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08 15:11:14 作者:李Y 工作报告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二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是什么?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规范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三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四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支行经营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按照分行统一部署,xx支行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开展经营管理合规性自查工作。根据“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查找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薄弱环节和隐性问题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全面切实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

1.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行自查工作

2.各部门分别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经营活动按照总行排查内容要求,分别对信贷、理财、国际业务及其它业务的合规性进行自查,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将各部门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4月15日起组织各部门抽出专人进行为期4天的专项自查,4月19日形成自查报告,4月20日上报分行。

(一)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

xxx支行在理财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业务流程操作,充分提示客户理财产品的存在的风险,在首次购买理财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每笔理财业务所有凭证当日上传风险监控系统,总行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xxx支行的理财销售由柜员持银行从业考试合格的《个人理财》资格证办理。在销售理财的环节上,对于三个月以上的理财业务的办理,xxx支行的监控影音资料存储周期达不到理财产品到期的时限。

(三)其他业务的合规性

资产类业务。投资类业务、同业业务暂无。

负债类业务。大额存款存入时,经办人员和授权人员双人操作并核对存入现金的数量,核对现场客户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支取5万以上须经授权,授权人员授权时需使用指纹进行授权,在授权环节中进行二次核对,无违规现象不存在风险隐患。

表外资产业务。银承、保函、信用证暂没有发生。

结算类业务。1.票据业务暂未发生;2.开户管理。xxx支行自xxx成立以来个人及对公结算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在xxx成立之前有部分年度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资料不全、未年检、临时账户超期的情况;3.对账管理。年初以来xxx支行月对账率能够按照制度要求达到100%,季对账率达到70%。

财务管理。能够按照分行年初制定的费用标准进行列支,支行财务支出由支行长进行审批,记账人员记账后由分行审核,按照规定需要分行审批的费用报分行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自查不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内部控制。根据总、分行内控制度文件,制订了支行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各部门、各岗位,能够严格执行岗位制约约束,防范风险隐患。

案防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定期测试110报警系统保证良好运行,消防、自卫器材配备齐全,能够定期调阅监控录像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目前,xxx支行存在自助设备客户区无应急报警按钮,营业室窗口监控针对点钞机计数显示不清晰,二楼开放办公区监控存在死角问题。

信息科技管理。操作系统、设备、通迅等维护工作统一由分行科技部管理。支行机房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网络及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上报分行科技部门。

国际业务合规性。自查范围涉及全部已开展的各类业务,在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等方面都能够严格执行xxx国际业务各项规定及外管政策要求,遵循“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准则,能够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并留存资料备查,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健全。

无违规金额发生。

无违规责任人。

从此次自查情况来看,xxx支行能够较好的严格执行总、分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了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现象。

理财销售提示风险环节上,监控存储周期较短可能存在未来潜在的纠纷问题,近期上报分行采购存储量较大的硬盘;xxx成立之前有部分年度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资料问题,xxx支行正在对不合规的账户进行清理和整改中;季对账率未达到100%问题,继续抓紧与企业联系,对于无法取得联系且一年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在符合转入久悬账户管理的进行清理,对于发生业务较少账户不打算再使用的建议客户办理销户,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xxx支行的对账率;监控及报警系统问题已上报分行相关部门等待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xxx支行将严格按照自查内容,防控关键、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五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篇六

自 查 报 告

我社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社主任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社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由社主任审批;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我社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我社现共有账户12 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个、专用存款账户4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 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信社的企业形象。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十五日篇二: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篇三:银行工作总结

2012年1月----6月,本人在宁东支行担任柜员。在此期间,我认真执行本支行的内控制度,以服务客户为理念,把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作为我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在日常业务中,我会运用各种合规、有效的渠道了解客户的一些现实情况,与他们进行沟通的同时,耐心解答对于他们的审批中存在的各种疑问和问题;对于不明确的部分,我会及时向同事、领导请教、求证。另外,我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积极地做好柜台营销,积极动员客户以及身边亲戚朋友办理我行信用卡,努力完成支行分配的各项任务指标,为支行抢抓核心存款和电子银行指标发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实现本支行利益的最大化。

鉴于宁东支行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急需拓展相关业务的情况,本人利用倒班休息时间外出营销,锲而不舍地推介我行理财产品及其他各项业务,为部分有潜力的个体商户提供了pos机办理的业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与此同时,我通过为客户解答相关问题,了解客户需求,做好了营销前的调查准备,在基础客户的拓展及银行卡业务扩大方面有了较大突破,为我行夯实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发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受到领导的赞誉。在工作之余,我能够积极参加支行举办的各种集体活动,很好的融入集体生活。

