8、遇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服从校长的指挥,协助做好分管工作。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和事故通报。

2、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管理好人事、文书、档案室档案及各类文件、职改材料、毕业生高三年政审材料、各类印章、印信,防止丢失、损坏、遗漏,外借材料应及时归档。

4、加强本部门保密管理,有关保密性质内容的文件材料要严防泄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上缴有时限的文件。

5、加强防火、防盗工作,熟练使用灭火器;及时清理废弃纸张,下班时应关掉电源,锁好门窗。

6、检查落实本处室人事、文书、档案的安全责任管理。

7、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检查台帐。篇三: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篇二

1 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是指:安全技能、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法制教育等。

2.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各类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培训资金计划。

2.2 公司安全部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的配备和教材讲义的准备。

2.3 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计划、资金及实施,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的延续。

3.2 公司招聘的新员工(指公司本部招聘的大学生、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技师、操作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劳务队或作业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3.3 公司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在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公司级(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资料,进入现场工作或作业前,项目部、劳务队或作业班组进行上岗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

3.4 公司招聘的新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

3.5 施工现场新进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组织进行。3.6 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并进行书面总结评价。

4.1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2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

4.5.2 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10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5.11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

5 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5.1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5.1.1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行业及公司、分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1.2 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即必须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5.1.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1.4 对转场和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转场和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5.2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项目部安全教育分为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两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三种形式。5.3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对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教育等。

5.3.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法制观念和要求。

2.业主、发包方和集团总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重大危险源(作业危险因素和风险)的识别、分布及主要管理和技术控制措施。

4.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和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汲取的教训。 5.3.3 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试试卷和受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归入安全资料,建档备案。

5.4 施工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

5.4.1 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组织现场劳务作业队长、班组长、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现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的教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5.4.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部施工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4.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潜在的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用的基本知识。

7.冬雨期、汛期、节假日前后、工种转换等专题安全教育。 8.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9.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5.4.3 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编制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试试卷和受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归入安全资料,建档备案。

5.5 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

5.5.1 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司索信号工、特种设备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上岗前需经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5.5.2 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1.学习掌握本工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2.本岗位职责、特种作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汲取的教训。

3.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和规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4.各种特种作业对环境条件、员工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的具体要求,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配置、维修和正确使用方法等。 5.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等。5.5.3 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5.6.1 各作业队(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等活动,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5.6.2 施工作业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6.2 公司、分公司各部门组织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一级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等档案,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组卷归档。6.3 项目部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等档案,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或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移交。7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1 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计划或季度计划或阶段计划等)。7.2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表》(见附件1)。

8.1.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8.1.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2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下罚款: 8.2.1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2.2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3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2.4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5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8.2.6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 本制度制定依据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山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晋建建字[2009]152号)

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县教师培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为促进我县教师专业发展,通过集中培训、二级传导、校本研修、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和中小学教师培训(含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县教育局是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培训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

第五条  参训学员所在单位要为学员参训提供时间、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指导学员在岗研修,确保学员不因参加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研室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县教师培训计划启动培训工作。培训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进修学校网站相关板块上传学科集中培训情况综述或培训过程简报。

第七条  县进修学校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学员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测试考核,并按照培训学员总数的20%评选表彰优秀学员。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因各种原因缺席超过总课时10%者,培训视为不合格。学科培训管-理-员应及时向教师教育办公室报送不合格学员名单,并书面通知学员任职学校。

第八条  学员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请病假凭县医院相关科室诊断书。请假半天以内,由培训部门批准;半天以上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按照《2012年农安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培训项目,县里每年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参培教师的比例,组织竞赛和抽测。县里抽测的合格比例做为乡镇参培教师项目合格证的比例。

第十条  县、(乡)校级教师培训过关考试,信息技术学科教师年龄限定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其它学科男教师年龄限定在55周岁(不含55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限定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骨干教师不参加乡(校)级教师培训过关考试。

第十二条  对不参加培训过关考试的教师,学校要定期检查学习笔记。

第十三条  县级教师培训质量检测的结果分别与片区挂钩、与学校挂钩、与主管培训工作的业务领导挂钩、与教师个人挂钩,作为学校和教师个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中小学校按照县里文件要求,制定校本研修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有计划地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校本培训学习;制定教师校本研修学分登记办法;建立本校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每学年组织两次专任教师培训测试考核,并按照平均成绩排出顺序,然后依据县抽测合格比例,确定本乡镇培训合格人员,并发放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合格人员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报送进修学校教师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本年度内得到所有参培项目合格证书后,方可对其年度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无故不参加各级教师教育培训或未取得合格学分的教师免发继续教育证书,年终不能参加评优选先、评职晋级。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的3%用于县级培训,2%用于乡(校)级培训。

