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协议(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7 01:01:06 作者:字海 演讲稿 燃气使用协议(通用16篇)

合同协议是合作双方达成共识并确保各方义务履行的重要依据。学习其他行业或企业的合同协议样本,可以拓宽我们的思路和视野。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食堂的安全用电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各食堂负责人对安全用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3、各食堂的电气设备、电路的拆装、检查、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严禁食堂、个人私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

4、各食堂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由漏电引起的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

5、凡对原有电路、设施改造或新增电器、电路等设施,实行申报、审批手续,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6、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类电器、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清洗机械设备前(如肉丝、肉片、肉浆机等)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清洗;在搞卫生、冲洗环境时要注意避让电线、插座、电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设施,防止漏电或损坏。

7、食堂电气工作人员,在带电操作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认真查验所使用的工具,人体与周围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间不宜过长。日常工作要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

9、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食堂或个人,学校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按要求整改。

10、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堂或个人将担负应有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1、为了加强食堂、餐厅燃气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煤气、液化气、气化柴油、天燃气等燃料。

3、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炊事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其他人员严禁使用燃气设备。

4、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须用专人管理(一般为安全员),做到主任把关、专人负责、人人重视、严加防范,防止事故的发生。

5、凡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做到勤于保养器材,定时更换药剂。

6、用气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点火做到火等气,使用时做到人不离,停用时做到随手关阀;平时注意对灶具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严禁自行拆卸。

7、安全员上班开总阀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管道有无气体泄漏,下班前应检查阀门是否关闭,平时应检查场所是否通风。

8、发生火灾事故,食堂主任应果断采取措施。首先切断电源,关闭气源,组织抢救,同时打电话向119报警,并及时报告各中心,保护好现场。

9、各食堂应节约用气,对用气统计要积累资料,分析用气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损耗。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

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气使用承诺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1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相应的资质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1液化气实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操作人员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操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完隐患后再继续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气。直到隐患解除才可使用。

4.1燃气设备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5.1液化气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2食堂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做好记录。

5.3厨师在每次使用燃气前要检查燃气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及时解决,同时做好记录。

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标语

燃气安全需要留心,气体泄漏最要关心,安全措施做到满分,家居生活更加安心。下面是关于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标语的内容,欢迎阅读!

1、燃气安全系万家,小心使用保平安。

2、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要有人照看。

3、使用燃气讲安全,保护家人第一位。

4、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在浴室内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5、燃气泄漏勿轻视,通知邻居要及时,及早报警莫迟疑,安全第一人人知。

6、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液化气钢瓶。

7、燃气安全天天查,健康生活日日有。

8、热水冲个凉,莫把安全忘。

9、购买气具要小心,使用燃气应当心,安全操作勿担心,储放问题莫轻心,人人做到齐开心。

10、燃气安全用,安心每一天。

11、燃气要安全,阀门把关严。

12、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13、使用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器具,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14、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家人健康平安。

15、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16、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7、关住燃气隐患,创建幸福平安。

18、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19、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20、使用燃气要小心,安全守则要留心,正确使用可放心,节约能源要关心,家居生活更开心。

21、全面提高燃气安全意识,防范杜绝燃气事故发生。

22、一切努力,只为家人的平安。

23、石油气易燃易爆,请小心使用。

24、闻到液化气泄漏气味时,千万不能开灯或动用任何电器开关。

25、使用燃气热水器,保证通风别忘记。

27、关注燃气使用隐患,保护家人生命安全。

28、天气寒冷,使用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时要注意安全,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29、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防范公共场所燃气事故发生。

30、正确使用燃具,呵护生命健康。

31、燃气安全需要留心,气体泄漏最要关心,安全措施做到满分,家居生活更加安心。

32、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小心使用石油气。

33、少一份用气隐患,多一份家居安全。

34、多一点燃气安全,少一点安全隐患。

35、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全使用切莫疏忽大意。

36、燃气安全,时刻谨记。

37、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38、燃气阀要看牢,安全性更可靠。

39、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杜绝燃气事故发生。

40、燃气无隐患,家家都平安。

41、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42、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意识,严禁擅自拆装燃气设施。

