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实用20篇)

时间:2023-12-27 10:33:12 作者:LZ文人 工作总结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优势和弱点,进而找出个人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如果你需要一些写月工作总结的范文作为参考,不妨先来看看下面的几篇,说不定能给你一些灵感。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构建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将扶贫资金信息进行公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促进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三是提升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压实责任,做好扶贫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扶贫效益。做好补助对象的精准识别与核查,确保补助对象真实准确,资金及时打卡发放。

四是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纪执法,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问题线索,制定问题清单,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到位,绝不姑息。

乡镇年财政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我镇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并研究成立“x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牟小刚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扶贫分管领导马强同志担任,镇纪委、财政所和x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自查自纠工作。

xxxx-xxxx年,市财政共扶持我镇x个项目,扶持资金xx万元。

在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上,我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都有明确分工,有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管人员,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都是按市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改变补助标准等问题,在资金使用范围上都是按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及时拨付和报账,没有发现滞留资金等现象。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发现我镇违反分配、拨付和立项、审批的程序,也没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不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我镇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原始资料齐备,已立卷归档,已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制,公示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完全真实、规范。

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上,都相应地建立了廉政制度,并结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部门和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政水平,力求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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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年度帮扶工作总结财政局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201x年以来,根据县委、政府有关安排部署,我局及时动员,严密部署,自愿报名,确保“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有序开展。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对帮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据xx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县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赴帮扶村开展调研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帮扶对象基本情况。

我局“访惠聚”工作承担xxx乡的xx村和xx村,“千户增收”帮扶的是xxx乡的xxx村和xxx村以及xxx乡的xxx村共7户人家。财政局领导班子每月不定期到包联村、帮扶户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及时给予帮扶。

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两户家庭结对、接任退休的领导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国资委主任、财政局副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一户家庭结对;副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一户家庭结对;农发办主任xxx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xxx与xxx乡xxx村一户结对。

1、万户结对一家亲活动开展情况。

局机关的23名汉族干部和xxx乡xxx村的维吾尔族家庭结对,机关的16名少数民族干部与xxx村的汉族家庭结对;机关的另外23名汉族干部与xxx乡xxx村的维吾尔族家庭结对;财政局62名干部职工全员覆盖结对子,建立xx县民族团结“万户结对一家亲”连心卡124张。自我局开展民族团结“万户结对一家亲”活动以来,财政局干部分别到xxx村、英库勒村结对子村民家中走访,工作组更是利用他们的优势发挥着民族团结的作用。了解所结对人家的基本情况,与各民族之间真诚交往与交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拉近了民族间的距离,使大家从不认识变为朋友、亲戚,最后融为一体一家,形成了人人参与民族团结活动的良好氛围。

2、“访惠聚”工作开展情况。

切实履行“访惠聚”工作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驻xxx乡xxx村和英库勒村工作组两组人员为民办事28件。其中xxx村工作组联系银行解决8户家庭树木贴息贷款;为暑期在家学生多次举行文体活动;查看灾情联系棉种及时送到受灾农户家中;组织村民开展春季渠道清淤2.8公里;驻英库勒村工作组为贫困村民肉孜・买买提联系到餐厅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为患肝病贫困的村民居马汗解决两个孩子体检和疫苗接种费用,协调学校免大女儿上学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并向中帕基金会xx县分队反映她的具体情况,基金会核实后,给她送去了米面油等慰问品和1000元的慰问金;开辟“小菜园”为孤寡老人送菜;为村中所有家庭照全家福,洗好装入精致的相框,这是村民从来没有想过和做过的事情,也彻底改变了村民的思维;组织劳动力转移增收;组织村民开办小夜市;让农民孩子在农闲时间在村委会院内举办文体活动等。工作组用真诚的行动帮助农牧民,在工作中与农牧民融合在了一起,成了农民的贴心人。

