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12 09:17:49 作者:琴心月 工作总结 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5篇)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篇一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了xx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xxx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xx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xx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xx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向。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影响全市稳定的一大难题就破解了。下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建议尽快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县(区)都要成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我市现有1500余家合法医疗机构,每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均超过300起。全市各区各镇街均相当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现迫切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便民利民”的综治原则。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2023年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篇二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20xx年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特别是要从医疗体制改革上寻求合理化路径,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

2023年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篇三

您们好!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及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今天,我和医院的同事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从而发生口角,到最后失去控制,冲昏了我的理智,并且大打出手,给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首先,请允许我把事情经过做一简单叙述。20xx年xx月xx日中午我到院食堂打饭,因为饭菜问题与食堂员工发生语言上的冲突,由于言语不快使我失去了理智,从而升级为肢体上的冲突并出手打人。

我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并郑重的向被打的伙食科同事说声对不起!同时甘愿接受经济处罚!至此事之后,无论在什么场合,遇到什么样的人,我保证再也不会跟别人动手打架了。一定要随时保持冷静而清醒的头脑,遇到谈不拢的人,一定要学会以理服人,如果真的无法沟通,自己就采取回避的办法,决不让打架的事再次发生在我身上,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改正。

检讨人:

日期:

2023年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篇四

5月27日上午由于我一时疏忽大意,给一位即将剖宫产的`孕妇插错尿管,以至于在生产过程中给医生和护士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可能给孕妇和未出世的小孩儿带来生命危险,为此我深刻的进行自我检讨。

我以积极的思想态度和行动去承认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一时的疏漏和技术上的不娴熟。然而最重要也最庆幸是没有对患者人身和生命造成安全事故,还有挽回的余地。为此,我深刻的反省自己和谴责自己不认真的态度和行为,并告戒自己要吸取教训。同时也希望其他医护人员从我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鞭策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负责。

经历过这次事件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一个人的成长是需要磨练、挫折和付出代价的,那样的成长经历才够刻骨铭心,才能永远吸取教训,对自己警钟长鸣,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比别人进步的更快。同时,也认识到一个人的成长,除了要总结经验更重要的还是要吸取教训。在平常的工作中,领导和老师们对我们声声强调、提醒和督导那是对我们下一代何等的关心与爱护。此刻回想起来,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懂得领导和老师对我们的培养是那么的包含心血和厚望重托,培养一代有一代有道德、有思想、有素质、工作认真负责、临乱不乱、出变不惊、高业务素质、有主人翁精神的接班人并不是那么容易得来的。 现在我所学的都是老师们手把手、言传身教、劳心费神、包含心血的精心培养的结果,我十分的感谢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栽培与教导。早已把自己当成这个温馨、处处充满关爱与鼓励的大家庭中的一分子的我,当然希望可以留在我们这个大家庭中继续共同奋斗,共同前进。同时更加希望可以在护理部的指导下、在科室护士长和科室各位老师的继续培养下为医院还有科室事业的发展,人类护理事业的发展做 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价值。

请领导监督!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023年医患纠纷思想汇报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通用篇五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行政区划,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由乡综治委组织实施。

(二)部门联动。根据部门职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三)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最大限度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四)教育疏导。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五)重在调处。坚持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明确调处责任,及时化解纠纷。

(六)依法处置。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果断处置。

二、预防措施

(一)乡卫生院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二)乡卫生院应加强对医疗价格的管理,督促各基层卫生所建立完善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和查询制度,严禁乱收费,杜绝不合理收费。

(三)卫生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严格人员、技术、设备等服务要素准入,严禁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从源头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乡卫生院和卫生所应强化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患者举报渠道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三、处理程序

(一)医患双方当场封存所有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二)医方必须严肃认真核查患者质疑的问题,并及时口头或书面向患方通报核查结果。

(三)医院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诉求,认真解释患方的质疑,明确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

(四)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将发生的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县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同时通报乡综治委和派出所。

(五)协商处理不成的,特提卫生行政部门调处,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根据患方意愿,转请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应急处置:

(一)患者在医疗事故过程中死亡的,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或要挟医方的,应通知乡综治委派出得力干部进行教育劝解,对劝解无效的,由公安派出所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地方。

(二)医患双方对死者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延长7日,尸检应当经患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对拒绝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所以责任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

(三)对侮辱、威胁、恐吓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或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或损坏医院财物、设灵堂、抢夺尸体等的,由乡综治委通知公安机关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院财物和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同时协助医院强制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地方。

(四)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乡综治委通知卫生、公安、司法等单位和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单位或村协助处理,对于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在幕后操纵“医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五、工作职责

(一)乡综治委要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作为和-谐平安人和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事件不断发生的地方,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整治。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列为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

