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专业15篇)

时间:2024-03-04 10:49:02 作者:LZ文人 方案

实施方案应该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取得预期效果。以下是一些经典案例的实施方案,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二)补贴对象。2016年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上牌的消费者。以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适用本细则。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

2016年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为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折算见附件1),奖补资金合计508万元,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地方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二)补贴方式。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销售机构按规定据实申报补贴。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销售机构,补贴拨付至销售机构。在本市未设销售机构的生产企业,可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汽车销售机构,补贴拨付至该销售机构。

三、申请资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汽车生产企业车辆买卖或授权委托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六)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九)车型销售市场指导价格资料(未扣除国家、地方财政补贴);。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请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受理内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及3月5日前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提出的补助资金意见进行核实后,将财政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财政部门,并由其兑付给销售机构。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细则实施期限与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439号)实施期限一致。

(二)车辆购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经信委、财政局分别按照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当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当年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近日,扬州市发布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报。

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截至申报日期时,行驶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6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省补要求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省级先行审批,市级补贴作为省补的配套资金。资金按季拨付。各地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购买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推广目标:35000辆。

领域:公共领域5000辆;出租车、租赁、私人购买各10000辆。

组织准备:

1、建立了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技术专家组。

产业基础:北京市在发展新能源汽车方面已经形成“一园两基地”的布局:包括昌平新能源汽车设计制造产业基地、房山高端现代制造业产业基地和北京新能源汽车科技产业园,三个基地分别代表着北汽福田、长安汽车和北京汽车在新能源领域的研发制造实力基地。

基础设施:北京已有电动汽车充换电站65座,包含充电桩1048台,另有零散桩216台,充电桩共计1264台,累计提供充换电服务31.90万次,充电量1160.24万度,服务里程1873.29万公里,实现二氧化碳终端减排4000余吨。

北京未来将建大中型充换电站5座,充电桩3.57万个,1-2个燃料电池车辆加氢站。2013-2017年,出租车更新车辆中电动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各5000辆。同时,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达到5000辆。2017年新能源汽车(不含公务用车)规模达到19.5万辆。

配套政策:《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纯电动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私人购买纯电动车小客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

财政资金投入:

1、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1给予地方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2、市发展改革委对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场所私人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总项目投资30%的补贴资金。

no.2天津。

推广目标:12000辆。

领域:公共11500辆;私人500辆。

产业基础:包括比亚迪、一汽夏利、长城等八家整车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大客车产业化基地。拥有比克电池、力神电池,天津松正等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

配套政策:

3、《天津市纯电动公交车运行示范工程方案》;。

财政资金投入:7.14亿元。

基础设施:天津已有7个充换电站、471个充电桩;到2015年,天津市将建成换电站41座、整车充电站5座、电池集中充电站1座、电池配送站6座、交流充电桩1680个、加气站74座,将会形成满足城际间、区域间、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充换电与加气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

no.3上海。

推广目标:10000辆,其中乘用车7600辆。

年度计划:2013年近450辆;2014年近2500辆;2015年近7000辆。

领域:公共:3200辆;私人:6800辆。

组织准备:由上海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交港局等委办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指导以及与四部委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制订推进方案、组织协调、节点评审以及最终验收等。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总体应用规划、技术方案认定和应用单位指导等。

产业基础:上海拥有申沃、上海汽车荣威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起较为齐全的配套零部件产业链。通过整车产业的带动,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产业链不断完善,如生产动力电池的上海航天电源、上海捷新、上海恒动等;生产车用驱动电机的上海电驱动、华域电机、上海大郡等;生产动力系统与电控的上海雷博、上燃动力、中科深江等。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no.4重庆。

