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保基金调研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6 12:40:52 作者:影墨 工作报告 最新社保基金调研报告(实用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社保基金调研报告篇一

一、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税吗?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税收国家,有市场的地方一般也会设置税收。根据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购买二手房是需要缴税的。但是所缴税的种类和额度有所不同。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需要缴交的税种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家缴纳,而买家需要缴纳契税等税种。

二、买二手房要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购房者来说,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种:

1、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而上市的公房,免受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公房入市行为,按公房出售价与应扣除项的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征税额―收入成交价―(成本价+土地收益金+个人收入维护与更新成本+综合税额)

2、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纳税对象的税种。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房地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管人是纳税义务人。

3、契税。国家《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均由承受人依法交纳契税。

4、手续费、交易管理费。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按套交纳。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税吗,买二手房要缴纳哪些税费等问题的相关介绍。事实上,需不需要缴税,需要交多少税,都是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合理避税,但不能偷漏税。当然,对于购买二手房的买家来说,购房所需要交的税占整个成交额来说,是相对比较小的。如果在税收方面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向税务部门或当地律师询问,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社保基金调研报告篇二

9月份,赵某到日照某包装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3月2日,赵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住院9天。8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赵某构成7级伤残。赵某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包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92278.6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装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致使赵某因工受伤后,无法正常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补偿,故赵某因工受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包装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承担。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包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合理部分171951元。(夏培奖张世平)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自担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调研报告篇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日常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常见的工伤责任认定的问题。如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明确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

工伤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而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规定》对日常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一一做出了解释。

内容

10项条文解释三大内容

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规定》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规定》第三条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如何理解?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在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以下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如何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保基金调研报告篇四

5月21日,记者来到梅县区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到了投诉人张女士。她说,本来每个月都有1000多元的绩效工资发,但近两个月都没到账。她了解到是单位没钱给职工缴交“五险一金”,就从绩效工资中克扣下来,又没单没据,“那是我们的钱,怎能随便克扣呢?”

张女士这样一说,也有其他护士表示不满,不愿将绩效工资挪作他用。有护士称,单位在做出这个决定时,除了部分领导,很多员工都不知情。她们要求单位给个说法。

回应

单位负债需资金周转

随后,记者向梅县区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单位的负责人邓先生说,由于周边医院较多,竞争激烈,单位医疗业务量小,入不敷出。他算了一笔账:平均每月业务总收入2万元,利润为0.6万元,但每月需缴交职工“五险一金”和3%业务款共2万元,其他费用又需约1万元,也就是说每月总支出3万元。略算下来,该单位每月负债2.4万元。

为缓解经济问题,该单位在4月30日和5月6日召开由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计划在员工1200元绩效工资里暂保留900元用于缴交“五险一金”,等以后资金到位再将这部分绩效发放给员工,要求各科组干部做好解释工作,并鼓励员工发展业务,渡过这个难关。

至于“克扣绩效”这种说法,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认同,指出只是周转资金需要,不会不发放,认为主要是近段时间事务多、工作忙而未召开职工大会解释,才产生误会。

相关规定

绩效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听到单位领导的这种解释,张女士等职工仍表示不能接受,双方语气较为激动。

记者与邓先生等单位领导交流时,一名护士拿了一份由梅县区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梅县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给记者。《意见》中指出,各单位应将财政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分配给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在会计科目中清晰体现。

“是交‘五险一金’重要还是把这个绩效发下去重要?发下去就不用交‘五险一金’了。”邓先生说,这些问题都要解决,但目前是哪个比较急的就先解决。邓先生告诉记者,扶大卫生院按上级要求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因经济薄弱,日常开支和各项工作开展均缺乏资金,曾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济支持,但该申请尚未得到批复。

律师

不能以降低职工福利报酬来达到缴交目的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刘中强表示,“五险一金”要按规定缴交,单位负责部分,不能以降低职工的福利报酬来达到缴交的目的。职工的绩效工资,要根据合同规定或相关文件规定发放。扶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扣了职工的绩效工资,以后也要补发。职工权益受损,可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律师:单位不能以缴“五险一金”为名克扣员工绩效工资]

社保基金调研报告篇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日前向媒体表示,从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养老司司长焦凯平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变革这一重大事项,还有待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目前还未定论。尽管职工个人账户的规模可能将降低至8%,但改革绝不会以牺牲职工待遇为代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

焦凯平昨天表示,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还需要经过相关会议的审议,目前还没有确定公布的时间,有关内容也还待定,但对于“改革的大方向和基本内容已基本确定”的说法,焦凯平昨天并没有否认。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由“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共同组成,目前全国各地单位缴费的标准并不一样,上海的“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2%,焦凯平表示,上海的“单位缴费”水平在全国各省、直辖市级水平中处于最高。

但“未来的大方向肯定是全国实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标准”,焦凯平称。

焦凯平指出,目前全国的养老保险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8%,其余3%由“单位缴费”的部分资金划转。今后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透露,原先“单位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3个百分点,今后将划入“社会统筹”,以减少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据悉,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在退休人员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透露,到“十五”末期,这一数字将达到8000多亿元。

对于职工个人账户比例降低,是否会降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疑问,焦凯平昨天解释,企业职工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并不单一由账户资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基础资金、账户资金以及过渡资金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绝对不会影响职工应有的待遇。(肖莉)

来源:中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