第十八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餐费、培训专家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培训成果提炼及评估管理等。

第十九条  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成立培训督查组或委托相应机构每年对县级教师培训实施情况、二级传导培训及校本研修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或评估鉴定。项目督查、评估及鉴定将采取听汇报、看专题片、查档案资料、问卷调查及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项目的部门教研员要于培训结束10日内将培训档案上报“教师教育办公室”。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专家讲稿及教案、培训教学ppt、教学反思及学员反馈)、培训合格名单、培训者名单、培训过程简报或培训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育办公室对各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县进修学校按比例表彰年度培训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

教师的专业水平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生命,为更好地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我校以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以学校为主要培训基地、校长为培训第一责任人的培训模式,充分发挥培训功能和优势,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营造教师终身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培训目标

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落实素质教育,通过培训,使广大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育创新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为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同时促进教师向现代型教师转变。

1、建立主动参与,开放高效,满足教师自主性选择学习需要的教师培训机制。

2、更新教育观念,形成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适应课程改革需要的现代型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在课程教材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教科研能力的研究型教师。实现从职业型向事业型、经验型向科研型、高学历向高能力、书匠型向学者型的转化。

3、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师获取、处理和利用教育信息的能力,逐步养成上网查找教育资料的习惯。具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课堂教学的能力和撰写教学反思、博客的'能力。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全校教学岗教师。

(二)培训内容:

1、以教育法规为主的师德培训

以 “三个面向”教育思想为指导,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教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教师职业道德观,提高思想修养及心理素质,强化教师自身修养,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

2、以新课程为主的现代教育理论培训

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学习新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及相关政策等。重点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学科课程标准》、《学科教材》及学校组织的教师读书为主要内容,搜集、整理相关课改信息,组织学习、研讨交流,使理论与教学实际相结合,促进教师将先进的理念内化为教学行为。促进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研究掌握实施新课程的有效教学方法和手段。

3、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

随着规范学校的创建,以及专有教师的配备,办学条件的现代化,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教学技能培训;一是信息技术基础理论和设备操作的培训,二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的培训。全员普及培训电子办公所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操作。培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博客、电子白板应用等内容。引导教师把自己的思想观点交汇在这个可以畅所欲言、无所不谈的平台上,从而使教师养成善于交流的习惯,进一步转变其教育观念。

4、以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为主的教育科研培训

教育科研能力是教师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教师要逐步树立教研科研意识,围绕新课程的实施,结合课堂教学,进行教育科研基本方法的培训。注重教师教学科研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根据本校、教师本人实际,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基础教育新课程实施中的问题,围绕中心校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有效地开展课题实验。引导教师从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教育科研的专业技能水平。

5、以组织教学、班级管理、班队活动为主组织管理能力培训

作为一个课堂教学的组织者、班级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者,教师的组织管理能力非常重要。要为教师提供交流平台,让老师组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让优秀的经验能得到推广,促进教师教学组织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班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培训方式和方法

(一)基于网络的开放的培训方式。

利用网络资源,鼓励教师积极从网上寻求学习资源,促进教师自主学习。任课教师随时将学习研究的成果发布到自己博客上,丰富、共享培训资源、信息。定期由学校推荐并筛选出一个反映教育教学热点、难点、疑点、焦点的博客,作为学习主题,让教师围绕主题进行学习讨论。

(二)基于校园的培训方式。

以专题讲座、论坛、课例、实验、研讨、观摩、小组交流、答辩、案例分析等形式,积极探索“参与、互动、合作、探究”的培训模式,倡导以学习型团队为载体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网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使教师在“做”中“学”,在实践中反思、研究、进步、提高。

采用三级培训机制:

1、校级培训:学校经过调查了解,根据教师普遍性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校本培训活动。

2、教研组培训:根据各教研组特点,开展与各教研组专业紧密关联的培训内容。

3、自我培训:老师制定个人发展计划表,根据自己发展计划,为自己设计个性化的培训方案(方案经校本培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进行评价考核学分)学校为教师建立成长档案。

