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1 12:50:29 作者:江sx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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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篇一

婚前接受医学检查是对另一半负责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中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暂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边远地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分步骤逐步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给接受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载明合格、暂缓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结论,并由医师签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印章。

第七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指定传病和不宜生育的检查结果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做好随访咨询工作。

第八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所在地的县(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县(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出具的婚前医学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市、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在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市、州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暂未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除外。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为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在两个月内有效。逾期后准备结婚的,应当重新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及其专用印章式样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的签名抄送同级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取得许可证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取得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3年复核1次。

许可证和合格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的隐私。

第十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技术鉴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减免。

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减免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许可证或合格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婚前医学检查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出具虚假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出具错误的检查、鉴定证明,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检查、鉴定费用;非故意造成检查、鉴定错误的承担检查、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篇二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新婚夫妇间的疾病传播以及婴儿遗传性疾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优生优育,预防某些传染性疾病及遗传性疾病的重要措施和环节,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和谐美满家庭的构建,同时婚前医学检查亦是围产期保健工作从源头抓起的第一关。为有效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级应对措施,持续推动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逐步上升,20xx年我市结婚登记人数为9180人次,婚检人数为7856人,婚检率为,检出疾病有1245人,发病率为,其中指定传染病145例,性病52例,严重精神病3人,暂缓结婚192人。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管理

市婚前医学检查检查领导小组强化对免费婚前保健服务的领导,定期研究分析免费婚前保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去年开始我市实施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同时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明确职责,密切部门配合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篇三

半年工作总结

一、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副局长为组长,县卫生局公共卫生股股长及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为副组长,县卫生局公共卫生股副股长、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及监督。成立了以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为组长,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为副组长,县妇幼保健院各科室主任及婚检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xx县婚前医学检查专家组,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对婚检对象的检查,并依法开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加强宣传,大造舆论氛围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免费婚检政策的知晓率,提高对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义诊、下乡镇督导等方式的方式,面向社会群众发放免费婚检宣传资料120xx余份。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篇四

一、 政府重视,出台政策,为推行免费婚检奠定基础

20xx年11月,洪山区人民政府就决定并在全辖区内实行了免费婚检。由于多方面原因,全区近几年的婚检率仅在10%左右。 去年七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8]122号)文件下发后,洪山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开展免费婚检作为为民服务的实事来抓。8月下旬区政府制定了《关于洪山区免费婚检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办(2008)70号),为进一步在全区实施免费婚检作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区妇联、区民政、区计生、区卫生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对婚检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政策,为全区进一步推进免费婚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区卫生局积极运筹,各部门密切配合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报告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篇五

一、 免费婚检开展情况

1、筹建县级婚育综合服务中心。为了扎实推进我县免费婚检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有关部门专题会议,提高认识,协调部门职责,由民政部门解决办公场地问题,积极筹建县级婚育综合服务中心,暨方便群众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2、规范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县级婚检机构认真做好婚检人员培训,所有医检人员参加自治区级婚检师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现有婚检医师9人(其中主检医师3人)。通过强化培训,培强依法服务意识,提高婚检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规范信息管理,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免费婚检工作质量。为了做好婚检信息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婚检信息录入,所有婚检信息录入《妇幼卫生信息软件》,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制度上墙公示,定期做好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按照法定要求做好艾滋病、xxx、地贫追踪管理。婚检质量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