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察院律师意见书(模板13篇)

时间:2023-10-24 16:40:13 作者:紫衣梦 条据书信 2023年检察院律师意见书(模板13篇)

条据书信的格式要求通常是标准化的,这样可以方便双方的辨认和查验。最后,我们还应当反复审阅和校对条据书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据书信是一种以条款形式陈述某一事件或情况的书信,它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依据。作为一种正式的书面材料,条据书信被广泛用来记录交易细节和约定。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是公安部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受吴妻子宋委托,分别指派李律师和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20xx年6月27日,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现辩护人对吴淦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批捕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试图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以此案中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并未做任何介绍。故辩护人的意见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等媒体报道中所涉内容以及与吴本人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作为参考,但辩护人认为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并非客观真相,所做出的评价更是极尽诬蔑,且媒体审判本身已经妨害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吴其人。

吴x本是复员军人,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他目睹社会的种种不公与不义,在邓玉娇案中挺身而出进行公民调查,从此走上自动自发的公益维权之路。面对肆虐的官权和官威,他不畏烦难,无惧艰险,在各种公共事件中,他始终坚持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对违法公权力勇敢说“不”。吴淦及吴淦式维权行动的出现、存在和彰显,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毫不夸张的说,他是现代版的侠客,是中国版的“罗宾汉”。

二、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共有四种形态:(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本案中,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与(一)(三)两种形态无关。那么吴淦是否实施过(二)(四)两种形态的行为呢?辩护人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涉内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证明,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第(二)或第(四)种形态。无论是所谓的侮辱女干部,还是“三头肥猪”、滑县维权中的“腿枪”、“戏犬”以及江西高院声援律师阅卷等,均属于以“行为艺术”的方式表达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抗议,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辱骂”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且上述行为多数未在公共场所发生,个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也不属于“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庆安事件中,吴淦也只是将自己所获取的有关事实做完整呈现,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而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对公民监督者、维权者进行所谓的“合法”报复。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即便在民事领域都是审慎和节制的,更不会出现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利用侦查、公诉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以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淦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更显然没有任何“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未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明显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越权进行侦查,显然已突破了自诉和公诉的边界,属于滥用国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8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也应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请批准逮捕时增加这一在最初刑拘时没有的罪名,纯粹是为了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达到阻挠律师会见的目的。吴淦并未实施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一些与政治制度有关的言论表达,是其个人政治观点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郑重建议。

辩护人认为,对吴淦的刑拘和报捕,是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个人和组织,企图通过对维权群体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压,以期阻遏维权运动、压制公民社会发育、震慑权利意识已苏醒并开始向当权者主张权利的广大民众。这样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对“鱼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众利益、社会公义和国家前途于不顾,无疑将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责和唾弃。

在这样是非善恶的历史关头,辩护人希望你院及具体负责人员能谨持司法正义、善尽权力职责、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处、迎难克艰、勇担大义,最终本着对法治敬虔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先贤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为法律人,希望我们到晚年都能俯仰无愧,笑对天地与子孙。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方平律师。

燕薪律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否则有可能会因羁押导致其中介工作断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6、如果嫌疑人陈某某被羁押的时间过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发生变化,而不予再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而其亲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发生变故,最终不利于本案的和谐解决。

三、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全面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

特此申请,请审查。

申请人: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检察院值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以高度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来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值班的过程不仅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也是对律师专业素养的一次检验。在这里,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素养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他们在法律的轨道上寻求公正。此外,一名优秀的律师还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查找法律条文和案例,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为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高度责任心的体现。

值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对每一个案件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态度。无论是简单的日常法律咨询,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都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依法行事。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值班律师,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应用能够真正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尊重。

第四段: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不仅要有个人的能力,更要注重团队协作。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律师需要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等多个专业人员进行紧密的合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进程。团队协作不仅能够分享资源和经验,还能够提供不同的视角和思路,使得案件能够全面、客观地得到解决。因此,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能够与其他人员和谐合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的重要性。

执业过程中,法律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值班律师需要进行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跟进最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值班律师可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并了解各种具体案件的审理实践,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结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工作并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坚守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与团队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进程,值班律师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法律的公正与合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作为一名优秀的值班律师,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关心,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辩护律师意见书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起诉意见书_____公交警起字[20_____]第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男,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化工厂东_____-_____02号,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名邸_____-_____-_____02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__________市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危险驾驶一案,由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时09分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侦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我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危险驾驶案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时05分醉酒后驾驶__________16号车沿__________路由东向西行驶至__________东路路口时,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停驶在道路上的__________号车及_____at_____6号车相撞,造成_____ap8_____04号车乘客贺_____家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__________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__________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0mg/100ml。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_____ap8_____04号车、_____anh_____16号车及_____at25_____6号车车检报告、_____公物证鉴字[20_____]405号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律师意见书适用国际融资交易

