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通用5篇)

时间:2023-09-20 20:16:20 作者:雅蕊 工作报告 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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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篇一

〔2015〕152号

《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客运出租汽车和租赁汽车。

第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形成党政领导、行业指导、企业实施、公安监管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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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温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城管与执法、质监、安监、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公安机关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与城市路网发展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警务查报站。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当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场)设置警务室。

客运站(场)应当提供警务工作用房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组织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和反恐防暴演练;

(四)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共同抓好客运站(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警务查报站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可疑的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 客运站(场)警务室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维护客运站(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客运站(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客运汽车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信息平台。

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和客运汽车经营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录入客运汽车相关信息,并实时上传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信息平台:

(一)开业、停业、歇业、恢复营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变更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客运车辆外观、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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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营运线路、营运站点;

(五)新增、转让或者报废客运车辆;

(六)新增或者减少驾驶员、乘务员;

(七)汽车租赁情况及承租人员;

(八)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客运汽车治安信息。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客运公共汽车及客运站(场)应当落实反恐防暴等所必须的安全设施,新建的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的反恐防暴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应当配备2只(含)以上灭火器、4只(含)以上应急锤,车厢内应有明显的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标志、应急逃生指示,并确保应急通道正常使用。

长途客运汽车及客运公共汽车应当安装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范围能覆盖全车厢,保持监控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安装gps定位仪、安全隔离防护装置及远程车载监控,并确保车载监控实时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 用于租赁的小型客车,必须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参加年检,安装gps定位仪。

第四章

治安责任

第十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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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治安责任,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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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七)积极参加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进站、乘车时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接受治安安全检查;

(四)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

(五)不得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六)乘客对营运单位及司乘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公交公司及行业主管单位反映。

第五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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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违法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乘客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干扰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温州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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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

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篇三

为深入推进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掀起创建文明城市的高潮,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5月26日,兰州市创建办、兰州市文明办发布第二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标语、公益广告。

20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语口号

1.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2.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谱写中国梦甘肃美好新篇章

3.学习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力以赴打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战

4.解放思想,提振精神,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5.以创建文明城市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6.坚持创建为民惠民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

7.创建文明城市着力打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8.讲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树新风

9.向好人看齐与道模同行

10.创建文明城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11.创建文明城市传承良好家风争创文明家庭

12.让创建文明城市成为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

13.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礼仪新风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14.创建文明城市弘扬志愿精神

15.创建文明城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6.创建文明城市培育社会文明风尚

17.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

18.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篇四

——商标流失惨重 保护迫在眉睫

近年来,市场竞争已跨越产品竞争阶段而逐步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商标犹如企业的“身份证”,已成为各个企业必争的无形资产。随着地方品牌的日益发展强大,兰州拥有了“黄河”、“奇正”、“佛慈”、“读者”、“兰州百合”等一大批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商标。然而这并不能掩饰兰州市注册商标数量较少、增长缓慢的现状。由于兰州不少企业商标保护观念不强,缺乏品牌战略化发展眼光,使商标的附加值未得到充分挖掘;更有经营者对自有注册商标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重视,而导致已拥有的注册商标悄然流失,兰州商标注册及保护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注册商标大量流失

兰州是甘肃省会,号称西北工业重镇,拥有建材、化工、机械制造以及服装、食品、烟草、日用品等较为完善的轻重工业体系,但是在兰州,拥有品牌号召力的企业商标却少得可怜。为了培养商标意识,加强商标战略研究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了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使用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据兰州市工商局调查统计,2006年,兰州市真正注册的商标有3700件,与2005年的注册商标数达6000多件相比,仅为五成多。有2300多件商标查无下落,部分知名商标流失、闲置多年。比如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马兰拉面”,虽然于1993年在兰州起步,但自2000年以后,兰州就很难觅到“马兰拉面”的踪影,曾经的“兰州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仅剩一个空壳。

近年来,兰州注册商标大量流失的情形并没有改观。截止2008年8月底兰州市共有各类企业达47074户,但商标与企业总数的比例为1:9.72,即近十家企业才有一件注册商标。从商标的质量来看,拥有全省著名商标43件,占辖区商标总量比例的1.89%;有全国驰名商标3件,占商标总量的0.06%;另有全国名牌产品一件——兰炼飞天。商标注册量较高的类别都为一般性产品(服务),高端产品(服务)商标注册量较小,国有、集体企业商标注册量下滑,自然人商标注册量猛增,商标在拉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昔日强势品牌销声匿迹

20年前,曾经以“称心如意,长风电器”而闻名全国的“长风”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目前其“长风”商标已经闲置多年,企业依靠贴牌加工外地知名商标的家用电器产品维持,生产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曾辉煌一时的兰州黄河造漆厂的“黄河”商标和兰州中良西服有限公司的“中良”商标等多件知名商标因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不被管理者重视,没有及时续展,造成商标流失。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黄河”、“中良”商标是兰州叫得响的本土品牌,在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市场也有很大的知名度。然而两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忽视了商标的品牌价值,没有及时续展。

护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如何摆脱商标流失危机

目前,造成兰州市商标数量少、已有商标流失、驰名商标匮乏、著名商标含金量不高的原因,关键在企业和工商部门。

首先,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到位。企业经营者没有将商标纳入企业的全面管理机制中,短期行为严重。一些企业管理不善,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和保护,忽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和保护。尤其是在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只看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产生了大量闲置商标,不少商标未能按期办理续展注册或直接放弃,造成失效,使得一些省内知名品牌纷纷凋零。其次,是缺乏品牌意识。有半数以上的著名商标企业没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利用商标品牌,发展商标品牌。企业对品牌的内涵、品牌的建设等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对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同时,由于国家商标注册制度改革后,各级工商局、商标协会基本不掌握辖区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许可、闲置、失效、国外商标注册使用等信息,工商部门、商标协会监管、服务不到位,无法告知企业相关信息致使商标失效;监管人员对商标知识缺乏,对辖区企业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维权等指导服务不到位致使商标失效;部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缺少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对商标战略缺乏认识致使商标失效流失。针对当前商标不断流失的难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加大企业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从2005年起,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工商局着手进行了《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起草工作。同年,甘肃省相关部门修改通过《甘肃省著名商标保护条例(修改稿)》,明显加大了保护力度,拓宽了保护范围。此外,兰州市商标协会也专门成立了商标维权中心,其目的是帮助商标持有人增强商标意识,重视和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援助、司法救济和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举证。

陈 玮***

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心得篇五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 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出租房屋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方米,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暖供应正常,(天然气表显示数字为立方, 显示为度)。房屋租赁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因该家属院管理费和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合计元整;以后应在半年到期后的前10日内付清下半年度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八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七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 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 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十六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 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房屋内现有财产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出租人)(承租人)

时间: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