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0篇)

时间:2023-11-23 10:16:42 作者:薇儿 口号大全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0篇)

规章制度是一种约束力强的规定,它可以规范我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规章制度范例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哪些有效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橡胶助剂的企业,液氯属其中原料之一,在原料的储存、使用中,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并能在出现意外时及时正确地处理,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减少损失,特制定如下安全应急措施和管理制度。

1.液氯的运输本公司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进厂后由双人严格检查有关重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材料。卸料时,禁止冲撞,卸料人员应熟悉氯气的性质和急救措施,穿戴好防护用具,将验收合格的液氯由双人收存在专用库中并登记入帐。

2.液氯瓶在使用中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必须在隔离棚内使用。严禁和乙炔、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爆炸。

3.液氯的购买手续、入库、储存、领取、使用、空瓶的确认和管理采取双人管理。

4.保证液氯的储存、使用处通道畅通,任何时候都应使消防车能畅通无阻。氯气贮存区设立专门的标识牌,明确标识其种类、名称,以防混存或意外,环境温度应保持在适宜物料存储的条件下。

5.在生产过程中,液氯采取封闭式管理,员工每两小时用氨水对接口处检查一次确认液氯是否泄漏,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对违规操作人员严肃处理。

6.在液氯的储存和使用处修建碱中池、排泄沟和通风设施,配置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检查其有效性。

7.对储存、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及应急处理措施的教育和演练,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8.若出现中毒现象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通风处,保持安静、保暖及时送医院就医。

8.公司建立领导值班制度,检查其生产操作情况,遇意外情况能及时处理。生产安全实行三级管理,由经理主抓,车间主任、各代班长具体实施。

9.公司内部消防安全实行三级管理,由经理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由经理、车间主任、各代班长组成消防安全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的预防、检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及文件精神。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10.公司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组织职工的生产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操作知识、各种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宣传和贯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的重要性。

1、危险化学品贮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应当制定事故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8、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

9、各类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灭火及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不得混合贮存。

10、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无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现象。

1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

15、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国家规定。

16、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17、贮存易然、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且符合国家标准。

1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排风设备,并保证通风良好。

19、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20、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时,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分隔。

21、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煤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22、通排风管、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3、库房温度、湿度适宜,符合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要求。

24、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2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26、贮存可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

27、危险化学品贮存部门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28、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9、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30、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堆放。

3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2、受晶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34、压缩、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5、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36、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3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38、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9、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0、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42、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3、贮存需浸湿或加稳定剂的物质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无证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及其容器、包装和槽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三、严禁疲劳驾驶。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的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四、严禁有险不报。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应当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地区,并迅速如实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质量等情况。

五、严禁违反公安机关通行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装、超载,严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情况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严禁违反通行证核定内容。必须按通行证核定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速度运输危险品。

七、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通行证。

八、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驾驶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收费站点和收费通道行驶,经过治安卡口、公路收费站和其他危险品道路运输检查点时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九、必须彻底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经查获必须立即整改。未改正前,运输单位必须派员严密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小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我省具体情况制订。

2、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指教学大纲所列,实验教学中所用到的六种:

(1)易燃品

(2)易爆品

(3)有毒性物品

(4)强氧化性物品

(5)强腐蚀性物品

(6)放射性物品

3、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铁柜或危险品库(地下室或地窖)中。危险品库内应有若干专用柜,以存放上述物品,危险品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水、避光、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4、危险品库(柜)要有专人负责,应设双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库。

5、危险品的取胜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应二人支领送还,要有专用登记册记录,手续齐全。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

6、对于危险品,要做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实验中的.废水、废液、废包装,以及其它残存物,应作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以防发生事故。

7、支领、取送、使用上述危险品时不准吸烟,危险库内严禁明火。

8、对违反本制度的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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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 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2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3.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成品油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4.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5.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危险品运输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1、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2、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3、危险品应设立专库存放与管理,环境、设施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4、危险品库应由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温湿度控制,安全、昆虫、鼠类的控制按有关条例实施。