(1)财政局工作组深入到xxx乡xxx村群众家中,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了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和诉求,全面掌握村民思想动态及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需求。了解到目前xxx村仍有16户村民至今未能喝上自来水,村民主要依靠井水满足日常需求,井水又苦又咸。工作组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大家把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为减少村民负担,工作组多方筹集资金约8000余元解决了管道及水表费用,并与各部门的积极协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从团结乡xxx村到xxx村自来水接通工程,于5月11日下午16户村民们全部喝上了甘甜的自来水。

(2)xxx村xxx路至村民尹强家门口这段自然形成的1.5公里土路,是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路段。由于人踩车辗浮土约有四十多厘米厚,浮土甚至可以超过脚踝,严重影响村民的出行和生产生活。县财政局领导班子xxx等同志一行人员几次下xxx村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与村两委班子、工作组多次实地调研查看道路情况,并商讨达成共识,帮助村里修建铺设沙石路面1.5公里,道路宽5米、厚度20厘米,解决了80%的村民出行和生产生活难题。

(3)住村工作组通过入户走访及深入田间地头调研,了解到xxx村共有集体土地1350亩,本村的农业用水全靠本村村民私人的机井,一方面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不能满足农业用水需求。村民们迫切希望村集体拥有一口公用的机井,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困难,但因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原因一直无法实现。工作组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财政局领导作了汇报,得到了财政局局委会的大力支持,在7月中旬为英库勒村打了一口村集体公用的机井。使得全村的农田灌溉降低了66%的费用。

(4)财政局干部和驻xxx村工作组组织村民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文体联谊活动,参加活动的群众和结对干部70余人,村民代表唐明芳老人作了民族团结现身事迹报告发言,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自己从70年代就与民族老乡一起居住了几十年的深厚友谊和情谊。活动中局机关干部和工作组与村民进行了文艺演出,工作组表演了小合唱、独舞,村民即兴表演了罗布民歌及独他伴唱,村民们参与了趣味吹气球、跳绳、踢毽子等活动,并以麦西来甫为高潮结束了联谊活动。

(5)老百姓通常不仅是看我们说得怎么样,更主要得是看我们做得如何。结对干部与工作组积极带动引导村民从事红嘴雁及肉牛等养殖,目前已新增养殖户5户,共养殖红嘴雁300只、土鸡300只、鸽子200只、兔子100只、牛30头。经常性的帮扶困难、慰问群众和帮助群众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已经成了工作组的习惯,并且成立了清洁小分队,结对干部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每月定期去村中老人家中清扫卫生,凝聚起一片党心民心,积聚起更多的正能量。

3、“千户增收工程”开展情况。

(1)局长在接任退休的领导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走访中发现被帮扶户的83岁母亲尚住在四面透风的低矮篱笆屋中,便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一行17人到xxx乡xxx村开展党日活动,体验生活,接受教育。阿衣姆汗老人住的是不足1.8米高的窝棚,三面透风,无电无家具,用几块砖和一个变了形的无盖旧锅来烧水,冬季取暖的铁皮炉周围已长了40公分高的梧桐树,难以想象大风大雨天气老人该如何度过。为深入做好“千户增收”工作,财政局领导多次深入包联户家中调研,了解包联户贫困的根源,把包联户当家人,把包联户的事当家事。便在其原址翻盖了60余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保证她在晚年不受风雨和寒热的浸蚀,以便安享晚年。

(2)针对xxx乡xxx村的3户帮扶人家思想束缚,无法发展的限制,邀请他们到达西村、统其克村等种植、养殖专业户、庭院经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圈舍、青储饲料、棉花秸秆粉碎等参观;到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等地开拓视野;体验财政局后院香梨园中套种的蔬菜;参观xx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每到一处,都得到了耐心细致地讲解,让观摩学习的包联户收获颇丰,开始有了思变的思想,拓展了包联户致富思路和视野,使他们切实感受各行各业的发展和机关干部种植梨园和蔬菜的成果,触动他们的思维,为自己今后的发展致富奠定充实的动力。