(三)校际之间合作培训形式

与兄弟学校组织开展合作培训活动,共享各校优秀资源,促进共同发展,让我校老师得到更多培训机会,得到更多收获,同时也可以宣传我校优秀的教育人才和资源,提升学校形象。

五、措施:

(一)提高对校本培训的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要加强学习,把校本培训与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办有特色结合起来,切实搞好培训工作。

(二)加强校本培训的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监控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做好相关纪录,认真落实培训方案。

(三)走出去,请进来。进一步深化支教活动,与兄弟学校每学期进行有计划的互动交流。如:交流教改观念 → 互听教改课并进行研讨→教改展示课。

(四)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指派他们承担校本培训任务,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两层面都提高,促其向研究型教师发展。

(五)校本培训与课题研究相结合。围绕课题研究工作,把每一位一线教师依据任教学科和专业特长编入课题小组,定期开展活动,加强交流,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六)师徒结对,开展好青蓝工程,充分发挥老教师“传、带、帮、扶”,使年轻教师迅速成长。

(七)学校根据课题和业务研究需要,以“读书”为载体,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契机购买相关教育书籍,教师完成自学笔记、读书心得。

(八)为每位教师建立业务成长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成果。

(九)加强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注意培训效果,做到“六有”,有考勤记载,有培训讲稿,有自学计划、学习笔记、体会(或反思材料),有活动总结,有阶段性检查记载,有考核奖惩兑现记载。

(十)进一步强化校本培训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档案规范详实,使校本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六、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

教师培训实行学时学分管理。上级规定各种培训的学时学分,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者进行记录,学期末,由学校负责继续教育人员记录教师参加培训的学时和学分。

培训过程中要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培教师、培训形式、主讲教师等)。

各项培训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形式,及早公布,使培训明确有序,进展顺利。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要有专题汇报,对教师进行移植培训。

(二)考核。

1、按时参加每次校本培训活动记6分,缺席一次扣2分;

2、参加校外各级培训活动每次记2分;

3、按时上交各类材料,每份记1分;

4、主持校本培训活动每次记3分;

七、组织领导

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了解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际现状;明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制订校本培训整体方案;落实校本培训具体活动;评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实际效果。

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篇四

培训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关培训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基础上,同意乙方学员 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学校所开的培训课程。

一、培训课目:

二、培训时间:

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举行的 培训课程,具体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课程时间安排”为准。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甲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甲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安排培训相关事宜,实施培训。

二)学员管理制度

1、学员行为守则

1)乙方应保证学员应严格遵循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

2)严禁学员在学校内吸烟、喝酒,随地吐痰,不得携带道具等危险品上学。

4)乙方学员应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毁坏丧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5)因学员自己迟到、早退、旷课导致的成绩不及格,没能拿到相应专业证书,学校对此不复任何责任,不退学费。

6)学员应遵纪守法,严峻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掩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扰乱教学秩序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屡教不该、严重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

3、学员课堂守则

1)乙方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按时上课,旷课者学校不再进行相应补习,不退换学费。

2)学员应遵循课堂纪律,听从教师的指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外出,不得打闹。凡因学员不听规劝擅自离开本中心和故意打闹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负安全责任。

3)学员应珍爱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 、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容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对与未经老师允许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者,老师有权进行制止,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按相应价值照价赔偿。

三)考勤和请假制度

1、学校负责乙方学员的考勤记录,考勤由相应老师负责记载 。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出勤,对于旷课达到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甚至劝退。被劝退着学校不退还任何已交费用。

2、培训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员有事确需要学员回去办事者,需学员家长或其负责人与学校教务接洽,由学校酌定。凡是学员本人接洽或直接离校的,学校一律不予允许,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3、学员请假,应由其家长或负责人向学校相关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对为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学校一律按旷课处理。

4、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员,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导。经教导不改者要给予惩罚并通知家长。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2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 。旷课累计达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不退还其所交任何费用。

1、乙方学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学员人身安全。

2、乙方学员之间应团结友爱,可于时间禁止追逐打闹,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学员上学、放学接送由各自家长负责,学校不负责任何接送工作。家长应负责学员上学、放学的安全相关工作,并配合学校对学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4、学校对乙方学员在校上课时间安全负责,对故意扰乱课堂教学者,学校有权进行制止、报警等相应的处理。在上课时间内,由于学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损害的,学校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进行追偿。对上课时间以外,由于学员本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学校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5、学员家长应为学员购买乙方学员安全相关保险,对于学员家长坚持不为乙方学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的,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五)家长接送制度

