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

时间:2023-08-08 15:34:20 作者:曹czj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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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篇一

县农委农技人员在6月1—5日对全县粮食和蔬菜作物进行了病虫害调查,全县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以稻飞虱为主,一般田块为1800—3000头/百丛,高的达7000头/百丛;蔬菜作物以霜霉病、角斑病、炭疽病、蓟马、潜叶蝇、晚疫病、绵疫病发生为主。为了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县农委及时向所有镇、街发布了农作物病虫情报及防治技术资料,要求各镇、街积极行动起来广泛宣传,将病虫害防控措施落实到田间地头。

6月4日,针对当前的病虫害发生情况,县农委庚即成立技术小组分片指导全县各镇、街的防治工作。技术小组成员由农技中心、植保站、执法大队、蔬菜办、经作站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一是要调查了解辖区内主要粮食作物和主要蔬菜品种病虫发生及危害情况,以及各镇街工作和农户防治情况;二要指导各镇街农技人员识病辩虫,掌握必要的防治方法;三要对广大农户进行直接的宣传和指导。

6月5日以来,县技术指导小组走访了全县28个镇街,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上万人次,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讲解、田边示范拍查等方式把病虫害防治方法尽可能地传到广大农户中。同时,指导小组对各镇街也提出了防治要求:一是要在农药经销店张贴防治方法,积极与农药经营户协调联系,推荐经营户及时调供高效低毒农药及药械,并把防治信息宣传给广大农户;二是要做好虫情、病情的监测,及时向县农委反馈信息;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四是建议有条件的村社,统一时间、统一药品进行防治。

各镇街对病虫害防治工作也非常重视,成立了防控领导小组,制定了科学的防治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对防治工作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层层落实防控措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通过广播、召开村社干部会议、院坝会、翻印技术资料、科技赶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篇二

入春以来,天气干旱少雨,气温回升迅速,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旅游踏青、春耕生产和清明节期间市民上坟烧纸等人员活动将剧增,森林火灾隐患增多。同时,在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将召开的关键时期,森林火灾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唐县做到“三到位”,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在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防火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在重点林区和景区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所有进山人员,一律收缴火种并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严禁火种进山入林。目前,已发放森林防火通告1000份、防火明白纸3万余份、悬挂宣传条幅300余条。

二是督导检查到位。制定了防火督导检查方案,自2月27日至5月15日,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共分5个组,奔赴18个防火乡镇及大茂山林场、景区进行森林防火督导检查。每到一处,都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好《督导记录表》,切实做到督导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下达整改通知书28份。

三是巡逻打击到位。县森林消防大队进行常态化战斗巡逻,该队六个班每天分乘六辆消防运兵车,携带扑火机具、定位设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防火宣传巡逻。一旦发现山火,立即用平板电脑进行定位,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防火办,同时进行扑救,确保火灾“打早、打小、打了”。森林公安局坚持巡逻和打击相结合,对在巡逻中发现的烧荒、烧地边等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将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截至目前,共出动宣传巡查车辆300余台次,批评教育20余人,行政拘留1人,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多伦县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重中之重来抓,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完善防扑火应急预案,强化防扑火队伍及设施建设,杜绝和控制人为火灾隐患的发生,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屏障,有效保护生态建设成果。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了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了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将指挥部办公室机构由原草原监理局划归林业局单独设立管理,配备了专人进行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协调指导,并将全县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国有林场等重点林业生态项目区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区,划分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层层签订防火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包片责任制,确保将防火任务、目标、措施落实到人头地块。

完善防扑火预案,加强防火队伍及设施建设。修订完善了《多伦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多伦县处置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防扑火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和后勤保障等。设有县级防火指挥部1个,乡镇级防火指挥部5个,组建防扑火队5支;村级防火指挥部64个,组建64支群众性扑火队;县直机关单位组建林业局、城管局、公安局、公安局特警队、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6支半专业扑火队。配备了防火专用车辆、消防水车、风力灭火机等。防火戒严期,各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

