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4 15:36:20 作者:紫薇儿 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实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篇一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和集团利益,采用伪造、编造、掩饰等手法歪曲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情况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尽管我国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之风愈演愈烈。为了能有的放矢地预防与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手段、及预防与治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上市公司;舞弊;预防;治理

文档为doc格式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

(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四、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

(四)申请人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复印件);

(七)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联合年检证明;

(八)申请人申请前两年赢利证明(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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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篇三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财力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5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入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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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篇四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正文中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证监发〔〕11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在中期报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二、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四、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五、上市公司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七、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

八、如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篇五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