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

时间:2023-06-24 12:17:17 作者:曹czj 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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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一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 地址:× ×市× × ×路×号。

法定代表人:× × ×,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市××制药厂。 地址:× ×市××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与被告××市× ×制药厂于l9× ×年×月就“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成果转让达成协议,并于同年×月×日在××市正式签订科技转让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市× ×制药厂)应向甲方(××市××工业研究院)支付实验室技术转让费用3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先付甲方5万元。小试验开始时支付甲方5万元,试验结束后再支付给甲方5万元。之后,每个月支付5万元,3个月内付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5万元;原告也按规定,交给被告技术资料和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后来被告来原告处进行小实验复核,按合同规定应支付5万元,但被告未交付。当时原告虑及双方的友好关系,未再当面提出先交钱后实验的要求。被告派人进入实验室,连续进行了3次小试验验收工作。可是被告在实验开始时未付钱,实验结束后按规定应付的5万元也未交付。被告甚至在实验时还提出了一些合同上未曾列入的要求,原告稍有异议,被告便指责原告未履行合同。实际上,被告如此行事,正是为自己不履行合同在寻找借口。后来,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原告特派有关处、室负责人赴京与被告磋商,希望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不要因此而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办事,结果却未能得到解决。此后,原告又曾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前来上海协商解决,而被告仍无诚意,竞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至今未作回应。

为此,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尚欠原告的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 ×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院长(签字)

20××年×月×日

附:

·本起诉状副本6份

·书证5份

·物证4份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二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号,邮政编码: 厂长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一o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男,一九四五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驻沈阳旅社房间,电话:。(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电话:。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元。

事实与理由:

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沈阳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1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章)

委托代理人:冯(章)

代书单位:沈阳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章)

附:一、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一份;

五、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六、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被告的欠据一份。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三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四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暂计至年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此 致

xx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五

原告:宋,男, 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xx省xx县桃州镇xx街号。

被告:杨,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公务员,住xx省xx县桃州镇xx社区x幢202室,联系电话。

被告:刘,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xx省xx县桃州镇路号,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1日,被告杨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3800元,被告刘为其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到期日x年6月30日,若逾期,自愿从逾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到借款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费用。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两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但这种证明是否能够达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则是另一个问题,即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亦不鲜见。此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贷款人在诉讼后,因没有书面的证据提供,只能进行口头陈述,对此,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贷款人的陈述的,对贷款人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提供数个证据且有矛盾的情况比较多见,在审查认证时就需要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给贷款人的借据,相关鉴定结论等证据,真实性强,证明力应当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一般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有些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第77条确立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证。

(三)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应用

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凡是发生之概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概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概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高度概然性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其适用尺度。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原则

在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后,案件本身只有数个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且数个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时,此时在审查认定时要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提供的系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证言,其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此时要注意,仅是证明力低,而非没有证明力。如贷款人的朋友、亲属所作证言;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高于未出庭证人所作证人证言。从证人个体作证而言,数次证言内容保持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数次证言不一致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例如,两次开庭中一个证人所做证言存在明显的不同或矛盾,此时应注重审查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据此再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六

原告: 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 话: 。

委托代理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 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上述货款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年xx月xx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xx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条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x元。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附:一、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购销合同或证据目录一份;

五、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最新经济纠纷起诉状十模板篇七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号,邮政编码: 厂长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x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男,x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驻旅社房间,电话:。(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电话:。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元。

事实与理由:

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章)

委托代理人:冯(章)

代书单位: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章