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工作报告制度(汇总5篇)

时间:2023-10-09 17:45:17 作者:纸韵 工作报告 党内工作报告制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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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工作报告制度篇一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各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严肃认真的原则。

2、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班中和定期三种形式进行汇报。

(1)即时汇报是指当各单位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

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矿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2)班中汇报是指各单位跟班队长和班长接班时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排;班中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无各类事故影响;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下班需处理的问题。

(3)定期汇报是指各单位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汇报。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3、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3)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汇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负责人。

(4)各种安全生产报表、报告和申请在填写过程中要认真、仔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对汇报不及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4、各单位、各部科室建立安全生产汇报记录,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x年一月一日

党内工作报告制度篇二

近几年,随着城区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城区交通硬件设施的改善,城区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而随着农村机动车数辆的增加和道路条件的相对改善,在省、县道和乡村道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却呈多发态势,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目前,乡镇道路等级差、交通设施不完备,车辆性能差、老旧、劣种车辆多和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性提高的现实情况下,对乡镇执勤点的勤务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1、农村交通管理点多线长面广,交警在治理辖区主干线的交通秩序的同时,对偏远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形成了乡镇交通管理中的盲点和死角,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2、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一些乡镇的党委、政府认为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情,对公安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做到协调和解决,有的还干预正常的交通执法活动,没有形成乡镇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形势,造成了交警部门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

3、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民警对正常的勤务已疲于应付,习惯于“朝九晚五”的方式,在中思路不清、缺乏主动性,未建立起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而变化的勤务制度,在路面勤务中不知从何做起、要做什么,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缺乏针对性的被动局面。

1、切实加强当地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推行乡镇道路交通社会化综合治理。政府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管理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把交通、农机、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各村列为小组成员。同时,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分工,交警部门主抓路面行车秩序管理;交通部门主抓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工商主抓占道摆摊设点、违章占道;村庄做好“交通安全村”建设,做交通安全管理的助手和信息联络员;使各部门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形成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政府统揽、交警主抓、部门参与、群众配合”的机制。

2、科学安排、调配警力,通过建立灵活、多变的勤务时间和合理的勤务方式,实现对辖区路段的全方位的监控。近年随着国家对交通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道路通行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增多,车辆速度明显提高;但是,农村道路为平面交叉混合道路,两侧学校、村庄多,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不全,加之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不高,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载滥载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面对乡镇交通管理形势复杂、任务重而警力往往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搞超负荷运转的疲劳战术,也不能对现状听之任之、无所作为,而要在把警力最大限度的压向路面的前提下向科学、合理的勤务安排要警力,做到路面勤务不放松和民警合理休息相结合。在具体的勤务时间上,首先要重点保证车流高峰时段路面车辆行车有序。要对辖区车辆通行高峰时段进行统计和预测,加强高峰时段的路面监控力度。同时,针对与交警打“时间差”、“游击战”的驾驶人,要灵活的调整勤务时间,解决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日路面见警率不高的问题,在规律性的基础上体现灵活性,对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形成威慑力。在勤务方式上,采用动态巡逻与静态纠违相结合,以动态巡逻为主的勤务模式。把握辖区交通流量大、违法行为突出的“主干”线,通过线的巡逻、监控串点,逐步向各支线延伸,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在勤务时间、方式调整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到“四个结合”,即:白天管理与夜巡制度的结合,经常性治理与阶段性专项治理的结合,定点管控与流动巡逻查纠的结合,处罚与宣传教育的结合。

3、在勤务目的上,实现由过去的单纯的路面执法、路面监控向有意识、有针对性地以“降事故、保安全”为目的的勤务制度的转变。乡镇民警奋战在交通管理的第一线,要牢固树立“少死伤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事故可防性”的观念,并把这种理念贯穿于日常的勤务过程中。在以往的勤务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警车上路了,执勤民警却不知要从何着手,见到什么违法行为就查处什么违法行为。是做了不少,纠违率也上去了,但在实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上却收效甚微。因此,勤务制度的制定应建立在对辖区的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章、重点车型”,有目的地调整勤务时间、方式。例如通过对往年的事故分析,得出星期六、星期天的10时至12时事故多发,即要调整警力,加强该时段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的巡逻监控,查处导致事故多发的重点车型和重点违法行为,从而改变勤务制度的盲目性,实现预防事故、减少伤亡的最终目的。

