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通用9篇)

时间:2023-09-21 13:12:36 作者:紫薇儿 工作总结 2023年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通用9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一

基层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涉密单位,有机要、文印、职侦、侦监、公诉、控申、技术、政治处等重要涉密部门和部位,保管有重要的文件资料,一旦出事就不是小事。因此,要把检察保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注意保守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

一、存在问题

客观地讲,基层检察保密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抓保密工作的力度较大,检察干警队保密工作的认识比较深刻,保密这根"弦"绷得也很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给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件定密不准。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后一直不解密等等。

二是保密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检务公开中"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检察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因而思想松弛,常常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

三是保密措施不严。一些干警对本职工作之外的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如新闻宣传中有的加大对工作成就的宣传或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真实而间接泄密等等;局域网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而导致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形势变化认识不足。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察保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形势教育抓得不紧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不系统,不经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及时,保密意识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存在"基层检察院没有什么秘密"、"自己知道的,别人早就知道了,检察院无密可保"、"资料放在柜子里,丢不了"等模糊认识和麻痹思想,从而出现电话中互通涉密内容、餐桌上交换对工作的看法、办公室人走不锁门、办公桌上随意摆放密件、不经领导批准复印密件等"不经意"却极容易发生失泄密问题的现象。

二是对相关知识了解不深。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一般时间不长,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基础的东西,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一般的保密工作人员对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掌握深度不够,知识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丰富更新,因此相应地,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就欠缺,从而使基层检察保密工作陷入困境。

三是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到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察保密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自觉性更依*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对策建议

检察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和总结。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保密法制教育。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搞好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重要的是要加强保密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是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较为系统地开展对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教育工作,使检察干警全面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丰富头脑,从而形成强烈的保密意识。

解得相对较少。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方面,保密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既要学习继承好的保密工作传统,又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水平,构建以基础知识为根基,保密专业知识为主干,相关知识为补充的知识结构,使保密工作人员向复合型人才转化。

三是改进保密工作方法。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察保密工作也更加复杂而具体,检察保密工作的法律性、知识性、时效性和服务性大大增强。因此,开展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必须要有新的方法。抓教育。要重视加强对检察干警特别是检察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对保密基础知识、保密法、信息安全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打破传统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探索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不断提高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检务工作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严管理。要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并形成由保密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全体涉密人员共同组成的保密工作组织网络。要在依法行政上下功夫,确保保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作。要强化保密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定期开展保密检查,有的放矢,解决问题。建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应重点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工作,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项保密制度和抓好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外,特别应着力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和秘密载体管理、局域网安全保密管理等制度。应制定《检务公开规则》,合理界定保密对象,统一保密标准,明确定秘规则,加强涉密事项管理,明确保密方向,从而推进检察保密工作法制化建设。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二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授权委......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三

材料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xx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委员,对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xx、xx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利辛县、谯城区检察院的书面汇报材料,调阅了两级人民检察院部分案卷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局、环保局、法制办和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0件,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省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结案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后再审改判6件。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把裁判结果监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推动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118件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高。注重加强案源机制建设,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的力度,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建立分片指导制度,推动基层监督模式转变,不断强化一体化监督职能。实行办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市办案工作予以通报,强化案件的考核评价,提升办案质量。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监督质效显著提高。

(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实效持续增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县检察院办理的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是我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省检院分别评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典案例。xx县检察院提起了我省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能力逐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业务培训,通过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授课、组织交流学习、采取专项培训、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等把握上还不够全面,“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够主动。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

(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效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对诉讼调解书、行政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尚未深层次开展,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实质性违法事项审查、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及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等方面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笔录签字不一致、终止执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等非实质性问题,监督层次有待提升。

(三)外部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在执行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需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纳入平台的个别部门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的情况。检察监督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

(四)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仍存在认可度低、知晓率不高等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至个别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程序了解也不全面,导致民行检察工作案源匮乏。对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均衡。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相对集中单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及提起公益诉讼中占据了绝对高的比率,其他领域所涉及的案件相对较少。全市公益诉讼共立案25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01件,占79.1%。在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上,存在偏重于对公益案件典型个案的宣传,而忽视了诉前检察建议在维护公益中的重要作用。

一步提升。

三、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转变“重刑事轻民行“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诉讼活动和执法行为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力度。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围向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向延伸,依法运用督促履职与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行检察工作注入改革动力。持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案件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等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案件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常态化、长效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发挥不同监督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综合监督工作方式,有效提升民事行zd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和民行抗诉规则;加强对民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人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筛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力。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诉讼实效。

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自觉做到廉洁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四

foro-cumbre hispano-chino de la pyme

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暨中西中小企业博览会

中国-西班牙中小企业高峰论坛上的演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杨家才

(2009年9月22日)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又相聚羊城,迎来了第六届中博会暨“中国-西班牙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值此机会,我谨代表中国银监会,对此次论坛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例首次调头,余额比达到53.7:46.3。二是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首次快于企业贷款平均增速,比企业平均贷款增速高1.34个百分点。三是中小企业贷款首次跑赢信贷大市,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37个百分点。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也不例外,尽管我们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但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对此,中国银监会将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坚持不懈地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全面提高其金融服务水平。

一、增加网点数量,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机构网点是金融服务的首要载体。针对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遍布城乡的特点,中国银监会将通过延伸专营机构,增加业务范围和发展新型机构等措施,在近两年内增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点5600家。一是大中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延展服务网点2000家;二是引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2400家;三是新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1200家,以更多更近地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方式,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银监

