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离职(模板16篇)

时间:2024-01-13 05:37:13 作者:温柔雨 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劳务交换的基本规则,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一些典型劳动合同样本,希望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以上的,从第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这5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需要经过组织或者上级同意,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7.不能拖:追讨工资的时效问题。

8.关于加班与加班工资的9项问题。

10.工资支付中常见问题解读。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

去公司面试,2位主管向我保证绝对正规后,签了入职表。入职表包括个人简历,入职申请书,还有个培训费用的单子。入职表上写的是指压技师。没有填写需要工作的年限,也没有试用期,只是有提前一个月辞职的说法。

公司规定,进公司需要先从足浴做起,于是我培训了一个礼拜的足浴手法,期间需要穿工作服,又花钱买了工作服。

11.18号。

正式上班。足浴技师。

真正工作以后,才知道并非那么正规,指压有很多特色,调情,手法。每次做完服务都要问客人是否加钟,加钟便是要给客人dfj。每个月公司都会有人来暗访,如果你服务不到位,没有推荐客人加钟,没有做特色手法,会狠狠的罚员工一笔。这也是变相的强迫员工去提供非法服务。

一直很难接受,便一直做足浴,1月1号提出辞职,主管不批准。

打算15号拿到工资,自己离职。、但是如果自己离职。1月份的15天工资就拿不到。

毕竟工作是没有底薪的,只有提成,做了服务才有钱,感觉挺不开心的。

想问几个问题。

1,入职表能否起到合同相同的约束作用?

2,起初招聘初期,公司对员工有一定的欺骗行为。入职书是否合法?

3,公司暗访发现服务不到位,以及对客技巧不好,进行的罚款,是否合法?

5,我想要回15天的工资,请问按照那种方法更加合理,合法。

谢谢各位。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

我是江苏金坛人,到公司上班半年多,一直没有发过工资,到8月份只发过一个月,就是7月的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了我的工资和当初老板说的工资不一样,少了200一个月,现在我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家待业。

现在我申请劳动制裁,请求双倍工资和保险及相关赔偿,请问劳动法的相关条例,我没有请律师,我可以根据这个相关条例为自己辩护吗?下个月就要开庭了,请帮帮我!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拦。

没有必要再去跟单位理论试用期不给合同是违法行为,更不用担心没有合同单位会惦记扣下你这一个月工资,因为法律对类似于你遇到的这种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你们单位虽然试用期不给合同,但已经履行了一个阶段的试用期,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必须向你支付工资或报酬。否则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相关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问题补充:

1、劳动仲裁的时限: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负有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的规定。

同时,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正式录用后的工资,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期,其工资均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你工作了39天他就要给你39天的钱。

员工使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按照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发放。如果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工资未明确约定,需要双方协商,或执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没签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提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平时应多搜集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条、工作记录等,同时应当积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的方式解决。

李花原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饭店的服务员,下岗后她到离家不远的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当了一名园艺工。李花很想找份稳定的工作,所以跟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表示,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暂时不能跟临时工签合同的,要等领导开会决定再说,事后李花多次询问均未果。李花在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兢兢业业干了三个月后,一日清晨,李花正在马路边上修剪树木,突然一辆奔驰从其身旁飞驰而过,把她刮倒在地,肇事者逃之夭夭。为此,李花住了一个月的院,花去医疗费用3782元。出院后,李花认为自己因工负伤,多次要求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销其医疗费用,单位均以李花是临时工为由表示李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单位富余人员为由,决定辞退李花,李花不同意,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便频繁做工作。李花心想,自己不走,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自然也会想办法赶我走,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辞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同意的,而且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有权裁员,拒绝了李花的要求。李花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法律师解读。

本案的关键是事实劳动关系,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待遇以及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另园林绿化管理处虽然为事业单位,但李花显然属于工勤人员,故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本案中李花在园林绿化处管理下工作,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基础事实是确认无疑的。

本案中李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受到伤害,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应为其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并向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了两点理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两点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一是用人单位提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付,那么这一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而劳动者同意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超过十二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工龄超过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资。二是因李花是临时工,所以不用支付。这个观点在案件中多次提到,事实上“临时工”这个概念至少已经被废止了十年,也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生效之日起,劳动者的身份再也没有区别,权利义务都是一致的,都是“劳动者”,而园林绿化处还讲李花的身份是“临时工”,所以就不用补偿,不受《劳动法》保护,这种理由可笑之极。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

那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基本上是较为合适的。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比如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卡的银行记录等。

以上就是对“没签劳动合同能要赔偿吗”以及“没签劳动合同怎么举证”等问题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不过在主张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供可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

一、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离职

我们都知道,离职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正式入职一个月后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入职后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双倍工资。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你,想离职,你要注意哪些内容?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离职优秀2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程序的规定,转正后的员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职工入职公司满一月后,双方必须签订书包范文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假如投诉未果,不要拖,果断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小编友情提示,劳动仲裁是免费的,不用白不用。

同时劳动仲裁是进行劳动诉讼的前置条件,只有进行过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网络整理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content_2();。

离职后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 年 月 日,到期自动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

二、基于,甲方自愿给予乙方款项人民币元整。上述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开户行:,账号。

三、本协议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最终协议,甲方将上述约定款项全部支付到位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公积金、社会保险、年休假等方面均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除将依据本协议收取的所有款项返还给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收取款项一倍金额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

离职劳动合同

很多人会把解除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方提出的解除,认为是劳动合同解除;另一种是员工提出的解除,认为是员工主动离职。