5、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并按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将其分类存放,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6、危险品库必须有一定的通风设施及消防设备。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险品中转库门前必须有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8、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9、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挂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2.仓库周围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严禁堆放,保持道路畅通。

3.不同性质的油漆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放。严禁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仓库内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仓库工作人员离开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6.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挂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正常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规范》(津工大[]2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纺织学院所有与化学有关的实验室。

2、各实验室必须依本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具体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3、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存;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采购、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并向学院备案。

4、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化学品管理台账。

5、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并具备与本实验室化学药品相关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所有化学品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标签(包括自配药品、溶液及化学废弃物等),标签应标明化学品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7、未经防爆改造的普通家用冰箱严禁存放化学试剂,尤其是溶剂及其他挥发性、低沸点试剂;严禁存放食物;冰箱外应贴有内存物品清单及严禁存放食物及化学试剂的醒目提示。

8、有气瓶的实验室需严格按照与气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存放、使用、更换及检验。

9、实验室废液等化学废弃物应使用指定器具在指定地点存放,妥善保管,按要求及时处理。

10、实验室应按相关消防制度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配备防护用品和化学实验紧急情况处理所需物品。

1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按月上报检查结果。

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的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 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 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条所领取实验用危险品、实验完剩余物品,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库房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核准后方可存放;实验室内应使用绝对安全的储存设施,严禁将危险品私处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使用危险品的剩余废品和残缺、渗漏、变形、变质的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乱放和丢弃。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危险品的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根据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责任制,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院和师生负责、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品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以预防为主,各实验室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对新调进的.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设施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须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归档存放,妥善保管,以避免发生事故。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保卫处和教务处要负责监督。

第五条: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准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第六条: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细菌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打开消防通道。

第七条:实验室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未经实验室工作人员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物品。

第八条: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条: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各种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存储在危险品室,存放按照危险品仓储要求进行。

2、危险品入库要验收,存储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并要严格建帐登记。

3、危险品仓库必须实行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危险品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化学危险品取用时要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并记录用途和用量,随用随取,严格管理。如果要将其带到教室里使用,任课教师必须要保管好,不得随意放置,经使用后,多余的药品要及时退还实验室。

5、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不得将危险化学药品外借。

6、若在学生实验中使用危险药品,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传授安全操作方法和和使用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每位教师必须对常使用的危险化学用品的性质要熟悉,掌握一般性伤害的.应急救护。

8、化学实验室应备有急救箱,箱内备有下列药品和用品:碘酒、75%的酒精棉球等;烫伤油膏;5%碳酸氢钠溶液、1%氨水、2%醋酸溶液、11%硼酸、5%硫酸铜溶液;药棉、纱布等。(上述用品要定期添加或更换)。

9、网管中心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用品的使用登记情况,做到责任落实,奖惩逗硬。

危险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化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1、采购生产使用产品的数量必须按照每次生产计划的定制采购数量不得造成每批次生产完后,危化品原料剩下400公斤以上;油漆采购必须保证两周以内的用量。

2、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4、采购人员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验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入库。

5、采购剧毒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品准购证和准运证。

6、采购人员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索取所采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2、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边检查,边改进,制止违章作业,及时防范和整改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每次生产前必须做好应急预案。

3、生产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烟卷等火种进入车间和仓库。

4、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5、目前公司的一部分产品在其他公司代加工,员工必须遵守他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以他人公司制度为准。

1、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销售人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取得《安全评估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油漆部分必须委托储存在有危化品储存资质的仓库内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提出双方的责权利。

2、生产所需的危化品存放在代加工公司的按其相关制度管理,存放在本公司库房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委托具有化学品承运资质的单位采用专门运营汽车、专业司机进行运输,并与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提出双方的责权利。

2、少量的样品可以由普通车辆运输,但数量不得超过50公斤,车内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集中收集,统一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危险品管理制度

