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9-09 17:17:04 作者:HT书生 工作总结 2023年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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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一)设置火情瞭望台;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告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夭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1月27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15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一、督查时间:20xx年12月18日开始至12月31日。

二、督查范围:青溪片所辖千岛湖镇、文昌镇、石林镇、里商乡、富文乡、左口乡、金峰乡等七个乡镇。

三、督查方法:根据要求到各乡镇,通过“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形式进行,对各乡镇领导是否重视、组织是否健全、经费是否有保障、责任是否到人、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常抓不懈等九个方面进行督查。

1、领导重视。经过督查情况来看,各乡镇领导对森林消防工作都较为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都建立健全了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等等。今年冬至恰逢双休日,根据冬至日是祭祖上坟的特殊情况,全乡镇干部员都放弃休息,坚守岗位。

活动,让每个学生都应积极参与到森林防火宣传队伍当中,做到家喻户晓。

3、责任到人。文昌镇对森林消防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实行乡镇领导包干部包片、联村干部包村、村党员干部包山头的“森林消防三包”政策,切实做到严防死守,管住火灾源头。富文乡把全乡专职护林员进行分组管理,让责任心较强的护林员担任组长,按行政区域划片分组,责任到组,避免了插花山管理责任不明的现象发生。

4、经费保障。金峰乡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乡政府专门雇用一辆面包车在森林防火期间进行森林消防宣传,共投入资金6000余元,该乡朱家村只有一名专职护林员,根据村山林分布较为分散的实际,村委在防火形势严峻的时候,又配备一名护林员,与专职护林员同样待遇,工资由村委负责。

5、创新模式。富文乡查林村廷章自然村护林员还在村主要进山路口竖立一块简易宣传牌,每天清早将当天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写在牌上,让每个进入林区的人员都知道当天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时刻提醒广大林农注意森林防火。

通过这次的森林防火督查,上级各部门及乡镇的高度重视,整个青溪片未发生一起森林火警和森林火灾,真正做到了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确保森林防火高峰期的安全。

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本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防火要求,结合本镇实际,镇政府制定了可行的防火应急预案。镇政府调整了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书记习琼任政委、镇长唐皓任指挥长,副书记崔建华任副指挥长,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实行行政干部镇直单位包村联系制度,纳入行政干部年终考核指标。做到:一是积极宣传、预防;二是加强对联系村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督导;三是一旦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扑火应急总队由副指挥长崔建华担任队长,应急总队85xxxx人,设1xxxx分队,每个分队5xxxx,镇直机关组建一支5xxxx的应急分队,队长由指挥成员、农办主任韩家元担任。1xxxx行政村各组建一队,队长由各行政村主任负责担任,应急分队扑火员均为18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干部和群众,一旦发生火情能随时进入现场进行扑救。

4、督查工作组由经委副书记毛传新担任,成员有李鸿、袁国斌。

(二)镇政府与1xxxx行政村负责人签订了防火责任书,并纳入了村干部年终考核重要指标。村与农户都签订了责任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村委会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扑救,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调动本村应急分队进行扑救,必要时报请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支援。

崔xx,林业站全体工作人员。就今年防火工作如何落实,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做了安排,站主要反映今年防火物资紧缺,争取镇政府资金,镇政府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拿出100xxxx用于购置防火器材铁锹10把,手电筒50支,喊话器xxxx,手套100双,常用药品等,会议定于11月5日召开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镇政府11月5日在政府会议室召开了分乡镇二0xx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有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各行政村负责人,一是传达了上级防火会议精神;二是安排部署了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各村委会要迅速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搞好防火宣传,组建好一支义务扑火队,确定火情监测人员及报告人员;三是强调发生火情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严禁进山扑火。

(二)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我镇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护林防火,播放防火条例,区、镇领导检讲话,以及火灾案件查处的情况,增强全镇人民森林防火的责任感,发生火灾,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进山扑救。

镇出动宣传车先后共6台次,对上级防火要求进行流动宣传,xxxx村有广播,镇防火指挥部将关于森林防火内容录成磁带发放到各村,按时进行播放。

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防火知识授课培训购,购置森林防火教材,对近300xxxx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一是要求不要放火;二是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三是告诉家人注意防火,村干部并都作了广播讲话。