43、燃气安全要发挥,定期检查显智慧,若有泄漏勿生悸,速速找人验仔细。

44、燃气安全人人晓,品质保障全家安。

45、切记,存放液化气的房间要时刻保持空气流通。

46、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7、浴室杀手凶又残,一氧化碳惹祸端。

48、液化气易燃易爆,请小心使用。

49、燃气严把关,安全零距离。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如遇燃气支管漏气,用户自己无法断绝气源时,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格禁止各种火种入内,亦不要开或关电灯,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燃气是一种无形无色的气体,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用户使用的燃气必须经过人工加嗅,它是一种特殊的臭味,易于被人闻到。如果闻到这类臭味,即应注意是否燃气泄漏。寻找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抹燃气表、灶和管道连接处,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燃气漏损处,但检查不能使用明火。

在燃气表、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汽油、竹篮等容易燃烧的物品和其他杂物,防止点燃燃气后,未熄灭的火柴梗丢入引起火警事故和妨碍维修等工作。

在使用锅子烧煮食物或水壶烧水时,要根据锅底面积的大小和火力大小的需要,随时调节火焰,火焰不要超出锅底、壶底面积。电子灶应调燃烧器与灶体间的风力片,以火焰发蓝亮有力为准。避免火大而无力,浪费气源,火小进气不够形成“放泡”回火。

使用燃气要做到用好就关,要用再点,不要让燃气空烧,亦不要为了怕麻烦而浪费燃气。

火焰遇到风吹就会倒向一边或摇摆不定,热量扩散,影响燃烧。最好根据灶眼的大小用铁皮做一个挡风圈,或者利用破旧的脸盆,将锅底去掉罩在锅脚外面,这样既可防止风吹鼓手熄灭火焰,又可以使火焰集中燃烧,充分利用,节约燃气。

打开气源开关,用手推开旋转,逆时针转90°、听到“叭哒”声后,燃烧器应有火焰燃着(如不听着应回位重复)即可将手放开,此时燃烧器火力下调90°为最小火焰,而向上可调至节断气源。

燃气表开关是检修灶具时的阐门,应做到早上打开晚上关上,经常使用以免锈死,防止意外时难起作用。使用方法为开关柄与燃气管平行时为开启燃气,开关柄与燃气管交叉垂直时为关闭燃气。

1.应经常清洗铲除燃气灶面上的污迹,防止锈烂。

2.燃烧器火眼易被饭汁灰尘塞住,可经常用铁丝或旧牙刷疏通。

4.怎样取“燃烧器”:先翻开锅脚,再将燃烧器稍微抬起即能取出。

5.怎样处理“开关紧”:可取下灶面板,用板面或小榔头对准开关顶端轻轻敲击,并加一点润滑即能松动。

1.室内装璜时遇到燃气管道时,应申请同意后方能进行移改。

2.燃气管道是易蚀、易漏的管件,现有不少用户装修时将管道埋入墙内(地面),不易检查,给正常的维修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求用户在装饰时一定将燃气管理暴露于室内,以便及时处理蚀漏,保障安全用好气。

1、要经常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燃气灶阀门、胶管及其他燃气设施,以免扭坏阀门或忘记关闭面引起燃气泄漏事故。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吊在外露的燃气管上玩耍,以免管接头松动而发生漏气。

2、严禁用空烧燃气来烘烤衣服、床单、小孩尿布等,以免衣物被烤发生火灾。

3、燃气灶、热水器及其它燃具都不准在门窗关闭的室内使用,也不能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使用。

4、在燃气管、燃气表等燃气设施上不得挂吊物品,不得搭绳拉线,以免管接头松造成泄漏。必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不允许将燃气管线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线,禁止在燃气管上烧焊,以免造成事故。

