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模板5篇)

时间:2023-09-13 20:57:51 作者:笔砚 工作计划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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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严抓严管、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组织开展岁末年初百日安全生产大会战活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精准管控安全风险,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永安镇开展岁末年初百日安全生产大会战领导小组:

(名单见附件)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分管安全副镇长任主任,乔玉康、安梦婷为成员,具体负责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协调沟通、情况汇总、统筹推进、督导检查等工作。

(一)强化风险辨识管控

针对岁末年初低温雨雪、大雾团雾等恶劣天气增多,用电用气用火需求增加,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安全保供增产压力加大,以及极易出现抢工期、赶进度、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现象等特殊情况,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进行系统分析研判,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督促企业结合冬季特点开展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受控,将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安全风险预警提示,引导社会公众加强安全防范。

(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食品卫生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农贸市场等群体性聚餐场所以及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卫生情况;餐饮业食品卫生状况,服务人员是否经过健康检查、持证上岗,是否取得卫生经营许可证,饮用水是否干净,餐具是否经常消毒,是否进行流水洗碗等。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方面。重点排查加油加气站、烟花爆竹零售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证照情况,以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问题和隐患,灭火器和灭火沙池等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等,严防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方面。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检查,检查在养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高边坡等危险路段的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检查桥梁和涵洞的安全情况。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超限、酒后驾驶、车辆违章行驶、违规改装车辆、农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载人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方面。围绕居民烤火场所门窗关闭通风不良,燃气管道年久老化,燃气泄漏,农村熏腊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使用燃气餐饮场所、老旧小区、农贸市场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场所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治理。

在建工程安全方面。落实防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坠落、火灾、触电、倒塌、坍塌、窒息、淹溺等措施情况;施工现场电焊、气焊、起重、登高、脚手架架子工等应持证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项目是否存在赶进度、赶工期、违反施工工序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工贸行业(含非煤矿山)安全方面。对辖区内企业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是否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及应急演练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加强人流动态监控。加强对商店、学校、卫生院、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完好情况、消防控制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应急照明设施配备设置是否合理且完好,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等。

(三)施行隐患动态清零

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和要求,组织“回头看”,进行动态更新,做到精准发力、闭环管理。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报自改,对企业自己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自行纠正处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一是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森林防火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疫情防控安全等重点领域,制作安全宣传牌,安放在交通卡口要道、各村(社区)、各企业显眼位置;二是通过微信群、广播等不定期的、循环的、多角度的进行安全宣传;三是通过各检查组在排查检查过程中,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四是结合日常工作,如安装反诈骗app、脱贫攻坚“回头看”等过程中,积极向群众宣传安全常识;五是要求各企业对员工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事故警示教育、消防安全培训等。在全镇范围内营造浓厚的安全宣传氛围,做到人人心中有安全,安全惠及到人人,确保全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包企联村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认清安全防范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对各行业领域和企事业单位的检查要做到“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切实把工作做实,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稳定,让全镇过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20xx年元旦、春节佳节。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检查组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数据,形成工作总结,分别于20xx年1月20日、20xx年3月24日将工作总结、检查汇总表报镇综合执法办(安办),逾期未报,视为该行业领域、村(社区)、企业无隐患。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篇二

1.1编制目的

为了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科学实施防洪调度,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时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抢救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v^防洪法》、《^v^防汛条例》、《城市防洪预案编制大纲》及《四川省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此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暴雨、洪涝灾害侵袭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应急工作原则

按照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体制,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和强化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促进城市综合管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防洪抢险救灾指挥小组

本工程施工单位成立防汛防洪度汛指挥小组。主要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学磊

副组长:侯靖

2.2主要工作职责:

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新津防汛指挥部报告雨情、汛情、灾情、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在新津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2. 3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抢险救灾组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一切日常事务,迅速准确了解、收集和汇总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及时上传下达;在新津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统计资料上报及归档工作。

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险情地段的防护与排涝,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安全保卫组:安全员担任,成员由项目成本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现场责任工长担任,成员工长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3.险情发布后的应急反应

防洪抢险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开始运转,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检查督促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4.事件报告

洪汛灾害发生后,要按照本预案,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和事件处理工作。

报告程序

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新津防汛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将险情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动态及现场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报告有关单位,现场联络员应随时了解现场动态,及时报告现场指挥和处置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应对排险除险过程和善后处理情况进行连续、深入、全面续报。