尊敬的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师______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_________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__________罪名成立,__________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__________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______,不让__________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__________“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__________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______份照片。证明___________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敬请公安、公诉机关依法附卷。

检察院值班律师的心得体会

段一:引言(诱发兴趣)。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一直坚守在法庭这个至关重要的岗位上,进入这个岗位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个过程中,我领悟到了很多法律实践的宝贵经验,得到了很多锻炼和成长。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值班律师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

段二: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与正义。

作为检察院值班律师,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我们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以确保我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正和公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将法律准则贯彻到底,还要通过良好的沟通技巧将我们的观点传达给法官和陪审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段三:职业道德与自我克制。

在这个岗位上,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和困难。有时,我们可能会面临权力的诱惑,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腐蚀。此外,作为检察院律师,我们还需要具备自我克制的能力,要时刻保持定力和冷静的思维。即使在面对一些充满冲突和激情的案件时,我们也要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情绪的左右,只凭法律事实和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段四:法律知识的不断提升和学习。

在值班律师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门变化很快的学科,它不断地与时俱进,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需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将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段五:反思与总结。

诚然,作为一名值班律师,我们面临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尤其是在一些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对事实和法律条文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以及扎实的背景知识。然而,正是这种责任和压力让我们不断地成长和进步。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能更好地适应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职业道路。

总结:

作为一名检察院值班律师,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挑战。我们需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与社会正义。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这是一段又辛苦又充实的旅程,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守初心,矢志不渝,我们一定能够成为更好的检察院值班律师,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县人民*:。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委托,指派本人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嫌疑人,现根据其对本案事实方面的陈述,就其涉嫌介绍**一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主观恶性小。

据***陈述,其经*某(本案同案犯)的建议并由*某驱车,二人共同从义乌来到本地,欲实施介绍**的不法行为。但在**县*局**将其抓获前,其二人已自行停止实施不法行为,打算回到义乌。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有较大的可改造性。

2、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据***陈述,其原先在义乌有正当工作,到达**仅两日就被**县*局刑事拘留。而在这两日,其所参与的介绍**次数不多,非法获利更是很少。且***系成年人,参与**也系其自愿。嫌疑人***的不法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为轻微。

3、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涉嫌介绍**的行为无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其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是初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能主动停止相关不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实施不法行为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请求贵院综合考虑**嫌疑人***的涉案程度,结合该**嫌疑人本次是初犯等情节,秉着教育为主的理念,辩护人建议并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县*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

**县人民*。

辩护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何彩萍律师。

律师调解意见书范文精选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2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200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乙方:

代表:

日期:日期:

20__年__月__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濮阳市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人民*: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xx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xx年月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的需要,就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事宜与乙方进行了沟通、交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关系。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并承诺以乙方团队的力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即对甲方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法律文件**、拟订等服务:即对甲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甲方要求,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为甲方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其他日常法律服务:即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对于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

2、重大业务的专项法律服务。

对甲方发生的并购重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企业搬迁、群体性人员的分流安臵、公司清算与破产、发行股票或债券或等重大业务活动提供项目综合法律服务,包括参与尽职**、出具法律分析意见、拟订处理方案、参加谈判、**拟定相应法律文书等。

对该类单项事务工作量大、耗用时间较多的重大业务,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单独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可以甲方**人的身份参与甲方的各类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诉讼外谈判、调解等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案件法律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案件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另行协商案件**费的支付等问题。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对接。

1、在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期限内,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顾问律师进行日常联系的人员,具体负责甲方内部的**、安排、协调,配合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向乙方传递甲方的要求、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负责接收乙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文件等。

2、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律师。

如甲方有关人员联系安排的事务有可能是针对甲方并损害甲方利益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该有关人员的法律服务要求。

4、因甲方的具体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5、甲乙双方均提倡以书面方式传递相关工作指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意见等。

四、法律顾问费。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每年支付乙方***律顾问服务费***__________元。

2、在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原则不多于__________小时。

乙方有效工作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按元/小时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律顾问服务费,或由双方在协商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时予以考虑。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