三、切实解决住村干部后顾之忧。

充分发挥住村干部主观能动性,做好各项安置工作,为工作组吃、住、行等方面做了妥善的协调安排,并且配备了安防设施及器材,对住村工作队居住点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给工作组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每逢节假日前夕看望慰问住村干部,了解他们家庭和个人困难,尽力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根据县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巩固和提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动力,以改善结对帮扶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改进工作方法,利用农闲时间和“科技之冬”的有效契机,鼓励和引导村民调整种植、养殖产业结构,向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发展,发展壮大劳动力转移规模,努力为广大农牧民群众办更多的实事和好事。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的工作总结

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将扶贫项目组织领导、资金拨付时限、支出执行效率等因素纳入资金分配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资金拨付月报制,建立进度监测、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全年拨付进度不低于95%。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加大对困难群众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力度,解决生产发展现实需求。

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贪污浪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惩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

(一)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020年,我镇依据扶贫规划,瞄准贫困村和重点贫困人口,投入财政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792.25万元,用于贫困村道路、农田水利、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改善了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促进了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贫困人口收入不断增加。通过实施产业奖补、就业奖补、公益性岗位等补助政策,激发了贫困户自身发展动力,提高了他们创业、就业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了贫困户收入。据统计,贫困户户均增收3000元,全镇581户,1385人实现脱贫目标。

(三)贫困人口素质得到提高。通过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等项目,提高了贫困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了他们创业就业的致富能力,实现了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扶贫效果。

(四)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提高了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五)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夯实了贫困村发展基础,改善了贫困村村容村貌,加快了贫困村各项事业发展,增强了广大农民之间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意识,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的工作总结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大排查工作总结

201x年全乡扶贫项目即七项,分别是1、美丽乡村建设资金295万元,2、畅通工程131.76万元,3、大别山水环境治理68万元,4、救灾应急资金30万元,5、水毁耕地复垦80.31万元,6、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83.03万元,7、花园河堤、金店河堤50万元,共计738.1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其中畅通工程项结余9.82万元,报县交通局报批用开2020年的畅通工程项目。无擅自变更和调整项目现象。该年度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100%。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的扶贫项目有三项,即1、特色产业扶贫资金75万元,2、脱贫奖励资金10.4万元,3、危房改造139万元,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2020年全乡扶贫项目共六类,分别是1、猪舍88万元,2、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4.52万元,3、安全引水33.17万元,4、八小水利324.5万元,5、生态环境治理32万元,6、2020年2个贫困村第三批基础设施245万元,共计927.19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截止9月底支付率91.6%,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扶贫项目5项,即:1、特色产业资金72.1万元,2、家庭农场6万元,3、就业补助项目15万元,4、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计划36万元(实收30万元),5、危房改造64万元。安排到户扶贫资金支付率100%。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的工作总结

简报一:

为及时纠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落实,近期,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财政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这次检查主要涉及省财政下达的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整合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和扶贫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大通、互助等9个县市。检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账簿凭证、核对账户资金、实地查看项目、随机走访建档立卡贫困户、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资金流向为路径,追踪检查至扶贫资金使用的项目和贫困户。

记者日前从省审计厅了解到,目前重点检查阶段已结束,下一步将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

简报二:

近年来,甘南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审计的有关要求,从州情实际出发,对症实施“3452”工作法,推动全州扶贫项目及资金精准到位。

搭建“三个平台”。根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层次,在使用扶贫资金的村组、安排扶贫资金的部门和监督扶贫资金的纪检机构同步建立公开、公示、监督平台。在村组公示平台,将所有在村级开展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村内以公示栏、村“两委”班子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和说明,接受村民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扶贫部门网站平台,全面公开扶贫资金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纪检和检察机关平台,扶贫工作部门按时将项目资金计划同步送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接受纪检和检察机关专项监督。

