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必然读后感(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13:34:11 作者:琉璃 口号大全 2023年必然读后感(大全5篇)

很多人在看完电影或者活动之后都喜欢写一些读后感,这样能够让我们对这些电影和活动有着更加深刻的内容感悟。那么该如何才能够写好一篇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读后感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必然读后感篇一

如果文明不具有多样性,如果真如福山所言“历史已经终结”,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在冷战结束后就以绝对的优势战胜了其他的思想,一统世界,在这样的事实之下,冲突还会发生么?而我们知道,现在的自由民主思想,一部分是建立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之上的,这就意味着这套理论本身就是鼓励人追求利益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鼓励追求个体的利益,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每个个个体的利益完全一致,如此一来因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我们可以把这样的冲突称之为文明内的冲突,按照亨廷顿的理论,这样的冲突是不会无限扩大的,也就是很容易控制的,但是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也成为一种事实,其根源在于自由民主思想下鼓励个性的解放,在这种个性的解放浪潮之后,每个个体的思维变得多样了,而这种多样就是造就利益冲突的原动力——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多样性与冲突之间有一种潜在的联系。同时也不能证明,文明的单一不利于维持稳定,只能说自由民主的思想体系本质,与其一统天下的野心,具有内在的张力,如果让其一统天下就不再是其自身,而是变成了另外一种思想,因此可以说自由民主这套理论注定无法完成“终结历史”的任务。

另一种没有文明多样的状态就是在世界联系成一个整体之前,各种文明各自为阵,之间几乎没有联系,没有联系就不可能有多样的前提。而在那个时代,相对而言也是相对和平的时代,虽然在中国朝代更替频繁,欧洲大陆也时有战事,但是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我们可以把文明比作一种光源,所有的人都在不同的光芒之下生存,而人投下的影子就是文明作用于人的结果,在一种单一的光源之下,人的影子也是,无论如何,影子也是单一的,所有的人可以说是一致的,这个光照向那里,所有的人都指向那里,世界不会显得杂乱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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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读后感篇二

前段时间把凯文.凯利的《必然》读完,读完后犹如看《未来简史》后的感觉,认为在未来的社会由于科技不断发展,把我们裹挟到一个未知的领域,这个领域的一切游戏规则可能要重来,包括道德层面。
印象最深的是屏读、使用和共享这几个关键词。
屏读--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各种互联网公司本质上都是在争夺流量,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力,那注意力最重要的入口,就是各个设备的大小屏幕。
大到电影院的大屏幕,小到手环那样的小屏幕,我们每天从睁开眼到闭上眼都是在各个屏幕中来回切换,这是我们每天做的最多事情。
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进入到ar虚拟现实的世界,屏读的时间将会更多,而且进入虚拟现实,可能会让我们认为虚拟现实超越真正现实。
当你带上ar眼镜,你就进入了一个虚拟的世界,可能让你真正相信你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由这个虚拟世界延伸出的未知是目前很多人将难以想象,就像在互联网共享经济没有出现的时候,很难想象会有今天的经济发展和各种共享经济的现象。
使用与共享--从小到大,我们被灌输或者自己真正接触到的观念和教育是,我要拥有什么什么,比如拥有房子、车子、书籍,等一切能看到摸到的具体实物,这个实物最好是属于我的,也就是确权。
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已经如火如荼的发展后,我们发现确权不是最重要,使用才重要,因为确权的目的就是使用。
比如滴滴打车平台的出现,大家其实并不像以前一样非得拥有一部汽车,买汽车的目的就是使用,现在只要花一点小钱,就能够租用一段时间各种汽车的使用权,也可以理解为享受权。
再举个例子,亚马逊的电子书kindle,kindle就打破了数千年拥有书籍的传统观念,它轻巧又博大,几乎可以装下一个图书馆。
自从我买了kindle后,很少再去购买纸质版的书籍,都是在kindle上花钱购买,下载后直接看,而且费用极低,看到重点还可以做标记,下次直接看重点。
不为纸质书所累,想看随时看,一个kindle在手能装下大部分人一生想要看的书,这是使用权的极端体现,我并不要拥有这本书,只有拥有一个kindle设备即可。
kindle在手,书籍全有。
使用和共享在书里面,做了两个关键词来阐述,其实使用和共享并不能做分割,他们都是有关联的,共享的目的也是使用,人人使用也是人人共享,不分彼此。
《必然》总体讲的并不是有些事情是有人要刻意为之,而是由事物本身的自然延伸的发展。
用凯文.凯利的说法是,互联网全球化是必然的,选择哪种网络不是必然的;四轮汽车出现是必然的,但suv不是必然的;移动电话的发明是必然的,但iphone不是必然的。
人类从采集文明过度到农耕文明,又从农耕文明进入到工商文明,现在已经由工商文明进入到数文明时代,这个变迁是缓慢渐进到快速,我们将走出越来越快的发展节奏。
支持未来发展的一切新事物和新技术都要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大数据犹如厚实的土壤,没有丰富的土壤,很难让未来这些新事物发展壮大。
经过了数十年的互联网发展,积累了前所未有的数据,怎么用好这些数据,怎么共享这些数据,并能够把新的文明迈向更高的台阶,考验着有识之士的才能。
不管未来社会文明行为怎么发展,或者将要发展到什么程度,应该能从现有的事务发展中看出端倪。
可能未来社会还会有新的必然趋势,但更多的是在必然趋势下不断的延伸,延伸到它应有的边界。