推广目标:10000辆,全部为公共领域。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基础设施:已建200个交流充电桩,3座综合充电站,9座快速充电站;将建5座综合充电站11座快速直流充电站,275个慢充充电桩。

no.5-no.9五个省份城市圈。

推广目标:13000辆。

领域:公共近9000辆;私人近4000辆。

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补贴15.8亿元。

基础设施:将建大型标准模块化充换电站83座,充电桩5455台。

no.6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推广目标:10100辆。

组织准备:成立河北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

配套政策:编制浙江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基础设施:已有78个充电站,1026个充电桩,142个充电架,3座加氢站;将建45座充换电站,3200个充电桩。

no.7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

推广目标:10000辆。

领域:公共6950辆;私人3050辆。

no.8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萍乡、上饶、赣州)。

推广目标:5300辆。

领域:公共5100辆;私人200辆。

组织准备:成立江西城市群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家组。

配套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等。

财政资金投入:地方补贴32900万元。

基础设施:已有5个充电站、860个充电桩;将建4座充换电站,30座电池配送站,880个纯电动车充电桩。

no.9广东省城市群(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

推广目标:10000辆。

领域:公共6000辆;私人4000辆。

产业基础:拥有比亚迪、五洲龙、广汽集团等整车企业。

财政资金投入:15亿元。

基础设施:将建194座充电站,9018个充电桩。

no.10-no.19十个省会城市。

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精选文档

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3。

1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2016。

3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相结合,率先在公交、出租、旅游、通勤和市政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积极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推广带动市场、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推广应用培育市场需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2016。

37。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

2016。

3400。

个标准车,同时,根据推广应用需求建设一批充电设施(任务分解见附件。

1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

2011。

322。

号)精神,市公安局要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效果评估体系,确保示范运行的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探索在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本地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公交、出租和物流公司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并合理布局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补电。积极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如有相对固定停车位的,物业、供电部门应为私人消费者安置充电设施提供方便。一是科学规划充电设施布局。市经信委要按照

2015。

2030。

2016。

年新建直流充电桩。

150。

个,交流充电桩。

450。

个。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商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构建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三是做好充电设施管理服务。在充电设施建设前,市经信委要对建设单位的土地性质、单位资质、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备案。建成后,市经信委应组织专家对充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才能为其送电。

市内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在我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保障用户使用需求,同时应对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市环保局对报废电池要明确专业的科技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带来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各县区要加大产业招商力度,重点招引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整车或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同时扶持市内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强化工作推进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国家、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制定出台《连云港市

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细则》,安排相应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对充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充电服务及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单位在规划、用地和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确定的分年度推广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推广数量、推广车型、充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等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长春供电公司)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并通报。

(一)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拨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的购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应由市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由区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交货期等条款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成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用户协商,按批次向用户交付车辆,用户应及时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办理与车辆交付相关的业务。

用户提车后于1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用于申请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

按照财政部等4部委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以上资料经市交通局审核后,由市工信局备案并提供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季度呈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姜治莹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孙亚明、白绪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组成。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产业链形成;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二)政策保障

1.政府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职能的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用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2.加大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凡属地方财政支出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对采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6.供电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对新能源公交车实施财政补助。

7.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xx〕1668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财〔20xx〕1069号)文件执行。

(三)充电桩建设

1.购买新能源汽车,拥有长期固定车位的,供电部门和物业公司应为车辆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提供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3.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采用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4.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按充(换)电站项目总投资的10%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5.支持小区内充电桩布局建设。将充电设施场地和供电装置纳入新建和改造小区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6.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指导下,在大型商场、停车场、医院、学校等开展公共充电桩建设,鼓励单位自建,适度超前布局,加快推进建设步伐。

7.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自行建设充电桩。

(四)安全及服务保障

建立由车辆运营、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基础设施保障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组建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运行车辆的动态数据,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全部安装车载监控系统,实现车载实时通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及充电设施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运行保障预案。供电部门要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专职队伍,建立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维修制度,保证充电设施的完好。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辽源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支持中国一汽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若干举措》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基地建设,做好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政府支持、部门主抓、企业主导、公共先行”的原则,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科学有序,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以公共服务、社会运营领域先行,逐步辐射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私人用车领域发展充换电模式,研究制定充换电相关标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撑环境。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20xx年末,累计推广应用702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468辆,新能源公交车14辆、新能源公务用车10辆、新能源环卫车10辆,私家车争取推广应用200辆,其它新能源车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广延伸。