1、孩子培训时原则上由乙方亲自接送,并将孩子亲自交给培训老师。来培训前请乙方注意查学员的口袋、书包,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小颗粒物、钉锥、弹子、碎玻璃等物品)应立即取出,并及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不要带贵重玩具、饰品、以免丢失;不要给孩子穿长带子鞋、长带子衣服和带有可能伤害学员身体及皮肤的饰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难需委托他人接送时,乙方要提前电话联络培训老师,将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别、年龄、特征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诉培训老师,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学员接送人从老师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问题由接送人负责。由于家长的过错,没能及时接送学员上学、放学,或者家长或者学员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所耽误课程一律按旷课记录,课程所交学费不退回。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退预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甲方退还预收款。

七、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  取得一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或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资质作废。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证件作废。

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安全助理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证件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报,经原培训单位、发证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持证人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遗失作废,1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训规模、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所有临时聘用人员。

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ⅳ。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ⅰ、ⅱ、ⅲ、ⅳ、ⅴ)。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ⅰ、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ⅴ);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年度实际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记录,以备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ⅳ)。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二、基因工程技术,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15]67号)要求,为了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15)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确认申请社区已基本满足标准,并命名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的过程。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定义的城市区域、街道、社区(居委会),或企业主导型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县、乡镇、村等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在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社区评定与管理工作。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注:凡启动安区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在启动20天内呈报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促进中心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编制《安全社区评定指标》作为安全社区评定的工作标准。

第七条 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包括材料初审、组建评定组、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及初审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并经社区所在地上级政府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并盖章后寄送促进中心。

(二)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

(四)安全社区建设项目的评估方法、结果以及持续改进的证据。

(五)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条 促进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认可。

第三章          现场评定准备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社区,由促进中心组建现场评定工作组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对其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准备包括组建评定组、编制评定计划和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定组成员一般为3-5名,根据评定工作量的大小而定,可以将评定组分为若干个小组。

第十四条 评定组成员的职责:

(一)编制相关工作文件;

(二)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三)负责现场评定工作并与申请社区领导进行沟通;

(四)将个人的现场评定发现及时与组长或其他成员沟通;

(五)对申请社区的安全促进工作做出评价;

(六)负责社区整改情况的跟踪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与申请社区性质有关的安全专业知识;

(三)善于交往。评定成员应具备较强的适应环境的能力,与申请方各个层次的人能够很好地相处,营造一种融洽的气氛,以取得理想的评定效果。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保证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安全社区评定人员应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如有违反,经查实后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编制评定计划

评定计划是对评定工作的规范性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评定目的、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组成员、现场评定的起止日期以及评定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在评定前应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评定工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评定组在实施评定过程中控制评定的进程,进行评定记录和对安全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考察、汇总分析和召开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介绍双方人员;

(二)介绍评定计划以及所采用的方法;

(三)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结果;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创建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

首次会议后即转入现场评定,现场考察包括:

(一)听取现场部门或场所的情况介绍;

(三)现场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

(四)随机抽样评估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环境和其他安全绩效。具体指标的评定按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一)45个二级评定指标中;a级指标个数〉=30个的评定为合格。

(二)b级指标缺陷经整改、并经专家组两个月内复审达到a级后且满足(一)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三)出现c级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四)若某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评定均为b,则安全社区评定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报告评定发现;

(三)宣布现场评定结论性意见,并提出对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意外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社区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判定不符合事实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与申请方共同确认事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与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申请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把相关消息进行反馈。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简述评定过程、方法、评定的项目、查阅的资料、随机调查结果、指标评定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对申请社区总体情况的评定,并提出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中心将总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的意见,促进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其申请认可部门。

第六章确认与命名

第三十一条 总评合格的申请社区,由促进中心授予“国-家-安-全社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国-家-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一般在安全社区会议期间举行命名仪式,也可以在当地举行命名仪式。证书和证牌和旗帜一般在命名仪式上颁发。

第三十四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一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保持时间为五年。届满六个月前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促进中心将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称号。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六条 保持“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促进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促进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者,促进中心将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第三十八条  五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促进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保持“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者,应及时通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称号。

第四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