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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报告篇一
目的: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
3、调整对象
4、地位
教学进度复习并导入:法的概念法的体系?(提问)
一、经济法的概念(板书)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板书)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板书)
1、定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领导、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的活动
2、层次:国家人大及常委
国务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
国务院各部门
四、经济法律体系(板书)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5、国际条约
五、我国经济立法概况(板书)
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发展
1、取得的成绩
2、存在不足
3、改善经济执法的对策
小结
经济法
调整对象: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弊端
作业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执法
反思:学生能思考现状,但较少提出对策
经济法总结报告篇二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法总结报告篇三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总结报告篇四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经济法总结报告篇五
广义 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
类别 具体内容 含义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