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技成果保密要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论文(实用8篇)

时间:2023-09-26 19:50:36 作者:翰墨 毕业论文 2023年科技成果保密要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论文(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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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一

3.1建立成果供需动态库科技是发展现代农业,释放农业潜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成果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满足应用主体转化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建立基于移动终端或互联网等平台的成果供需动态库,对于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选择性、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3.2加强成果宣传推广系统规划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目标,分别从生产和市场两个层次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宣传推广。针对农业生产,将成果应用的投入产出比、生产方式和产品等的优势,通过示范场户带动、现场观摩、田间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搭建信息化宣传平台等途径进行宣传推广,培养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学科技用科技的理念;同时,跟进相应的技术培训,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效果。针对消费主体,将产品的品质、功能等优势,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媒体、贴士、宣传片以及提供检测服务等途径进行推广,使消费者或经营主体获得了解农业科技成果的便捷渠道,提高成果推广的普及度[2]。

3.3拓展市场承接渠道市场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泉,畅通的市场承接渠道是加速成果转化的催化剂。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各类实体和电商平台,使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生产的优质农产品,取得相应的市场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拓展社会主体参与渠道,使社会主体能够通过成果交易或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得农业科技成果的分配收益,推动社会主体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激发农业发展活力。

4结语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因此,需要科学分析成果转化推广的影响因素,探索有效的成果转化途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沈俊国,沈业松.当前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几点探讨.现代农业科技,2014(24):5-7.

[2]郑月兰,买小虎.农业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模式初探.北京农业,2011(30):180.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简单来讲是把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实践中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合理有效地应用资源并将最新农业知识和技术与生产要素转变成农产品的长期增值,不断提高农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它是关系农业科学技术面向农民科技素质提升、农村经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今,科学技术早已成为农业领域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我国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靠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推广来实现。该文分析了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期为提高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供借鉴和参考。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涉及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高低、品质优劣以及转化环境条件的好坏,譬如政策体制、管理水平、农业经济状况、农民喜好程度、市场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以及它们之间能否协同配套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就农业领域而言,每年通过技术鉴定、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有6000多项,而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仅为30%~40%,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的一项农业科技成果供需调查也指出:仅从科研机构来看,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与“十五”期间相比,虽然提高了10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滞留在计算机、实验室、试验田、展览馆或档案库中,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相距遥远。“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可能已经突破50%,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较大。因此,转化率低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三

摘要:林业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是我国林业生产力转化一项极其复杂和重要研究的工程,目前我国的林业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效率相对较低,严重制约着我国林业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我国林业科技转化成果,进而带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林业科技转化的存在的问题或现状及相应的解决策略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经济发展

我国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是所有科学技术工作者结合智慧和努力后的结果。只有重视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将林业科研成果真正的用到林业生产中,才能有效的激发我国林业技术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只有从根本上实现我国林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的一个转变,才能实现我国林业的持续发展。

一、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一)受林业自身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不大

林业科技研究的属于一种公益性研究果,其对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和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在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不能产生相对直接的经济效益;林业科技成果受我国自然环境的影响,其可变性因素较多,相对稳定的经济性效益较差,在科技成果研发中投入的资源不能在市场中换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受林业改革机制因素的影响,我国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较慢

我国林业科技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造成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研发有一定的脱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致使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没有相应的转化形式,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

(三)受对林业认识因素的影响,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困难

在林业科技研究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林业科技研究人员只重视研究,相对应的缺乏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由于对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需要科研成果的人员对科技成果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科技成果的转化受到了一定了影响。

(四)受资金因素的影响,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得不到全面发展

要想进行林业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必须在其研究的过程中,投入大量的资金以维持其相应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林业生产上还没有全面的依靠科研成果,致使对科技研究的投入较少,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科研成果的'转化[1]。