(二)充换电站(桩)建设目标:20xx年末,累计建设充换电站2座,充电桩210个。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运行需要;组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

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务车、新能源环卫专用车充电桩按照4:1配比建设,新能源私家车充电桩按照1:1配比建设,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新能源出租车充换电站先期计划建设2座。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方案有序实施,推广目标如期完成,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专班推进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领导担任。推进组办公室负责总调度和指导推进工作。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夯实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依据本方案工作任务抓紧制定本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进度完成推广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计划,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配套设施。要将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供地、供电建设计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先行建设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停车场、闲置场区、企业空余办公用地等配置充换电基础设施,做到合理布局。对于新建办公楼、商场、住宅小区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总体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置。同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配置要求,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和服务情况,对车辆维护保养和故障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五)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制定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专段号码号牌政策。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电价优惠政策,制定分时段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电价定价机制,引导消费者利用电网谷期时段充电。制定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积极性,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总结范文

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公共领域先行,多种模式推进”的思路,重点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旅游、通勤等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通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产需互促、良性发展。

二、发展原则。

统筹协调,持续发展。正确把握产业现状与远期规划、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基础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关系,做到稳妥有序、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政府先导,市场跟进。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引进本土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市场化运作模式。

推广应用,带动产业。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带动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布局和规模扩张。

三、推广应用的目标计划和重点领域。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作为全市生态文明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以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有效缓解能源消耗和环境排放压力。**年,全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安排400辆,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

**年重点在公交、环卫、物流、旅游、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突出示范效应,建设新能源公交车示范线,公交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清洁乡镇建设,在城乡推广应用新能源环卫车。

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应用。引进融资租赁公司,启动商业化推广试点,聚焦物流配送终端最后一公里,在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终端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车。

扩大在旅游、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规模,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设施建设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公交场站、学校、医院、酒店、场馆、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今年,按照保障运转原则,重点由各新能源汽车应用单位,做好各自充换电设施配套建设。

四、支持政策。

对本市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国家财政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执行;省财政补贴按照《**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原则,尽快出台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五、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辖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统筹协调计划执行和资金补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卜晓放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副主任徐志伟、市财政局副局长严明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郜大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保障措施。

1.强化行政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交、环卫、物流等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要带头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企事业单位通勤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与现有运营车辆享受同等待遇进入运营领域,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2.探索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公私合营、融资租赁、分时租赁、经营性租赁等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3.扶持产业发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关键核心和基础共性技术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关键核心部件与整车配套发展,促进全市汽车零部件企业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协作。

4.建立监测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情况,对维护保养和故障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形成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由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车辆运营、基础设施保障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6.严格监督考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等情况,加强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协调。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信息通报和督查考核机制,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充换电设施建设等,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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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14。

35。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4。

35。

2014。

41。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

2014。

1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0。

分钟内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设有。

2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3

年;

3

年或。

10。

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10。

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符合《。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标准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乘用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4。

692。

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

15。

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

3c。

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不低于。

1

年以上的质保。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上;

(二)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最近三年没有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产品确认和补助审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补助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转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分类核实新能源汽车车辆价格,提出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建议。财政、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对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实的车辆价格和提出的补助标准建议提出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安装后,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组织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确定。

第四章资金补助管理。

第十三条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包括:

(一)身份证住址为本市的个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本市的单位;

(三)本市的驻军单位及人员。

3

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第十五条。

2014。

年至。

2015。

1:1。

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

(

国家、省、市补助之和。

)

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

(

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

60%。

其它客车。

50%。

乘用车。

50%)。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

50%。

50%。

第十六条已经确认的本市内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建设符合规定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要求据实申请补助资金。

