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优质6篇)

时间:2023-09-26 05:02:26 作者:GZ才子 工作计划 最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优质6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一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无计划生育)

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

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七条 (计划生育证明)

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八条 (计划生育验证)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其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就业证。

第九条 (前置条件)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其暂住证,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外来人员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

第十条 (生育联系卡)

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其证件后,应当发给《生育联系卡》,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

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凭《生育联系卡》到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第十一条 (登记与通报)

本市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分娩的外来人员孕产妇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其分娩后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或者《医院通报单》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外来人员妇女的生育情况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计生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等服务。

第十三条 (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外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定期将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使用计划生育证件的禁止行为)

禁止转让、伪造、买卖、涂改计划生育证件。

第十五条 (避孕药具)

外来人员可以凭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按照下列规定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领取。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保证对外来人员的避孕药具供应。

第十六条 (节育手术费)

外来人员进行节育手术,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其节育手术费由单位或者雇主负担;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其节育手术费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雇主的义务)

用人单位、雇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对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外来人员妇女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费。

(四)接受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无计划生育证件的外来人员育龄妇女。

第十八条 (户主、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要求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出示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

发现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一)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

(二)怀孕或者生育的。

第十九条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计生委对在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者复验,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或者不复验的,加倍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1人按照5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对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农场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由农场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扣款措施)

对外来人员无计划怀孕的,可以由外来人员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生委自其怀孕之月起,按照规定采取暂时性扣款措施。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者,所扣之款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所扣之款作为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市计生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村根据人口数量选聘4 名计划生育管-理-员,按“区聘、镇管、村用”的用人制度要求,对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实行竞争上岗,公开、公平、公正聘用。村计生管-理-员应当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热爱计生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也可由女支委、委员兼任)。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性工作。

二、填好每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业务工作培训,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宣传、咨询和交流能力。

四、按照镇计生办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张贴计划生育墙报,出计划生育宣传栏、黑板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等。

五、管理好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发放、登记和随访等工作,协助镇服务所做好术后随访。

六、经常与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联系、沟通、交流,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和奖惩等情况,做好计划生育重点户的宣传访视工作。

七、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村主要负责人汇报,当好村两委计划生育工作参谋。

八、做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文书、信息统计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本站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政治、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负责本站人事、财务、药品、物品等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协助站长完成本站各项工作。

2、协助站长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实施。

3、负责本站药品、物品的采购和管理。

4、负责本站的清洁卫生,搞好本站的环境绿化。

1、本诊室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坚守岗位,热情接待前来落实计生手术或因病求治的服务对象。做到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举止庄重。

2、接诊医生应详细询问病史,全面细致体检,必要辅助检查,选择适宜节育措施,用药科学合理。

3、一律实行"门诊病历"制度,由门诊接诊医生认真完成门诊病历的书写,内容详细、完整,一次诊疗完毕由来诊者自行妥善保存备下次诊疗用。

4、门诊手术者,术前应交待注意事项,留察1-6小时,无事方可出具手术证明。

1、负责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查结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4、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使用要求,并负责保养。

5、负责检验试剂、器材的请领、保管和检验试剂的配制,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1、负责拟定护理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督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2、负责检查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负责护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和科内环境以及各类仪器、设备、药品的管理。

4、参加并指导病人的护理,加强医护配合,严防差错事故。

5、组织领导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

1、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器械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4、经常观察候诊病人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病人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置。

5、负责诊室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工作。

6、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1、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2、统计、编制、报送本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及本级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

3、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拔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4、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业务和帐务管理工作,畅通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渠道。

5、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数量年度统计表。

6、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7、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8、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二

一、过四个月产假而未上环者,须在三个月内落实带环措施,到期不执行,所享受过的晚育假扣回,按事假处理,确实不适宜上环者,须由医院证明,并落实其他避孕措施。

二、休产假者,必须在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并落实节育措施,期间暂不宜上环,须由医院妇产科出具证明方能休晚育假。

三、凡本单位职工怀孕分娩后要主动到公司进行登记,以便掌握情况督促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办理独生子女证。

四、四十岁以下育龄妇女,凡以往未上环者,应到公司计划生育部门登记,采取必需的避孕措施。

五、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透环,要求每位上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透视完,如有逾期不去的,扣部门当月奖金总额10%,并不再补发。

六、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凡有违反者一律按省市计生条例处理,各部门一把手必须管好、抓好,如有发生取消全年承包奖。

七、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需经常对职工及外来流动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抽查集体宿舍,杜绝男女混居和违反计划生育等现象。

年月日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三

花都区育才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确保完成区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人口计划指标: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为100%,能按时参加区年度计划生育年终达标考核工作,并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特制订以下办法进行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健全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

主管领导:危可鹏正校长(每年签订《花都区教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分管领导:陈燕芳副校长

工作人员:江彩银老师

二、计生工作教师上报制度

1、要形成计生上报制度:结婚、离婚、再婚、复婚、离职、接受节育手术(上环、结扎、人流等)、生育小孩一周之内要上报学校,提交相关资料。

2、认真做好全校教职工计生的档案管理。每人存放一个档案袋,装有本人、配偶、子女的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和小孩出生证、计生证等复印件。建立育龄夫妇和查环查孕等花名册,坚持用电脑管理计划生育档案。

