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大全(15篇)

时间:2023-10-25 02:05:46 作者:雁落霞 口号大全 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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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制度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条例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政府,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问题制定如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口径。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各部门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一)公务车辆购置经费。财政拨款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实行“单位零基预算、财政总额控制”的办法。各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严格按照批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县财政局将结合衡水市财政局批复的。各单位车编情况纳入预算管理。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三)公务接待经费。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县财政局一般应在年初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安排出国(境)经费,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急、特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县级相关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请出国(境)经费预算时,必须提供上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认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

(一)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部门加强对“三公”经费内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审批制度,完善内控制度,确保规范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配备标准、购置审批和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公务用车购置,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按公务车辆限额标准控制支出。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严禁公车私用;外出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油耗、维修以及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支出的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分设台帐记录车辆实际消耗情况。

(四)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实行事前审批,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单位负责人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严禁使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对没有出访经费预算或超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四、严格要求“三公”经费财务管理。

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二)严格财务核算。如实核算“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和财政经费拨款开支情况,全面真实反映支出用途和方向。年终决算做到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三公”经费不得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列支。公务接待费用要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三)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开“三公”经费支出详细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名单、出访路线、人均费用,公务接待人数、次数、人均费用,公务车辆数量、运行里程、耗油修配费用、车均经费等指标。

(四)规范支付方式。在支付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逐步推行公务卡支付制度。严格现金管理,大额经费必须使用转账支付,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

五、严肃纪律,加强“三公”经费监督。

(一)细化部门职责。县财政局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加强对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县审计局组织对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监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加强对机关及下属单位“三公”经费的财务监督,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主动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公开实施办法,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按规定对“三公”经费支出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三公”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xx小学“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并把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作为20xx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报批制度。凡是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县组织部干部组审批、备案。

三、建立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县教育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下达后,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三公”经费支出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科目中分别列支,并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填报,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到其他单位列支或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间为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

第七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三公”经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报销程序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佳财行〔〕2号)。

第九条严格公车购置审批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配置范围、配置数量和配置标准进行车辆配置,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规定更换旧车,不得擅自添置公车。凡车辆报废、购置、更新由各单位(部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帐,包括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等。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实行一车一档,油卡应实行管用分离,集中管理。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每季度统计一次并归档,作为“三公”经费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佳发〔〕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政策。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范围、费用结算等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佳木斯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佳办字〔2014〕12号)。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常态化的明察暗访,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还要对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严格实施问责,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以及经费的核拨,并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超标准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不按规定履行“三公”经费审批程序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时,依法对市直部门、单位“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四)“三公”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五)“三公”经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未经预算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

(五)变相公款消费,将公务接待转入环境奢华的私人会所;

(六)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

(七)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过节送礼;

(八)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接待定点饭店制度;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x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公务接待。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四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核制度,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管理。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应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及财务预算资金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学院教学人员出国(境)培训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及人事处管理。涉外教学中心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出国(境)培训补助标准;人事处应明确教学人员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

(二)学院各部门购置、使用公务用车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院办根据学院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院办根据学院各部门工作情况安排公务用车。

(三)学院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院下达的控制数内,全院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院下达的控制数。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六条学院各系(部)、处(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不上高档的菜肴和酒水。

学院各系(部)、处(室)内部工作用餐、对外接待,原则上在学院食堂教工餐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如工作用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食堂就餐,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据实报销;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在食堂接待的,按月转账结算;在校外接待签单结算的,按次结算。

学院各系(部)、处(室)报销接待费应填制《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附件一),注明审批人、接待事项、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接待按桌餐结算,每桌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金额的接待还应付明细菜单。

报销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工作,需同时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接待函。

外宾接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第八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充分做到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避免有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等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

第九条推进学院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按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燃油费支出采用限额充补油卡的形式结算;公务用车保险费、维修费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十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控制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

报销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支出应填制《因公出(境)国、出(境)国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二),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及学院规定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安排与本系(部)、处(室)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境)的、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在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学院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公布学院及各系(部)、处(室)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纪检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条例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xx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刘x同志为副组长的'"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局通过制定和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进一步确保了"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2015年我局无因公出国(境)事项,没有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的行为,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用车费为xxxxx元。

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的用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查,我局公务用车现有1辆,不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存在在专项项目经费中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行为;不存在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及公车入私户的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接待费用为xxxxxx元。

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已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我局不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现象。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控工作,并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经费管理制度

1、学生社团的所有经费需交社团联秘书处统一管理。活动中应遵循节俭的原则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2、社团活动前须写一份详细书面预算,写清购买物品名称,所需金额等,作为《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的附件一同上交社团联秘书处,并且在活动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3、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由社团联主席审批,100元以上者由秘书长审批。

4、经费报销必须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报销单》,否则不予报销。

5、发票(收据)客户名称栏只需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即可,商品名称必须详细简明,如票面不够书写,须附商品明细表并加盖与票面相同的财务章,否则无法报销。

6、花费数额在十元以上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十元以下可以开具收据,也可将小数额收据积攒到十元以上换正规发票后报销。

7、发票背面必须注明活动名称或事由,经办人、负责人两人签字。如使用收据还需注明不能使用发票的原因。

8、报效单上社团名称、负责人签字、活动名称(事由)和时间等项必须由该社团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本人填写。

9、未交《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及《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的活动不在报销之列。

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经费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因公出差、培训、学习,须先经校务会审核签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的项目和人数,严格控制外出时间。报销费用时,差旅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

3、公务接待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按标准接待。

4、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先登记后使用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后派车,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校长审核获批后使用。

5、各部门“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般使用公务卡结算。

6、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公布学校“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7、要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送“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8、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xx]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出市)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查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九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维修保养进行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三公”经费执行实行局分管副局长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大额“三公”经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对疏于监管发生的问题负相应责任。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关于“三公”经费一律公开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机关和中心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