(二)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适时通报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三)对属医疗责任事故引发的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过错的,按实际过错严肃处理;对医患纠纷发生后篡改、伪造、隐藏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的医院及直接责任人加重作出处理。

(四)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相关部门都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公平、公正地协商解决问题,坚决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纠纷处理。

(五)因医患纠纷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或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

这是今年夏天发生在保定市某医院的一幕:30多个人围堵在医院大门,有的哭喊,有的在摆花圈,有的打着横幅:严惩凶手,还我亲人……一件因医患纠纷引起的社会事件一触即发!剑拔弩张之际,保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闻讯赶到,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并郑重承诺 :这起纠纷我们负责调解 处理!现场很快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医患纠纷调处难,尽人皆知。保定市通过成立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趟出了一条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新路。

平均每天一起多医患纠纷的背后——

患者方期望值高,医患信息不对称

为从源头上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保定市卫生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抓好医疗基础管理及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等。但和其他一些城市一样,全市医患纠纷近年来仍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保定市区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276起;2015年,却上升至近400起,平均每天发生一起多,约130多名医务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医疗技术是提高了,可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救治的'期望值也更高了,这是医疗纠纷 产生的矛盾根源。”保定市卫生局局长杨运杰分析说,一方面,随着生活条件的好转,人们对生命健康的预期越来越高,希望进了医院好比进了‘生命保险箱’,医生能给治好;另一方面,医疗技术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疾病的发展,病员不可能人人康复。但病人家属往往难以保持如此理性,如果治疗效果达不到自己的预期,他们就无法接受。

去年9月,保定市某医院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一患儿因感染性疾病前来就医,没想到病情发展迅速,致多脏器功能障碍,最后呼吸衰竭而亡。患儿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要求医院赔偿;专家认为患儿死亡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建议通过尸检 进一步明确死因,遭家长拒绝。医患纠纷就此产生。

“这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杨运杰认为,医学的复杂性就在于,病员个体差异较大,同样程度的疾病个体表现并不一定相同,医生救治方案无误但患者因自身原因出现并发症也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一些疾病发展很快,如错过了最佳治疗阶段,治疗过程中迅速恶化也不奇怪。但遗憾的是,这些情况患者家属往往并不知晓,内心也不愿接受。

传统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尴尬—— 

“官了”、“官司了”难操作,“私了”医患合法权益都难保证

医患纠纷一旦发生,患者方、医院方都要投入大量精力,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患纠纷到底怎么处理好呢?

“在现有法律及政策框架下,处理医患纠纷的传统途经有三种”,保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主任仲博理介绍说,一是“官了”,即患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解决;二是“官司了”,即通过诉讼解决;三是双方“私了”。

但这三种途径都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当部分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就像“父子”关系,不具中立性,对处理过程和结果缺乏信任感;打官司的话,不仅费时费钱还费精力,而且医疗事故 责任认定很难让患方信任。所以许多医患纠纷当事人 内心愿意接受“私了”。

而“私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难保证。患者方往往觉得处于对话的“弱势”地位。为加重在协商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多的当事患者走上了“闹”的途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这就促生了“医闹”这一畸形职业。仲博理说,目前的医患纠纷中,有“医闹”参与的明显呈上升趋势。“医闹”行为特征明显,即闹得凶。他们大多对医务工作者污辱、谩骂,甚至拳打脚踢。为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医院只得“息事宁人”。这种“私了”的办法扭曲了医患双方的心态,严重挫伤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

解决信任危机的新探索—— 

有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医患纠纷解决难,说到底是个信任危机的问题。鉴于此,今年保定市“两会”期间,51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件议案,建议引入第三方介入机制处理医患纠纷。

经过调查 研究,今年5月,保定市建立了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该中心由政法委牵头,卫生、司-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宣传、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免费受理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件纠纷以及医疗服务纠纷等,同时提供免费咨询和调解服务。

“调处中心是、市政府下属机构,设有办公室、调解室、接访室、听证室等科室,还建有巡回法庭,法律顾问 室。”仲博理说,它是一个新形势下化解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要医患纠纷的任何一方提出调解申请,提交有关纠纷材料,市调处中心就会派人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研判,如遇重大问题时还会聘请专家参与分析,最终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

医患纠纷调处难,很大程度上在于医疗救治方案专业性强。非专业人士调解,如何保证调处结果的公平公正?市调处中心成立了市调处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从市区各大医院中选聘了90名专家,根据调处工作的需求,对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医患纠纷,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供市调处中心参考。为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医患纠纷,市调处中心还建立了专家咨询工作与卫生行政管理、法院诉讼、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等工作衔接制度。

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保定市明确要求,市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市调处中心,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医院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医患纠纷调处基金,用于调处后补偿患者或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