5、燃气设施安装完工后,待通过正式验收,应由燃气公司负责点火试用,禁止私自点火试用。

6、用户不得擅自加长燃气胶管。家庭用的胶管不应超过2米,胶管两端要用管卡锁紧。用户不得私自加接或加长,因为胶管增长,就会增加被损坏和漏气的可能性。对于老化的燃气胶管,应及时进行更换。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燃气使用承诺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根据管理条例要求和使用规范,特别制定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严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风良好,并有灭火设备装置。

燃气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提高我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碾张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密组织、快速反应;协同配合、保障有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民用燃气安全事故。

1.燃气输送、使用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集输管网等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

3.燃气输配、应用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4.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气故障,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5.民用燃气操作、使用不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应急指挥部会议,布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调动各单位和救援工作组进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和对外发布信息,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由牛泽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朱庆啸、苗婷栋、尚春竹、黄皝。

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领导汇报:负责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信息发布、材料整理上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工作要求:

1.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各救援工作组组长及成员。

2.负责保持与事故现场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及时参加事故救援处置会议。

3.保证事故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的畅通;保证现场工作人员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物质的落实。

4.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向指挥部汇报,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三)抢险救援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行政村支书、主任、各包村干部

主要职责: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质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控制范围,封锁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展开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四)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现场取证,对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工作要求:

1.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材料。

2.对事件当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人员伤亡事故理赔的标准。认真、诚恳地接待伤亡的家属,耐心讲解有关规定。

4.做好救护伤员医院的看护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对症的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反馈,避免事态的扩大。

(五)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通知并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值班、信息编报反馈、督促舆情处置;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会务安排;协调各单位的应急人员抽调;负责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

2.综治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民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根据上级的指令,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气企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加城市民用燃气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负责联系相关抢修单位加紧对燃气安全事故中损毁的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协助上级质安站落实重大事故的建筑物、构建物进行质量安全坚定,及时上报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3.乡民政中心、财政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

4.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单位):作为城市民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建立重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专业处置预案,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援助抢险队,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以最快速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做好生产调度、抢险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一)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及时掌握燃气状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判断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防治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程序

1.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能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油气井、集输管网、燃气及配气等派驻碾张乡责任机构),做好燃气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险等工作,视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调动其他社会力量、资源共同参与燃气重大事故抢险、施救。

3.当紧急情况得到妥善处理,可以恢复正常秩序时,停止实施预案,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党政办公室审核,指挥长审定。对外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善后处理

1.陪护医疗部门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3.对因在实施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所需资金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4.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总结后,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由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成立业务骨干抢险、抢修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机制、物质、设备储备,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整合人力、物力资源,采取适当对应措施,对燃气生产设备或供(输)气管道进行抢修、维护,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管制,将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通讯保障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确保燃气应急行动通讯的畅通。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应急通讯方式。

有计划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必须具备的上岗条件和有关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燃气使用安全的承诺书

一、天然气的基本特性。

1、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的混合气体,低热值为35.6兆焦/标立方米,具有高效、清洁的特点,天然气和其它燃气一样,燃烧后会产生废气,如果排放不畅,积聚在室内,容易引起窒息或中毒事故。

2、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a)易扩散性:指燃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

b)易燃烧性:指最小点火能力低,火焰传播速度快;

c)易爆炸性: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后,当混合气中天然气占有5%-15%体积。

时,就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火种(包括明火,静电火花)将发生爆炸。

二、燃烧1立方米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需要空气量的比较。

燃烧1m3天然气需要的理论空气量是9.64m3,产生烟气量为10.52m3。正常燃烧时烟气中含有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但当因缺氧而处于不完全燃烧状态时,烟气中将含有使人致命的一氧化碳气体。

三、一氧化碳气体的危害性。

室内空气中含有0.1%的一氧化碳,人吸入1小时左右就会出现中毒症状,空气中若含有0.2%的一氧化碳,人呼吸2-3分钟后便会失去知觉,含量达0.4%时,会使人迅速死亡。

第二部分:安全使用燃气常识一、为什么不准在有天然气设备的室内睡觉?

