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4 21:16:07 作者:雅蕊 毕业论文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实用5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篇一

第三十七条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以及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和协助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篇二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篇三

目前,乡镇没有消防队伍,也没有消防车。现对新形势下消防队伍建设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就困绕消防队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消防队建设进展缓慢,农村消防工作仍存在盲区。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一些乡镇领导及村干部对农村消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消防工作仍停留在一般性的部署和要求上。另外,农村消防工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尚未建立起运行有效的农村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由于经济落后,各级政府未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导致消防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历史“欠帐”太大,仅有的经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正常开展农村消防工作、配备消防基础设施等问题。

(二)消防队整体战斗力偏弱。整体战斗力不强,灭火救援水平不高。一是队员消防业务素质偏低。从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消防队没有开展专业的消防体、技能训练和培训;部分队员身兼数职,平时工作较忙不能按时参加训练;由于工资待遇、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原因,有些消防队队员轮换频繁;部分队员的新老更替不及时,新鲜血液补不上,造成队伍老龄化,从调查情况看,专职消防队队员中,50岁以上占4%,40岁—49岁占15%,30岁—39岁占30%,30岁以下51%。因训练和灭火救援体力等需要,合理的专职队队员年龄结构为:管理层和骨干的年龄一般在30—39岁,大部分队员在30岁以下。三是消防队出警较慢。多数消防队要通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向当地的派出所或消防大队发出调动指令再出动;有的队伍中,队员不是集中住宿,而是由队长临时电话通知每名队员,延误了专职队的出警时间;有的队伍中很多专职队员都是身兼数职,在接到报警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

(三)消防队经费保障、队员待遇不足。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将消防队的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但普遍存在保障经费不能满足日常运转要求的问题,消防队器材装备缺乏,车辆装备过于陈旧,难以满足灭火作战需要。消防队员待遇低,收入差距较大,为队员缴全“三险一金”的则是极少数。

(四)消防队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基础业务工作较为薄弱。从调查情况来看,消防队的日常管理普遍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一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如事关执勤备战的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安全管理和涉及队员个人利益的请销假、奖惩等,多数队伍只停留在口头上,未形成具体制度、规定,执勤备战制度不完善,对队员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二是多数消防队的管理者大多不具备管理消防队的专业知识,导致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器材装备的日常维护等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为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其灭火救援能力,提出四点建议。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农村火灾防范机制。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镇政府就作为最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镇的消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让乡镇领导担负起做好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二)人才资源招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复转退役士兵是队伍独特优势的`人才资源。这些人员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经过部队2年甚至多年的修炼,政治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军体素质好、适应能力强、业务培训成本低、战斗力生成快,其独特优势使之成为招收消防员的后备力量,其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必将成为竞争消防员的“储备库”。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渠道。消防队建立与运行存在的最大困难就是经费保障问题。器材装备购置与维护、日常执勤备战消耗、队员工资福利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根据地方经济实际和城镇规模等情况确定专职消防队的保障经费,并应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适度增长。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明确专职消防队员的编制与隶属关系,并根据消防队员的工作实际提高其工资待遇,确保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平均工资水平。

(四)进一步抓好消防队管理制度的落实。消防队管理混乱、人员、装备、经费等难于落实的根源在于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或没有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消防队的任务范围、长远规划、建队标准、经费保障、车辆装备、队员编制、福利待遇和相关单位在消防队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督察机制,严格督促各管理部门抓好落实。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加强专业的培训指导,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生活、训练、学习秩序,实现准军事化标准的管理,促进专职消防队伍健康良性发展。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篇四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

(三)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

(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

专职消防队调研报告篇五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装备器材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规定发放高危补贴。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依法为其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其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在火灾预防、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在执勤、训练、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保障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