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检察院律师意见书(模板15篇)

时间:2023-10-23 22:17:28 作者:灵魂曲 策划书 实用检察院律师意见书(模板15篇)

青春是梦想和希望的季节,是实现自我成长的重要时刻。青春是一个寻找激情和兴趣的时期,年轻人应该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和追求自己热爱的事业?青春是冒险的旅程,下面是一些青春励志的电影推荐,希望能给你们以启迪和感悟。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起诉意见书_____公交警起字[20_____]第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男,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化工厂东_____-_____02号,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名邸_____-_____-_____02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__________市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危险驾驶一案,由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时09分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侦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我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危险驾驶案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时05分醉酒后驾驶__________16号车沿__________路由东向西行驶至__________东路路口时,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停驶在道路上的__________号车及_____at_____6号车相撞,造成_____ap8_____04号车乘客贺_____家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__________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__________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0mg/100ml。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_____ap8_____04号车、_____anh_____16号车及_____at25_____6号车车检报告、_____公物证鉴字[20_____]405号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在法治社会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之一就是指派律师履行代理检察职能。而其中,检察院值班律师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作为律师的代表,他们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法律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从业中,我深深意识到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责任和使命,并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权益保障与舆论引导(以具体案例论述)。

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们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曾接手过一起涉及辩护人资格申请的案件。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委任辩护人,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作为值班律师,我们要独立客观地评估案件情况,为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资格,确保他们受到公正审判。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及时采取舆论引导措施,平衡公众舆论关注点,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只有平衡好双方的权益,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舆论引导的良性互动。

第三段:合作与沟通(论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我曾参与一起关系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我们成功地保障了证据的完整性,确保了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每次与相关部门的会商中,我体会到了团结和协作的力量,也意识到了自身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责任不局限于法律运用,还需具备协调与合作的能力。

第四段:监督与公平(以维权案例为例子)。

检察院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还肩负着对其他法律事务的监督职责。曾有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对待,正义受到侵害。作为值班律师,我对审判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并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在检察院的干预下,当事人获得了公正的审判结果。通过这个案例,我切实体会到了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重要性,我们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反思(以自身成长为主线)。

在担任检察院值班律师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律师的业务技能,更感悟到了成长的重要性。每一次案件都是一次十字路口,让我思考自身的素养和专业度。在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岗位上,我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精神的敬畏,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提升专业素质。正因为有了这些心得体会,我才更加坚定地认为,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自身的素养与修养。

总结:

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们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使命。通过具体案例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值班律师不仅需要在专业知识上有所造诣,更需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与沟通能力以及公平正义的底线。在不断提升个人素质的同时,也应时刻保持乐观、谦虚和进取的态度,勇于面对挑战和困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辩护律师意见书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辩护律师意见书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段一:引言(诱发兴趣)。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一直坚守在法庭这个至关重要的岗位上,进入这个岗位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个过程中,我领悟到了很多法律实践的宝贵经验,得到了很多锻炼和成长。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值班律师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

段二: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与正义。

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我们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以确保我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正和公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将法律准则贯彻到底,还要通过良好的沟通技巧将我们的观点传达给法官和陪审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段三:职业道德与自我克制。

在这个岗位上,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和困难。有时,我们可能会面临权力的诱惑,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腐蚀。此外,作为检察院律师,我们还需要具备自我克制的能力,要时刻保持定力和冷静的思维。即使在面对一些充满冲突和激情的案件时,我们也要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情绪的左右,只凭法律事实和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段四:法律知识的不断提升和学习。

在值班律师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门变化很快的学科,它不断地与时俱进,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需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将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段五:反思与总结。

诚然,作为一名值班律师,我们面临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尤其是在一些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对事实和法律条文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以及扎实的背景知识。然而,正是这种责任和压力让我们不断地成长和进步。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能更好地适应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职业道路。

总结: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挑战。我们需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与社会正义。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这是一段又辛苦又充实的旅程,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守初心,矢志不渝,我们一定能够成为更好的检察院值班律师,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辩护律师意见书

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

合同。

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是公安部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检察院值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以高度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来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值班的过程不仅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也是对律师专业素养的一次检验。在这里,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他们在法律的轨道上寻求公正。此外,一名优秀的律师还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查找法律条文和案例,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为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高度责任心的体现。

值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对每一个案件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态度。无论是简单的日常法律咨询,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都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依法行事。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值班律师,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应用能够真正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尊重。

第四段: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不仅要有个人的能力,更要注重团队协作。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律师需要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等多个专业人员进行紧密的合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进程。团队协作不仅能够分享资源和经验,还能够提供不同的视角和思路,使得案件能够全面、客观地得到解决。因此,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能够与其他人员和谐合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的重要性。

执业过程中,法律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值班律师需要进行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跟进最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值班律师可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并了解各种具体案件的审理实践,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结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工作并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坚守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与团队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进程,值班律师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法律的公正与合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作为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关心,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根据《xxx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濮阳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时间: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的需要,就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事宜与乙方进行了沟通、交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关系。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并承诺以乙方团队的力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即对甲方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法律文件**、拟订等服务:即对甲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甲方要求,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为甲方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其他日常法律服务:即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对于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

2、重大业务的专项法律服务。

对甲方发生的并购重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企业搬迁、群体性人员的分流安臵、公司清算与破产、发行股票或债券或等重大业务活动提供项目综合法律服务,包括参与尽职**、出具法律分析意见、拟订处理方案、参加谈判、**拟定相应法律文书等。