必然读后感篇三

从昨天看完程亮先生的文章,我的头就肿得象粽子,单说文章里提到的哲学和科学方面的名人名字,要想理清他们的思想和看“一部分”他们的著作,我这辈子就没可能再做别的什么事了。要说读后感,我只敢说我自以为看懂了哪些,看不懂哪些,其实说句实话,要说看懂这篇文章,那就太牛了。所以我的第一个读后感就是“大部分看不懂”。

“自然界背后的实在究竟是一种在本质上同人类心灵所见的自然界相似的东西呢?还是一种对人和人的福利漠不关心的巨大‘机器’呢?一座山实际上是披着树木的绿袍、戴着永不融化的雪帽的一堆岩石呢?还是实质上是一批没有人的品质的小质点、一批不知何故能使人类心灵产生形式和色彩幻觉的小质点的集合体呢?”这类问题或许在普通人眼里是不需要回答的,但在哲学家眼里,这样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何谓“真”,何谓“假”,是必须得认真解决的问题。否则,哲学家就会睡不着,吃不香,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吃了的食物是不是就是上帝的化身,亦或就是下一个自己……如果纯粹从唯心分析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世界变得非常诡异,一切推演皆有可能成立。于是,在每个哲学家心目中,首先要寻找和解决的问题便是“我所认为的‘真’是什么?什么才是‘必然’的”“哪些前辈或是权威的理论是我所认同的,哪些是我必须去辩驳的”,简单地说,就是树立起自己的“必然性”目标,有了必然性,就建立了严格的逻辑推演程序,也就建立了分析这个世界的方法论和认识论。

这是从大的方向上来说的哲学观和世界观(我所认同的),另一部分学者,选择了去解决不那么大的一些局部哲学问题,比如:极限问题、龟兔赛跑谬论、宇宙中心问题、政治演变、对奕结局……哲学问题只需要下一个台阶,就成了科学问题。在这种动力的驱动下,科学家可以用数学推演的方法建立起代数模型,并且以语义学的方法定义微积分,再使用代数模型和微积分从而推导出极限的解,这是牛顿、莱布尼兹和他的支持者所创立的数学流的思想,也就是本文中所述的`“莱布尼兹在构想“推理算术”的时候,提出了两种推理原则:无矛盾原则与充足理由原则。他认为数学只需遵循无矛盾原则:包含矛盾的判断为假,相反,不包含矛盾的判断则为真。但对物理学,还需要加上充足理由原则:一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则必须有一个其为何如此的充分理由。莱布尼兹认为,对于数学这类不需要寻找理由的纯推理性的真理,我们只要将复合的命题解析为由以构成的简单命题与观念即可证明其为真。”形而下的思潮创造了辉煌的近现代科学和文明,并且这种形式还在越演越烈,现在形而下的过程继续发展,不但在科学层面,而且在技术层面,更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成了技术流派,技巧流派之论战。