实施“四类监督”。建立州、县、乡、村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四级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行业内部监管。州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每年层层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坚持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汇总、定期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年度审计监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督促整改。通过反复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对国家审计署驻兰特派办指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贫困户有购车情况及出资办企业、非贫困户精准贷款等1593条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严格落实专项整治监管。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整治月”“涉农资金专项整治”“两查两保”、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多个专项行动,形成震慑违纪违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党委巡视监管。州委分点派出扶贫系统专项巡察组,开通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扶贫系统廉政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监督使用、项目监管责任等进行巡察。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处理各类投诉10件,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健全“五项制度”。建立执行县级报账、公示公告、激励约束、责任追究、专项审计五项制度,做到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去年以来,州县扶贫资金一律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避免多余环节,确保扶贫资金绝对安全。直接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一律通过贫困户“一折统”账户支付。基建或采购类项目资金,预拨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报账核算,目前,全州扶贫资金账务规范,责任清晰,无问题类账目。

落实“两个机制”。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进度较快、成效突出、资金监管到位、效果明显的县市,在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工作严重滞后、审计检查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不够好的县市,适当扣减资金,形成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导向。依据行业内部监督检查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对产生扶贫“四类问题”的情况和责任人进行追责,659人受到约谈、警告或组织纪律处分。

简报三:

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将扶贫项目组织领导、资金拨付时限、支出执行效率等因素纳入资金分配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资金拨付月报制,建立进度监测、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全年拨付进度不低于95%。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加大对困难群众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力度,解决生产发展现实需求。

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贪污浪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惩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政府干部、单位负责人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开展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广泛宣传扶贫政策,加强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及监管教育,增强了政府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村两委负责人正确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的认识,为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奠定了基础。成立xx镇财政专项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出台《xx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扶贫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报账流程图,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

(二)规范资金管理。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镇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财政专项扶贫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确保了资金安全,提高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阳光操作,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镇扶贫办、项目办及镇直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期限、预期效益、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在镇公开栏和《xx先锋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实施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位”制度,推进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运作模式。坚持扶贫项目资金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公告公示制,确保项目资金公开透明,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和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制,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和绩效评价制,对工程类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和评估,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报账拨付资金。对补助到户、到人资金,严格按照“户申请、村审核、镇审批”的管理模式,补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发放到户。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县制定的《扶贫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

(四)严格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镇、村公开栏和《xx先锋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落实包村干部扶贫资金监管职责,发挥包村干部就近就地监督作用。加强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纠正。积极构建扶贫、财政、纪委监督检查防线,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全年镇政府共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6次,有效地防止了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了扶贫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

2020年,我镇共收到各项财政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792.25万元,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6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截止12月20日,实际支出791.35万元,占到位资金的99.88%,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5.1万元(项目审计结余0.9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1%。

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专员办”)。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拟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安排新疆兵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3

31。

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11。

412。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6。

18。

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7。

347。

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5。

104。

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6。

356。

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xx年7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及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等。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贫对象的各有关市、县(市、区)。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苏北地区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林业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方案。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另行规定。

第五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十三五”扶贫开发总体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依据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需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五年一次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财政要根据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各项扶贫资金。省重点帮扶的12个县(区)每年新增财力要划出10%专项用于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苏北地区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支持该地区范围内省定各类扶贫对象加快实现脱贫目标。

第七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贫对象规模及人口占比、重点片区面积、省定经济薄弱村数量、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八条各地要按照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确定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但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一)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苏北地区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人口为对象,按每人1600元标准安排。按照低收入人口直接受益原则,以户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实行资金直接扶持到户到人,实施精确“滴灌”、“点穴”帮扶,促进其加快增收脱贫。

(二)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6亿元,重点用于支持省确定的丰县湖西地区、涟沭结合部地区、西南岗地区、成子湖周边地区、连云港石梁河库区、灌溉总渠以北地区6个片区实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民生事业等关键工程建设,改善片区面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片区整体帮扶省级联席会议制订的帮扶规划为基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各片区关键工程量、面积、乡村人口、行政村数量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并根据各个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三)经济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以82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为对象,按每村60万元标准,采取“一次性确村、分年度实施、项目化管理、达标后销号”的方式进行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对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带动能力。

(四)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20xx年至20xx年,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xx〕91号文件精神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富民强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扶办〔20xx〕6号)要求执行。20xx至20xx年支持的原则和方式另行制定。

