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建筑公司 企业公司注册合同(精选7篇)

时间:2023-09-20 17:30:15 作者:LZ文人 合同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 企业公司注册合同(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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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一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全权委托________成立________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二、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签署的文件和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注册事宜。

三、付款方式:上交__________政府前预付50% 即__________元 待全部手续办妥甲方后收到后付余款__________元。

四、乙方为甲方 代理 细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之公司的全套手续为合乙方法注册,如有虚假愿作双赔偿。但由于现银行开户手续比较复杂,所以乙方不担保甲方一定能正常在所有的银行开离岸帐户。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二

第一条、依据《_公司法》、《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法人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_____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三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根据《_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展开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职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干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干产业。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南大学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六)被推选担负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南大学会,股东南大学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南大学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约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南大学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南大学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一年最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南大学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情势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南大学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南大学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南大学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南大学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情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南大学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当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南大学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南大学会、并向股东南大学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南大学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情势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调和,经营管理,开辟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忘我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有的条、件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缘由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情势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之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一年最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触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以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南大学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职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与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南大学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出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当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南大学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态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旬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没法经营;

(二)股东南大学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南大学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职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职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干责任。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南大学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南大学会做出决议,股东南大学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共识,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诚挚合作、谋求共赢!

第二条、合作项目

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室内设计及相关项目。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同期限暂定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对合作事宜均无异议,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有限续约,如双方无意愿续约,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策。

第四条、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以下三种合作关系:

1、甲方公司设计业务,乙方可享有其设计业务_____%的提成。

2、乙方公司设计业务,甲方可享有其设计业务_____%的提成。

3、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_____%,作为挂靠管理费用。

第五条、合作场地及相关合作内容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合作办公场所,或乙方办公场所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

2、办公场所内的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业务自行独立开展,并独立财务核算。若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发票的,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人员人工开支(薪资、社保医疗等福利),由甲方负责。

5、办公室内事务由乙方自行管理。

6、由甲方介绍给乙方的客户,具体事宜(设计、签约、费用)由乙方自己洽谈。签单成功的客户,甲方可按乙方公司设计业务计算分成。签单不成功的客户,双方约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的设计业务,应优先给予乙方,若乙方因故不能及时完成的,因提前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8、甲方业务若有需要乙方做一些简单的初步设计、方案策划时,应支付乙方_____%的设计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如乙方做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合理解释,情形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如因乙方在合作有效期内对甲方公司内部信息以及相关合作事宜的机密文件发生泄漏,证据确凿并以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回相应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公司接洽客户时应积极引导客户到乙方办公室进行咨询,以便设计团队更好的为甲方的客户服务。

2、甲方应将相关乙方责任的客户反馈信息及时交给乙方处理。

3、甲方应将公司最新动态传达给乙方,以免乙方发生必要的损失。

4、甲方应在自己的.社交范围内尽量介绍业务给乙方。

5、甲方应尽量提供乙方公司品牌推广空间。

6、甲方需对乙方的相关机密文件给予保密。

第七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无偿随同甲方的进行各种活动推广。

2、乙方有权自由安排作息时间。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了共赢的目标而全力以赴,遇到问题应及时和甲方全面沟通,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项业务拓展活动和承接相关业务,对甲方要求的设计任务有优先安排的义务。

3、乙方接洽的客户应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告知甲方。

4、乙方在接洽客户时遇到相关甲方利益的事宜,必须经得甲方同意方可更改并承诺给客户。

5、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冲突的有关业务,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公司管理以及相关合作事宜的机密文件给予保密。

6、乙方设计的图纸,甲方在施工审查中发现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做出修正。

第八条、违约责任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如在协议期内乙方单方违约的,除承担合作期间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等费用外,同时,若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如在协议期间内甲方单方违约的,甲方免除乙方在合作期间内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五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六

乙方:__________

根据《_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上海注册建筑公司篇七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