律师法律意见书模板范文

因公司跨省市搬迁,涉及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需要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一共修改了6个版本,最终定稿发给客户。

:起初律师让我研究一下“公司迁移员工劳动关系补偿方案”,我花了一晚上时间做了详尽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并作出了法律研究方案的草稿。

:半天后的见面,初步沟通了一下我的方案,于是律师便让我根据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形成正式的文稿。我大概用了2个多小时,把自己之前起草的草稿,按照律所的模板形成了9页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分为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及操作步骤、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回复研究很详细,建议精简至3页之内,法律分析再精简、案例无需添附、重点突出操作建议,并保证文稿格式字体统一。下班前发给律师,他会发给客户。

:用时2个小时完成第三稿。在第二稿基础上精简至3页之内。发给了带教律师。我以为我已经完成了工作,高高兴兴的等待律师的回复。半小时后,律师回复让我按照他给的思路重新写,大概思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方式、成本及注意事项。

用时2个小时,按照律师回复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意见书,页数为3页。刚接到重新草拟回复后,整个人是比较蒙圈、混乱的,意味着我的思路需要重新构建,离下班时间还剩2个多小时,我是否有能力完成这次的工作任务,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不想搞砸,更不想让带教律师对我失望。于是马上收拾心情,强行让自己镇定下来,按照律师的思路重新梳理写作提纲并填充内容。

【第一】其实是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我不知道专业的定性应该是如何进行的,我脑子里就在想这就是个非过失性法定解除权,这个是定性吗?无从知晓。于是开始百度、谷歌、公众号各种搜索,没有人明确的写过企业搬迁是属于何种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已经花费很多时间了,不能再这样浪费时间,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工作任务,可能真的会给律师留下不好的印象。再次整理了一下心情,想通过法院判决了解一下,是否法官对此类案件在判决中进行过定性分析,还真让我找到了。判决中,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定性的认定,一般是员工主动离职、单方面解除权。本次法律意见中,企业搬迁致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法定解除权,细分为非过失性解除之法定解除权,学过民法的同学应该都知道,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我自己认为这个应该属于法律分析上对问题定性的解释了,于是在第一段写下了这段文字。

【第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合法解除,无论是协商解除抑或是非过失性解除,企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违法解除,企业则应当支付的是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本条内容我通过公式的形式呈现。当时起草的时候,还在想是否需要引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更明确告知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前面的条款均为引入法条,甚至未写明法条序号,为了保证一致性,我也放弃了引入条款的想法。

【第四】是注意的操作事项。我主要从以下5点提出的建议:1.研判是否属于法定情况。2.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3.协商不成应留存证据。4.解除应进行法定补偿。5.合法解除步骤。该部分的起草主要是结合了司法裁判要旨中法官的态度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其实对于适用“客观情形”是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公司负有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具有同劳动者进行合理充分协商的义务。在这个庭审注重证据原则的时代,在本条中强调了企业的证据留存意识,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其实在第一、二稿中,我还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安置补偿方案的建议。但因精简原因,都做了删除处理。

上述内容起草完成后,对错别字、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核,终于按时交了作业。心理很是忐忑,一直期待律师的回复。最希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律师对工作的肯定。但又没有信心,担心自己把工作搞砸了。交完作业后,迟迟未收到回复,还群里特意问了一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我这边随时调整,毕竟在企业给业务方出具法律意见和给律所客户出具法律意见还是有差距的。”初入律所,不管你以前的工作经验有多少,你都是一个新人,都应当秉持着不耻下问、敏而好学的精神,认清自己,随时调整,不要固执己见,在进入律所前就应当有这些认知,并尽快调整好工作的方式及态度。实习律师这一年肯定会是很艰辛的,无论从生活、工作方面,对我们来说都会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只要我们用心踏实的熬过去,我相信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并不会太遥远。

凌晨,带教律师回复了,我看在我的基础上把3页精简为2页,可能太晚了并没有时间做斟酌,律师说明天再回复我。我终于可以安心睡觉啦,因为精简是提炼,并没有大篇幅的修改,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至少没有那么差,踏实睡觉去了。

早上10点多,律师将终板发给我学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性质未使用我之前的写法,而是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2.把第四稿的二和四内容作了整合,并简化为协商-留存证据-方案研究阶段注意严格保密。3.经济补偿金删除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内容,并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我修改了一下格式,转化成pdf版本发给了律师,这个工作任务算是完成了。

1.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应当详尽还是精简?是否应该注重结合实务操作和裁判要旨?

4.优秀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