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论文(汇总5篇)

时间:2023-10-09 03:38:32 作者:念青松 毕业论文 最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论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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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篇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简单来讲是把新知识、新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实践中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合理有效地应用资源并将最新农业知识和技术与生产要素转变成农产品的长期增值,不断提高农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它是关系农业科学技术面向农民科技素质提升、农村经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今,科学技术早已成为农业领域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我国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靠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推广来实现。该文分析了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期为提高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供借鉴和参考。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涉及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高低、品质优劣以及转化环境条件的好坏,譬如政策体制、管理水平、农业经济状况、农民喜好程度、市场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以及它们之间能否协同配套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就农业领域而言,每年通过技术鉴定、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有6000多项,而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仅为30%~40%,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的一项农业科技成果供需调查也指出:仅从科研机构来看,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与“十五”期间相比,虽然提高了10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滞留在计算机、实验室、试验田、展览馆或档案库中,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相距遥远。“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可能已经突破50%,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较大。因此,转化率低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篇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验基地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等经费和农业发展、海洋开发管理等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省专利专项资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具体措施按国家及省有关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经营自己培育和引进并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具体措施按国家及省有关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科技发展政策相适应,鼓励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采购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的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不到百分之六十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原则,建设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条 省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给予成果完成人相应的经济利益。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以合同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作为企业投资或者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成功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项目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持有,持股人按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参与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

镇赉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安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送审稿)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篇三

1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广西)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改革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编制了《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广西)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项目类别与支持范围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项目。

(二)农业科技成果包括: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其他需要转化的成果。

(三)项目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分别为60万元、100万元,本年度支持重点项目不超过3项,一般项目不超过15项,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支持领域与方向

(一)种业。

动植物新品种,种子及种苗规模化繁育、质量检测技术,种质资源评价、利用、保护技术及产品,畜禽、水产新品种快速扩繁技术,动物胚胎高效生产及移植配套技术等。

(二)种植、养殖。

高效安全生产集成配套技术,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安全技术及产品,海洋、淡水养殖及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等。

(三)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

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等。

(四)农用物资。

生物型杀(抗)菌、杀(抗)虫、除草、灭鼠、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及产品,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态环保地膜,新型高效环保肥料、栽培基质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等。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栽培技术装备,施肥、施药、节水灌溉及秸秆还田等技术装备,农作物收获、加工设备,农产品产后减损、精选分级和节能仓储技术与装备,林果业农机装备,畜禽和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装备,适合山区特色的小型化农机具以及饲料加工技术装备等。

(六)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技术与产品,农业生产智能决策、管理、监测、控制及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田间信息获取、决策处方及精准作业技术与产品,面向农村科技推广、培训和服务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等。

(七)生物质能源及生物基材料。

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生物质能资源回收储运、预处理技术及设备,生物质燃料制备、高效利用技术与设备,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生物基材料开发技术及设备等。

(八)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

林、草、竹藤资源高效培育技术,林木资源利用技术及产品,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及产品,人工林木(竹)材改性处理技术与产品,林化产品加工技术及产品等。

(九)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

重要水源区、湿地、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农田水利、农作物高效节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与节水新技术及设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污水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等。

(十)动植物疫病防控及防灾减灾。

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重大气象灾害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及农业气候脆弱性评估技术与产品等。

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篇四

3.1建立成果供需动态库科技是发展现代农业,释放农业潜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成果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满足应用主体转化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建立基于移动终端或互联网等平台的成果供需动态库,对于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选择性、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3.2加强成果宣传推广系统规划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目标,分别从生产和市场两个层次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宣传推广。针对农业生产,将成果应用的投入产出比、生产方式和产品等的优势,通过示范场户带动、现场观摩、田间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搭建信息化宣传平台等途径进行宣传推广,培养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学科技用科技的理念;同时,跟进相应的技术培训,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效果。针对消费主体,将产品的品质、功能等优势,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媒体、贴士、宣传片以及提供检测服务等途径进行推广,使消费者或经营主体获得了解农业科技成果的便捷渠道,提高成果推广的普及度[2]。

3.3拓展市场承接渠道市场是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泉,畅通的市场承接渠道是加速成果转化的催化剂。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各类实体和电商平台,使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生产的优质农产品,取得相应的市场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拓展社会主体参与渠道,使社会主体能够通过成果交易或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得农业科技成果的分配收益,推动社会主体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激发农业发展活力。

4结语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因此,需要科学分析成果转化推广的影响因素,探索有效的成果转化途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沈俊国,沈业松.当前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几点探讨.现代农业科技,2014(24):5-7.

[2]郑月兰,买小虎.农业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模式初探.北京农业,2011(30):180.

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壮大自己篇五

摘要:结合大兴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探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农业科技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驱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体现农业科技价值的重要因素,是将生产力由实验室转化到田间地头的关键环节,是促进资源集约、环境友好、产业升级、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