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 税务甘肃涉藏工作计划(实用5篇)

时间:2023-09-25 12:32:01 作者:字海 工作计划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 税务甘肃涉藏工作计划(实用5篇)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篇一

认真贯彻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报表审计督检查试点工作。如何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再监督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为此,我们开始对社会中介机构报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目前该项工作尚未结束。

完成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为贯彻落实^v^、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计委、财政局三部门抽调人员建立了联合监督检查组,于今年八月对我市使用国债资金的5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对今后进一步强化国债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

完善财务总监制度,派驻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派驻单位提供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达到监督的目的。

xx年,财务总监参与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制定、指导企业落实目标成本责任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131条,帮助企业减少不合理税费142万元,协助企业查出小金库和帐外资金3375万元,查出隐瞒税金3608万元,查出违规动用财政性资金807万元,查出成本不实亿元,协助检查入库税费亿元,协助企业收回各种资金5亿元,参与重大事项联签1299项。

开展清查小金库工作。通过单位自查查出1995年以来的小金库收入2084万元、支出1855万元,重点抽查查出小金库违纪收入875万元、支出681万元。

在全市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抽查,通过对十几个单位会计信息的抽查,发现不依法建帐、做假凭证、虚开发票报帐、隐瞒收入、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偷逃税收等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违纪现象。针对会计信息失真比较严重的基本状况,10月份财政代政府拟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执行《会计法》情况自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会计执法情况大检查。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篇二

全县现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61个,其中县直4个,乡镇卫生院1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个,村卫生室431个,民营医院2个,诊所4个,门诊部2个,惠民医院1个。共开放床位数2035张,每千人口床位数张,执业护士980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人,执业医师1008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人,村医506人。我县作为全省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抓重点、促难点,抓协作、形合力,着力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全面助力深化医改,取得了一定成效。5月9日,英山县卫计局局长胡安仁一行34人来我县考察交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工作。

一、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保障群众基层首诊

实现基层首诊是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是关键。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紧抓卫生项目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医改实施来,共争取县级医院、县卫生监督机构、急救中心建设、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乡镇卫生院新改扩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周转房建设、村卫生室建设等各类卫生建设项目27个,共争取资金亿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5个,乡镇卫生院12个,卫生服务中心1个,村卫生室260个。通过近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面貌焕然一新,布局渐趋合理,已形成15分钟就医圈,医疗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快捷。

三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执业资格人员45人进编,充实到各单位医疗一线工作。有计划地委托培养28名一批农村紧缺专业全科医生和42名新型乡村医生,毕业后统一调配至基层卫生机构工作。每年到省内医学院校参加招聘会,引进15名以上本地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创业。坚持继续教育制度,突出骨干人才的培养。实施全员轮训和免费进修,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不。每年组织开展巡回授课80余次,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开展专家咨询30余次,提高临床急救处置能力,实施岗位练兵比武2-4次,增长临床操作技能。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向优秀人才、重点岗位、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工资激励机制。

四是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卫计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强力推进签约服务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参与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并建立专家指导团队14支56人。400家村卫生室开展了签约服务工作,覆盖率100%。截止到10月底,全县签约服务总人数万人,签约服务率,重点人群签约服务率,贫困人口签约服务率。

二、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为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从根本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县把医疗联合体建设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县委办印发《**县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项目清单》,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选入重点改革项目,并制定改革督察工作计划。县医改办下发《2018年**县深化医改工作要点》,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改革工作要点。在分管县长的带领下,我县组织考察团到安微天长、江苏无锡学习当地组建医共体,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等先进医改工作经验。县卫计局组织人员到我省枝江、勋西两地学习当地医联体建设先进经验。县政府召开医联体建设推进工作会议,出台《**县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县卫计局下发《推进**县医疗联合体的实施意见》,强力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县卫计局率先在全市联合县物价、人社、财政等部门印发《关于委托县内医联体各医院增设相关辅助检查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9大项350多个医疗服务小项目可在当地卫生院计费,在牵头医院实施,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目前,我县以县一医院为龙头的县域内医共体,以县中医院为龙头的中医专科联盟,以县妇幼保健院为龙头的妇幼保健专科联盟已组建完成。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医院成立了工作小组,设置了专门的医共体办公室,负责医共体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实现医共体内信息互通、检查结果互认、远程会诊协作。

二是加强对上联系。县一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分别积极争取省梨园医院、市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和省儿童医院长期对口支援,省新华医院、协和医院、中南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长期对县一医院开展技术协作支持。县一医院与市中心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肺科医院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书。

