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09-02 15:04:30 作者:LZ文人 工作总结 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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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篇一

2月农发行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简化了低风险贷款操作流程,下放了贷款审批权限,大大提高了办贷效率。为切实管好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分析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业务防控信贷风险难点,就如何加强该类贷款的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是地方政府因公益性农业建设需要或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建设需要,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并承贷,由地方政府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贷款。低风险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增长快,并全部为项目贷款。二是无不良贷款,贷款展期比例低。三是贷款利息全额由县级财政承担,补贴到位正常。四是贷款主要支持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在发放和管理中,有着与其他贷款不同的信贷风险防控难点。

一是政府信用评价难。地方财政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且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地方政府信用是贷款风险的重要控制点之一。目前在该类贷款调查评估中,对政府信用评价仅仅从近两三年地方收支状况、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责任是否落实等方面进行分析,很难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的信用度。

二是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分析难。目前,调查评价中,仅仅从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去分析预测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潜力,但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能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三是政府负债程度控制难。虽然政府垫付性贷款项目调查评价中对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三项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分析时点三个“率”均在自治区级政府规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安全警界线内,但并不等于在农发行贷款还清之前均在安全线内。如何促使政府合理负债、适度负债难度大,缺乏有效控制措施。

四是贷款管理难度大。项目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同时财政垫付性贷款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排除政府统一调度和使用资金,出现移用贷款的可能,增加了贷款管理难度。

五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信贷人员对政府信用缺乏正确认识,对信贷风险缺乏足够重视,对风险的分析和内部的约束不够,防控风险措施单一。

(一)防控政府信用风险。

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地方政府信用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不仅要分析地方政府与农发行相关的利费等补贴到位情况,而且要分析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政府类贷款履约率,以及整个金融环境情况;不仅要分析地方财政能力,而且要分析地方政府透明度、行政效率;不仅要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经济活跃程度,还要分析地方法制健全程度及司法执法力度等等。

二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监测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项指标,防止盲目举债、过度负债。

三要当好政府参谋,合理安排政府债务到期偿还时间,避免债务到期过于集中,给农发行贷款带来偿还风险。四要防控地方政府领导的道德风险,还贷期限尽可能在当届政府任期内。

(二)防控农发行自身操作风险。

一是要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风险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产生贷款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二是改进决策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低风险贷款实行不同贷款审批决策流程。对于财政垫付性金额大的项目贷款,建议增加决策审批环节,按正常程序进行贷审会审议,贷审委为行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进一步降低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是调整贷款条件。如用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财政垫付性贷款,承贷主体必须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这样的条件要求,一方面限制了农发行业务范围承贷主体的可选性,另一方可能出现人为包装项目。

(三)防控项目实施风险。一是要将优质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经营行要与政府、财政、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情况,防止工程超概算,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二是要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严防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三是要督促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处理好项目相关部门的关系。

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篇二

内部监督作为财政部门的一种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其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到充分认识。但在实际中,不少人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监督部门对其他业务科室的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的检查,是找问题、挑毛病、整人等,从而产生了许多对内部监督检查不配合的行为。另外,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工作信息,需要内部各科室积极提供,如对预算检查情况方面,人大批复的预算决议、日常追加预算指标、重大资金运作、国库执行预算情况等,有关业务科室均没有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致使监督部门无法了解情况,不能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使监督工作往往需要各分管领导的协调,造成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是一把手提出后才能开展,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管理机制等。

国家现有财政监督法规都是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造成了财政监督执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强。由于财政监督法律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完整,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效力。在财政内部监督方面,法规建设更为滞后,目前仅有财政部门自身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而且该办法还主要是从监督检查的程序性方面作出规定,监督的实体性方面内容还相当贫乏,致使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观念淡薄、监督手段落后。

加强内部监督的思路。

没有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造成内部监督失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政府巨额的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失控,损失的严重性可能更大。其次,财政部门作维护财经法纪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监督管理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健全财政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理论学习,积极支持监督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财政监督队伍。

根据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机制,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为中心,建立高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预算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测、预警、检查、分析和考核。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所谓“支”就是预算编制部门按照财政综合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根据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进行审核和编制部门预算。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由国库科拨付给各部门。“管”就是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资金拨付的日常跟踪管理,督促部门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查”就是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财政收支情况、资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篇三

一、今年一季度财政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1、经济增长较为平稳,财政收入增幅不大。今年我县经济增长继续延续上年平稳态势,今年一季度财政收入预计完成亿元,占年初预算的,比上年增长%。其中:国税完成亿元,地税完成亿元,财政完成40万元。受重点企业集团清欠和企业所得税结算因素影响,实际财政收入呈负增长。

2、重点企业贡献显著,建安房企增长较快。一季度十强十佳企业预计实现税收亿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增收亿元,其中集团入库亿元,增收2800万元。五大集团入库税收亿元,占财政收入的,十佳民营企业入库2830万元,增收2100万元,对财政收入贡献极大。由于新年度建设工程的开工与结算以及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税收清理,使房地产与建筑业税收大幅增长。

3、主体税种增幅较大,工商各税增长明显。主体税种

保持了较高增幅且增收明显,增、消、营、所得税预计完成

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篇四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xxx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v^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

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xxx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

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xxxx】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xxx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xxx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xx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调研财政支出工作报告总结 财政调研工作总结篇五

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财政所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基础,在巩固基层^v^,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乡镇财政作为连接国家与农民、城市与乡村的重要桥梁,在建立公共财政,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理财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逐渐淡出农业税收征管的同时,落实民生政策、发放涉农补贴、服务“三农”发展的职责逐步增强,乡镇财政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的最基础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家政策落实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基层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在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岗子乡不断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大力开辟乡级财源,加强收支管理,使乡镇财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

牢固树立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是财政管理基石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双基”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调查研究,梳理相关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财政工作的指导考核,培训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帮助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有力地推动了乡镇财政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