2014。

年至。

2015。

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

30%。

给予财政补助。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县级补助资金自行筹集。

1

至附件。

7

所列内容(包括附件。

5

附件。

6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

7

日无异议后,按照资金筹集渠道,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补助申领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

1

);

3

3

年内不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的承诺;

(五)附件。

3

附件。

5

附件。

7

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充换电运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

2

),充换电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意见;

(五)附件。

4

附件。

6

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一条汽车购置补助申领地按购买者所在地划分。

:

个人购买以身份证住址为准,部队人员参照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登记住所确定。单位购买以组织代码证书登记地址为准,驻军单位以驻地镇(街道)证明为准。

充换电设施补助申领以充换电设施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二条。

2014。

年至本办法出台前,我市消费者从外地购买的符合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未享受地方补贴的、已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可自行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递交材料申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8

附件。

9

10。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和该消费者补助资格,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物价、供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依法承担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按市里统一标准兑现新能源汽车购买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

3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

12。

31。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7号)、《浙江省推动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下达全省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应用计划的`通知》(浙汽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公交、物流租赁、私人租赁和其他领域为重点推广领域,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开拓机制,努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20,全市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总数计划新增3800辆,其中市区、义乌市各1000辆,永康市750辆,兰溪市、东阳市各350辆,浦江县、武义县各150辆,磐安县50辆。

三、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四、推广应用领域。

(一)公交领域:建设纯电动公交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

(二)物流租赁领域:探索和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在快递、超市、个体商户等行业物流领域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私人租赁领域:以新能源乘用车为推广车型,通过建立新能源汽车租赁自驾商业运营体系,逐步提高用户体验度,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租赁领域商业化推广应用。

(四)其他领域:发挥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公务、邮政、环卫、出租、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

金华市区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安排:公交领域600辆、物流租赁领域150辆、私人租赁领域150辆、其他领域100辆。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地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推进,确保顺利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财政政策扶持。各地要及时出台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补助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单位、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已出台地方补助政策的区域,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充分利用政府办公机构、大型车站、公共停车场、租赁车辆服务点等有条件的场所,建设通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充电桩。新建居民小区和停车场,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合理预留充电接口。

(四)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购置、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上牌手续的新能源汽车。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符合相关规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

1.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车辆(不含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对非财政投资的公交运营企业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市级财政配套补贴。

(二)车辆使用环节补贴。

对个人和企业购买使用及用于出租和公共租赁的新能源乘用车,市财政给予车辆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费等方面。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1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续航里程曒50公里)0.5万元/辆。

(三)巡游出租车车辆更新专项补贴。

鼓励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巡游出租车时使用纯电动汽车,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车辆时使用纯电动汽车的,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市财政另外给予3万元/辆的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三、补贴方式及申请条件。

(一)补贴方式。

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由在本市注册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经销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经整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本市唯一的指定经销代理商,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申请、领取,并按照扣减中央、省市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二)申请条件。

1.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须先期在市工信委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由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的第三方机构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市级财政补贴。

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车辆销售计划。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清单。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清单。

车辆市场指导价等。

3.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销售的新能源车辆应符合国家。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xx-20xx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xx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20xx-20xx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xx-20xx年补助标准在20xx年基础上下降20%,20xx-20xx年补助标准在20xx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xx-20xx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2.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xx年4月22日。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

为落实“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年),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非租赁用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测平台认定证明;。

(四)购车单位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分别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分别函告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据此拨付地方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附件8: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含区,下同)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及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1)2016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全部由市级承担。

(2)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置除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新能源汽车补贴市级和主城区的分担比例:私人乘用车按购买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按市区5:5分担;其他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主要为出租车、专用车、企业乘用车)按公司注册地市区7:3分担。

(4)充电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区,市级和主城区按照5:5分担。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市财政补贴实行按季度申领。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三)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省、市级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省、市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省级补贴,由市财政向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拨付。

(四)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我市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及每季度详细申报材料进行清算,多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四、申请省、市财政补贴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以下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