我镇专、兼职护林员2xxxx,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期内一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二是走到哪,就把护林防火宣传到哪,在交通主干道,显眼处刷写标语20xxxx幅;三是加强对往年火情多发区的监控。

林业站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在交通主干道用磁砖立固定标语5幅,各村委会张贴了手写标语共50xxxx幅。

各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防火责任书xxxx多份,发放森林防火宣传画600xxxx份,推广祭祖灯50xxxx个。

我镇防火工作督查组于二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全镇1xxxx行政村的防火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领导小组,扑火队的组建,防火宣传,责任书的签发等。

对各村的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看组织机构是否落实,宣传是否到位,责任、制度是否上墙,责任书是否签发,防火物资是否购置,值班是否安排到位。同时安排各村建立林中坟墓档案,并要求各村负责人在防火检查情况记载表上签字,对南垭村领导小组未落实,要求限期整改,督查组随时进行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指挥部成员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各行政村值班电话、负责人电话一律24小时开通,确保发生火情能及时联络,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镇政府防火指挥部安排了值班表,节假日不休息,镇林业站、各行政村防火值班安排到人,责任到人。

二0xx年十二月八日晚上十时,值班室接到电话,反映远安与我镇交界处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立即与镇指挥部副指挥长反映火情,并与天坑村联系,天坑村李荣木书记值班说已经组织人员在进行扑救。副指挥长崔建华带队,林业站蒋隆林、田光胜、谭金华、丁宏林一行驱车走山路5xxxx里赶到现场,负责指挥扑救,因反应迅速,人员组织快,当晚无风,火很快就扑灭,过火面积大约xxxx,起火源因是上坟引起的。

护林员负责对天然林保护区内森林火灾实施监测,各行政村都确定了以组长,村民代表为火情监测人员,所有村民为义务监测人,一旦发现火情,火情监测人立即将火灾报告给所在村。

由所在村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包括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发生时间及起火原因。并及时组织扑火队进行扑救,必要时请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队员增援。

二0xx年三月六日下午,联合村来电报告火情,反映水库以南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陈仕斌、谭金华立即向领导反映火情,一边与村里联系,一边往现场赶,火势很大,村里干部都到现场指挥,组织进行扑救,镇崔书记、站蒋站长驱车从小溪塔赶到现场指挥,经过4xxxx人的齐心全力扑救,下午六时将火扑灭,过火面积大约xxxx,起火原因是该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的,村里按村规民约处罚款10xxxx,并批评教育,第二天在广播中播报处理结果,警示他人注意野外用火。

我镇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共发生火警xxxx,包括荒火1起,其余xxxx均已查处,过火面积均不超过1xxxx。联合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火烧山,村委会按村规民约罚款10xxxx,在广播中播报,并批评教育。分乡场村赵启权烧田边罚款5xxxx,赔偿山主5xxxx损失。天坑向某写检讨50份,并张贴全村。

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春节期间,对我镇xxxx多林中坟墓实行监管,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率。

二0xx年比二0xx年度减少森林火警xxxx,大大降低了火警次数,,损失面积减少1xxxx。

二0xx年的防火工作,全镇上下认真落实责任制,广泛深入开展防火宣传,狠抓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防火经费不充足,防火器材购置数量有限,无法应对紧急特殊情况。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组织大量扑火人员有难度。

三是农村陋习一时无法转变,祭组灯一时不能广泛推广使用。

今后在防火工作,我镇将以上级的森林防火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防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全面落实森林防火措施,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强大的动力。防火犹如在弦之箭,麻痹不得,更不能心存侥幸,我校把防火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来抓紧落实。可以说森林防火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突发性强、危害大的特点。

为了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做好森林防火及家火、校园防火工作,防止因学生失火而发生各类火灾,最大限度遏制各类火灾的发生。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确实加强了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使学校森林防火工作做到了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1、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校园广播、晨会等对学生进行全面宣传。我校共出宣传板报2期,出黑板报13块。营造了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从宣传氛围中提高了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