3、每学期学校新增的教师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录入计生信息。

4、对辞职者的计生责任督查要延续10个月,但离职后的计生关系一定要调离。户籍在本单位,人不在本单位,计生工作也要管。

5、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办理结婚证后马上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6、生育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7、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的夫妻,在孕前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生二孩的先到女方户籍居委会取申请表填写,再到女方单位加意见,然后到教育局加意见。先申请再计划生。)

三、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

1、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对每位还没上环的职工发放《落实节育措施通知书》,每年组织全校教工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使我校的计生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使我校教职工都理解并积极配合学校的计生工作。

2、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计生服务站(公园前路69号)出具证明,可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选择其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每次的证明有效期只有3个月。

3、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不用结扎,可以上环,但要和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

(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

(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

(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

(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

四、严格实施查环查孕制度

1、已生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2、上环的女教工一年查环两次,分别在2月和8月。

3、没有上环的女教工,一年查环三次,分别在2、6、10月。没有上环的40岁以下女教工还要每年10月提交不能上环的证明。

4、新婚未孕要每年查环一次,时间在2月份。b超可以查环查孕,还可以查病。

5、49岁以后不用查环,或者没有生育领养小孩的,也不用查环。

6、《计生调查函》分别在3月和9月发给已婚的男教工,交给配偶单位或居委会填写盖章,然后把《计生调查函》和《计生证查环查孕登记复印件》交还学校统一保管。

五、加强临聘人员的计生管理

1、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临聘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职责,落实临聘人员“三同”(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在招聘雇用临聘人员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居住地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对招聘雇用的临聘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制度和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3、每学期学校新增的教师或人员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录入计生信息。职工家属和临工的计生管理也要做到——谁用工谁负责。

4、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六、做好新生入学计生验证审查工作

认真把好学校新生入学计划生育证明审核关,要求提供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的计生证复印件和孩子的免疫证给学校进行验证审查,不符合条件,不得入学。

七、计生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1、初婚夫妻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两周)。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2、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3、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婚假在怀孕前休,不能和产假一起休。)

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用于为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购买综合保险,投保率为100%。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六)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

5、参加花都区计划生育达标考核评比,通过后按规定把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发放到教职工手中。

八、违反计生工作的处罚办法

1、凡政策外生育的教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不按时查环查孕或违反其他计划生育各项规定的教工,实行计生“一票否决”制度,在处罚期内不予晋级、晋升、评先、评奖和提干,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计生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不发年终奖金。

连续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计生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加强公司员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凡是公司正式已婚孕龄女员工均应执行本管理制度。

2、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分别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由集团主管副总和分公司总经理分别担任小组组长,确定专职负责人员。

3、集团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填写报表等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各分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共同负责完成与中兴路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有关指标。

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1、对员工的申请生育进行审查,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证明信。

2、为员工办理独生子女证明、配偶单位例行检查等相关证明手续。

3、每月向主管街道办事处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向用药人员发放使用药具,。并向她们宣传生殖建康服务方面的知识。

4、组织集团范围内已婚育龄女员工进行每年两次的生殖建康检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主管街道办事处。

5、人力资源部及各分公司人事部应每月初向集团办公室计生办通报已婚育龄女员工的调入、调出情况,并对正式调入人员填写《计划生育管理函》。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四

队伍建设规范

伦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制

工作职责

1、自觉学习、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自觉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居)委的领导,教育和督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当好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员、服务员、技术员、宣传员、信息员。

3、对本村违反人口计生政策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报告,也可直接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报告。

4、参与计划生育家庭宅基地划分、责任田调整、利益分配、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5、坚持每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制度。

6、利用人口学校,定期组织不同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及时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7、督促指导组人口计生宣传员履行好义务。

8、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分配的任务,经常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道德规范

1、认真学习《一法三规两条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努力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

3、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耐心细致,满腔热情,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4、虚心好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利,尊重育龄群众的人格,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

6、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有问必答,有请必到。关心、理解、体贴、爱护育龄群众。

7、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人口信息管理

一、人口信息收集

1、设立群众需求信息收集箱,随时收集群众的需求信息。

2、利用直接为育龄群众服务的优势,做好育龄群众需求的询问和记录。

3、根据育龄群众需求信息定期汇总分析,不断改进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

1、对本村15—49岁的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归档管理。准确掌握本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孕情等情况。

2、每月整理一次育龄妇女档案,做到变更及时、准确无误。

三、信息月报

1、村级人口计生管理员要将本村(居)上月发生的各类人员变动情况依次填写在计划生育报告单上。如发现有漏报的初婚、生育、避孕节育、死亡、流入、流出等情况,应及时补报。在每月例会时将报告单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

服务育龄群众

一、健康检查服务

1、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应检对象持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村室或指定地点参加健康检查。

2、核对参检人员身份,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杜绝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行为。