对该类单项事务工作量大、耗用时间较多的重大业务,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单独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可以甲方**人的身份参与甲方的各类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诉讼外谈判、调解等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案件法律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案件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另行协商案件**费的支付等问题。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对接。

1、在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期限内,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顾问律师进行日常联系的人员,具体负责甲方内部的**、安排、协调,配合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向乙方传递甲方的要求、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负责接收乙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文件等。

2、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律师。

如甲方有关人员联系安排的事务有可能是针对甲方并损害甲方利益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该有关人员的法律服务要求。

4、因甲方的具体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5、甲乙双方均提倡以书面方式传递相关工作指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意见等。

四、法律顾问费。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每年支付乙方***律顾问服务费***__________元。

2、在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原则不多于__________小时。

乙方有效工作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按元/小时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律顾问服务费,或由双方在协商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时予以考虑。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人民*: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xx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xx年月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因公司跨省市搬迁,涉及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需要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一共修改了6个版本,最终定稿发给客户。

:起初律师让我研究一下“公司迁移员工劳动关系补偿方案”,我花了一晚上时间做了详尽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并作出了法律研究方案的草稿。

:半天后的见面,初步沟通了一下我的方案,于是律师便让我根据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形成正式的文稿。我大概用了2个多小时,把自己之前起草的草稿,按照律所的模板形成了9页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分为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及操作步骤、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回复研究很详细,建议精简至3页之内,法律分析再精简、案例无需添附、重点突出操作建议,并保证文稿格式字体统一。下班前发给律师,他会发给客户。

:用时2个小时完成第三稿。在第二稿基础上精简至3页之内。发给了带教律师。我以为我已经完成了工作,高高兴兴的等待律师的回复。半小时后,律师回复让我按照他给的思路重新写,大概思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方式、成本及注意事项。

用时2个小时,按照律师回复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意见书,页数为3页。刚接到重新草拟回复后,整个人是比较蒙圈、混乱的,意味着我的思路需要重新构建,离下班时间还剩2个多小时,我是否有能力完成这次的工作任务,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不想搞砸,更不想让带教律师对我失望。于是马上收拾心情,强行让自己镇定下来,按照律师的思路重新梳理写作提纲并填充内容。

【第一】其实是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我不知道专业的定性应该是如何进行的,我脑子里就在想这就是个非过失性法定解除权,这个是定性吗?无从知晓。于是开始百度、谷歌、公众号各种搜索,没有人明确的写过企业搬迁是属于何种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已经花费很多时间了,不能再这样浪费时间,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工作任务,可能真的会给律师留下不好的印象。再次整理了一下心情,想通过法院判决了解一下,是否法官对此类案件在判决中进行过定性分析,还真让我找到了。判决中,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定性的认定,一般是员工主动离职、单方面解除权。本次法律意见中,企业搬迁致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法定解除权,细分为非过失性解除之法定解除权,学过民法的同学应该都知道,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我自己认为这个应该属于法律分析上对问题定性的解释了,于是在第一段写下了这段文字。

【第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合法解除,无论是协商解除抑或是非过失性解除,企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违法解除,企业则应当支付的是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本条内容我通过公式的形式呈现。当时起草的时候,还在想是否需要引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更明确告知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前面的条款均为引入法条,甚至未写明法条序号,为了保证一致性,我也放弃了引入条款的想法。

【第四】是注意的操作事项。我主要从以下5点提出的建议:1.研判是否属于法定情况。2.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3.协商不成应留存证据。4.解除应进行法定补偿。5.合法解除步骤。该部分的起草主要是结合了司法裁判要旨中法官的态度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其实对于适用“客观情形”是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公司负有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具有同劳动者进行合理充分协商的义务。在这个庭审注重证据原则的时代,在本条中强调了企业的证据留存意识,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其实在第一、二稿中,我还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安置补偿方案的建议。但因精简原因,都做了删除处理。

上述内容起草完成后,对错别字、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核,终于按时交了作业。心理很是忐忑,一直期待律师的回复。最希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律师对工作的肯定。但又没有信心,担心自己把工作搞砸了。交完作业后,迟迟未收到回复,还群里特意问了一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我这边随时调整,毕竟在企业给业务方出具法律意见和给律所客户出具法律意见还是有差距的。”初入律所,不管你以前的工作经验有多少,你都是一个新人,都应当秉持着不耻下问、敏而好学的精神,认清自己,随时调整,不要固执己见,在进入律所前就应当有这些认知,并尽快调整好工作的方式及态度。实习律师这一年肯定会是很艰辛的,无论从生活、工作方面,对我们来说都会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只要我们用心踏实的熬过去,我相信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并不会太遥远。

凌晨,带教律师回复了,我看在我的基础上把3页精简为2页,可能太晚了并没有时间做斟酌,律师说明天再回复我。我终于可以安心睡觉啦,因为精简是提炼,并没有大篇幅的修改,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至少没有那么差,踏实睡觉去了。

早上10点多,律师将终板发给我学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性质未使用我之前的写法,而是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2.把第四稿的二和四内容作了整合,并简化为协商-留存证据-方案研究阶段注意严格保密。3.经济补偿金删除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内容,并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我修改了一下格式,转化成pdf版本发给了律师,这个工作任务算是完成了。

1.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应当详尽还是精简?是否应该注重结合实务操作和裁判要旨?

4.优秀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和工作能力?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司法局、律协及相关部门:

本律师愿担任同志(身份证号:)在本所实习的指导律师。本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律师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特此证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余下全文。

律师调解意见书范文精选

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调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方委托)。

以上协议,双方均愿履行。履行日期为协议生效后个月内履行完毕。

本调解协议书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濮阳市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