其实大多数科学家和哲学家(思路尚在清晰状态的)对自己所持的观点布满了怀疑,也对别的对立的思想和派别的思想保留赞同的意见,于是辩驳发生,哲学于是在不断的辩驳和求伪求真的过程中获得发展,辩驳的过程从来都是纵贯古今,列举无穷多的实验和观察,推演无数的公式和语义。在这个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问题有可被实证的,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实验分析(后验分析)”,比如亚里士多德对物体下降速度与体积或是质量无关的定义;也有可顺向推演的,这就是“先验分析”,比如达尔文对进化论的贡献;还有牛顿被苹果砸到头继而联想和推论出万有引力定律那样的“后(经)验综合”;哲学求证的过程本身就充满了方法论的实验,在西方的哲学发展历史上,哲学思想方法与科学研究方法时而分,时而合,分分合合,这中间对哲学的本体位的争论从未间断,也从未明了,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我们仍将面对那个最可怕的奥秘,就是所谓实在(真理)”

在大多数的争论当中,我们都可以听到哲学家们一个清晰的思路,就是“我是同意你所说的观点的,但说句实话,我看不到你的观点在现实(或是逻辑)中有什么合理的地方”,一方面,哲学家们试图找到一种“先验”的方法来到达“必然真”,另一方面,当这样的方法体系能够证明已经被证明过的大多数问题并且在学术界和世界上广泛认同的时候,他们又开始怀疑这些方法,并且对这些推导出来的新的未被证明的事物或是原理表示怀疑。卡尔.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中对处于哲学家和科学家大脑中的这种反反复复的批判和被批判作了深刻的分析,这算是对哲学本位之本位的思考。这个循环圈往复不断,推动着人类不断去思考那些黑暗的部分。由哲学体系这个思想链条上掉落下一些粉尘或是碎末来,又形成了对现实社会的无限联想,发展成为形式科学(数学和语言),或者是实验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天文地理……),成为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抽丝剥茧地看,本文最后一段的立意明确,导向清楚,并且不失大家风范。“澄清先验性、分析性与必然性的本义,根据不同的理论建构,我们还会有其他的关联选择,存在康德的先验综合真理和后验分析真理,也可以存在克里普克的先验偶然真理和后验必然真理,甚至还可能存在分析偶然真理和综合必然真理。”,这便是典型的中国学者的思路“管它黑猫白猫,能为我所用的都是好猫……”。

必然读后感篇四

以上的平衡点,都是人可以选择的位置点,在这样的点上,可以在不同的力量较量中获得比较稳定的环境。而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力量越多,供我们选择的位置也就越少,但是也不意味着一种单一的力量就比较好,因为在单一的力量模型中,人是完全没有自我的,是在一种力量的指引下行动的,完全没有自主性,跟随着力量的变动而变动,人也就是个行尸走肉。极度的光明和极度的黑暗是一样的,都让人看不到任何东西,找不到任何出路,在一种力量之下就如同在极度的黑暗之中,并不是理想的生活状态;而达到了四个或四个以上就需要很大的智慧对他们进行排列组合,自由排列好了才能寻找到平衡点,但是这个点是指向“单向度”(马尔库塞)的,在单向度的甬道中,生活也是找不到人自身的,就是极度的光明,纯粹的光明。而在二三个力量的主导下,可能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人们很容易找到自己的平衡点,并且在这种平衡的状态下获得比较好的发展——这也于我门狭义的“中庸”之道不谋而合。

