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精选5篇)

时间:2023-09-22 19:12:19 作者:琉璃 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精选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篇一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篇二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师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欢迎大家阅读。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债务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篇三

在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时候,只要把中点考点掌握好,主观题答好,半壁江山便已经拿下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上的其他情形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篇四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案例有哪些篇五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