三是加强对下支援。县卫计局下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关于扶持乡镇卫生院发展的通知》,明确由县级医疗机构对各乡镇卫生院提供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三家县级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包保乡镇卫生院,同时每年下派拟晋升高级职称的县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执业资质县域内通制,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多点执业。牵头医院组织12支共50人的医疗专家团队每周定期到成员单位医院开展带教和坐诊,成员单位医技人员免费到牵头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县级公立医院对上接受上级医院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专科联盟和技术协作关系,对下建立医共体内管理微信群、双向转诊微信群和专科联盟专业交流群等,不断提升全县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合理就医。县医共体运行以来,县级专家团队累计下乡帮扶263人次,查房1300余人次,诊疗门诊病人1600人次,开展手术60余人次,教学讲座35次,上转病人165人次,下转病人67人次,委托检查收费项目ct1102人次,核磁共振221人次,其他项目187人次,患者双向转诊通道得以打通,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诊。

四是探索专科对接。为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合理下沉,9月12日,副县长张丽萍一行到花园镇卫生院调研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花园镇卫生院医共体建设,逐步实施实现“六统一”(统一运行模式、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工资、统一后勤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管理),为最终建设县域内大医疗集团打好基础。县第一人民医院根据花园镇卫生院的实际需求,选派两名善管理、懂业务的科主任挂职该院任副院长,参与医院的集体决策、运行管理。选派一名护理专业人员任该院血液透析室任护士长,指导协助开展血液透析。花园镇卫生院与县一医院签订建设紧密型医共体协议书,成立县一医院花园分院,投资300万元改建完成面积达320㎡的全市乡镇卫生院一流的血液透析室投入使用,每周可为36人次患者提供服务,有效缓解了我县血液透析供求严重不足问题。

通过医联体建设,参保城乡居民县域内住院率达86%,乡镇卫生院门诊、住院人次较去年分别提高14%、8%。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人达到,远远超过全国水平,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6%,达到规定要求,城乡居民住院例均费用4256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强化三医联动,构建分级诊疗新格局

建立合理有序的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发挥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的叠加作用是关键。

一是发挥医保政策杠杆撬动作用。对同一种病在不同医院实行差别化支付,按医院等级逐级降低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同时,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和100个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患者合理就诊。出台城乡居民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就诊,转诊审批制度。患者因病就诊应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初诊,依病情、病种等情形逐级转诊,未经转诊审批到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补偿比例下降10%,下转到基层住院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不扣除起付线,且在规定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目前,患者在基层就诊首诊率达65%以上。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篇三

导读:从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今年我省高考录取中共有各类专项计划7项,包括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精准扶贫专项、革命老区专项、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等。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部属及省外院校(含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全省58个贫困县(市、区)分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b段编制招生来源计划,若有政审、面试、体检、定向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编制安排在提前批a段;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文理学院等7所省属院校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全省58个贫困县(市、区)分县(市、区)、分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安排在提前批a段有特殊要求国家专项计划实行“1+1”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如生源不足随a段其他类计划一起征集;国家专项计划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投档,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部属及省外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征集1次。省属高校国家专项计划c段分解到县(市、区)实行“1+1”顺序志愿投档,不征集志愿,如计划地生源不足时,可根据考生志愿在批次控制分数下40分以内(含40分)发档,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兰州工业学院等7所省属高校单列一定数量招生计划招收农村学生。地方专项计划d段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征集1次。

下达我省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办法,以及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兰州城市学院、兰州文理学院、兰州工业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陇东学院、河西学院等6所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考生。考生须经扶贫部门资格审核确认和县(区)招生机构信息采集方可参加专项招生。精准扶贫专项(本科)e段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征集1次;精准扶贫专项(专科)安排在高职(专科)批n段“层二”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兰州城市学院、兰州文理学院、兰州工业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陇东学院、河西学院等6所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庆阳市、平凉市和白银市会宁县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且高中阶段户籍在当地的考生。革命老区专项安排在提前批f段“层一”招生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征集1次。

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兰州文理学院、甘肃医学院等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划,面向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招生,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本科)在提前批f段“层二”招生录取。专项分为藏区专项和其他民族地区专项两部分,计划单列,考生资格以省招委会相关文件为准,如院校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高职(专科)】安排在高职(专科)批n段“层二”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以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库信息为准。农村医疗专项是为农村卫生所(室)订单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具体实施办法按省卫计委相关规定执行。安排在高职(专科)批n段“层一”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篇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层层设立进入政府“内阁”的财政监督机构,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执法公正性的组织措施。目前,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财政监督机构要保留,并应按照财政部的模式成立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业务上归口财政局,对外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大班计划表画才漂亮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v^预算法》、《^v^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七条 被监督对象在财政监督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v^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作规程,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严格执行本级^v^批准的预算,并自觉接受人大在审议政府预、决算草案和审查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出的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质询。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对财政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和征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财政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收入的稽查制度。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擅自减免、缓征。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国库机构应当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强化基础信息管理,严格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要求报送基础信息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本级^v^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方案,确定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资金额度,严格规范转移支付程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安排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分配、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截留。

下级政府应当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延压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变更、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部门和单位决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的监督,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v^预算法》、《^v^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v^会计法》的规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执业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事项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对依法需要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

第四章 财政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v^预算法》、《^v^会计法》、《^v^政府采购法》、《^v^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