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

时间:2023-08-02 15:55:37 作者:韩ll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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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篇一

首先应当具体分析病人所患疾病的程度、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病人的社会关系等,确定哪些内容应对病人保密,哪些内容应当对外界保密,然后制定出具体保密措施和计划。保密的内容是因病人的状况而确定的。例如,同样是子宫全切术,就农村少女和城市少女来讲,对社会保密的必要性就存在差别。同样是癌症,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病人,保密的必要性也不一样。

在实施具体的医疗保密计划是,应当要特别注意防止无意识外泄。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由无意识外泄而造成的医疗保密失败。为了防止此类失误,医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做到言行表情一致。病人特别能在医务人员那里捕捉信息,因而医务人员的言行表情等不能出现矛盾,否则易使保密失败。例如,你对晚期病人讲:不要紧,会好的。但一会又说:要是早点来看就好了,或者露出无可救药的表情,病人很快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了。(2)医务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病人的状况,包括社会关系、职业、特长、爱好等,以免造成保密失败。案1主管医师不了解病人的职业,误以为病人听不懂日语。案2意识没有考虑到同时向两位病人家属交代注意事项可能会出现的阴差阳错。着表现出工作不周密细致。(3)医务人员应当养成不在背后议论别人,说闲话的习惯。

12、这个误诊的手术该不该做?

患者xxx,女,21岁,未婚,因右下腹4小时疼痛急诊入院,体检,心率为108次/分,律齐,血压为50/8,腹平软,下腹压痛,以右下腹为甚,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立即按 急性阑尾炎 安排手术,术中见阑尾正常,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患者情绪焦虑不安,再三要求医生为其宫外孕保密。医务人员在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对其母亲做了有保留的陈述,家属认为并非阑尾而进行手术选择,这是误诊误治,医生的行为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

1、非必要时不施手术

2、无希望时不施手术

3、病人不承诺时不施手术”这些伦理原则在今天仍然适用。本案例是以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根据体征迅速手术,虽然是宫外孕的误诊,但“手术选择”是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在当时情况下,这种选择是最理想,最现实,最有希望的治疗方法,而且这一手术并非可作可不作,选择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的痛苦,甚至保全了患者的生命。

13、该不该切除她的子宫?

伦理分析:

14、如何看待这例睾丸移植术?

患者某某,男,农民,自诉在出生7个月时,被猪咬掉双侧睾丸及大部分阴囊,外伤愈合后生活无大影响。婚后,由于缺乏男性激素,夫妇不和,精神痛苦,曾多次求医,未得治疗,1987年患者兄长得知可用睾丸移植治疗弟弟的病患后,甘愿提供自己的一只睾丸,许昌第三人民医院即收治患者,于1988年1月13日经过12个小时紧张细致的手术,一例国内罕见的同种异体睾丸移植手术顺利成功,2月中旬出院,患者恢复较快,并已具备了男性功能,家庭重新和好。

a、供者不能因此残废。因为器官被取出后即对原来机体的作用结束,所以移植的器官必须是成对的,即使移去一侧,并不影响供者的缘由的生理功能。b、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危险,在技术上完全保险,徐州第三人民医院是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先后多次组织专家研究治疗方案,修改手术计划,对供者、受者都确保安全。c、受者的得益和供者的损失应有恰当的比例,得必须大于失,把活人的单一器官移植给病人,是不道德的。技术上未过关或未作好充分准备,就轻易把一个活人的器官或组织移植,招致失败或造成恶果,这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手术马虎,引起供者其它手术合并症,不仅不道德,而且挫伤利他行为的积极性,妨碍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

(2)活人健康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大,尤其同种移植,免疫排异反应小。但活人献器官,一定要出于自愿。利用社会地位进行强迫或变相强迫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犯法的。出卖自己的器官以换取一些钱,在西方世界是常有的事,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病态,接受这些出卖器官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但本案例是出于患者兄长的自愿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成问题的,而且是对一种可怕的习惯势力的突破行为。

15、这个孩子该由谁抚养?