(五)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国有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重点用于支持场内生产道路、饮水设施、电力设施、危房改造、林场环境整治与绿化、护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对贫困国有林场开展的种植业(包括乡土树种种苗培育、速生树种大径材培育、经济林栽培、经济林栽培、珍贵树种培育等)、养殖业、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开发利用、林下经济等项目的补助。

(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xx〕59号)执行。

(七)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以脱贫致富奔小康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省扶贫办提出的当年各类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中央财政下达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由相关部门在财政部下达资金后三十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

省财政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各有关市、县财政局要加快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扶贫对象和项目。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牵头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扶贫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组织实施相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对相应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市委各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负责积极协助驻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好扶贫开发主体责任;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和村按照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的要求,管好用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资金,实施好到村到户帮扶项目;按规定统筹用好管好挂钩单位提供的帮扶资金,帮助驻地县(区)完成年度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各有关市、县(市、区)扶贫等部门分别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和省下达资金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各地对省级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年度内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要求和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受补助对象所在行政村(场)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有关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备案。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20xx年9月3日印发的《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xx〕27号)和原《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xx〕32号)同时废止。

涿鹿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县级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

41。

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6。

18。

2007。

347。

2005。

104。

2017。

8

号)不一致的,执行财农〔。

2017。

8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识别经省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

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

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省级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资金支出进度、年度政策任务、扶贫考核结果等。年度政策任务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深度贫困地区等。扶贫考核结果因素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省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向深度贫困县倾斜,其它重点结合年度政策任务和扶贫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分配。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1%。

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不能列支的还包括购买医疗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第十二条。

根据脱贫攻坚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省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应结合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结合政府批准的扶贫整合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选取和确定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和市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扶贫、发展改革、民政和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政府网站、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2

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

3

名)、驻村工作队参与。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60。

30。

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427。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使用乱象。

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强调,审计发现1.5亿扶贫资金被虚假冒领或违规使用,其中17个县将20xx多万元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发放福利等。8.7亿扶贫资金闲置或浪费,其中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20xx年。审计还发现,云南寻甸县20xx年发放的6560万元扶贫贷款中,仅有一半发放给了建档立卡贫困户。

自20xx年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发布的相关审计公告中,扶贫资金“到处都缺钱”和“资金睡大觉”的矛盾屡屡出现。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扶贫资金极容易被侵占挪用,按照20x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而《条例》对此的处罚是,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很显然,这种处罚强度无法阻止官员打扶贫资金的主意。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的工作总结

近年来,甘南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审计的有关要求,从州情实际出发,对症实施“3452”工作法,推动全州扶贫项目及资金精准到位。

搭建“三个平台”。根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层次,在使用扶贫资金的村组、安排扶贫资金的部门和监督扶贫资金的纪检机构同步建立公开、公示、监督平台。在村组公示平台,将所有在村级开展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村内以公示栏、村“两委”班子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和说明,接受村民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扶贫部门网站平台,全面公开扶贫资金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纪检和检察机关平台,扶贫工作部门按时将项目资金计划同步送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接受纪检和检察机关专项监督。

实施“四类监督”。建立州、县、乡、村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四级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行业内部监管。州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每年层层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坚持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汇总、定期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年度审计监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督促整改。通过反复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对国家审计署驻兰特派办指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贫困户有购车情况及出资办企业、非贫困户精准贷款等1593条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严格落实专项整治监管。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整治月”“涉农资金专项整治”“两查两保”、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多个专项行动,形成震慑违纪违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党委巡视监管。州委分点派出扶贫系统专项巡察组,开通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扶贫系统廉政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监督使用、项目监管责任等进行巡察。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处理各类投诉10件,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健全“五项制度”。建立执行县级报账、公示公告、激励约束、责任追究、专项审计五项制度,做到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去年以来,州县扶贫资金一律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避免多余环节,确保扶贫资金绝对安全。直接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一律通过贫困户“一折统”账户支付。基建或采购类项目资金,预拨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报账核算,目前,全州扶贫资金账务规范,责任清晰,无问题类账目。

落实“两个机制”。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进度较快、成效突出、资金监管到位、效果明显的县市,在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工作严重滞后、审计检查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不够好的县市,适当扣减资金,形成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导向。依据行业内部监督检查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对产生扶贫“四类问题”的情况和责任人进行追责,659人受到约谈、警告或组织纪律处分。

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案试行完整文档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用于扶贫对象,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加强扶贫开发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强化各级政府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

1.