法律意义上的解除,是指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提出的,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这里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无论公司或员工都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辞职也是可以称之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第二,时间点,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而劳动合同到期时结束劳动关系,则称之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个特定法律的事实,导致劳动关系结束,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退休,公司解散等。

解除劳动合同书并不是离职证明,他们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由劳动者提出的。而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法定的。

1、出具的主体不同: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由劳动者提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时机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未按要求出具而离职的,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离职证明的区别:

1、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书,是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其二者的区别是在与劳动补偿方面会不同。

4、无论是离职证明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书,均表示与原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关系了,不影响你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返回目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返回目录。

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返回目录。

离职证明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返回目录。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返回目录。

离职证明范本:

公司单位(盖章)。

〉〉返回目录。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起于年月日,共年个月。因(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单位于年月日终止(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注: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失业保险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返回目录。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

说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木材厂在招聘你时,须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厂一直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但不管怎么说,你与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问题还涉及到工伤认定问题。《劳动法》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从所述情况看,木材厂显然没有进行报告和处理。所以,你本人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如果你对该认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你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脾脏被全部切除之病状属于五级伤残,所以,木材厂应按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木材厂除应按国家规定为你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给你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你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与木材厂就上述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没签劳动合同

2007年8月21日,安徽人夏先生应聘到广州天河区一家职业技术学院任保安班长,工作了个把月后,单位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夏先生虽然心里有意见,但初来乍到刚找到工作,他不想因此丢了饭碗,所以也就没有强求。

结果这一拖就是大半年。2008年4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相继颁布实施,相关的宣传也铺天盖地,夏先生从报纸上大致了解了有关信息,便再次向单位提出签合同。单位开始说可以考虑,但到了5月中旬,夏先生没有等来合同书,反而接到单位要求其离职的通知。

一告

索赔万元工资 结果缩水大半

夏先生一气之下,便于5月30日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索赔近4万元的损失。其中包括: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向单位索取今年2月到4月的双倍工资13548元;同时还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12000元、以及经济赔偿金1万多元。对于经济赔偿金的索赔,夏先生同样是依据新出的《劳动合同法》85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仲裁的结果下来后,夏先生傻了眼,第一项的双倍工资的索赔所得只有4200元,因为仲裁委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应为基本工资,由于夏先生的基本工资是1400元,而这3个月的工资已发,因此单位应再付4200元给夏先生。另外,夏先生要求的加班费也只裁决1千多元;对于经济赔偿金,裁决的结果是分文未得,理由是单位并非故意拒付加班费,而是双方对加班费存在争议。

从4万元的索赔到5千多元的所得,巨大的落差实在令夏先生大失所望。他随即到天河区法院起诉,坚称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应该是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总合,而非仅为基本工资。

二告

单位无法反证 赔偿万元加班费

今年9月,天河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双倍工资,法院同样只支持了4200元,理由同样是计算标准是以基本工资为准。

针对夏先生要求单位补发的加班费,法院作出了一项颇为经典的判决。法院认为,既然夏先生主张自己加了班,那么单位要举证夏先生没有加班,就应该提供当时的加班情况的书面记录,证明当时是别人在加班,而不是夏先生。结果,由于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就采纳了夏先生的说法,推定他当时是在加班,因此判决单位支付加班费12000元。另外,对于夏先生关于经济赔偿金的索赔,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官释疑

双倍工资、加班费均按基本工资算

虽然一审结果让夏先生多得了1万多元,但他还是想不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工资指的就是基本工资,为何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基本工资,而不包括加班费?夏先生随后向广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夏先生想不通,他的“老东家”更想不通:为什么法院只听夏先生单方面的说法,一定要我们以书面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呢?于是,用人单位也提出了上诉,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夏先生要求的加班费主张。

法律未明确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10月27日,此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记者了解到,当天恰好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旁听了该案后,代表们对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和加班费由谁举证的问题也大感兴趣。

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不少代表认为法律既然没有明确工资的计算标准,法院为何断定以基本工资计算呢?广州市中级法院余明永副院长解释称,法律确实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但目前的司法实践都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包括节假日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目前也是以基本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最高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出台解释,将这一情况细化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争议。

律师说法

员工声称加班 单位无法反证就要输

而对于加班费由谁举证的问题,大多来自各企业高层的人大代表们对此很有意见。代表们认为,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加班纪录,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加班纪录的情况下,直接判令用人单位偿付加班工资的作法不妥当。他们还表示,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保存加班纪录,现在又要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不太合情理。

员工处弱势 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于这一点,记者采访了广州的游长安律师。游律师认为,虽然法院的判决乍一看起来,单位确实是有点冤;但从长远来看,应该是合理的。因为与员工相比,单位处于强势,因为举证责任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这一点是《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由员工来举证,有些单位根本就没有记录,员工怎么证明自己加了班呢?所以按目前规定,由员工口头提出、单位举证否认比较合理。此外,因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时间还不长,一些单位还不习惯保存加班记录,但相信时间久了,他们会主动保存,否则吃亏是自己。

离职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如下: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乙方的工资相关补偿及抵扣等均结算至该日。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并在__________内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三、乙方对甲方的客户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第三条执行完以后,双方不再追究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五、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均以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六、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_____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离职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如: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品定价及报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规范等)、甲方确定的其它保密信息。

三、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接触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露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前或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甲方客户,或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六、甲方为培训乙方所花费的培训费用,若乙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应向甲方赔偿上述培训费用(按照实际费用评算)。

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期工资总额的30%。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