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调研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25 22:40:10 作者:文轩 行政公文 2023年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调研报告(优秀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篇一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实施作为党内首部监督法规,是我们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是监督的“龙头”。在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00周年的日子里,笔者就执政党的党风建设中如何加强党内监督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从目前看,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党内监督运作不规范、不健康,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弱化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

其一,民主生活氛围不浓。一方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较低。民主生活会存在“四多四少”现象:谈工作多谈思想少、谈现象多谈实际少、谈宏观多谈具体少、谈优点多谈问题少,绕道而行,避实就虚;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批评难展开,顾虑重重,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批评上级仕途错,批评同级麻烦多,批评下级选票落。结果民主生活会基本变成了工作交流会或歌功颂德会,谈谈工作,摆摆成绩,提提希望,道道辛苦,就是没有思想交流,更不用说思想交锋了,庸俗了党内政治生活。另一方面,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较难。所谓“三难”常常是理由:工作忙时间难落实,压力大思想难集中,议题多内容难保证。结果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常流于形式。

其二,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松软。一是在民主作风上,开言纳谏不够,民主意识淡化,重大问题决策与审批程序不规范、制约措施不到位;二是在组织观念上,思考问题、处理事务时,或我行我素,旁若无人,或以和为贵,放弃原则,或侧目而视,圈外挑刺;三是在干部管理上,仍存在凭少数乃至领导者个人意志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讲关系、搞亲疏、凭感觉、轻教育等,乃至助长了少数干部“只对领导迎合,不向群众负责”以及“松一松求得一团和气,笑一笑赢来一张选票”等不良现象。

其三,监督机制制约乏力。一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落实飘浮不实、“关爱”有加,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二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松散不硬,监督功能流于形式。三是党员相互监督更难到位,“多栽花少种刺,留下人情好办事”的好人主义盛行。四是专职机构监督缺乏力度。在现行体制下,纪检机构地位和职能受限,以至“监督同级党委有难度,监督下级组织缺强度,监督身边干部松尺度”等等,使监督职能与作用难以发挥。

其四,监督尺度程度难控。在实施监督制度,开展监督执纪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三强三弱”现象,即:规范性强、强制性弱,指导性强、操作性弱,可塑性强、确定性弱。进而在实施监督时容易出现尺度失衡的困惑,使监督功能易于失去应有的平等性、严肃性、强制性、规范性。

造成党内监督弱化现象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监督意识淡薄。当前对权力的监督在主体与客体两方面都存在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就主体而言,一是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二是上级对下级怕失去群众基础,不愿监督;三是领导班子内部怕伤了情面,不便监督。进而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淡化了监督意识,弱化了监督责任。就客体而言,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特殊党员,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认为组织监督是不信任自己,专门机关监督是跟自己过不去、找麻烦,一般党员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自找苦吃,以至于出现“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把抓”的专横跋扈现象。有的甚至还想方设法逃避监督:一方面是“防监督”。对来自党组织、党员和专门机构的监督,时刻保持警戒防备状态,甚至设置障碍干扰监督;另一方面是“躲监督”。想方设法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甚至对违纪违法问题作技术处理,冠以正当理由,巧妙躲闪,使监督“击不中目标”。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一是对要害部门或经济实体的监督难以深入,甚至往往因人为防范因素的干扰使实情难以掌握;二是由于监督缺乏权威性,使监督成为“隔靴搔痒”,多限于“圈外监督”;三是民主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失之空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现象十分普遍;四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将一些本该公开的党务、政务神秘化,使一些党员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缺乏了解、参与,导致党员干部想监督又无法监督的状况;五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党内监督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的倾向,党组织生活缺乏思想上的坦诚交流,缺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氛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也由于只向上报告,而不向普通群众反馈,导致他人无从监督;六是举报信访主渠道作用难发挥,来信来访信息虽不少,但价值难定,真假难辨,是非难断;七是人情作祟,包庇袒护,说情干扰,甚至隐匿事实,瞒情不报等等。