(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得不到有效的转化

林业科技研究成果受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科研人才分配、相关政策、资源信息等,在科技研究过程中由于对人才资源的分配不全面,致使科技研究体系和推广体系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加强我国科技研究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加强对林业科技研究人员的培训和相应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我国科技研究人员的培训,为他们创造相应的机会到各种推广基地进行交流和学习,对他们先进的推广和研究技术进行学习。聘请相应的林业科研专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同时举办相应的林业技术培训班,对林农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更多实用的专业技术,为我国林业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途径对林业科技研究成果进行大量的宣传,让所有人都可以对林业科研的新品种和新技术一目了然。

(二)建立相应的林业科技研究成果推广体系

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林业科研机构,对各人员进行合理分配,着力打造一个相对先进的的科研网络技术服务站点,明确进行科技研究成果推广的相应渠道。要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着力创造一个以科研成果为先导的科研技术与科研资金结合,实验成果和实验阵地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制,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林业科研技术和成果的推广[2]。

(三)就实际情况紧跟市场进行推广

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一定要就实际情况,跟紧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来进行,在进行市场推广前期一定要先做好相应的市场调查。在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一定要进行配套技术推广,比如在进行某一品种推广的时候,应把相应的培育技术、嫁接技术、种植技术、以及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推广进行一个整体的推广,实现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一个系列化的开发进程。

(四)打造相应的林业技术科研样板区

林业植物相对来说生长周期较长经济效益见效较慢,其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往往被忽视。林业推广机构应在合适的地区建立一定规模的示范林区和相应的试验基地,进行边试验边推广,以实验和示范带动林业科技研究的成果的推广,为我国进行大面积的林业科研成果转化积累一定的经验。

(五)加大对林业科技研究的成果,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

各地方的林业局,一定要做好各林业项目的申报和相应的资金争取工作,积极为林业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争取到国家相应的资金投入,并全方位的进行林业科研资金的筹措。加强对林业科技研究项目相关资金的管理,由于当前各地方政府都有较多的核心工程,致使部分林业款项被进行整合,应用到其他的工程上面,为了保证政府各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应加大对各项资金的监管力度[3]。

三、结语

综合上述,我国林业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不仅需要进行全面的人才资源整合分配,更快更好的实现科研成果的创新和发展,还要对各项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示范区的建立,推动各项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林业生产力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四

摘要:结合大兴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探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农业科技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驱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体现农业科技价值的重要因素,是将生产力由实验室转化到田间地头的关键环节,是促进资源集约、环境友好、产业升级、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五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转让、引进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间试验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科技信息网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本省首次实施转化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和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结合实际,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面向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交流和人才培训、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培育、扶持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提供科技支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科技企业孵化组织应当为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投融资等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依法成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会、洽谈会、招标投标、拍卖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技术产权转让、投资融资、项目推介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水平。

第十二条技术交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让与方、受托方或者取得收入的研究开发方在六十日内可以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和技术性收入审核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不得向合同当事人收取费用,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设区的市、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或者委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非金融性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代其投资、经营、管理,或者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贷款。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科技成果作价所占比例,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约定。

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或者由政府出资完成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年均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享受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其他科技资源军民共享,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户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合作转化过程中未形成新科技成果的,该科技成果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二)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归合作方共有,各方均有权实施转化;

(三)转让在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各方均享有优先受让权。

实施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或者由政府出资完成的非专利职务科技成果,成果鉴定通过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参加人提出实施转化的书面要求后,成果所有单位在六个月内不与其签订合同也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出资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自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返还本单位。

第二十二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权予以奖励。

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法定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贡献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三)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四)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授予单位撤销已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追缴有关款项;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六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重新修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xx年版),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4月1日

20xx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利用其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促进与国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拓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网络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应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省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其承担者应当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项目主管部门对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鼓励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兼职。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聘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数额和时限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人员所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或者依约定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七

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我国科研活动中的棘手问题,也是我国科研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下文是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者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

(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示范性生产线以及农业试验示范工程等;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社会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风险投资;

(七)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信贷政策,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以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级试制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享受市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缩短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含已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条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经财税部门批准,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五章技术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技术交易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科技成果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参照本条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中介机构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科技成果保密要点篇八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v^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v^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