抓好防火宣传教育及培训。在重要生态项目区设立固定防火宣传碑、主要路口设立防火警示旗和防火宣传标语,通过发放宣传单、签订防火公约、法制教育和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使防火知识进农户、进社区、进课堂,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同时,加强防扑火实战演练,全面提高防扑火实战技能,确保火情发生时防火队伍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加强防火戒严期的巡逻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管理野外作业人员及过往车辆,与野外作业人员签订防火责任状,对违规用火人员从严处理。认真落实墓地防火管理责任制,加大对传统祭祀节日、殡葬日上坟野外用火管理,倡导绿色祭祀、文明祭祀,杜绝和控制人为火灾隐患的发生。

加强防火项目建设。目前县防火办已经争取落实了草原防火站续建项目、草原火情监控站项目等两个项目,锡林郭勒盟东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正在申报中。同时将组建一支专业扑火队,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来之不易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篇三

多伦县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重中之重来抓,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完善防扑火应急预案,强化防扑火队伍及设施建设,杜绝和控制人为火灾隐患的.发生,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屏障,有效保护生态建设成果。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了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了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将指挥部办公室机构由原草原监理局划归林业局单独设立管理,配备了专人进行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协调指导,并将全县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国有林场等重点林业生态项目区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区,划分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层层签订防火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包片责任制,确保将防火任务、目标、措施落实到人头地块。

完善防扑火预案,加强防火队伍及设施建设。修订完善了《多伦县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多伦县处置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防扑火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和后勤保障等。设有县级防火指挥部1个,乡镇级防火指挥部5个,组建防扑火队5支;村级防火指挥部64个,组建64支群众性扑火队;县直机关单位组建林业局、城管局、公安局、公安局特警队、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6支半专业扑火队。配备了防火专用车辆、消防水车、风力灭火机等。防火戒严期,各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

抓好防火宣传教育及培训。在重要生态项目区设立固定防火宣传碑、主要路口设立防火警示旗和防火宣传标语,通过发放宣传单、签订防火公约、法制教育和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使防火知识进农户、进社区、进课堂,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同时,加强防扑火实战演练,全面提高防扑火实战技能,确保火情发生时防火队伍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加强防火戒严期的巡逻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管理野外作业人员及过往车辆,与野外作业人员签订防火责任状,对违规用火人员从严处理。认真落实墓地防火管理责任制,加大对传统祭祀节日、殡葬日上坟野外用火管理,倡导绿色祭祀、文明祭祀,杜绝和控制人为火灾隐患的发生。

加强防火项目建设。目前县防火办已经争取落实了草原防火站续建项目、草原火情监控站项目等两个项目,锡林郭勒盟东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正在申报中。同时将组建一支专业扑火队,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来之不易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篇四

一是严抓责任追究。及早研究部署“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护林员的责任,死看死守,做到处处设防、人人设防,确保节日期间森林防火安全。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张贴森林防火通告和文明祭祖树新风倡议书,并向村民群众宣讲森林防火相关知识,倡导村民以熟食、鲜花方式文明祭扫,严禁烧纸、烧香、吸烟、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是严格火源管理。把火源管理控制作为防火工作的第一要务,在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实行专人蹲守,强化管控力度,防止群众在上坟祭祖燃纸钱、燃香烛、放鞭炮等。并倡导村民以熟食、鲜花方式文明祭扫,严禁烧纸、烧香、吸烟、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是做好值班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对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的`督查,对值班不力,而发生火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迅速、准确掌握火情,时刻保持信息畅通,切实遵守火灾信息报告制度,绝不允许脱岗、离岗、漏岗或迟报、瞒报等现象发生。

五是强化巡查机制。组织巡逻队不间断巡逻,加大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尤其是靠近山脚农田和墓地等部位的巡查。各护林防火员密切注视火情,一有山火,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将山火消灭在萌芽之中,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从源头上杜绝人为火灾隐患。

森林病虫害工作简报 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简报篇五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林木种质资源和森林基础资源保护工作的核心,要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的重视。下文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它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货源,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三条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

第十四条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

第十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