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补签合同后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优秀5篇)

时间:2023-09-22 08:37:34 作者:BW笔侠 合同 最新补签合同后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优秀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补签合同后篇一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倒签,因劳动合同的实际签署,一般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达成合意,劳动合同有效,如果劳动者因此而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的,通常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种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因劳动合同的实际签署,一般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达成合意,劳动合同有效,但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劳动者可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商定吗?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

各地劳动局拟定的'劳动合同是推荐合同,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用来参考及借鉴。劳动合同是不是要劳动局鉴定才能生效?劳动合同鉴定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比如验厂或办理员工的相关证件(比如商务签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劳动合同鉴定。对于重要的职位,本人建议还是采用劳动局推荐样本合同并送劳动局鉴定,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

补签合同后篇二

劳动合同补签不影响劳动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计算即可,?需要注意区别劳动合同的补签和倒签。

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法律后果区别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补签合同后篇三

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续签。

如果相应截止日遇到节假日的,一定在节假日之前完成相应签订工作。

案例:李某是一名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而后,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

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法律条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一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就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

不少用人单位有一种误解,工资、社保之类的都依法发放了,似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没什么影响。

在此必须重点提示:涉诉时,仲裁和法院只审查签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个事实,而不会考究没有签订对劳动者有无影响。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签字和盖章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核实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一致,并通过工商登记确认用人单位合法存续;而用人单位一定核实劳动者的签字为本人签字,且签字与劳动者平时字体一致。

案例:郑女士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职工,2012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该公司从事灯板组的工作。

同年3月15日,郑女士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此后郑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其仲裁请求被驳回。

郑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答辩称双方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郑女士闻言立刻抛出“重磅炸弹”,她认为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自己根本就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公司事后伪造的。

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郑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对其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经鉴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确实非原告本人所签。

对此,被告公司有自己的解释,认为劳动合同肯定有签,但当时原告及其亲戚朋友好多人同时到该公司应聘,签订合同时,原告可能说不会签字,存在亲戚朋友代签的情况,由于当时没有记录,谁签也不清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合法有效的'签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实践中,该环节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字的;劳动者找人代签,事后不认可的;甚至hr当面看着劳动者签字,最后鉴定签字不是本人签订的。

虽然这些情况都是一些极端情况。

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尽量用用人单位自己准备的笔,用劳动者平时写字的字体当面签署劳动合同等。

试用期劳动合同

避免单独就试用期签订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

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

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

法律条例:《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析:不少用人单位习惯于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但这样的后果将是该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一份未约定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

一旦这样,首先,试用期约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将被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试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依法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就该条款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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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后篇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从用日之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定。

也就是劳动合同的续定也应自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没签定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员工一倍的工资。二是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要在原来发放了工资的基础上再发放相同数量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签合同后篇五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存在有两种情形: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该“二倍工资”属惩罚性质,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因惩罚性的二倍工资不属于行政处罚,基于“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可以通过双方以某种形式的“合意”将此种“违法状态”转为“合法状态”,表现在裁判机构允许当事人通过补签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补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外补订劳动合同。根据补签日期和合同期限的不同,补签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补签之日起计算,合同期限起算日与补签日一致。对于该种情形,仍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用人单位仍负有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义务。

二是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覆盖了未订立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之日。对于该种情形,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有认为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有认定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莫衷一是。小编认为如此种补签劳动合同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亦未造成损害,应认定补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宜支持二倍工资。

三是倒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覆盖了未订立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将补签合同之日倒签至未订立合同状态的第一日或者三十日之日。此种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劳动者放弃向用人单位放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事后补签方式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状态合法化。

三、用工建议:加强用工管理,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存在疏忽、侥幸之心理,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未规定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即使存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实践出现许多免责事由,但免责事由并非免除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此种“法外侥幸”不应该成为“二倍工资”的免死金牌,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法律风险便一直存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杜绝不应出现的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