2、抓好“五个一”活动。开展“五个一”及宣传教育活动以后,积极开展校内校外征文评比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教育一个,引导一片,带动一面”的目的。

3、写森林防火标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学校组织书写森林防火标语,如“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伴我行,处处迎光明”等宣传标语。扩大宣传教育面,真正做到森林防火齐抓共管的局面。

4、写致家长的一封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成效。为了发挥家庭教育的育人功能作用,我校共向1000多名学生家长发放了“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向家长宣传防火工作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有效提高了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效性。

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我校还狠抓“两防”(防家火、防校园火灾)工作,使防火工作长期性与经常性相结合,注重对校园各功能室线路、开关的检查及校园火源的管护工作,彻底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确实抓好校园防火工作。

但是,火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就会发生火灾。为了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知识水平和灭火技能,我校4月份对学校师生进行四个方面的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培训,如:火灾的预防,火灾发生时要学会报警和冷静处理初期火灾,不同物质起火怎样灭火,怎样使用灭火器灭火。

通过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的培训,不仅让广大师生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消防知识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还让广大师生掌握了简便易行,应付初起火灾的紧急情况的方法。

总之,学校消防工作任重而道远,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加强一日常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抓好火种管理及检查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

森林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护森林,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森林,造福子孙,有益当代的千秋大业。然而,森林火灾又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了提高每个人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每个人的森林责任心。清明节将至,我校加强森林防火宣传,4月1日召开了森林防火教育动员会,学校要求:各班班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1、把森林防火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通过在实际生活中碰到的,见到的,听到的,并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一些有关森林安全方面的信息,图片资料等,让孩子们互相观察讨论,说说自己的看法,讨论并总结应当注重些什么。

2、把森林防火安全教育融入到教学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开展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安全知识在我心中”为主题的班会活动。对森林防火的安全知识教育教学系列活动,讲述森林对人类的贡献及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让孩子们了解防火知识,明白防火重要性,让森林火灾教育走进心间。我们让学生每人搜集一条森林防火标语。如“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护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毁林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谁放火,谁坐牢,谁失火,谁坐牢”、“防森林之火,保绿色畲乡,建生态景宁”等警示语。出一期森林防火黑板报,并让学生写一篇通过孩子对家森林防火作文,增强孩子们的安全意识。

3、向家长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促使家校教育一致性。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犹如一车两轮,只有同向同步前进,才能使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及时让学生给家长写一封森林防火信。向家长宣传“森林防火”等方面的知识,并让家长和家长一起填写《森林知识教育试卷》,让家长也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达到教育一致性。进行森林防火教育,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总之,我们在森林防火安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火灾是人类文明的基础,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火源存在,就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所以,我们要把森林防火这项工作作为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来抓,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森林消防员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提高镇、村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对森林火灾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科学、迅速、有效扑救森林火灾。近日,重庆高新区石板镇组织镇、村应急队员、护林员共30余人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

“请大家快速拿好应急物资,10分钟后到森林防火隔离带集合!”随着指挥长的一声令下,石板镇全体应急队员、护林员迅速集结,来到新开辟的防火隔离带,启动森林防火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本次森林防火演练模拟气候连续干燥导致青龙村发生火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出动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带上救援物资,迅速赶往火情发生地段。参与演练的应急队员熟练使用灭火把、风力灭火机、油锯等扑火设备,多管齐下成功完成了模拟演练。

据了解,石板镇拥有森林近1.6万亩,森林防火压力较大。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石板镇在林区重点地区开辟了近两公里的森林防火隔离带,进一步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屏障。

“以前应急演练基本上都是在林区旁边的空地上开展演练,这次直接在林区里面来练,显得更有氛围了。越是在这种真实的环境下,越能够体现出应急队伍的专业性,也更能够帮助我们查找不足。只有在平时把本领练好,遇到‘实战’才不慌张!”石板镇应急队员何磊激动地说道。

下一步,石板镇将以此次演练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以练促战,防患未然,进一步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全面巩固提升全镇应急队伍的应急救灾能力,齐抓共管筑牢青山“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