明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求,确保化学危险品在贮存、搬运和使用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贮存、搬运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危险品。

3.1物管科负责化学危险品环保及安全性能要求的控制。

3.2项目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采购、现场保管、仓库管理、运输和使用,以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

4.1界定和分类。

化学危险品根据采购产品的特性进行界定,施工项目常用的化学危险品按用途分为氧气、乙炔类、油漆类、涂料类、溶剂/清洗类和胶类五种:

油漆类:各类油漆等;

涂料类:乳胶漆、防水涂料等;

油类/溶剂/汽油、柴油、机油、盐酸、酒精、沥青等。

胶类;胶水、万能胶、白乳胶、大力胶、502胶、玻璃胶、结构胶等。

当施工项目需新增化学危险品种类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科以及时修改相应管理文件和制度,以确保其受控。

4.2采购和搬运。

化学危险品由采购员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按生产计划控制采购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用多少买多少,尽量少贮存化学危险品;

入库验收时,一定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瓶供是否密封,如发现有泄漏时,应立即换装符合要求的包装,必要时可退货。

化学危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翻倒和损坏包装、严禁重抛、撞击。

4.3贮存。

应保持通风良好;

应分类放置和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场地,贮存场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场地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在显要位置(如大门上)张贴防火和危险品的标识。

4.4使用。

化学危险品在使用时,应有专人领用,管理和调配。调配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使用前应清理场地,远离火源,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油漆及涂料应指定专人按使用调配,应尽量避免浪费和泄漏,无用的油漆和涂料渣应作为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单独存放,定期交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

清洗时,应避免洒漏。废溶剂应装入密封瓶罐,沉淀后过滤回收利用,沉淀渣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

做好的涂层应让其自然干燥,严禁用高温灯具或电炉等烘烤。

4.5应急和防护。

项目部应组织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应急救护小组,项目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质安小组成员都应是组员。

物管科编制各类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性能数据表,标明其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要求等,并规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人体误接触的处理、灭火方法及泄漏的应急处理等。

4.6监督和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公司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应将化学危险品管理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不符合应通知项目部及施工班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仓库在主管科室领导、保卫部门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工作。

二、危险品物资入库时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前必须检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不得入库。

三、库房应建立严格登记、入帐、保管、出库、使用制度,库存帐、卡、物相符,做到日清、旬结。

四、库房选派管理人员及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专人、专柜管理。

五、危险品入库后分类按架号、位号存放,保证该品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漏、不爆。

六、严格执行仓库岗位责任制,防盗、防火、防破坏,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七、物品发放时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发放要有编号,领、用、退各个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人监督和登记。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施工安全,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根据我标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距离。库房内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5、严谨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尘。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暴晒,夏季漏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它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千帕德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1、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2、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3、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7、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8、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可靠,不得漏气。

9、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千帕的压强。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热。

3、气瓶在运输、存储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4、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6、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7、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危险品管理制度

2、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3、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应根据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及时调整。(见附表)。

4、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各科室若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先提出申请,注明品名、用途及用量,经科主任签字、保卫科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交由药库采购。

6、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7、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单张处方不得超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最大剂量。

8、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用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类存放。

二、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三、化学危险药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机、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列为重点防范区。

四、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务使帐物一致。

五、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六、对实验中有危险品的遗弃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队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八、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gps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技装备在管理、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制止道路违法行为和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晋中燃气汽车队危险品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车辆在运输途中gps终端要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 自拆卸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管理平台反映,以便及时维修。

2、 车辆出车前驾驶人员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3、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人员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4 、车载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本汽车队汇报。

1、所有安装gps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严禁擅自改道行驶。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道的(如塌方、道路阻断等),要请示车队领导后方可行驶。

2、驾驶gps车辆的驾驶员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根据晋中市道路状况,危险物品运输车最高行驶时速为60/小时,县乡级公路限速40公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