省办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计划及相关政策要求;

2.

当年全县脱贫任务及项目计划;

3.

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和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县切块下达乡镇,乡镇对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组织实施和脱贫成效负主体责任。

省定项目按省定资金标准和额度执行(如危房改造),切块下达到县的扶贫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规模和需要确定。

1.

规范操作。

依据财务制度要求完善资金拨付手续;

2.

及时验收。

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拨付项目资金或说明不予拨付的理由;

3.

适时预拨。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情况预拨部分项目资金。统筹财政扶贫资金,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融入商业银行,放大资金量,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商业银行为贫困户提供

5

万元以下、

3

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县财政同时予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支持。采取以补代奖、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贫困家庭自我发展或自主创业脱贫致富。

每个重点企业带动发展

10。

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其中安排就业的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在。

6000。

元以上。每带动一户每年可免费使用扶贫互助金。

1

万元或贴息。

1000。

元,互助金使用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正规注册的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通过吸收就业或带动生产发展使贫困户脱贫。

5

户以上,每带动一户以补代奖。

1000。

元;致富带头人通过吸收就业或带动生产发展使贫困户脱贫。

3

户以上,每带动一户以补代奖。

1000。

元。

鼓励贫困户通过开设农村淘宝等网店,自我发展实现脱贫。经有关部门验收消号后,每户给予网路资费补助

2000。

元。

积极倡导和鼓励贫困家庭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稳定增加贫困家庭收入。每个发电单元建设资金由农发行贷款扶持

80%。

15。

20。

年期。剩余的。

20%。

资金免费使用扶贫互助金,金额在。

3000。

元―。

10000。

元。在贷款期限内死亡的(互助金借款免费使用期限最长为。

10。

年),由村集体收回债务权利,所得收益用于发展村社会事业。

通过免费向其提供科技扶贫项目、产品和服务,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实现贫困人口脱贫。利用扶贫资金,对有技术和技能需求的贫困人口中及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村干部和专业大户等致富带头人实施免费培训。对住房环境恶劣及居住危房、险房的贫困人口给予专项住房改造补助。在省定补助标准和规模的框架下整合使用资金,通过定额、定向的办法,实施新建、翻建,帮助改善居住环境,实现脱贫。将扶贫资金作为农村人口大病救助基金,提高大病再保险报销比例,解决因病致贫和防止因病返贫问题。在行业帮扶省定贫困村基础设施改造的基础上,采取专项补助的办法,改善贫困村薄弱环节,实现贫困村摘帽,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专项补助贫困村主导产业发展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年初由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告公示年度扶贫项目安排计划和实施情况、举报方式等内容,接受贫困人口和社会监督。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财政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其管理使用情况一直倍受各方关注。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期,我们选取全市x个县和x个有代表性的乡镇,精心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x份。在前期深入摸排的基础上,赴x县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掌握了第一手详实的资料,为领题调研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现反馈如下调研材料。

一、县级财政保障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各县级财政坚持全面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和做好定点帮扶摆在财政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部署,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持做到“扶贫精神及时落实、扶贫工作主动规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政策足额配套、扶贫事项提前安排”。按照“脱贫、提升、振兴”三步走战略,牢牢把握现行标准,根据自身财力用足用好财政工具和政策,三年来,各县本级财政脱贫攻坚资金共支出x亿元,其中:2016年x亿元、2017年x亿元、2018年x亿元。2019年,继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专项扶贫资金x万元,同比2018年x万元,增长x%。

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就业扶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补助、实施“雨露计划”等。

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工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底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项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