1987年3月,某私利妇产站为一怀孕多月的陈某做人工引产手术(超生),术后陈某回家。但3小时候,妇产站职工发现陈某产下的男婴活着,医生便将其先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然后送给李某带回家抚养。月余,陈获悉自己引产的婴儿还活着,便问妇产站和李某索要。对方不给,由此产生纠纷。

伦理分析:(1)怀孕多月的孕妇,引产胎儿成活的可能性是有的,这在临床上并不少见,作为妇产站的医生在给怀孕多月的孕妇做引产手术后应及时查看胎儿的情况,而本案的医生未能做到这一点,这显然是失职。(2)从表面上看,本案医生在发现婴儿是活的以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她忽略了一点,婴儿不是物品,一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就产生了许多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可以随便处置的。所以,该医生应该立即与婴儿的父母取得联系,而不应该把婴儿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再“送给”李某抚养,这些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3)陈某去妇产站做人工引产,做完就走了,这并不表示,她已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权,因为她并不知道婴儿是活的,也不能因为婴儿成活这一事实与陈某做人工引产的初衷相违背就否认了她与婴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具有优先性,不仅如此,监护权还有严格的排他性,即,在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同时没有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对该婴儿的监护权,否则就是侵权。由此看来,既然陈某坚持要抚养这个孩子,则该婴儿应该又陈某抚养。(4)尽管从法律上讲婴儿应有陈某夫妇抚养,但从道德上看,陈某夫妇又是应该受到批评、教育的。因为她既已超生,就应该采取节育措施,一旦怀孕则尽早到医院做人流,可是她却一拖再拖,直到胎儿基本成熟才去引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胎儿的成活和陈坚持要抚养婴儿而造成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违背,起责任则应由陈某夫妇承担(当然比强行超生的责任小一些),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陈某违反了不计划生育政策就剥夺她对婴儿的抚养权,也不能因为陈某是在做人工引产后婴儿成活而超生的,就放弃对她的行政的、经济的必要处理和舆论的批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堵住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漏洞(事实上有不少人就是利用这种办法达到超生的目的),做到既合法又合符政策,级合情又合理。

16、1986年6月23日,一位姓夏的病人(女,59岁)住进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确认病人已处于肝癌变晚期,伴有肝性脑病、肝功能失代偿。虽经多方抢救,病情仍不能控制。6月27日晚,病情恶化危急。28日,病人的小儿子,小女儿看到病人痛苦难忍,提出能否采取措施,尽快结束病人的痛苦。医院对病人家属的这一要求开始不同意。但在病人子女的再三要求下,医生蒲某某、李某某分两次给病人注射了100名毫升复方冬眠灵。事情在处方上写明了家属要求“安乐死” 并由其小儿子签了名。29日凌晨5点,病人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两名当事医生和死者的小儿子、小女儿,后因案情特殊曾一度改为取保候审。

伦理分析:1.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恩美、医学和法律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安乐死概念的正确解释问题。从伦理学的行政分析,安乐死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病人的耳机吧目前医学已无法挽救、濒临死亡而不可逆转;二是由于这种病导致病人肉体精神的极端痛苦,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例病人夏某的情况是晚期肝硬变、肝功能失代偿而不可逆转,其无法挽救性意义方面也已认可。病人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绝不是常人所能体会到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可否认。

笨案例应该说是符合安乐死两个前提性条件的。但仅仅符合这两个前提性条件还是不够的,在安乐死实施过程还必须具备必要的程序——病人自主自愿的决定和医学判定医生的认可。医学的判定、医生的认可只能是以医学科学为标准,即病人疾病是否可救、可恢复、社会应尊重医学的判断、法律也应以科学的医学判断为依据。无疑,本案中队病人病情的判断是客观科学的而一些判断、这种判断是确定上述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性条件的基础。安乐死实施中一条最本质、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就是病人自身的要求、自主的决定。在目前情况下,即病人的疾病不可逆转而病人又痛苦不堪,但如果病人没有这要求或病人希望医学能继续维持其常规的医护,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仍然是不允许的、违法的(不可逆转昏迷病人外)。在本案例中,由于病人昏迷和丧失意识,他的子女作为代理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并取得了当事医生的认可,从程序上分析是可行的。但这里不能忽视,他的子女的代理决定一般应该好似在病人完全丧失意识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作出(或病人曾在意识清楚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决定)。如果夏某在整个治疗中确实一直处于昏迷濒死而不可逆转或不可能举办由本人作出代理决定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家属代理是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时有意识恢复,且这期间又没有做出要安乐死的任何表示或愿望。而凭子女的推测决定,这种代理决定的做出是有缺陷的。如果事先病人有过明确一贯的要求,俺们,当病人处于不可逆转时,由其子女代理决定无可非议,我们应尊重病人的选择。这问题其实已成为本案例伦理争议的关键点。国外对这一问题的额作风采用“生前预嘱”的防护四,具有法律功效,是值得借鉴的。医学的认可判定主要是疾病的不可治愈性。我认为,本案例的医生的做法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动机无可指责,同时是在安乐死两前提下并且是病人(家属)的自主决定的行为,也是符合伦理原则的。该安乐死案在我国属首例,当事医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观念更变过程中,一种科学新事物要得到社会认可和推行,肯定要付出多方面(包括道德、法律、经济、生命等方面)的代价。该医生的做法尽管有违现有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但仍然为人们所理解和同情。