会将继续鼓励各商业银行,结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探索多种模式开展信贷业务。一是大力推广“信贷工厂”模式。实行条线管理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网点众多,客户量大,可以通过信贷工厂模式,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申报、审批、发放、风控等环节按照流水线作业方式实行批量操作,形成规模效应,实现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二是积极推广“评分卡”模式。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打分方式综合评估客户信用和授信状况,直观反映客户信用度、业务违约度和预计损失度,实现资信评级、核定授信额度和具体业务调查等多项环节的协调统一,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规范推广“地缘信贷”模式,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发挥地缘人缘优势,通过“老相识+新技术”的办法,了解客户,完善信息,测评风险,扩大社区客户信贷范围。四是加快推广“四眼信贷”模式,鼓励银行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对资信良好、偿贷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实行双人审贷,四只眼睛看管,努力提高信贷审管效率。

际业务情况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数量限制;鼓励商业银行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放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额度,缩短追索期限,允许对中小企业不良资产进行贷款重组;支持民营资本向银行投资入股,参与城乡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股份制金融机构,调动各类资本投资金融的积极性。

四、健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贷款瓶颈。银监会将牵头做好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工作,并尽快起草出台融资担保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一方面推进担保行业机构的发展,做大做强政府背景信用担保机构,同时发展多层次多种类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能力。另一方面,规范担保行业运行,加快推进担保行业法规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担保机构自我约束,努力形成以出资人的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担保服务。

五、实行信贷倾斜,着力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国际通行提法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实际上是小企业融资难。

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核心要义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为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把信贷支持的重点放在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各级银行要在条件上适度放宽,金额上尽量满足,用实实在在的信贷支持,促进全民创业,促进各类小企业加快成长壮大,增加就业机构,提升全民就业水平。

女士们,先生们,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群体,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让我们共同关注中小企业,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共同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 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也需要先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在权利仍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审判程序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会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承担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是指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损害公益的行为,经诉前程序公益仍得不到保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损害公益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公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两个领域之内。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公益的行为,目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四个领域之内。

检察公益诉讼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先进行公告,在法律没有授权起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在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什么?人民群众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吗?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履职中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依职权行为,不接受申请监督,人民群众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损害公益的行为,可以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无需向举报人答复。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六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七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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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浅谈检察机关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摘 要 服务、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和归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经济大局,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地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关键词 检察职能 服务大局 中小企业

作者简介:徐佳倩,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各种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和拓展工作思路,切实做好问政于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加强和改进服务企业工作作一探讨。

一、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中小企业是指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中小企业有着投资较省,收效较快,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诸多优势,同时也有着成本较高,资金薄弱,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等先天不足。

中小企业发展中较为典型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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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掩盖融资实质等情况。

2.企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不少企业人员对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行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退还所得就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一些技术人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高,泄露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偶有发生。有些企业职工在遇到劳资纠纷的问题时,不愿意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等行为,甚至引发恶性伤害案件。

3.企业内部防范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大多为家族企业,家族管理色彩浓厚,企业管理分工不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这种管理模式看似企业主牢牢控制一切,实则百密仍有一疏。正是因为重生产经营管理,轻预防犯罪机制,在中小企业中时有发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中小企业招聘的多为技术性人才、管理性人才,很少有企业招用法务人员,一般只是在发生诉讼时才聘请律师,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对潜在的法律危险防范不足。而政府职能部门一般将服务重点放在国营企业、龙头企业,对于中小企业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度较小。

二、服务中小企业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的是社会责任,要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同时还要预防犯罪,为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以苏州相城为例,2011年年末时,相城区72%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产品、服务和就业岗位的同时,也为提升地方财政税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因此,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困,避免由涉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引发社会性矛盾发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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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或给予法律方面的“优待”,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填补制度漏洞,做好犯罪预防,帮助企业走向可持续发展之道;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发展环境等涉企案件,则要加大查办力度,从严从快处理。

三、检察机关服务中小企业的主要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遇到的困境,检察机关应立足于其职能,从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多个角度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深入企业,倾听企业法制需求

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深入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开展基层企业走访、企业主座谈等方式,深入聆听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诉求,及时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根据企业需求确立服务方式,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服务的针对性。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中小企业联系的机构或在职能科室设置窗口,倾听工商联、各商会行会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拓宽与中小企业联系的渠道。

(二)打防并举,涉企案件稳妥处理

一是严惩职务犯罪,给企业创造清正廉洁的法制环境。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甚至向企业索贿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为企业发展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二是严查涉企案件,针对企业内部容易发生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做到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案后跟踪预防,深化办案效果。三是加强对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法律监督,深入开展涉企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方权益主体。四是更加讲求办案艺术,谨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避免发生因执法不当造成负面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害。

(三)横向沟通,拓宽服务企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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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发展法律问题建立预警工作机制,以法律宣传、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发出预警的困难企业提供有关工伤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以及融资贷款、商业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建立刑事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涉企犯罪的工作合力,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随意处罚、有案不移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努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优化服务,提高风险化解能力

一是对案件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研究,总结中小企业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及时开展诉讼风险引导和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对于在提供咨询和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潜在法律问题以及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疏漏和违法违规情况,积极通过情况反映、检察建议、口头沟通等方式及时反馈给企业和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中小企业在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三是以开展“走进青工”、“送发到企业”等工作形式,充分检察机关法制宣讲专业化优势,结合典型的涉企案例,以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同时加大力度宣传“控告”、“申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主及员工的法制观念,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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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党支部半年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

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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