在装有燃气设备的室内和厨房,不应当作卧室使用,因为燃气设备有可能发生泄气现象,当空气中燃气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能够使人窒息。

二、为什么不准私拆、私迁、私改燃气设备?

燃气设备严禁私拆、私迁、私改、因为私拆、私迁、私改容易造成燃气管道和设施泄漏,从而引发爆燃等事故,需要拆、迁、改的用户,请到燃气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为什么不准在燃气管线上建造房屋和搭建临时建筑?

在燃气管道上建造房屋或乱搭棚屋,会增加燃气管道上方的负荷,管道在外加压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变形和泄漏,泄漏后的燃气会窜入下水道、地下密闭的空间,遇明火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四、为什么不能在燃气管道上拉绳子,挂物品?

在燃气管道上拉绳,挂物品很容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移位、断裂漏气,从而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五、为什么不能在厨房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不准在厨房内存放汽油、煤油、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准在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同时使用其它燃料源,如:煤炉、液化气设施等,因为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引燃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火灾事故。

六、为什么不准将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敷设在墙体和密闭的橱柜内?

如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墙体和密闭的橱柜内,会给今后的修理和维护带来困难;如果发生漏气,很容易在橱柜内聚集,遇明火而发生爆炸事故。

七、为什么要定期对燃气器具连接软管进安全检查?

因为橡胶软管长时间使用后会发生老化,并出现龟裂,不定期检查很容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通常胶管应每年更换一次(建议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镀锌管)。

八、为什么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看管?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燃烧的情况,避免汤水沸溢出来,浇灭火焰,或者火小被风吹灭,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

九、为什么不准用明火查漏?

用户发现燃气泄漏,只能用肥皂水查漏,严禁使用明火查漏,因为明火查漏,会点燃泄漏的燃气,发生人员烧伤或爆炸事故。

第三部分:发生漏气和事故应采取的措施一、室内发现漏气怎么办?1、打开门窗,保持室内通风。

2、关闭总阀,疏散室内人员。3、杜绝火种,禁止启闭室内电器开关和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4、到户外安全的地方拔打报修电话(室内打电话或手机会产生静电火花),以防发生意外。

二、室外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如何处理?

置。

燃气使用不当,造成中毒的症状及处理:

1、轻微中毒:像重感冒一样,流鼻涕、眼泪,头昏,太阳穴发胀。此时患者应立即离开室内,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即能恢复。

2、中度中毒:四肢麻木,无力,呕吐,眼球胀痛,恶心,坐卧不安。此时应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

3、严重中毒:昏迷,呼吸困难,休克。此时应立即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马上送医院抢救,否则时间一长可能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第四部分: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一、燃气器具的选购。

1、由于不同种类的燃气其燃烧特性各不相同,选购燃气器具除了要有严格的气密性和较高的热效率外,还应注意所选购的燃气器具必须与当地气源相适配,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需选用不同的燃气器具。

二、灶具的安装。

1、灶具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装。

2、气表、灶具都具有固定位置,为了安全用气,严禁随意移动,更不能将灶具移在气表下方,两者水平距离必须大于300mm,以免气表受热而损坏。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皮管长度过长,经常移动,容易破损漏气,发生事故,同时压力损失也大,因此不能过长。

3、安装燃气灶具要考虑使用方便,两侧均有通道,灶具应水平放在非可燃性材料制作的灶台上。灶台不宜太高,一般以600-700mm为宜。同时灶具应放在避风的地方,不要让穿堂风直吹灶具。当灶具同软管连接时,软管接头处应切实牢固。