4、制定恶劣气候和特殊情况下交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有效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勤务制度。乡镇交通管理往往面临的是地理气候条件恶劣、道路等级条件低、车辆技术状况差的客观情况。做为乡镇交警执勤点应未雨绸缪,通过制定预案,在遇有恶劣气候、自然灾害、严重交通堵塞、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通过采取现场先期处置、限制通行、疏散人员等措施,启动应急勤务方式,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以民警绩效考评为基础,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通过对民警的执行勤务规范、勤务纪律、管事率等进行量化评分,做为各项考核的基础。同时,应在“从优待警”上应加大对乡镇一线民警的倾斜,改变基层民警中存在的“反正我都已经在乡镇,干不好也没什么”的不良倾向,建立激励制度,从面激发民警的积极性。

党内工作报告制度篇三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小学学校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门时,必须按保卫科制定的规定持有班主任教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其它情景一律不准学生外出,迟到的学生必须按要求作好登记后才准许入校。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资料与事实不符的,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经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经同意并完成登记后方可入校。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景时,需由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我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门卫工作人员与班主任教师联系并登记后进入。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掉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1、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党内工作报告制度篇四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用工制度的重要补充,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责任和风险,在出现人事劳资纠纷时,可能出现“双害结果”。针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从立法规定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检查和加强普法宣传等方面进行制度性完善,以期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双赢”的结果。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权利保障;制度建设

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优势,是很多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工的原因。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当运用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消极影响。

1.1劳务派遣制度概念解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作具体的含义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而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种就业形式,一种劳动经济关系。1.2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我国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和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xx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意图和规制措施。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厘清了劳务派遣的基本性质,即劳务派遣仅为主流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制度的实际运行规制,我国又制定并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劳务派遣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劳务派遣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劳务派遣,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劳务派遣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1存在问题。

2.1.1“同工不同酬”问题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虽然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制度招用劳动者,但与劳动者并不直接形成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从合同目的方面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本着节约成本、规避自身风险考虑,往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报酬要低于单位正式编制同一岗位员工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劳务派遣的“优势”所在,也是用人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一项对劳务派遣工与一般职工的劳动报酬差距的匿名问卷调查,显示,一般企业“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别约人均20xx元。“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导致劳务派遣工产生不满,工作积极性不足,直接影响其工作实效。

2.1.2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虽然上述规定就“三性”问题作出了说明,但是在实务中关于“三性”的法律界定却依然模糊,导致该规定有名无实。由于临时性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即6个月,但是可以通过一次次续约长期使用劳动者;辅助性工作的法律定义则较难确定,一般来说,除用人单位领导职务以下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均有辅助的性质,所以在实务中辅助性存在与否皆由用人单位解释;替代性则更为宽泛,目前从实务中来看,一般工作均具有可替代性,唯一性的工作内容除重要的领导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外,是否可以替代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2.1.3劳务派遣数量超过法定比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从实务统计来看,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远远超出该比例限定,有的达到20%甚至30%。对于10%的比例限定,立法目的主要是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维护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秩序,控制用工人数也是为了维护派遣工合法权益。

2.2原因分析。

2.2.3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工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作周期短,从事工作内容简单,流动性大,其本身没有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维权成本较高也是劳务派遣工不进行积极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劳务派遣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特点,劳务派遣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集体认同感缺失,其并无长久工作和稳定工作的基础和心理,故而容忍一时权利受损的态度成为多数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心态。

3.1细化劳务派遣立法,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鉴于目前相关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不明确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立法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并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报酬保障的监管责任。同时,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在工作中所受损害的责任赔偿、补偿主体,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各项合法权利,避免出现损害而无人负责结果。

3.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合法利用。劳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突破用工比例的用人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方式来严格劳务派遣制度的运用,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符合法定比例、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以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秩序的稳定。

3.3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普法宣传,建立劳务派。遣工权利维护公益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其法律素质,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基础。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公益机制,及时为劳务派遣工提供正当的法律维权服务,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约谈乃至诉讼促使用人单位正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促进其权利得到合法保障。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xx.

