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10-01 02:48:57 作者:影墨 心得体会 2023年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模板5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使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专业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控制数量、提高素质,通过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用人需求。

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拟定,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选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

(二)十八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不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选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下列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涉及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警务活动;

(三)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警务活动;

(四)涉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承担。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的工作;

(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

(三)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警务活动;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兑现奖惩、决定是否继续选用的主要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编制余额内招录人民-警-察时,经市政府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工作满二年、考核称职且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在岗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一定数量人民-警-察(公务员)。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按照所在公安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工资标准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所在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遗属。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样式、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有明显区别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入话题及背景介绍(200字)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察队伍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各类行政、文书、情报等工作,为警察的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参加考核是必不可少的。近日,我也参加了一次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通过这次考核,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二段:考核的内容及相关经历(300字)

这次考核主要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情报搜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不乏一些基础的法律条文的记忆。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各类办公软件的运用和警务文书的起草。作为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平时工作中经常使用这些工具,所以这次考核对于我来说并不算困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我还是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方面的能力不够突出。

第三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的反思(300字)

考核中,我意识到自己在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方面的不足。我虽然熟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但在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炼重点信息时考虑的角度和方式不够全面。另外,在文字表达上,我发现自己的表达能力有待提高,有时候无法将自己的观点清晰且准确地表达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为我提供了改进和提高的方向。

第四段: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300字)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身的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首先,我将加强对行业的学习,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知识,以便能够更加熟练地应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次,我会注重提升自己的观察能力,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学会挖掘其中的潜在信息。最后,我会多参加一些辅导培训班或写作训练,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让自己能够更准确、清晰地传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考核,我不仅认识到了自身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上的不足之处,也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工作能力需要时间和努力,我将以这次考核为契机,不断地积极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未来,我相信我能够不断进步,在这个岗位上做得更好。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警务辅助人员是承担着协助警察工作的重要角色,其职责涵盖了各个方面。对于警务辅助人员来说,不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在考核中展现出优秀的综合素质。通过近期的考核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考核中的宝贵经验和收获。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这些心得。

第一段:考核方式的多样性

与过去单一的笔试面试不同,现在的警务辅助人员考核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书面考试,还将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纳入考核内容,使考核更加全面和真实。这不仅为考核者提供了更大的展示空间,同时也更好地检验了我们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在考核中,我们要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流程,时刻保持冷静和应对不同情况的能力,确保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我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段: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的重要性

在实际操作考核和模拟演练中,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被充分考察。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我们往往需要与多个环节和岗位的人员进行紧密合作,以达到最佳的工作效果。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协调能力,是保证整个工作流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考核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团队合作和协调的重要性,不仅要紧密配合,还要善于与他人沟通和协商,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第三段:沉着和决策能力的锻炼

由于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常常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在考核中,模拟了一系列各种突发情况,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对方案。这些情况索要求我们保持沉着冷静,迅速进行判断和做出决策。考核的环境更加复杂和紧张,对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这种锻炼,我们不仅提高了应急处突的能力,还提升了我们的心理素质。

第四段:持之以恒的学习态度

考核是对我们所学知识和技能的全面检验。在考核过程中,我意识到了终身学习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更新变化,各种新技术、新方法、新制度层出不穷。要想在警务辅助工作中不被淘汰,就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会坚持持之以恒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段:个人反思与总结

通过这次考核,我感受到了很多不足之处,发现了需要提升的地方。我将以此为契机,不断优化自己的能力,并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同时,我会密切关注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为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警务辅助人员考核是我们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一个重要台阶,通过这次考核的心得体会,我深刻意识到了自身的差距和需要提升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进步,为提升自身的能力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做好准备。同时,我也期待着未来的考核,以更好地检验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招 录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优先录用公安专业的毕业生及优秀退伍军人。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录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招录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培训、考核、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意见,设置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监控值守、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本人于_年10月通过公务员社会招考进入公安队伍,经过四个月新警初任培训后于今年2月进入西湖交警大队文教中队参加交通管理工作。一年来,我一直恪守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来要求自己,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汇报如下:

思想上:我认真学习了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牢固树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尊重人民群众,强化服务意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通过市局的各种警示教育活动,也使我明白公安队伍作为一支纪律部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本人作为公安队伍中的一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铭记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责任,以健康良好的状态投身于本职工作。

工作上:我严格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不论天气如何恶劣我都能按时上班,认真站好每一班岗,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努力维护好自己辖区内的交通秩序。来到中队后我被分配到文三路警组,主要对学院路口进行管理。通过虚心地向中队领导和师傅前辈们学习,向他们请教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从一开始的绑手绑脚到现在的独当一面,我很快度过了适应期,针对路口流量非常大的特点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七月以来中队辖区道路开始改造,压力倍增,作为中队的年青力量,我积极参与交通管理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与同志们一起确保道路畅通。

学习上:我认真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业知识,坚持参加每周的中队学习会,对照自我,检查不足,及时加以纠正,加上平时的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同时,在平时的生活中,我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把中队当作自己的家。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比如理论水平还不够高,遇到疑难杂症还缺乏实际处理经验等,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再接再厉,做一名合格的交通警察,认真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2021警务辅助人员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