2.安乐死可不可行?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伦理、法律、哲学、社会分析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已详尽谈及。这里要重新强调说明的是,只要承认安乐死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特定的安乐死不是致死原因,它仅仅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状态所采用的方法。解除临终病人的肉体精神的痛苦,尊重“生的意义”、“死的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和自主决定权时安乐死的实际而现实的意义,其客观的需要、合理地内涵是决不能随意加以否定的。

17、癌症晚期患者该不该全力抢救?

患者李某,男性,62岁,患食道癌3年多,已进入晚期,因“无治疗价值”而被某医院拒之门外。几经周折,患者更是憔悴、消瘦,出现恶液质并伴有频繁的恶心呕吐,进食困难。患者家属看病人的无限痛苦和要求延续自己生命的强烈愿望,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医院,再三恳求医生收治这个晚期癌症病人,即使发生死亡也不与医院发生纠葛,并表示原为病人支付一切费用。医生出于“人道”,将该病人破格收入医院,由此在病区引发了一场该不该收治的争论。

人们的普遍和基本愿望,生能为社会做贡献,能使家庭团聚,合家欢乐。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就是绝对的好,死就是绝对的坏。

(2)死亡是自然法则。在当前医药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下,人们不能奢望超越现实条件而企求医护人员治愈一切癌症患者,特别是晚期癌症患者。对本案例中年逾花甲的食道癌晚期患者,治疗上适可而止就行,毋须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医生有权在病人无法挽救时,撤消一切抢救措施而采用一些支持疗法,如给些维生素、止痛剂或输液等。事实上,绝大多数病人及其家属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做好安抚工作,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着想,这应该也是一种道德良心。当然,那种把癌症患者视为包袱,拒之门外,或冷漠相待,或敷衍了事的态度是错误的。病人来院求医,就应该服务周到,严肃认真、审慎从事,即照顾到患者的心理需要,又顾及到家属、亲友的情感状态。对待癌症晚期的濒死患者,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要求。

18、这样的死亡可以避免吗?

(一),胸骨下端有压痛,右上腹疼痛(+),无反跳痛,其余无殊。同时家属提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常服丹参和复方降压片治疗。当时家属要求观察并做心电图,但遭医生拒绝,只做白血球计数。结果:白血球11000mm^3,中性79%,子阿托品、庆大霉素治疗,嘱病人回家。11时30分,病人因神志模糊,胸闷气急加剧,由急救车送入急诊室,血压90/50毫米汞柱,频数50次/分,律齐,作ekg示v2—v3、s—t段呈弓背向上,l、avl出现异常q波2,当即拟急性前侧壁心肌梗塞,收入病房抢救,在抢救过程中,病人死亡,为此,家属大闹。

伦理分析:本案例病人的死亡可否避免呢?可以避免,病人死因是心肌梗塞,医生原来的诊断治疗错误,如果从分注意到时老年病人、气急、心音低钝、胸骨下端有压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服硝酸甘油症状未缓解等心肌梗塞病史体征,及时做心电图检查和血压监测,同时做有关鉴别诊断的辅助检查,并留院观察,完全可以发现病人的心肌梗塞、ekg和病情的发展变化,并作出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病人的死亡,医生负有无可推脱的责任。