第三,监督视野狭窄。一是微观监督较多,宏观监督较少。监督往往注重具体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和大政方针的监督。二是对党员干部个人监督较多,对组织监督较少。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组织”成了个人违纪的挡箭牌。只要打出“组织决定”“集体研究”的牌子就很难追究责任。三是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较少。不出问题无人问,出了问题踏破门。偏重于事后查处,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约束,忽视对抓源头、把关口、堵漏洞的监督。四是只重视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经济腐败方面的监督,而忽视对其思想意识、生活作风方面的监督,没看到思想颓废、工作懈怠、生活奢靡的实质也是腐败。五是对下级监督较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较少。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而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因此,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第四,监督体制不够顺畅。各级纪委作为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职能机构,与同级党委,既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又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不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存在有许多弊端。比如,在对地方各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中,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上,而纪委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物资保障、福利待遇以及升迁调动,则都由同级党委决定,导致纪委难于超脱所处的工作生活环境,常常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而在行使职权时困难重重,不能对有些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比如立案审查,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同时,监督制约机构之间也缺少一种制度化的协调组织和形式,在监督中存在一些漏洞和空挡。

第五,监督法规尚待完善。一方面,监督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使得党内监督向前迈了一大步,但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尚在制定之中,这样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不少方面还无法可依。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另一方面,已有的法规制度在实践中也执行得不够有力,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使监督无法落到实处。此外,一些法规制度往往过于原则化,口号要求多,具体规定少,可操作性差;有的制度规则多、罚则少,体现不出惩诫性;遇到问题,应急措施多,长远规划少,缺乏配套性、系统性,这些欠缺都增加了法规制度落实的难度。

加强党内监督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坚实堤防。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全方位地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

1、强化监督意识,营造浓厚氛围。搞好党内监督,需要增强“三个意识”:一要增强党员参与监督的责任意识。党员参与党内监督,与腐败行为做斗争,是每位党员应履行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关心党、爱护党的具体体现,否则就是党性不强的表现。二要增强服从监督意识。在党内生活中,每个党员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又是被他人监督的客体,党内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党员。三要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意识。这是党内相互间一种新型的政治关系的体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平等的、相对的,而不应该是一种从属的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做到平等监督,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和居高临下的意识,既接受监督,又支持监督。

2、严格监督重点,凸现表率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必须抓住权力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要坚持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首先,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高理论水平;其次,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保持党的先进性,铸就实践楷模;其三,注重党性锻炼,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不染的思想警戒线。二要坚持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征求纪委意见,加大考廉力度;任职时把好“警示关”,组织廉政谈话,明确廉政勤政要求;任期中把好“评议关”,推行党风廉政考察,廉政档案,廉政诫勉制度,进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评审;任届满把好“监审关”,接受组织的离任审计与干群的质询等等。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格管理程序和方法。三要坚持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应做到“三要三实行”: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3、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为提高党内监督的辐射力、强制力,应当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相济、纵横交错、多元并举的监督体系。一要坚持以党的组织监督为主渠道,强化“内活力”,拓展党的自身监督途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全委会、党代会与常委会在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上的作用。加大对常委会决策权、执行权的制约监督,保证民主集中制的真正落实。切实保障党员依照党章规定行使批评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二要保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能到位。一方面,纪委自身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向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委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要逐步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实行中央以下党的各级纪委直接受上一级纪委领导并对上一级纪委负责的垂直领导体制,在人事、经费、财物等方面不受同级党委的制约,解决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不力问题。另一方面,党委要大力支持纪检工作,为纪委行使监督权“壮胆撑腰”创造条件,做到权能到位。三要加强党外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网络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派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畅通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扩大评议权,加强群众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保护检举权,重视群众检举问题的查处。同时,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实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保证各级干部自觉遵纪守法,做到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4、细化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一方面,要细化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为党内首部监督法规,在党内监督工作和监督领域是管总的方面的。它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涵盖了党内各种政治和组织活动,从实践角度看,亟须各级党组织把它进一步具体化。重点做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人大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述职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的细化工作,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内涵和操作程序,努力形成一整套综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办法,使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以及党情、国情的变化,吸收和借鉴外地反腐败的新鲜经验,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措施。做到“三个要”、“三在前”。“三个要”:一要方向明。要有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党内监督工作意义,只有这样,党员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充分发挥起来,监督成效也就会大;二要眼睛亮。要能辨别真假,识别善恶。对坏人坚决查处,毫不留情。对本质好,只因缺乏经验而犯错误的同志,要多帮助教育;三要原则强。要坚持原则,依法监督,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认真地监督检查,以事实为依据,按党规党法论处,丝毫不能带有个人的杂念。“三在前”:教育在前,对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在前,对倾向性问题,研究措施,把问题解决在成风之初;制约在前,对普遍性问题制定制度,堵塞漏洞,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增强党内监督的效果。