三、灶具的使用1、点火。

点火前应首先检查厨房内有无燃气异味,同时打开门窗,使厨房通风良好,检查灶前开关是否关闭。对于具有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按厂家规定进行操作。如一次点火不成功,应关闭灶具的开关,待气味扩散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对于无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应按下述方法进行操作:

a)先点火后开气原则。即先打开点火棒,待点火棒出现火星后,再按开启的方向打开灶具的开关,如先开气再点火,容易产生燃气聚集,引起爆炸事故,如一次点火未能成功,应立即关闭灶具的开关,待灶前聚集的.燃气消去后重新点火。

b)根据火焰状况调节风门,防止回火和脱火现象的发生。当空气量不足时,火焰长而发黄;空气过量时,火焰短并发生跳跃;空气适量时,火焰分两层,内焰呈蓝色,轮廓清楚,外焰呈淡蓝色,尖端略呈圆形,火头短而有力为最佳。

c)使用燃气不能离人,必须做到人走火灭。

2、熄火:a)短时熄火时,只要关闭灶前开关即可,

b)较长时间不用火(如三餐之间和夜晚),应将灶前开关和户内总阀关闭,注意将厨房的窗子打开,保持通风。

四、灶具的维护。

灶面要保持清洁,经常清洗。灶的火孔容易被饭汁、汤汁等杂物堵塞,要定期清理火盖,并用细铁丝疏通火眼,使燃气通畅,若出现漏气或零件损坏,应及时和灶具生产厂商或燃气公司联系维修。

第五部分: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一〉热水器的安装。

1、热水器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单位和人员安装(用户不得自己随意安装,因为如果安装不当,很容易造成燃气事故)。

2、热水器必须装在浴室外,严禁安装在浴室内,避免使用过程中发生缺氧中毒事故。

3、严禁安装使用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

a)使用热水器时应打开门窗,确保室内通风,当有多人在连续使用时,特别要注意室内的通风,因为热水器燃烧需消耗大量的氧气,如室内通风不畅,很容易发主窒息和中毒事故。

b)绝对不可以在热水器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家外出或就寝。

c)禁止在热水器集烟罩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三〉热水器的维护。

1、热水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定期(一般半年左右)进行检查清扫,以保证热水器正常工作,经常观察火焰情况,火焰由蓝色变成黄色或冒黑烟,应通知具有维修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清扫。

2、定期检查热水器排烟通道是否通畅,防止烟道脱落和被异物堵塞,使燃烧后的废气不能排出,而造成人员中毒事故。

第六部分:厨房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将燃气管道及阀门砌入墙内和地面,若将燃气表设置在橱柜内,应在橱柜上做百页门或通气孔,保持柜内空气流通。

第七部分:燃气器具的判废标准。

根据国家家用燃气器具安全管理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天然气有关安全知识问答问:天然气的成分?

答:、天然气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气体混合物。甲烷含量占95%以上,另外含有少量的乙烷、丁烷等烷烃以及二氧化碳、氧、氮、硫化氢、水份等。天然气一般无色,比较轻。

3、有毒――天然气中含有微量的硫化氢,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问: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使用天然气的厨房高度不低于2.2米;建筑材料应耐火,并且严禁使用可燃烧材料装饰;厨房应有门与其他房间隔开,还应设有通室外的门窗,保持良好通风。

2、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内,严禁堆放木柴、纸屑、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当成卧室使用,不准住人,也就是说,住人的房间,严禁使用天然气,以防泄露窒息或中毒。

4、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蜂窝煤、煤油气化炉等)。以防漏气发生火灾。

5、每天三餐饭做完后应立即关闭灶具阀门。在睡觉前,外出前或用完后,应对燃气灶具开关、表截断阀进行仔细检查,并关闭计量表后阀。如长期外出,应将天然气计量表前后阀关闭。

问:天然气燃烧不好怎么办?答:天然气完全燃烧时,火焰呈清晰的蓝紫色。如果燃烧时呈黄火焰,可能是进风量小,应将风门调大;如果燃烧时出现脱火,可能是进风量太大,应将风门调小,如果出现回火,应关闭灶具,再重新点火。

应注意:挡您按上述方法调节仍达不到理想状态,这可能是你的灶具出现了问题,请及时与您所在区域的煤气公司服务站联系,派人进行检查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哪几种?怎么使用?应注意什么?答:1、家用快速热水器的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热水器、天然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热水器、沼气热水器和通用型热水器(适用与两种以上燃气),按排气方式可分为:直接排气、烟道式和平衡式热水器;按控制方式分为:前制式和后制式热水器。

