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

时间:2023-07-31 09:28:37 作者:韩ll 工作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向执法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且经立案查处属实的投诉举报行为。

第三条   实行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专款拨付,专项列支,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群众投诉举报,设立以下举报渠道: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13364840120;

(三)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四)信箱:http://。

各举报(报警)电话,必须安排专人接听,并向社会公布 。

设立举报(报警)电话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3.未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6.利用 b 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7.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采供血活动以及从事性病诊疗的;

8.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等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要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时应尽量详细注明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他部门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单》。

第四档:案值千元以下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

各执法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审批流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核定奖励档次。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市卫生局局长、主管市领导应分别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三)审批完毕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并交付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卫生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依法查处举报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库尔勒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健康体检等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

(五)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七条 信息报告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告的信息应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和名称、地址及主要违法事实。

(二)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经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或立案处理的;

(三)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信息报告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对匿名报告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报告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报告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  对报告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二)  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

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五)负有打击非法行医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所有报告的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办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支付报告人奖金。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篇二

为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医院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全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全面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按照市、区文件精神要求;医院拟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同时利用宣传标语、村广播等媒介进行大力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公示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行医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对医院内不合格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敦促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资格,杜绝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篇三

秦安县陇城中心卫生院 二o一二年八月

1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秦安县陇城中心卫生院

为了贯彻落实秦卫发(2012)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知》(甘卫发监函2012 361号)和《天水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天水市函2012 100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活动,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犯罪活动。

(二)清理整顿超地点、超范围行医,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

2 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广大患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药店无证“坐堂医”。依法查处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查处以“义诊”、“免费检查”、“专家咨询”、“讲座”等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以及借助虚假广告,招摇撞骗、误导和欺骗患者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从业人员;查处助理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独立执业行为和使用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超范围、超地点行医的各种医疗机构。

3 下性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及超出《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行为。

(五)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消毒管理制度的执行、医疗废物的处理、牙科医疗机构落实“一人一钳、一人一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违反卫生部“八不准”规定,私自向院外介绍检查和住院病人,私自向院外介绍买药和手术、私自收费、班外行医,未经批准到本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会诊、手术,离退休及内退人员私自开业行医或到其它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以及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或者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销售药品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医疗机构。

(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整治范围

对全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类无

4 证行医黑窝点、美容机构等全面检查整顿,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还要开展一次“回头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非法行医行为反弹主。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2年7月15月-2012年8月31日)。我院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以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业务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医疗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效果和整改时限,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15日)。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整改。对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村卫生所建设

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以村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村级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村卫生所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顿

(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镇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4、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阶段:汇总查处情况阶段(2012年9月16日-10月15日)。自查和整改工作结束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积极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过程中仍存在非法行医、非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严厉处罚,切实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制度建设,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法行医活动已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系统的形象。我们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整治工作。要结合当前效能风暴测评,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这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卫生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要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加大整治力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医疗机构,出依法查处外,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三)密切配合,常抓不懈

7 大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和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协同公安部门对那些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钉子户”、“难缠户”坚决依法惩处,切断非法行医的催生因素;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的鉴别能力,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形成全镇拒绝非法行医的氛围。

附 件:秦安县陇城中心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秦安县陇城中心卫生院

公卫科 2012年7月15日

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篇四

为有效预防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合肥市xx区财政局积极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在全区主要马路、广场、居民小区悬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条幅100余条;在辖区商场、金融机构、社区电子显示屏24小时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宣传视频;设立30余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台,派发宣传单、宣传折页、宣传手提袋等材料15000余份。

与xx区银行、保险公司、办公楼物业、学校、工厂等各类型单位展开宣传合作,根据各单位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针对客户的金融知识普及;与物业联合开展针对楼宇入驻公司的宣传;与学校、工厂等单位联合开展针对学生、职工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专场培训活动,现场向社区居民详细讲解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传授正确的理财知识和理财方式,宣贯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常识,使接受培训的群众得到深入学习,在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方面更加专业。

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台发布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利用xx报、合肥晚报等传统纸媒广泛报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新闻,提高了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力和效果。

非法行医报告内容都 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篇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何时起开始实施(b)。最后一条

d、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门(a)。第四条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至六个月

7、医师资格考试由(a)组织实施。第八条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c、医疗机构

8、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c)。

a、备案 b、登记 c、公告

9、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c)报告。

a、政府办公室 b、上级医师 c、卫生行政部门

13.(a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任何单位 c.任何个人

b.核准登记 c.群众需要

15.某医疗机构医师廖某,其注册执业范围为外科,却在内科诊室接诊,并出具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廖某的行为(b)

a.法律允许的行为

18.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a)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a.必须佩戴 b.可以佩戴 c.必要时佩戴

15.医师刘某,申请开办妇科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以所学知识诊治了一些儿科病人,刘某的行为(b )

a.法律允许的行为 b.超执业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