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考合同法简答题(大全5篇)

时间:2023-09-22 10:38:25 作者:温柔雨 合同 最新自考合同法简答题(大全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篇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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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篇二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某电力设备公司向某水利建设公司供应发电机组,水利建设公司尚有余款400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

其理由是,电力设备公司供应的发电机组交付迟延2周,并且发电机组安装后经测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电容量,给水利建设公司造成了潜在利益损失,预计5年内损失将达到500万元。

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电力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电力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是(b)

a.过错责任原则b.不存在免责事由

c.公平责任d.无过错责任原则

37.如果水利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电力设备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潜在利益损失。

该损失4

在法律上是(c)

a.实际损失b.积极损失

c.可得利益的损失d.附带损失

38.在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着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应(b)

a.各承担50%的责任

b.按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c.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7∶3比例承担责任

d.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6∶4比例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

第四,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答: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一般有: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或复合合同、准混合合同或准复合合同。

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先按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其次是可比照类似合同和参照合同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答: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

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5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

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

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

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

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是指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代收货款,b公司接受委托,即a公司与b公司对免费代收货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两者之间的委托收款关系成立,而且合法有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通常,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由于b公司对货款保管不当,致使货款被盗,属于重大过失,a公司对财产损害,可以要求b公司酌情赔偿。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答:如果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代收货款需要支付报酬,即有偿委托合同,由于b公司不慎将货款丢失,则b公司应当全额赔偿a公司的财产损失。

因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篇三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教材则只着重阐述了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涉及较少。

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却不能仅限于教材,应结合分则内容理解总则中包括的原理和制度。

合同法分则主要是关于具体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法自学考试时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出题点。

第三、在全面掌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学习。

任何一门课程,不论怎样强调它的重要性,切记它仍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

在本课程中,其重点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基本原理、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以及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合同法更是其突出的代表,也是历来自学考试的重要出题点。

学员学习过程中,应把所学合同法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多搜集、分析、试解一些案例分析题,如有机会直接参与某些实际案例的处理工作,则将更加体会到合同法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也是考试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台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或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履行。

这样就可能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整,会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

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

甚至其目的不可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合同的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主体的变更乃是合同的转让,它又区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三种情况。

但不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

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

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l)基础知识;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如何等。

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一般解除条件大体上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等。

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仅仅限于终止当事人之间将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所带个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以及赔偿损失的条款的效力。

学员学习在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异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熟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合同解除的程序种类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的异同;合同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的效力中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责任;清偿的涵义;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抵销的方法;提存的概念及种类;提存的主体、标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的概念及种类;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不同;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条件;清偿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抵销的法律性质;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效力;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这种要件大体上包括两个,一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又可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免资事由,或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资条款的违约行为,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违约责任的形态及其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熟记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则,弄清违约金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了解有关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双方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的概念及特点;免责事由的种类;责任竟合的概念及特点等。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怎样理解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定金的概念及特点;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如何确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怎样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等。

另外,学员亦应注意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

但这种解释,只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学理解释等只对于总结合理规则。

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具有参考意义。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掌握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了解合同漏洞的补充,掌握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免责条款解释的方法及原则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发生的原因;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等。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篇四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

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

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

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

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法原则的内容

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

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

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

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

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

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

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

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

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

怎样理解合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

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

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

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

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

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

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

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

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

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

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

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范围

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

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

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

的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重点及难点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

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

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责任

清偿的涵义

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

抵销的方法

提存的概念及种类

提存的主体、标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的概念及种类

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不同

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条件

清偿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

抵销的法律性质

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效力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等。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免资事由,或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资条款的违约行为,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熟记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则,弄清违约金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了解有关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双方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的概念及特点

免责事由的种类

责任竟合的概念及特点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违约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如何理解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点

明示毁约的概念及其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默示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实际违约的类型及具体要求

实际履行的概念及特点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与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如何理解完全赔偿原则

怎样理解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于损害赔偿的减轻

违约金的概念及特点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

怎样理解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定金的概念及特点

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

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如何确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

怎样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等。

另外,学员亦应注意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

但这种解释,只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学理解释等只对于总结合理规则。

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具有参考意义。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掌握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了解合同漏洞的补充,掌握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

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免责条款解释的方法及原则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发生的原因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等。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篇五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法律特征:

一、 债: 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 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种类: 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 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 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 台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 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了即时清结者我,大多数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或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履行。

这样就可能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或通过对合同调整,会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

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又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

甚至其目的不可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合同的变更在这里是狭义说,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主体的变更乃是合同的转让,它又区分为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三种情况。

但不论哪种转让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来进行。

同时、由于合同变更和转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

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l)基础知识;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类型。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转让中给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中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条件及效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如何等。

此外,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一般解除条件大体上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四是违约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合同解除的特别条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等。

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仅仅限于终止当事人之间将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所带个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以及赔偿损失的条款的效力。

学员学习在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异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熟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合同解除的程序种类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不同;合同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的异同;合同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的效力中关于溯及力问题、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当了合同相关的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担保关系及其他关系等也归于消灭同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清偿等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的概念及特点;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抵销的方法;提存的概念及种类;提存的主体、标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的概念及种类;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不同;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条件;清偿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抵销的法律性质;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效力;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这种要件大体上包括两个,一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又可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二是过错,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要求违约当事人在某一具体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仅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应考虑构成违约责任的特殊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免资事由,或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资条款的违约行为,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本章是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违约责任的形态及其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熟记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则,弄清违约金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了解有关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双方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的概念及特点;免责事由的种类;责任竟合的概念及特点等。

怎样理解损害赔偿的范围;关于损害赔偿的减轻;违约金的概念及特点;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怎样理解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定金的概念及特点;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如何确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怎样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等。

另外,学员亦应注意运用本章和相关章节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案例。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的解决。

但这种解释,只是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学理解释等只对于总结合理规则。

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具有参考意义。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掌握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了解合同漏洞的补充,掌握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及效力;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免责条款解释的方法及原则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发生的原因;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