2、需要安装热水器的用户,必须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3、选用的热水器,必须符合国家gb6932-------8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热水器铭牌规定使用得燃气,必须与之相符。

4、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得厨房或单独房间内,当不具备条件也可以安装在通风良好得过道内,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或厕所内使用。当浴室或厕所得副窗与安装热水器得房间相通时,请将副窗封死,最好安装换气扇,在使用时,启动换气扇,保持浴室或厕所空气流通,让水蒸气等废气排出;同时请注意:一定要打开厨房通往室外得窗户。以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5、安装热水器得房间,高度要大于2.5米,其房间容积不少于18立方米,但可根据房间得通风状况,酌情处理。

6、安装直排式热水器得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房间上部应有直通室外的排风扇或百叶窗,下部应设有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7、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和防倒风装置,烟道抽力不小于3000帕。(无仪器可用纸条和发烟物检查);安装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门下部应设有面积部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8、首先将小火燃烧器(长明火)点燃后,才能开启进水阀,点燃主燃烧器,如果在点燃长明火之前,将进水阀打开,就会发生燃气泄露,所以,在点火时,会产生爆炸声响,如果时间过长,就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9、在间断使用时,关闭进水阀时,人部要站在喷淋下,以免烫伤。

10、使用热水器时,必须严格按热水器使用说明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进行操作,洗浴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并保持浴室良好通风,严禁同时使用耗氧燃具取暖。

11、使用后制式热器,其热水出口与热水阀之间宜采用硬接,在部使用时,请关闭阀门。

12、当关闭热水器的热水阀门后,如主燃烧器仍有火焰燃烧时,应迅速关闭燃气阀门,停止使用及时修理、漏水时,应停止使用,上述异常情况,都应及时通知所在煤气服务站修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13、每年对热水器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问:哪些地方容易漏气?

答:1、阀门、气表、灶具与天然气管道的接头处;连接灶具胶管的两端接头等;

3、管道或气表本身生锈穿孔;胶管因年久老化,出现裂纹等。

问:发现漏气怎么办?

答:当你在厨房闻到有臭鸡蛋味(天然气中硫化氢的特殊气味)时,就应该意识到可能时系统漏气了!此时千万不要点火,而且要禁止一切可能的产生火花的行动,如开关电灯,抽烟等。你应迅速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降低天然气浓度。然后,再仔细检查漏气处,安全而且可靠的方法是用肥皂水检查漏气,即在容易漏气的地方,逐一涂抹肥皂水,发现冒泡即味漏气点。

请切记,切不可用明火直接检漏。如果漏气严重,应立即关闭燃气总阀门,立即报告煤气公司服务站,派人进行维修。

问:为什么不能私自拆、装和修理天然气设施?

答:因为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安全技术要求很高,如私自盲目修理、拆卸,很容易造成燃烧、爆炸事故。

问:发生天然气中毒怎么办?答:所谓天然气中毒,一般都是由于室内空气不流通,燃气燃烧不好时产生的一氧化碳吸入体内而发生中毒事件(其症状时: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神志昏迷等),应立即关闭燃气用具,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同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严重者立即送医院。

问:万一发生火灾怎么办?答:如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必须设法关闭气源阀门,切断阀门,然后,在组织人员灭火,抢救。

(一)三先三后:

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出去;先检查后休息。

(二)八不准:

1、没有炉子不能点火;房体暴漏有易燃材料不准点火;没有专人负责不准点火;管道、阀门、炉具有漏气不准点火;燃气管道支干线阀门不随意开关;睡觉时不点火;不准私自更换或加大火嘴;不准烤易燃品。

(三)两紧一通:胶管两端接头要扎紧,阀门要关紧,烟道要通。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

第六条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即关好天然气总阀,及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天然气公司维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除残气,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施(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经常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二会:保养维修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其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

6.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8.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