本案例揭示医务人员首先要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病人来就医,就把生命安危交给医生,你应十分珍惜这种信任和权利,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以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治疗。本案例的医生如果有很强的生命价值意识,能对病人做进一步观察和治疗,也许死亡时可以避免的。

其次,要尊重病人的正当欲望。病人来到医院就是希望得到全面及时的检查治疗,希望得到医疗物资和技术手段的分配及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信息等。他们的这些欲望是正当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只要条件和规定允许应该给予满足。本案例患者的家属要求留院观察,作出心电图检查,然而医生未同意,对病人家属完全正当合理的要求没有给予尊重和满足。相反,如果医生做到了这一点,也许本案又是另一个结果了。病人在医患中挣扎时很痛苦的,医生对病人的冷暖痛苦要心同身受。这样病人即使死亡,家属可能也不至于大闹,而代之为谅解。

三、简答题

1、社会主义社会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篇二

第一讲(包括3个章节):

第一章 绪论

学习有关基本概念

1、道德

2、职业

3、职业道德

4、医学道德

5、伦理

6、伦理学

7、医学伦理学

8、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方法

第一节 道德、职业、职业道德、医学道德

一、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道德是以善恶评价方式在人类社会中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例如,自古以来人们都知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个简单的道理。

道德的构成:分为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实践。

道德的历史类型:有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道德。

二、职业:是人类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例如:工人,农民,医生,作家等等。

三、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或劳动中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四、医学道德(简称医德):是指从事医学职业的人们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

医德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依照医学职业的分工,又可分为:医疗道德,护理道德,医技道德,药学道德,卫生检验道德,卫生管理道德等等。

我们常说的“医德”就指医疗卫生工作中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医乃仁术”意译:医者行事就是要对患者施以友爱、同情心。故“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就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第二节 伦理、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及方法

一、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道理或规则。

二、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起源本质和发展规律及其社会作用的科学,是关于道德的学说和理论体系,故又称为“道德学”或“道德哲学”。伦理学可分为: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

三、《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来解决和调整医疗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

四、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与方法

1、有利于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可增强医院的信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临床医疗事故往往是责任事故多于技术事故。例如:

口腔拔错了牙(原因是牙序列左右搞错了)属于责任事故;

康复:因为诊断错误将腰椎间盘突出诊断为梨状肌受损,结果治疗方案就错了。老年病人多患有骨质疏松症,我们按摩力度掌握不当,就会引起患者骨折。

2、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职业医师必须具备高超的医术,还要有高尚的医德,二者兼备才能认真做好“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工作。

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良好的医德可调整、优化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医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医务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患者在医院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患者康复出院,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就把这种精神文明作风带回各自的工作岗位,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学会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与范畴

第一节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原则意义指标准或准则)

1、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防病治病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学精神。要求每一个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与患者,与健康人群,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等多重义务关系,承担起防病与治病的使命。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也是古今中外医家的共识。

2、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医务人员工作最普遍和最现实的要求)

要求医务人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关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尊重人的生命,保障患者的权利,关爱人的身心健康。

3、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是医德的最高境界)

是对医务人员行为的最高要求,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患者利益,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恪尽职守,勇于奉献和牺牲。

(一)不伤害原则:是指在医疗诊治活动中不使患者身心受到损伤。

※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医疗伤害”在临床工作中是客观存在的,绝大多数医疗行为在客观上都会给患者带来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例如,药物治疗会出现药物的副作用,可能会引起患者肝肾功能变化。诊断治疗中检查、手术会伴有不同程度的患者的身心疼痛。

医护人员应该最大限度降低对患者的伤害。

(二)有利原则(香港称为“行善原则”,台湾称为“仁爱原则”)

有利原则又称关爱原则,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把对患者健康有利放在第一位,并为患者谋利益的伦理原则。

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最优化的医疗服务,做到使患者利益最大化,费用最少,疗效最好,伤害最小,痛苦最轻。

(三)尊重原则(又称“自主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医患交往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指某人被告知,而知道事实真相后,自愿同意或应允某事。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被”告知,即由医务人员主动进行告知,而不需要以患者询问为条件。

※临床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不注意执行“知情同意”,很容易出现医疗纠纷。

尊重原则对医生的要求:

1、要有宽容的态度。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2、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帮助患者辨明其自主决定是否正确。