平、合规文化建设等多种职业素养有了较大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我在此方面会积极主动的向部门主任和分行学习了支行工资的发放和五险二金的缴纳方面的相关知识,保证我行工资及社保费用及时发放及缴纳;见习了我行绩效考核的相关内容,本着加大人员培训改革力度,变人事部门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综合劳资管理部门的理念,努力使之成为本分行长远发展的“造血”部门;与业务管理部进行逐项对账,保证账务的正确与透明;另外,还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使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向更加规范化发展。 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以实物管理为基础,坚持实物与会记账相符,严格执行出入库记账制度;同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保护固定资产完整无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经济效益。但是在一些方面还不够精细,缺少统筹管理。因此。我以后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的学习,努力做到活学活用,将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信息科技方面,我在本支行还兼职计算机管理员。我做到了积极与分行信息科技部做好沟通联系,根据分行信息科技部的相关要求,做好支行及下辖网点的网络维护,处理了行里遇到的一系列办公电脑及相关设备的突发情况,解决了计算机及办公用品维护问题,保证办公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做好对一些信息技术素养较好的员工进行简单培训工作,以便他们也能及时解决网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我积极参加分支行党支部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自学了十八大关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认真学习中国银行新出台的各项政策,先后参加了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灵武支行的经营分析会议,使自己在一线服务中更好的执行上级行的各项政策,提高了执行力。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善于与身边的同事沟通交流,能够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新的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学中国银行营销策略、个人客服经理培训教材、金融案件分析与防范等与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固定资产和相关的科技信息,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积极参与支行重大活动,筹划工作,顾大局,识大体,任劳任怨,做好幕后工作。

银行岗位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日月如梭,转眼**年已悄然过去,在这举国上下普天同庆的新年开端,我也满怀着喜悦的心情对过去一年的工作作个简单的总结和汇报,以求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将自己置身于**银行改革和发展的最前沿。

自**银行**支行成立至今,我一直都在储蓄出纳岗位工作,始终本着对工作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刻苦钻研,认真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的金融政策和法规,积极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熟悉正确及时地办理各项业务。

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1)标题。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字迹要醒目。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东西,副标题往往指明工作总结的内容、单位、时间等。例如:辛勤拼搏结硕果——××县氮肥厂一九九五年工作总结—— (2)前言。即写在前面的话,工作总结起始的段落。其作用在于用简炼的文字概括交代工作总结的问题;或者说明所要总结的问题、时间、地点、背景、事情的大致经过;或者将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主要经验、成绩与效果等作概括的提示;或者将工作的过程、基本情况、突出的成绩作简洁的介绍。其目的在于让读者对工作总结的全貌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为阅读、理解全篇打下基础。 (3)正文。正文是工作总结的主体,一篇工作总结是否抓住了事情的本质,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了成绩与问题,科学地总结出了经验与教训,文章是否中心突出,重点明确、阐述透彻、逻辑性强、使人信,全赖于主体部分的写作水平与质量。因此,一定要花大力气把立体部分的材料安排好、写好。

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那么,工作总结怎么写?个人工作总结的格式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解析。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具体可以参考部分工作总结范文。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银行财务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为了防止发生支付风险,计划财务部负责辖内信用社资金使用工作,实现了全辖平稳支付,稳健经营。

财务部各种报表较多,上报时间要求严格,加上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各项报表、材料、统计数据等等,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但是我们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精心安排,认真统算,加班加点,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加强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联社各项会计法规及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了各项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会计财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每季度对全辖进行了一次格式化、作业式会计工作检查,5月份联社组织人员对辖内基层信用社现金、空白重要凭证进行了全面检查。6月份又对全辖的大额支现情况进行了检查,使会计帐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

非现场监管系统是银监局对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我们财务部按照银监局“以防为主”的监管理念,组织各社学习对预警指标的计算和通过吸收存款,严控大额贷款,按月结息收息等控制预警指标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使各信用社在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不良贷款比例、最大一户贷款比例等资本充足率指标、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较上年有了很大的提高。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反洗钱业务操作,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数据业务上报系统开始应用,我们专门组织各信用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岗位人员,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和培训,了解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形势,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政策和法规,学习反洗钱的识别、上报工作,我们财务部每天对辖内基层信用社反洗钱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确保操作无风险。

严把开户审核关,对于手续完备的,经审核后录入到账户管理系统中,再由市人民银行进行审核核准开户。

我们财务部负责对票据考核兑付后的各项数据的具体测算工作。票据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我们每月每季末都要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等项指标进行详细的计划和测算。尽管考核时间与月末结账发生冲突,但我们还是做好了各项考核达标工作。

为了做好综合系统数据移植工作,我们通过联社精心安排,加班加点,较好的完成了移植工作。因为我们理解有限,具体的核算工作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

明年我们除了一如继往的做好上述工作外,将全力以赴做好综合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还要开展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费用列支、现金等检查工作。我们坚信,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省联社、办事处及联社的指示精神,抓住机遇,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团结务实,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大、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