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3-09-06 00:00:09 作者:碧墨 工作总结 最新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优质5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篇一

会议之后,总工会迅速召开会议,成立了以xx为组长的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制定细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做到总工会主席亲自抓、副职具体抓、将营商环境真正摆上日程,切实增强对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查总工会工作是否存在有关影响营商环境的人和事,是否真正打通了与群众一公里的问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的三服务意识。是否主动调查研究工作,做好谋划工作和预警信息,落实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履行主体责任,虚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重点整顿的“六化现象”,既;去除机关化,解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不到位的问题;去除行政化,解决专业性、职业化、特色化不强的问题;去除部门化,解决站位不高、服务中心和服务大局不够的问题;去除一般化,解决工作标准不高、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硬的问题;去除庸俗化,解决政治性、先进性不强的问题;去除思想陈旧僵化,解决思想因循守旧、创新意识不强的问题。

通过会议通报的典型案例,对照自身工作,举一反三、落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责任、真正做到“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深化“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在工会树立“人人是窗口、事事是窗口,处处是窗口”的“大窗口”理念,进一步提升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效能和形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服务,强化全体人员的服务意识,将服务工作贯穿到每个事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高效率、高质量做好服务职工的工作。

借此次会议之机,加强工会机关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提高全员的思想站位,能力的提升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包括要有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调研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当前工会工作面临较多新情况、新问题,仅凭过去的经验是难以应付的,必须用创新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只有能力提升了,工会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篇二

以纳税人满意度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标为工作思路,制定高新区税务局细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在税务大厅设减税降费咨询专区,印发税务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编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开展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量身定制个性化减税降费方案,推行一证一手印退税,建立减税降费宣传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共同开展政策辅导宣讲,及时响应纳税人需求。2019年上半年,全区已完成退税万元。

(二)搭建融资平台,缓解融资难题

为精准对接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推动政务服务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我区打造了全国首个财税资综合智能服务平台——税鑫融,旨在解决中小微和军民融合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问题,充分调动军民融合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推进“银税互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平台运行仅一年来,已为400余户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综合金融服务,累计提供贷款超过6000万元。

(三)强化政策扶持,助力企业发展

已出台了《绵阳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绵阳高新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按照“一企一策”思路,对区属企业按照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产业类别,从载体建设、科技金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段精准扶持,推动企业快速上档升级。在绵阳高新区2019年投资促进大会上,高新区为辖区16家企业兑现2018年度科技创新产业扶持资金总资金万元,以真金白银切实支持科技创新、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打造双创升级,提升科技转化成效

高新区以科技资源支撑特色载体建设为抓手,倾力打造多元、开放、融合的“双创”升级版--“融创绵阳”示范品牌。已连续举办了三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绵阳)科技军民融合专题赛,探索“产业链+科技众包”的成果转化模式,搭建起军民融合资讯共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产品展示的“绿色通道”,促进了科技成果与现实需求的直接对接。积极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孵化载体建设,建立“创业导师+联络员”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零距离、高品质的“保姆式”服务,建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孵化体系,探索出一条“持股孵化、参股经营”的新路子。及时配套出台了《绵阳高新区“双创”升级示范园区项目实施方案》和《绵阳高新区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资源支撑型)》《绵阳高新区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尽快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旧动能的转换。

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篇三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畅通市场主体对准入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证照分离”等措施,探索将一个行业的多个准入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政策体系,完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风险分担、银税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发放贷款时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提高融资成本;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者评级时,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促进企业用工和就业需求对接,加强园区企业员工生活配套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人才服务,在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为海外人才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对外国专家、归国留学人员申报停留居留、身份认定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件事一次办”。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支持企业组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和联盟,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动态更新惠企政策清单,明确实施部门、政策依据、政策期限、申报条件、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咨询方式、兑现形式及监督方式等要素,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并予以指导。

鼓励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索要赞助、强制捐赠捐献等任何形式的摊派,禁止违规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阻碍其退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培训、考核等活动并收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集中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优化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推动政务服务平台与公用企事业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并联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违规增设或者变相增设报装业务办理环节、申请资料、前置条件;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指定服务。

第十八条 推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设置超出采购或者招标目的的资格资质、资产、规模等非必要条件;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五条 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的营商环境交流合作。

推进长株潭营商环境一体化,在政务服务同城、产权保护一体、市场监管协同、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创新资源、公共服务、人才资金、信息物流无障碍互通共享。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制定本省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提出问题清单和改进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参评地区。

参评地区要结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生产要素,平等适用政策,公平参与竞争。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布三湘民营企业百强榜,评选新湖南贡献奖,加强省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建设,编制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强化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议事协调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区域性股权市场。

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营商环境上半年工作总结 纳税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篇五

通过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教学环境及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学校卫生各项工作,改善教学卫生环境,进一步提高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全面掌握我县学校及托幼机构供水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状况及学校开水供应情况,有效防范传染病的发生。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按照^v^、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四)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在宣传健康知识的同时,注重季节性、传染性疾病及个人卫生防暑等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提高个人疾病防范能力。

(一)在春季和秋季学校开学之际,积极协调县教育体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位。检查结束,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二)在开展好专项检查的同时,认真做好学校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对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重点监督,做到有问题不放过,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并做好现场检查痕迹管理工作,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