3、要主动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对于有同样医疗需要的人给予同样的待遇。即平等待患,一视同仁。

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卫生资源分配上的公正和对待不同病患时的公平。具体表现为:人际交往公正,卫生资源分配公正。

规范:可分解为规则、范围。引义:行为标准和准则。

医学伦理学基本规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准则。它是依据一定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和原则,用以调整医疗人际关系,约束和控制医疗行为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2、尊重病人,平等交往,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谨言慎行,保守医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经济学》:商品、货币、价值等概念。

《物理学》:力学、电学。

《化学》:化合、分解。中和等概念。

《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是在医疗道德实践中对医德行为、道德关系、道德现象的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医学伦理学领域的基本概念。一般包括:权利——义务,情感——良心,审慎——保密,荣誉——幸福(功利)

§3-1 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医学伦理学范畴中权力有患者的权利,医务人员的权利两个方面。

1、基本医疗权(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将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放在第一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否定、阻碍这种权利的实现。(医务人员不能拒绝患者求医要求,违背这一点,就违背了起码的职业道德。)

2、知情同意权:(前面已讨论,此处从略)

3、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个人隐私保密。

4、监督权:(监督医疗收费是否合理,个人医疗权是否得到实现。)

5、病休权:患者生病期间可免除一些社会责任。

6、诉讼和赔偿权。

§3-1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

2、干涉权:这是医护人员的特殊权利。例如:对传染病、精神病人可实行隔离治疗;对服药自杀拒绝抢救的病人,可采取强行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

1、承担诊治的义务: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2、保守医密和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

3、宣讲医学知识的义务。

4、解除患者身心痛苦的义务。

5、承担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的义务。

§3-2 情感与良心

(一)1、情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工作、学习、生活)中对客观事物和周围人群喜怒哀乐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态度或体验。表现为爱恨亲疏。

(1)体验于外的表情是喜怒哀乐悲恐惊。(2)体验于内的感情表现为爱恨亲疏。

(3)体验与实践过程中的是情绪,如兴奋、颓废、激动、平静等。

2、医德情感:是根据医德行为准则和规范评价别人或自己的言行所产生的爱、恨、信任、同情、痛苦等主观上的心理反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和患者关系中应该具有下列医德情感:(1)同情感(心):这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医德职业情感。表现为:“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一切为了病人,以病人为中心”。

(2)责任感(心):是从同情感上升为职业的理性和义务,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减轻患者身心痛苦,挽救生命为己任。

(3)事业感(心):是从同情心、责任心上升的医德最高境界,表现为:医务人员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忘我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二)良心:是道德责任的自我意识,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应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自我评价能力。

医德良心的实质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医德良心的作用:

1、行为之前:医务人员的选择作用、选择动机是不做违背医德良心之事。

2、行为之中:医德良心有监督调整作用。

3、行为之后:医德良心能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后果、影响而作出正确评价。

医务人员在医德良心的作用下,自觉反省、校正自己的行为,改正缺点、错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

§3-3 审慎与保密

(一)审慎:即周密思考,谨慎行事。

医德的审慎: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谨、周密思考,认真谨慎的服务。

审慎既是医务人员内心信念和良心的表现,也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对社会履行道德义务的高度责任心和同情心的总体表现。

审慎的运用:

1、诊断医疗要审慎

全身心投入工作,集中精力为患者的利益考虑,及时正确诊断,要选择最优化的治疗方案。要避免因为疏忽大意引起的医疗差错、事故,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医疗语言要审慎:

由于医疗、护理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必须学习和善于使用恰当的语言与患者沟通,要避免因为用语不慎造成对患者的伤害或不必要的误解。

(二)保密:保密就是保守秘密,不让秘密泄露出去。

医学伦理学的保密是指保守医疗秘密,主要是医务人员为患者保守其个人隐私和治疗方面的秘密。这是医学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也是医务人员为保障患者利益而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

医德保密的主要内容:

1、为患者保密: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或家庭秘密。例如:身体畸形(两性人),患者病史(艾滋病史)。

注意:为患者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2、对患者保密:当患有不良预后疾病患者,初诊时如实告知会对患者治疗不利。如癌症初诊确诊时可暂时不告诉患者本人真实诊断结果,但对其亲人家属一定要及时告知。这样可防止患者心理上一时难以承受,以免影响其正常治疗。