但是,这样的模型是被亨廷顿所描述的事实否定的,他说世界上有七八种文明相互作用,重建着新的世界秩序。这么多的文明实际上真是一个很让人头疼的事情,如何排列他们可以找到发展的平衡点?如何排列他们可以得到更加稳定和平的环境,为发展提供空间?任何一个排列不好,就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后果。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可不可以把这七八种文明进行整合,形成更大的两三种文明?亨廷顿说不行,那是简单化,反映的不是事实情况。

既然这七八种文明,很难寻找到平衡点,那么其冲突是否就不可避免了呢?其实也不是绝对的,至少还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一就是生成一种更加强大的文明,对这些进行整合,所有的文明吸收为一体,行成一个共同的文明,从而在内部消解冲突,但是整体却保持着稳定。但是这样的设想是很难行得通的,现在没有人允许这样的力量出现。其二就是好好排列这几种文明,使之可以寻找到平衡点,从而在这些平衡点中获得和平的环境,促进发展。但是这也是一个极度困难的事业,谁拥有这样的排列权威?谁拥有这样的排列能力?最后一种,就是走向另一个极端——让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分散这些文明,形成更小的文明甚至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文明,就如同满天繁星,没有月亮,甚至没有突出的星星,这样的话也就没有什么平衡点可言了,也就是任何点都可以是平衡点,但是这里的平衡点完全是依靠个人的判断去寻找的,不是强制的力量,也不是盲目的追随。只要没有突出的力量出现,整体也可以保持平衡与稳定。那么如何可能做到这一点呢?只有所有文明都抛弃一统天下的野心,顺其自然发展,就有可能实现这样的局面。但是就目前而言,所有的道路基本都是行不通的。西方文明现在还野心勃勃,企图无限推广自己的文明,甚至不惜以武力为工具;中国文明,在被压抑几百年之后,也急于扬眉吐气,虽然其本身并不具备侵略性,但是也不允许无声无息的消失;还有其他的文明,也在以不同的方式寻求发展,如果说马上消解这些是几乎不可能的。

如此看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文明的多样性使得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最后文明的多样性也有可能成为解决冲突的很好选择,真是“成也萧何败萧何”。然而,世界究竟走向何方?我们还需观察,只有擦亮我们的眼睛,让将来告诉我们答案。

箫爻

风雨书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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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读后感篇五

法学学科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传统,遗憾的是,在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其学科自主性的地位渐渐衰弱。究竟何为“法”?古今中外,众说纷纭。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各法学学者或者学术流派基于不同的考量,加之自身之外的因素限制,便有许多不同的认识。一般来讲,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内容,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法保护或体现的价值是统治阶级认定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有的产物;法的产生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演变过程;除此之外,法刚出现时便受到宗教和道德的极大影响,带着浓重的宗教色彩和道德印痕。毋庸置疑,正是因为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作用和规范作用,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才得以保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有了保障。

文学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文学一种特殊的反映生活的意识形态。简言之,就其本质,文学是作家从一定的观点出发,站在一定的立场,对社会,对人生所做的一种评价,是生活的产物。但是,它与哲学、社会科学等一般的意识形态有所不同,它通过作家本身的审美体验和感受来反映社会人生,是作家审美意识的外化形式,因此,文学的反映对象具有特殊性,并有自己独特的反映方式。

现实地看,我们把文学作品从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完全驱逐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中西学术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文学作品去研究法律与社会,具体的法律研究中,文学可以弥补法律的某种不足。正如徐忠明所言:“文学作品的叙事角度虽然不乏‘正统’意识,但是,其中毕竟有着更多的民间思考、民间的视角。”文学不仅上演具体生动的典型“故事”,触动读者的同情心,体悟社会伦理意识,还会让你明白,光读《唐律疏议》、《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些是不够的,弄不好还会被蒙,不如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中肯。文学作品总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或者从一定的角度去挖掘社会生活的真实,即“一般地说,文学叙事是对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真实’概括。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其实与历史‘真实’凭借的社会生活是基本想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所以,文学作品长久以来是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材料,当然,也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二、比较——试从语言的视角