2张馨予,陈昊.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xx,2.

3郑东亮.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xx.

4夏雯婷.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xx,4.

5郑海红.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xx,6.6张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河北法学,20xx,3.

党内工作报告制度篇五

按照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xx号)文件精神,x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对全xxx个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验收,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由x党委书记任组长、x长及分管农业的副x长任副组长的xx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设施,并抽调x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工作人员协助各村开展林改工作。集中开展政策宣传、协调落实、矛盾调处、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全xxx个村也都成立了村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村民小组成立了林改理事会。全x共组建各类林改工作机构xx个,形成了xx余人的林改工作队伍,为推进全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宣传培训,掌握操作程序。从xx年xx月开始,全x开展了林改宣传培训工作,共发林改宣传单xx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xx册,x领导进村入户调研林改工作xx次,组织召开林改专题调研会xx次,出黑板报xx期、张贴宣传标语xx条、悬挂条幅xx条,培训x村林改工作人员xx余人次,x林改办深入各村进行林改专题培训一次。通过宣传培训,使x村林改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掌握了林改政策,熟悉了林改程序,为全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调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我x认真分析研究各村组实际,制定了《xx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是组织x村干部入户,对全xxxx村的社会经济状况、户数、人口进行了全面摸底;由区林业局分管局长带队,对我x集体林地现状、林地面积进行了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村情、林情,为集体林权改革提供了准确详实的基础资料。二是把握这次林权改革重点,深入各村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从确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了切合全x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林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范围、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等,为全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依据。

(四)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将规范操作与群众意愿、统一部署与分类指导有机结合,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进林改工作的重要依据,村组实际情况与林改政策有机结合,在调查摸底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群众大会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村组集体林地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按照不同地类、不同小班,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了分配;坚持深入林地,逐班进行编号确权;对集体林地由村民自主决定采取家庭承包、股份制等方式进行了分配;对于已承包到户,符合政策的集体林地,采取完善续签承包合同、村民评议等形式明晰了权属;对于有争议、合同不规范的林地,采用村民表决的方式,重新确定产权,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林改中,没有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加强监督,强化服务意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尊重历史,加强督查,兼顾公平,及时解决林改纠纷,化解矛盾。林改工作开展以来,未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各村林改工作人员都能按照林权改革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到了公开、公平、合理、合法。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随时召开林权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邀请群众代表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随时微调工作思路,及时解疑答惑,为全面推进全x林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对于在林改期间产生的所有数据资料、图表,坚持分类管理、专卡专柜。村级林改工作的相关表册资料,采取x上统一印制,统一规范填写,统一装订,统一购置档案盒,实行一把手负责,一套表统计,一个标准要求,一套程序运行。各村都配备了专门的档案柜,切实做到了依法、规范、有序。

我x的林改工作虽进展顺利,有序推进,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由于林改工作时间为期两年,周期长,个别村工作有时松时紧现象发生。

二是林改工作已接近尾声,资料建档立卡任务繁重,个别村资料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对已完成的林改工作采取回头看。在林改工作中边验收边整改,严格按照林改操作十五道程序进行,确保工作圆满完成,不留死角。

二是积极巩固林改工作成果,全面推进配套改革,推进林权规范流转,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全面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努力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果产业快速发展。

三是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和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林改成果,确保生态安全。对于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要建立管护机制,规范流转行为,达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的。坚持林木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对借林权改革之机盗伐滥伐林木、以权谋私,煽动群众毁林等恶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以教育广大群众,保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平稳、健康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