报告内容

3.灾情的初步信息或基本结论;

4.灾情的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5.处置程序

发生险情时抢险应急反应

抢修排险

灾情发生后,抢修排险队应立即投入运作,队长和抢修排险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应急领导小组。

及时联系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特大暴雨造成大面积积水事故时,报办公室联系环卫站及时消除道路垃圾,以免造成井内堵塞,及时疏通堵塞的下水道以免污水回流造成城区大面积污染;道路或桥梁损毁及抢修时,向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抢险;作业人员发生伤亡时应及时抢救人员,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遇到暴雨持续发生时,组织人员落实有关物资和车辆,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做好因灾引发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方面的后绪处理工作,对发生灾情的`原因和抢险救灾的全过程进行认真调查、总结,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全部工作完成后,将总结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防汛指挥部,同时将所有材料归档保存。

6.工作要求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实际,加强防洪抢险救灾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防灾抗灾意识,并制订扎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发生洪汛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防洪抢险救灾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防洪应急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反应迅速,积极应对。洪汛灾害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行动,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紧张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现场保护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防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后,对防洪工程量、材料、资金、灾害损失等情况应及时记录,按上级有关规定的报表及时上报。

7.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定本预案。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篇三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xx年已结束,很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磨练自己的机会,更感谢公司对我的信任和栽培!在过去的一年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可从中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以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在学校中学习的多是xxxx的理论知识,但真正运用到实践,或者说是具体的项目中的机会却很少,在公司工作这几个月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对前台界面的调整修缮和数据库的增删改查,自己亲身参与的后台业务逻辑的相关处理,自己在编程能力上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

自己也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加强了编程语言的学习,提高了编程思想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自己对xxxx的认识有了层次性的变化。

在xx个多月的实习和工作中,共经历了三个项目,分别是xxxx。

在日常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当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比如:有时会忘记打卡;对业务不太熟悉,处理问题不能得心应手,工作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对相关知识情况了解的还不够详细和充实,掌握的技术手段还不够多;对流程还不够熟悉,有时会多走一些弯路;需要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虚心向周围的同事学习,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寻找自身差距,拓展知识面,不断培养和提高充实自己的工作动手能力,把自己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

在工作中,逐步学习等。在学校中也曾学过,但是了解不多,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从未使用xxxx过任何开发,但是在工作中,通过学习和同事的帮助,了解到xxxx虽然暂不支持跨平台但是也有很大的优势,相比xxxx而言,上手很快,开发显得更加容易,控制也显得更加方便,作为开发平台,它也十分人性化。让初学者十分容易学会应用,而且用开发效率十分高。

在闲暇之余,也复习和学习一些内容,虽然学习的不多、不够深刻,但是我觉得对自己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帮助。

1、工作的条理性不够清晰,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在开发时间很仓促的情况下,事情多了,就一定要有详实而主次分明的计划,哪些需要立即完成,哪些可以缓缓加班完成,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2、对流程、业务需求不够熟悉。在工作中,发现因为流程或业务需求的问题而不知道如何下手的情况有点多,包括错误与缺漏还有当时设计考虑不到位的地方,对于这块的控制力度显然不够。平时总是在开发,但说到底对业务很熟悉才是项目很好完成的前提。

3、缺乏工作经验。在开发过程中,总会遇到林林总总的问题,但是很多问题公司都已经有了成熟的解决方案,但是自己却总是想当然的自己去摸索,结果却是效果不尽人意、浪费时间。

4、对细节不够重视。在工作中,自己总是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一些细节,认为会节省一些时间,但事实证明往往是更费时费力。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学到了不少东西,但是更多的是发现自己的不足,像对开发技术掌握的还不是很深,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还不是很全面,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也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迅速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及技术水平,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价值。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学无止境,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好开发人员的本职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创造性做好做扎实,为项目的开发以及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篇四

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较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v^安全生产法》《^v^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v^、零售经营单位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灾难。

(2)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及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指挥中心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制定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负责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

(2)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组织现场清理工作。

(4)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救护、治疗应急预案。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县供销社: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9)县市场^v^:负责配合做好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及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灾难原因分析意见。

(4)参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日常工作机构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1)管理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2)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3)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组织制定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操作手册。

(4)收集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库和资源库,并负责联络。

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 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计划篇五

一、抽样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方法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三、对各级执法主体要求。

1.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3.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