3、对康检中发现的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对象,跟踪落实。

4、当日康检结束后,向b超医生要《补检通知单》和康检工作记录。

5、对未参检人员送达《补检通知单》,跟踪落实。

二、知情选择服务

1、通过宣传、培训、咨询,使育龄群众掌握常用避孕方法及常见副作用的防治知识等。

2、指导服务对象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避孕方法。

3、指导服务对象自愿与服务机构签订知情选择同意书。三、四术随访服务

1、每月排查出需随访的服务对象,分出随访类别和随访时间,做到有重点而无遗漏。

5已婚育龄妇女。

2、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寄回合格的健康检查证明,否则要通知本人重新康检。

3、发理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及时上报,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4、对无故不参加康检,或者不按时寄回康检证明的,及时上报,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药具管理发放

一、工作流程

1、掌握本村使用药具人员的具体情况。对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进行避孕知识、药具使用方法等知识的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常用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优点和副作用。

2、指导育龄夫妇自主选择一种适宜的避孕方法。

3、指导育龄夫妇签订药具使用协议书,负责发放药具到人,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配合上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随访药具使用对象,发现非正常反应及时处理。

二、宣传培训

5、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宣传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6、按时参加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药具管理站组织的药具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7、结合实际,对育龄群众开展生动形象的避孕药具科普知识教育。

8、积极配合上级药具管理部门宣传和推广避孕药具新技术、新品种。

三、药具管理

1、配备合格的避孕药具箱。

95、座谈活动。抓住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话题,组织“婆婆座谈会”、“媳妇座谈会“、“丈夫座谈会”、“人口沙龙”等座谈活动,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交流、自我教育创造条件,解除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思想顾虑。

6、讲演活动。组织群众上讲台,讲述自己的故事,教育身边人,为树立新的婚育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知识竞赛活动。在群众中,特别是在青年中开展知识竞赛活动,激发人们认识人口国情、学习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的积极性。

8、评选表彰活动。从实际出发,组织群众开展“婚育新风文明户”、“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分子’’等评选表彰活动,并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宣传载体

1、人口学校

利用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五期教弯、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性病、艾滋病等科普知识教育。

2、环境宣传

(1)通过在村室和人群聚集场所设臵宣传展板,建设宣传一条街、文化长廊、阅读栏,村主要干道设立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画等.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和空间,让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

(2)各种宣传版(栏)内容要准确温馨,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丰富多彩,设计制作精美。宣传栏、阅报栏内容应定期更新,标语内容简洁易董、规范温馨、醒目易记,具有时代特征。

12、以村级人口学校为主阵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群众积极参加。

4、掌握育龄群众思想动态,做好动员说服和思想教育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宣传教育服务。

5、根据本村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需求和意见,修订工作计划,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6、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日志和信息收集、加工、整理、上报、保存工作。

五、阵地建设

1、人口学校有专门的教室,配备黑板、桌椅,以及教学用的电视机、vcd电教设备和光碟。

2、设臵有图书角,有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产生活知识图书。

3、教室内悬挂或张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aids预防等知识的的宣传展板,内容科学准确,贴近群众需求。

档案管理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居)人口计生工作档案。村级人口计生工作档案要专柜存放,定期整理。

2、档案内容做到及时变更、完整、准确。

3、对保管期限已满档案。应逐份提出销毁意见,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批准后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4、档案室要经常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柜架摆放合理,档案排列有序。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五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市卫生局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落实措施和责任,进一步加强本院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制订以下制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继续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一法一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特别是已婚育龄夫妇对计生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使之成为一项自觉,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把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突出位置,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进一步完美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做法,逐级签订责任书;院长跟科室组长签订责任书,科室组长跟个人签订责任书,把计划生育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各级干部身上。强化责任追究制、对满报、漏报已婚育龄妇女。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规追究超生对象的责任和处理外,将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婚育计划生制度

对卫生院干部、职工(含聘用工、临时工)、提倡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

(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申请结婚,并要求按规定申领《准生证》、方准生育,生育后应向市卫生局申报备案。正常生育满三个月,剖腹产满半年应上节育环,并将有关证件原件送交卫生院查验。

四、建立健全查环查孕制度和公示制度

对已婚育龄夫妇生育节育情况要按规定如实上报,且上报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到所在地计生服务所接受孕情检查,临时聘用人员无按期查环查孕的,一律辞退,发现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孕情检查情况按规定时间准时上报备案,对不按期进行孕情检查的,将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随访监督,严格请假制度

六、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夫妇档案卡、结婚登记册,落实节育登记册、按期查环查孕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育龄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使计生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卫生院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篇六

xxx的药具工作按照市药具站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药具“五化”建设,大力开展药具免费发放、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药具优质服务水平,推动药具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高度。

工作目标:群众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的知晓率达到98%;知情选择率达到10%;药具发放率达到98%以上;对重点人的月随访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工作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推动药具工作新机制建设

首先,按照市药具站的工作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深化药具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其次,利用例会组织妇女主任学习药具知识。

二、完善药具“五化”建设,不断提高药具工作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具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镇计生办将为各村统一配备药具柜和药具台帐。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镇计生办将利用例会时间组织村药具管理人员加强政策、业务学习,以会代训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xxx

2007计生办 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