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计署规划财务处(通用5篇)

时间:2023-09-28 23:50:12 作者:琴心月 工作计划 2023年审计署规划财务处(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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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规划财务处篇一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由审计署举办的交流会议,与许多来自各地的审计人员一起分享经验和心得。此次会议是一次极具收获的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审计署的运作及相关政策,并且对我未来的职业规划带来了启发和帮助。本文将围绕此次交流会议,分享我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及标准

首先,在这次交流会议上,我对审计署的工作内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审计署作为国家审计机关,是贯彻党和国家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其审计标准也是值得学习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保证审计活动的公正、客观和真实性。

第三段:交流与沟通的重要性

其次,这次交流会议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交流与沟通的重要性。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与其他审计人员分享了我们各自单位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想法。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不仅增加了相互了解,也有助于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正是因为交流与沟通的精髓,我们才能将个人的经验和知识互相融合,创造出更加丰富和深刻的思考。

第四段:自我提升与职业规划

再者,我认识到自我提升和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在本次交流会议中,大家不断分享了自己在工作中的经验和成果,也提出了充满思考和启示的问题。从中,我深感自己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不足,明确了提升自己的重要性。同时,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一定的思考和方向,明确了发展目标和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这次交流会议是一次成功的活动,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了审计署这样一个强大的机构,也让我清楚了个人在职业生涯中所需要掌握和发展的东西。未来,我将更加努力地工作和学习,积极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能力,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好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期待更多这样的交流活动,让我们能够不断地学习和提高,共同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计署规划财务处篇二

作为一名外文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实习于国家审计署,这段经历对我的专业发展和人生观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这次实习,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审计署的重要性和它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这里,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也了解到了审计署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审计署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审计署的工作流程及职责

审计署是负责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收到财政拨款或其他有财政资金或资产的单位、个人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的机构。它的工作流程大致是:确定审计对象、开展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任务、形成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署通过对审计对象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合法合规,维护了国家财政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二段:审计署的重要性

审计署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审计署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其次,审计署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能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审计署可以通过开展审计工作,引导审计对象依法行政、高效运作,确保国家财政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升国家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段:审计署的工作与实习经历

在审计署实习期间,我深入了解了审计署的工作方法和流程。我参与了审计项目的初审工作,为审计师们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通过参与审计项目,我得以全方位地了解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与审计师合作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实际操作的技巧,并且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了外语审计的特点和要领。

第四段:通过实习的收获和感想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加深了对审计署工作的了解,还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首先,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与审计师合作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只有团队成员密切配合,才能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其次,我意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外文专业的学生,掌握扎实的语言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实习期间,我发现外语能力对于理解审计内容和与外国客户进行沟通十分关键。

第五段: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这次实习,我对我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我希望能够在外语和专业知识方面取得更高的成就,并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服务于国家审计工作。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外语审计师,为国家财政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审计署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实习经历,我对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参与审计项目,我不仅学到了实际操作技巧,还明白了团队合作和外语能力对于工作的重要性。我希望通过不断努力,将外语和专业知识结合起来,为国家审计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审计署规划财务处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规划财务处篇四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来自国家审计署的交流活动,会议上的讲座、互动和研讨让我受益匪浅。在这次活动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审计的知识和技能,也深刻感受到了深度科学的审计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这次交流会上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审计的作用和意义

审计是一项该承担领导角色的公共活动,其主要目标是为确保公共机构和企业的运营安全、透明度和谨慎性。通过审计,我们可以评估该组织的潜在风险、确定财务管理过程的合理性、收集重要的信息和证据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审计还有助于净化商业世界的道德和职业规则,保护社会大众的权益。

第三段:审计的职业要求和技能

作为一名合格的审计员,不仅需要广泛的财务、法律和经营知识,还需要很强的研究分析能力、组织和计划技能、沟通和交流技巧,并能够适应节奏快、变化频繁的工作环境。具体而言,审计员需要具备审计技术和高水平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职业用语和专业术语,确保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段:分享心得和感受

通过参加国家审计署的交流活动,我感到从专家和行业老师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都非常有价值。我了解到了审计的新变化和趋势,分享了国外的经验和想法并学习了许多新技能和工具。我还通过会议上的交流和研讨,与其他审计员交流互动,从中能够获取新的思路和思维方式。

第五段:总结

总之,在社会发展的今天,审计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职业。这个领域需要聪明的人才,精妙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对基础知识和趋势的持续关注。参加审计署的交流活动,是我们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机会。希望未来我们能够在新形势下共同学习、进步、创新,为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审计署规划财务处篇五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面是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中小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总裁,下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预算、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等,下同)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审计官职位。

第十四条首席审计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本单位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单位适当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理。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

(三)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业务;

(四)监督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和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系统),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国家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系统)和省级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和业务规范,应当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有管理权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全国性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地方性自律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并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章程从事活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经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入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

(二)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组织内部审计资格考试及后续职业教育;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内部审计质量;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交流和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