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10:28:11 作者:琴心月 合同 2023年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汇总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篇一

当储户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之后,就应经产生了一个银行卡支付服务合同。

储户可以根据意思自由进行取款和存款。

同样,持有银行卡的用户也可以到任意一个atm机上进行取款。

大致的过程如下:储户持卡到一个atm机准备上进行取款,卡插入atm机内,出入密码和取款金额。

此时因为意思表示明确且具体,可视为是一个要约。

atm机因为是无意识的个体,由内部软件控制,只能通过输入的指令来实行具体的操作。

在此,可同等看作自动售货机的原理。

atm机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吐款的行为已表示承诺,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标准的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由于atm机的错误指令在出款时吐出了高于此前输入的现金额或者是银行少扣除现金额。

那此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呢?简单来讲,这就好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不小心数错钱,把1.2万当作1万块出借。

也或是借款人出借了1万块,却误将合同金额写成1千块。

只是这里不再是人与人,而是人与机器。

具体来讲,在储户与atm机的要约和承诺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即银行是在审核同意之后才发出的承诺支付的指令,并付现。

可以说没有银行的同意,储户是无法取款的。

因此,储户因atm机的误操作而多得的利益,或多或少都存在被动性。

(二)atm机是银行的代理人[2]

一些观点则认为,atm机与银行相分离,只是一种金融机构智能化信息系统的控制终端。

atm机的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银行的行为。

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在现实中毫无可行而言,atm机设立的初衷在于便民、高效、快捷。

而atm机与银行分离的观点,则容易导致民众不再信任atm机。

从技术层面来讲,atm机具有存储、识别、出款等功能,它完全有资质代表银行进行意思表示。

如果要区别于银行柜台上的操作,则可把atm机视为“电子代理人”,即也是跟银行工作人员相似的一种“人员”。

应该说,atm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准确、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

只有在少数所谓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问题。

就此可以说:atm机与储户的互动是标准的商业交易,即是商业交易就必须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交换,要遵循商业运作的原则和规范。

(三)由atm机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应该作为一个可撤销的合同来处理

如上所述,atm机(即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形成了合意。

尽管可能会出现上百人“钻空子”排队来取款或如许霆一般反复多次取走17万元,但都是在一定合意范围内的存在的错误。

可以说既没有欺诈,也并没有受胁迫,也不是乘人之危,勉强可以解释成为重大误解。

即atm机出现错误“理解”导致了出款或扣款的差错。

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大致可以得到上述的结论。

但是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基本的理论,像atm机这类特殊的案件还是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但是很遗憾,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因atm机出现差错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的规定还有很大的空白。

因此就会蹊跷的发生许霆入罪案件,常理都会认为银行的atm有错在先,许霆错误取款在后,于法于情都不应该出现一审判无期徒刑的情况。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篇二

横向对比中西方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会引发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面对因为atm机故障会多得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民众是坚守道德模范还是持“人之常情”之心。

不得不说,英国与我国的处理方式都有走极端之嫌。

英国汇丰银行很可能是不希望因一次失误对储户追究责任而导致客源丧失。

但如果长此以往,也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

反观我国许霆案的处理,又成为入罪的极端。

在此案中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占有很大因素。

应该说银行的利益损失已经从atm机生产商中获得大量的赔偿,却还是一味地要求严惩许霆,从而使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因没有抵住诱惑而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遗憾,这也是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我建议尽早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但鉴于许霆的前例并且正在服刑,此类法规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篇三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辞退他。

王某认为他在试用期认真工作且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违反劳动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应于1月份与王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王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篇四

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王某与张某篇五

从近期发生的英国atm机取款事件到几年前我国发生的许霆案,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两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在atm机取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反思两国不同做法的利弊,为银行atm机的长远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