主题:《临床诊疗道德》

临床诊疗道德:是指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执业活动中处理人际关系和作出诊疗决策时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临床诊疗道德的原则

1、知情同意权;

2、患者自主权。

二、身心统一原则:指诊疗活动中,既要重视患者躯体疾病,又要理解、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社会环境,以身心合一整体观点来诊疗疾病,要防止局部、片面的观点和做法。

三、最优化原则:指医疗整治方案选择时要做到:“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耗费最少”。最好性价比。

四、协同一致原则:指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之间、各专业科室之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共同做好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努力促进患者的康复。

第二节 问诊道德要求

§2-1 问诊道德要求

1、仪表端庄,态度认真。

2、说话文明,语言通俗。

3、耐心倾听,恰当引导。§2-2 《临床治疗道德》

《康复治疗道德》

1、对患者理解、尊重,平等相待。

2、热情关爱患者,精心治疗。《口腔医师职业道德规范》

1、尊重病人。

2、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3、刻苦钻研,精益求精。

4、团结协作,互尊互学。

5、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三节

执业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医学伦理学》复习指南

一、医疗人际关系——医患关系。

二、医疗实践活动中伦理道德。

三、医学道德的评价和监督。

第四节

§4-1

一、医德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医德标准,对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执业行为和活动作出道德与不道德的判断。

二、医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一)医德评价的标准:

1、疗效标准;

2、科学标准;

3、社会标准。

(二)医德评价的依据

1、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2、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从医德要求出发,依据医学目的选择医学手段时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

(1)有效原则(2)最佳原则(3)一致原则(4)社会原则

三、医德评价的方式

1、社会舆论

2、传统习俗

3、内心信念 §4-2 医德监督

一、医德监督:是指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去检查、评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行为是否符合医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从而督促其树立良好医德风尚的活动。

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品质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约束和监督。在加强社会主义医德医风建设中,医德监督是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因素。

二、医德监督的方式

1、舆论监督:直接、快捷、震慑力大、影响面广。

2、制度监督:依据医德原则和规范,建立健全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规章制度,使医务人员的行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惩有据,奖罚分明。

3、社会监督(又称群众监督)

4、自我监督:是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方式。

三、医德监督的原则

1、综合监督原则

2、坚持标准原则

3、民主监督原则

4、教育原则

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篇三

1.防病治病 从宏观方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

二.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知情同意与保密原则

三.论临床诊疗工作的基本道德原则

4.择优原则 疗效最好,损伤最小,痛苦最小

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1.目的纯正原则(治疗已婚夫妇的生育问题)

2.知情同意原则

3.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4.供精者,供卵者条件限制原则

5.保密与互盲原则

6.不对未婚男女实施此技术

7.不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8.确保生殖质量原则

五.人体实验道德要求

1.维护受试者利益与健康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收益和代价评估,对特殊受试者有特殊要求(囚犯,病人,儿童)

2.医学目的性原则 严防出现经济等非医学目的的人体实验

6.伦理审查原则

六.谈谈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七.谈谈医学生如何迎接医学模式转变的挑战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认为人是多层次的连续体,它要求我们医学生在以后的诊疗工作中既要关注病人的生理更要考虑的病人的心理,以病人为中心,将病人,医疗技术,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对病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不仅要帮助病人治愈身体的创伤还要努力延长器寿命并使其拥有健康的心理。因此我们医学生要学的不仅是单方面的医术还有为人之道,为医之道,综合病人的种种以及社会做出最优质的诊疗服务,真正配得上仁爱,仁术,仁医。

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篇四

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依法通过,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依法通过,取得知情同意。

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十三、“(二)基本要求”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医学伦理学会议纪要篇五

一、名词解释

二、填空

1、生命伦理四原则为、、。

2、各种治疗方法的效果都与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医德水平密切相关,因

此,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治疗伦理 及其 有效、和 自主三项准则。

3、尊重原则主要包括尊重病人的、隐私权.自主权、及处理好相关的一些特殊问题。

4、医患沟通的伦理准则为、。

5、医德评价的方式主要有

三种。

三、问答题

1、纪守法2、3、临床诊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我完善及培养德才兼备的医学人才

5传染病防控的伦理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