5、构建法规体系,做到依法监督。既要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法规和制度,既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依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预防和惩治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把成熟的廉政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确保制度的稳定和落实。又要加强廉政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作为廉政法规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法规和制度就可能被束之高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而依法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对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因不落实监督措施和制度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各部门党组织要自觉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随着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依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遏制腐败势头的蔓延,以至最终彻底铲除腐败是指日可待的。

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要正确分析党内监督的现状,特别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度落到实处,使我们党的肌体更健康,党的事业更辉煌。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篇二

三、抓程序规范,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科学梳理,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我委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科教城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上级重大决策,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管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直属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超过规定的采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员工招聘、提拔、奖惩;对重要机构的入驻、支持方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规范程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我委十分重视决策过程,重点做好过程管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降低决策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大决策的执行的集体决定。涉及管委会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中共常州市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第6期)的精神进行,由财务处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局。事业单位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的制定由财务处根据各事业单位前一年收入及本年度预算收入制订本年度考核目标,然后与其负责人协商,确定目标,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执行金凤凰政策时,由入驻机构将相关材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和科教城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金凤凰人才政策评审会,通过后,对名单进行公示(7天),再进行经费发放。对工程上重大方案的决策。涉及园区公共绿化、新建工程、大楼装修等方案的设计,均在管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临时成立评标小组,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半数为原则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2.重要干部的任免奖惩集体决定。一是坚持民主推荐,完善考察方法。对拟提拔的岗位人选,首先根据岗位职责,由党群处提出拟用人选的资格条件,经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人选,报党工委集体讨论,形成考察人选。对干部考察坚持将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将德、能、勤、绩、廉结合起来,将任前考察与年度考核、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结合起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去年,我委共考察、提拔了5位中层正职干部,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去年我委因工作需要,通过在媒体发布信息,公开招聘了2批共21名工作人员。在招录过程中,按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讨论决定招聘名额、发布信息、筛选符合条件者、笔试、面试、检察的程序进行。三是坚持集体讨论,形成任免决定。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做到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去年,市级机关20名中层干部到科教城挂职,对于他们的岗位安排,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项目集体决定。一是对所有工程均根据发展规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工程处提出项目立项报告,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单项综合金额超过规定的采购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三是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均由管委会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按程序严格进行公开招标。每项工程招投标,均经过领导小组确认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审计,审核招标资格,集体讨论决定中标单位。,共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40多次,对30多项工程进行了招标,节省经费达400多万元。四是引进重要研发机构时,对启动经费、设备采购和房屋租金上的支持,由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提议,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兑现政策时,由机构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最后由管委会发文并执行。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定。坚持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一是在支付入驻机构的启动经费时,根据各机构实际,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形成支付方案,确定支付方式。二是在大额工程款项支付上,也坚持集体决策。工程处根据工程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由财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委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篇三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6.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篇四

按照《中共xx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2020年上半年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公司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机制保障。近年来,结合公司实际,先后制定《党委议事规则》《会议管理办法》《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做了具体规定,使企业在“三重一大”事项上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水平、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对“三重一大”项目在作出正式决策前,始终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并安排各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其中xx部负责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做好重要人事任免的推荐、考察工作;xx办公室负责对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工会负责组织做好对有关事项的职代会审议工作;纪委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问责。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相协作,有效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公司领导班子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纪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公司基建工程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研判。在公司内部形成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

近年来,公司在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改建搬迁、成立建设新店、对外合作、业务招标、基层党组织设置、评选年度先进、审议工作报告以及选拔、任用、调整、免职中层干部等工作中,均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特别是在组织实施投资购地、拆迁搬迁、改造开发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公司领导班子坚守对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组织职代会审议,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我公司在此次自查中未发现任何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是进一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感。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与“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的决策制度,明确、细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优化决策程序。三是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管控,自觉接受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公司纪委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篇五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