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汇总5篇)

时间:2023-09-09 14:27:32 作者:LZ文人 工作总结 最新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汇总5篇)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二、以市委工作会议观摩为中心,精心布置、创新思路。为

了以优美、靓丽的环境迎接市委工作会议观摩,专题召开会议,创新整治思路,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疏浚河道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完成拦马河、太皇河、新区环河、条堆河、二中河、闸口引河等河道的疏浚开挖,共计完成土方300余万方,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既保证了汛期的排涝泄洪需求,又提升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水平。二是建设文化墙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建设10公里徽派特色的文化墙,已成为洋河新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既提升了新城的城市品位,又美化了村庄环境。三是高速出口改造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着力打造高速出口环境,努力提升新城对外形象。高速出口南侧90亩广场建设已栽植乔木700余棵,种植草坪4万多平米;西侧小广场140多亩已全部拆迁完毕,正在进行地形平整。四是重点工程建设与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在建工程都比较注重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如汇洋木业二期,在其厂区周围绿化全面栽植到位,周边房屋也进行了全新粉刷。通过系列整治工程改变了村民过去陈旧的生活方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步提升整治效果。三是进一步完善村庄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完善环卫保洁、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同时积极探索环境整治新模式,力争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此次会议后,我们将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迎难而上、奋力拼搏,以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开展,确保按时完成第二批村庄环境整治任务,为打造生态、宜居、秀美的现代化新城而努力奋斗!

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篇二

为加强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防治环境污染,制定了《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保厅负责《暂行办法》的统一组织实施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外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市(州)环保局可授权县级环保局发放应由市(州)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水、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气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以及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总量。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临时许可证的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本办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的,暂不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九)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并依法缴纳了排污费;

(十)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一)按规定应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已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按规定开展环境统计,具有符合要求的统计报表;

(十三)当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临时许可证。

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除按申领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污水处理运营资质。

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除按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第九条 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新、改、扩建企业和具有环评报告的现有企业按照环评批复确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二)其他企业按照排放标准核定排放总量。

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量总和大于上级核定的污染排放总量的,应进行更加严格的总量控制,实行排污总量分配,确保完成区域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及时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者,说明理由。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同级人民政府未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公文形式将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排污许可证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一)正本应载明主要事项。

(1)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3)有效期限;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副本应载明主要事项。

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的主要事项有:

(3)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

(4)年度信息核查记录;

(6)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的使用。排污许可证用于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明,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排污许可证可用于工商年审、上市环保核查、融资、信贷、保险等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明的领域作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临时许可证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责令整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在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确定改变的15日内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或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持证人的申请,核实材料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原因的,环保部门应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纳入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和总量减排结构关停淘汰名单的,环保部门应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确定遗失、毁损的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核查。排污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颁发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

年度信息核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生产经营报表;

(2)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环境监测报告;

(4)持证排污者的环境违法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通过年度信息核查。

第二十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度信息核查以及未通过年度信息核查的排污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篇三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相关工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一)摸清底数。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并组织对本行政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进行核查。

(二)排查无证。各地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承诺整改类。对已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暂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5.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我部将另行公布。

(四)整改清零。各地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篇四

(一)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xxx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压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予以充足保障,特别要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排污单位清单,加快排污许可和环评、执法、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

(二)加大帮扶指导。我部将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调度帮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宣传培训,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强化责任监督。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排污信息工作进展,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的地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等,将问题较突出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连军

电话:(010)66556430,6655641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入河排污口工作总结 排污口排查工作总结篇五

一、基本情况

xx区位于xx省西部,全区国土面积xxxx平方公里,人口xx万,下辖x个乡镇,x个街道,是市府所在地。境内有xx条区级河流,xx条乡镇级河流,设有xx名区级河长,xxx名乡镇级河长,xxx名村级河长,xxx^v^或专管员,xxx名保洁员。全区共有水库xxx座,其中x座大型水库,x座中型水库,xx座小(一)型水库,xxx座小(二)型水库,有区级库长x名,每座水库都配备了乡镇库长1名,村级库长1名,^v^、保洁员各1名,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配置统一服装和巡查工具。

二、河长制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1.召开了总河湖长会。我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总体决策部署,针对我区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会议审议通过了《xx区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xx区2021年河湖长制考核方案》。

2.更新河湖长制公示牌。因人事调整,河湖长制公示牌及时更新,按照省市最新格式要求,我办于今年x月份,统一公示牌格式,对全区的河长制公示牌进行了全面更新。

3.加大宣传力度。我区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纪念日开展了宣传活动,并组织了河湖长进行巡查工作,大力宣传了河长制,使群众更加了解河长制。

4.严厉打击非法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因群众反映我区局部地区非法电鱼毒鱼现象严重,我区开展了非法电鱼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有问题的区域进行了全面的摸排,并加大了执法力度。

5.落实了水库水质检测费用。我办已经行文区政府落实了本年度水质检测费用,落实了检测单位,开展了两项水质监测。

6.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对20xx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到位并及时销号。抓好了xx湖水环境专项整治、持续推进v类和劣v类水治理的各项工作、xx流域生态环保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xx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我区出台了xx湖水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我区xx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了省、市、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印发了《xx区20xx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xx区20xx年河湖长制考核方案》、《xx区20xx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全区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实施方案》等。

三、河长制工作成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