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执行在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主要模式是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的年度扶贫计划制定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的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县级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另一方面,除扶贫部门外,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医疗、保险、住建等部门都会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开展。由于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容易导致扶贫资金投入项目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扶贫资金投入产出比率较差。

二是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不完善。经现场走访了解到的情况看,个别部门前瞻意识不强,项目提前谋划不够充分,有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力度不够,扶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导致扶贫项目库建设滞后,存在资金等项目的现象,资金到位后项目才落实。尤其在制定立项方案时,缺乏科学理论支持,脱离扶贫对象的生活实际,如此一来除了抑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效果的发挥外,还对顺利实施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同时,项目的申报在乡村一级,受人口教育程度、能力水平及地理环境影响,选择的多数是短平快项目,缺少龙头企业、品牌引领,附加值不高,形不成规模,打不开市场,尤其是在项目选择上盲目跟风,完全没有考虑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做好风险评判和预测,一旦市场不景气,贫困户增收就难以实现。

三是扶贫项目推进偏慢。受前期工作不精不深、审批程序复杂、招投标耗时长等多种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偏慢。部分项目负责人在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疏于监管,未能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建设按时推进,进而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新增债券资金、中央和省级第二批扶贫资金都是集中在8-9月份下达,导致一些扶贫项目等待资金,前期工作难以开展,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使得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的一系列工程初期备案、招投标、终期审计和政府采购等活动缺乏对应责任人,监管不力,责任不清,项目实施效果不佳。

五是挪用截留问题依然存在。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各资金项目间的界定较模糊。调研了解到,乡镇一级制度不完善,一些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听说过但没有学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存有随意现象,从现场实际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在审计环节依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私自挪用或截留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其中占比最大的为实施单位私自挪用与截留扶贫资金,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以拨代支”问题。

六是存有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某些县级部门并未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政策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以致在项目实施环节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来实施项目方案,如此便出现了随意改动扶贫资金用途的情况,甚至有的部门将本该用于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用于了非扶贫领域,完全脱离了批复项目的初衷。

五、相关意见建议。

(一)正确理解把握扶贫资金的扶贫性。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这是扶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是提高扶贫投入效益的首要问题。扶贫投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扶贫效益是指扶贫资金投入以后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扶持的程度及解决温饱问题的效果,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投入要从根本上代表贫困农民的利益,要真正瞄准“贫困”对象,切切实实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扶贫资金是一种“救命钱”,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必须瞄准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和贫困农民。

(二)切实做到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不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防止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广泛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制;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扶贫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需要量较大的大宗扶贫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质量;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四专”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帐、专账核算。二是严格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向群众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格拨款制度。坚决按项目实施合同书实施项目管理,必须按工程实施形象进度和规定程序、规定数额,凭合法手续分期拨款。四是强化报账制度。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户,推行县、乡、村三级,扶贫办与财政局两家共同参与的“三级两部门会审”报账制,坚持凭合法票据报账。五是强化全程追踪。坚持项目责任制、分片包干制、过程跟踪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严防扶贫资金流失。

(三)创新扶贫资金日常监管方式。根据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对省财政厅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中的推荐意见,充分借鉴交城县扶贫资金监管经验,凝聚监督合力,由市脱贫攻坚领导组牵头组织,从涉及脱贫攻坚任务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区、市)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报账材料,以及复核计算相关数据、现场勘查项目实施情况、实地入户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针对涉农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宽、监管难度大,且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需尽快完善并推广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加快动态监控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系统的整合。实现各级财政之间、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各类财政业务系统之间的互通,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加快项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统筹推动项目库的建立,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年度整合项目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快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从严督查扶贫项目的推进工作,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效率。要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增强脱贫攻坚的前瞻性、计划性,以早谋划促快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乡镇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广开民主监督渠道,让百姓对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蔚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2017。

96。

号)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

2%。

第七条。

县扶农办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脱贫攻坚需要,制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外,可安排县级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工作经费,弥补项目管理费不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九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授权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扶农办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扶农办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此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