“法是语言!”无论是谁,也不管他是从哪个角度给法下定义,都需要语言的支持。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主义者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意志需要借助语言才能呈现;持功能观的'人认为法是工具,而工具却是语言。从实践中看,立法者们立的法是意志和命令,而这都需要语言的表达;司法官们的法是判决,判决需要书写语言;普遍守法者们的法是行为规范,规范是语言。法律规范中,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权利的拥有与义务的承担以及法律对自由、正义、秩序等法价值的追求都是凭借语言实现的。具体到法律的运作环节,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时使用立法语言,它是法律语言的重要内容。被授权行政立法的机关,其制定的法规语言使用上与法律大致相同,是准立法语言。法律解释的语言,介于法律语言与司法语言之间,更与立法语言相当,可以归为立法语言。法需要语言来诠释,文学同样是一门语言的艺术。传统的语言学认为,文学所要创造的是形象,而形象的塑造却需要一种语言的概念系统。语言是文学的媒介,文学文本总是由语言构成的,即有一定的语言行为及其产品构成,无论是作家创作还是读者阅读,都必须也只能根据这种语言特性——文学文本即便有无数种特性,也都要以这种特性为生成的基础,这就是文学的语言性。

然而,法学终究是法学,文学毕竟是文学,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法学语言重在追求真实性、准确性、严谨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强有力的证据效果。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一点与文学的审美道德价值追求一致。柏拉图就曾在他的《理想国》中宣扬他的政治观,即艺术的社会作用是有益与规范。可见,柏拉图的文学艺术承担了亚里士多德的法律任务。其实,广义文学在我国古代有着很强的道德教化作用,统治者十分强调文学的政治功用,提倡“文以载道”,就是要有与正统意识形态相符的价值观和社会共识,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这种情况直到法学现代化之后才有所改观。

文学的语言则是以精神性、形象性与生动性的文学审美效果为其追求。文学语言是衡量文学作品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人们往往喜欢看到语言形式丰富、描绘形象得心应手的艺术作品。也就是需要在文学语言上琢磨,力达语言的性质要求。显然,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也正是如此,我们才能深刻了解它们的语言,洞察它们的精神。

法学语言的适用性是其最大特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它的价值追求。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正义、秩序,还有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语言在法条里的表现通常是准确的、规范的,给人一种冷漠的感觉。自由决定了法律语言的表达要精确,否则会因表达过泛而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犯;正义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是严肃的、中立的,这样才能树立法的权威,保证执行力;秩序决定了法律语言要合乎逻辑、富有系统性;效率则决定了法律语言最大程度的避免歧义化。法律用语的可替代性相当差。这些特点与文学语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文学是审美的学科。语言首先也是审美的,文学语言的功利性远没有法学强烈,其独特的审美价值追求,使得我们在审美认识、审美教育的过程中可以达到语言的无拘无束,在不同的语境下选择适合的表达。

当然,有一点我们是必须明确的:语言和符号都是一定的“意义之网”,一方面它不可能完全传达“真实”,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完全传达表达者本人对事实的感触。这就是说,语言的表达存在局限性。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首先要受到语言的规范,只有语言上规范之后,才能更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当我们在进行规范性研究时,什么样的法律语言能够更好的追求正义,实现权力、权利、责任等才是要甚佳考虑的。法的意义在于法律实践的语言互动之中。法条是死的,法律机构也是死的,它们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是有意义的,法才能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灵魂正义也才能表现出来。文学语言是不能仅仅从符号的角度来理解的,它还必须从语用的角度进行考察,只有这样它的多重性功能才能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